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计划经济相比,转向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形成了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共存于一个社会中,从根本上说,它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短期或局部问题上,它们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在转型时期,这种冲突有时还相当严重,甚至会引发社会动乱。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的大同社会,也不是乌托邦式的世外桃源。建立和谐社会是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实现某种均衡。利益集团的冲突不会消除,但达到某种均衡的和谐还是可以的。
谁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呢?不可能靠市场机制协调,也不可能由某一个利益集团来协调。它只能由一种超乎各个利益集团的社会代表来协调。这个代表就是国家,或者说得更具体一点是政府。国家要能起到这种作用,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的概念。
在传统观念中,政治意义上的国家(State)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或其他所有人的工具。它所代表的是一个阶级,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个阶级中少数人的利益。它的作用是镇压,工具是暴力,所谓某个阶级的专政其实是这个阶级中少数居于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专政。革命是用一个阶级的专政代替另一个阶级的专政。革命的结果,专政的实质未变,改变的只是专政者。以这种观念来理解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得不到协调,这才有一次又一次的革命。整个社会处于对抗的状态中,谈不上和谐。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国家不再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成为协调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冲突的中间力量。国家不再代表某一个阶级,而代表整个社会的不同利益集团。它凌驾于各个利益集团之上,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使社会避免由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而动乱或灭亡。现代国家既不是代表富人来压迫穷人,也不是代表穷人来掠夺富人。它既要代表富人,又要代表穷人,作为一种社会中间力量协调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应该超越各个利益集团,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
在房地产开发中,征用土地的房地产商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之间总要发生利益冲突。在这件事上,这是两个利益对立的利益集团。房地产商总想压低征用费,被征用者则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国家不能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站在房地产商一边,向被征用者施压,也不能以保护弱者为名站在被征用者一方,索要过高的征用费。如果放任双方博弈,冲突就会升级,国家必须站在超脱双方的公正立场上,从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来进行协调。
但是,国家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像上帝一样公正。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有自己个人利益的人。他们或者是政府官员,或者是执法人员。他们也可能由于受贿或其他原因而偏袒房地产商,也可能由于亲民或其他政治原因而偏袒被征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激化这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如何保证国家在协调利益集团之间关系时的公正性呢?
首先要用法治来代替人治。在实行人治的社会里,掌握了国家机器的人可以为所欲为,出于自己的利益偏袒一个利益集团去打击另一个利益集团,这就激化了社会矛盾。在这样的社会中,周期性地发生社会动乱,甚至暴力革命是正常的。法治社会中,一个人即使掌握了最高统治权也不能为所欲为。他必须依法办事,他所拥有的,仅仅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国家在协调利益集团冲突中的公正性不是靠统治者的个人品质、道德来保证的,而是靠法律来保证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平等地对待强者和弱者。不应该有帮助强者、压迫弱者的法律,也不应该有以保护弱者为目的的法律。保护弱者不是要损害强者的合法利益,而是要保证弱者实现他们的合法利益。在征用土地问题上,法律应对按什么标准支付征用费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国家在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中依据的正是这种法律。
法是要靠人去实施的,因此,有了法律并不一定能保证依法办事,这就需要有权力制衡,有监督。民主的本质不是多数原则,而是任何一种权力都有另一种权力来制衡。市场经济需要民主政治在于民主能保证实现各个利益集团的协调与平衡。在征用土地问题上,如果代表国家的官员或执法人员没有依法行事,则会受到惩罚。
房地产商用暴力低价征地,被征用者暴力对抗,其原因不在于双方的贪婪或蛮横,而在于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用。和谐社会是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实现协调与平衡的社会,实现这种协调与平衡正是国家的作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