竞争具有优胜劣汰的功能,因此竞争机制是一种压力机制、强制机制和选择机制。竞争是经营者必须面对的压力。经营者为了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就必须进行竞争,经济效益差、竞争的失败者,将被淘汰,竞争体现了市场新陈代谢的功能。追求利益的动机,又会使经营者主动进行竞争,成为经营者竞争的内在动力。竞争激发了经营者积极性,推动了市场的繁荣。竞争是经营者的主动活动,在竞争的引导下,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交互作用,才能使资源合理流动,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二)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经济范畴。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商品经济可以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发达商品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
商品经济所对应的概念是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市场经济所对应的概念是计划经济。商品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强调和反映等价交换方式;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强调和反映资源配置方式。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资源配置问题,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问题,市场经济不是关于社会制度的概念,不能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方法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相似。”市场经济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说明,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一项宪法原则。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比较敏感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亦即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是在国家适度的宏观调控、管理之下,规范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经济。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保障,为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提供手段
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形式,但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具有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和缺陷。
,不能解决宏观总量的平衡问题。比如,不能解决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矛盾。
,具有滞后性,原先的信号可能已经失灵。
第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经营者获得的信息往往是局部信息和短期信息,竞争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在效益好的行业,经营者可能一哄而上,造成重复和浪费。
,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组织产生的本身,并不是社会的倒退。但垄断形成后,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垄断者会利用优势,限制竞争,排斥竞争,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使市场失去活力;垄断者在无竞争或竞争微弱的情况下,会提高商品价格,牟取暴利,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垄断在竞争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是竞争对立的现象。
,不能从宏观上解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比如,企业的短期化行为会导致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完善、系统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
不能自动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市场竞争导致优胜劣汰,一方面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又会导致两极分化。
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和缺陷不能依靠市场自己克服,就需要整个社会的代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一般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调控的手段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事实上,法律不仅是宏观调控的手段,更是其他手段的依据和保障。经济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原则和规则,既确认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同时又限制了这种权力。宏观调控不是任意行为,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
经济法要平衡市场主体之问的利益关系。这种平衡,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表现为经营者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还可以表现为生产经营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平衡,最终是社会成员——自然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市场机制,带来生产、经营的高效率,带来丰富的物质产品。也能减轻分配层面所带来的压力。但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的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更加平等。市场竞争带来的高效率同时带来了财富的巨大集中。经济法的任务或作用之一,就是要保持效率与平等的和谐。经济法赋予政府采用财税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投资的手段、劳动保障手段、福利手段等来平衡社会成员的利益。
(二)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维护市场秩序仅仅依靠交易惯例、道德和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经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来进行维护。经济法维护市场秩序,除了要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外,还要提供市场规则,保护、鼓励正当竞争,反对、禁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保护、鼓励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必然要开展竞争。竞争是市场主体为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较量,也就是要通过争取最有利的市场条件,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推动竞争的原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竞争机制和其他市场机制交互作用,可以促使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在资源供给有限和资源需求无限的矛盾过程中,最合理地分配资源,使其发挥出最佳的效用。正是通过竞争,才有优胜劣汰的结果,才使有限的资源集中到效益好的经营者和行业的手里,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取决于竞争的程度。
竞争在使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中,体现了市场对经营者的评价和选择。优胜劣汰是竞争的结果。能够使资源使用带来最佳效益或合理效益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优胜者,能够占领市场,扩大市场,实现追求的利益;不能使资源使用带来最佳效益或合理效益的经营者,是市场经营的失败者,只能在市场上苟延残喘,最终被逐出市场。
优胜劣汰是每一个经营者面临的巨大压力和经济强制力。经营者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必须关心、了解市场,刺激市场需求,捕捉商机,获取交易机会;必须改善经营管理、节约消耗、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必须改进技术、开发新技术、使用新技术,增加利润,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必须改善、改进服务,巩固或扩大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必须不断地积累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实力。经营者在竞争规则的压力下的主动、积极进取的行为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竞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其价值量大小进行交换。在竞争的调节下,使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以保证价值规律的贯彻和价值的实现。在竞争的引导下通过价格的波动,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成果,也是消费者的果实。“消费者是上帝”,是竞争带来的观念。经营者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被消费者认可并接受,才在真正意义上转化为商品。竞争使商品、服务在总量、品种和项目上都大大增加,使消费者有选择取舍的余地,减弱了消费者之间的竞争。趋利避害的本能,使消费者选择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低价的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大大降低。
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保护、鼓励正当的竞争活动,这正是经济法存在的价值所在。经济法保护、鼓励市场竞争,采取的方法是提供市场规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市场规则可以分为进人市场规则、交易规则和退出市场的规则。进入市场规则是主体作为经营者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多元化,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进行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对其资格和法律地位进行确认。这种确认的条件、程序,就是进入市场的规则。有了这样的规则,对交易安全、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才能提供可靠的保障。交易规则从竞争的角度看,可以称为竞争规则。法律确定的竞争规则,是进行正当、公平竞争的保障,是市场统一化的保障。退出市场规则,是指退出市场的条件和程序。比如,企业的撤销、破产等都属于退出市场的现象。经营者退出市场,往往涉及他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是任意行为,也要法律进行规范。
应当指出,提供竞争规则,不是经济法一个部门法能够独立完成的。民法等法律同样为市场提供了交易规则。经济法与民法等法律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经济法与民法等法律可能同时规定了某种交易规则,但经济法与民法采用的保护方法不同。经济法授予政府部门在符合条件时直接干预的权利,政府部门依据经济法授予的权利,行使管理职能,保障交易规则的实现。
2.禁止、反对不正当竞争
竞争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有一些负效应。竞争的负效应,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市场主体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以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竞争。有的竞争者往往只顾个体利益、唯利是图,破坏竞争规则,不顾甚至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比如,经营者为摄取利润掠夺性开采资源,为扩大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等。这种竞争的负效应被称为竞争滋生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的另一面,就是禁止、反对不正当竞争。这也是经济法的任务之一。
法律规制可以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把竞争的负效应压低到最低限度。经济法的规制,主要体现在:(1)制定相应的规则,反对非法的行政性垄断和经营性垄断。垄断并不都是非法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领域或行业,可以采取国营垄断。(2)规定政府干预的权利。这种规定,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赋予,即由经济法对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的权利进行规定。比如《价格法》规定,政府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或服务,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二是限制,政府干预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进行。任意干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3)政府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权。这种权利,是由经济法确定的,查处机关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思考题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论经济法的原则。
4.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
练习题
1.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公法
B.经济法是一部法典
C.经济法调整市场关系
D.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唯一的法律
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财产
3.经济法的原则有:()
A.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B.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C.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原则
D.效益原则
E.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