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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附

最后,我们该对全书做总结了。首先,简略回顾近20余年乡村建设的历程,并对当前乡村建设的境况作一个素描。其次,分析这些年来乡村建设的运作机制,为了凸现其“独特性”,这里以南韩“新村运动”为参照进行比较分析。再次,对乡村建设提出一些探讨性、纲领性政策意见。

一、乡村建设的阶段性变迁

自近代以来,中国乡村建设与治理体制发生的一个重大变迁,即从传统地方自治的乡村体制转变为近代融入国家政权的乡村体制。这一变迁,自晚清末年的地方自治运动为发端,国民党政府加以实施,而得以彻底实施并强化巩固的却是在1949年后,尤以“人民公社化”为其顶点。细究起来,自1949年以来,乡村体制也曾出现从“乡村政权并存”到“乡政权”、后到“人民公社”、再到“乡政村治”的变化。实际上,“人民公社”体制向“乡政村治”的转变,是近代以来乡村体制变迁的另一个里程碑,即从全面融入国家政权的乡村体制过渡为与国家政权“有分有合”的乡村体制。显然,这一转变虽已历经20来年,但尚未真正完成。本著所研究的正是这一“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

那么,近20余年来乡村建设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对近20多年乡村建设,国内外尚少有学者曾作全面的回溯性研究,仅有赵树凯先生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过一次较为详细的分析。1999年7月,在提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举办的“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赵树凯,《问题与治理——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阶段性推进的分析》,载王汉生、杨善华主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与村民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9~722页。中,他依据对改革20年来中央文件“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问题的文字”的解读,提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阶段性推进”的特点。他认为,在改革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央鉴于“农村干部面对急剧的生产经营制度变动,缺乏思想准备和工作经验积累,因而无所适从”的状况,要求对他们加强“培训教育”。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中央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判断是,个人利益膨胀、浮夸不实、形式主义、特别是以权谋私。换言之,“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威胁”。因此,提出以乡村两级整党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为主要的解决措施。90年代初中期,中央认为农民负担过重与基层组织的问题、基层干部的行为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整顿”。到90年代中后期以后,农村干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瘫痪无人负责;不能正确使用权力,以权谋私,强制粗暴,侵犯农民利益;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面作用逐步突出,中央开始高度重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总的来说,“以(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由过去强调依重于政治思想教育、党组织和政府系统自身自上而下的整肃处理,转变为同时依重动员民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他的这一研究将近20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分成四个阶段颇具创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能否将“中央的视角”(或“文件的视角”)与农民的视角、基层干部的视角结合起来?在这里笔者试作探讨。

从前叙各章和附录9,我们看到,自1978年以来江西(显然并不只是江西)乡村建设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举其“大”者,据不完全统计有:建设“大寨县”(1978),为地主、富农“摘帽”(1979),实行家庭承包经营(1981~1982),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1983),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1985),开展乡村两级整党(1985),清理村级集体财务(1986),整顿农村党支部(1987),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1989),推进“村级建设”(1990),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1990),创评文化先进县(1991),开展农村奔小康活动(1991),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1993),推进农村集镇建设(1993),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整顿后进村党支部(1994),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1994),加强乡镇党委建设(1996),开始全省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1997),进行乡镇示范服务基地建设(1997),开展“包乡扶村”工作(1998),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1998),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998),开展“移民建镇”活动(1998),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0),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2002)等近30项。这些林林总总、目不暇接的“运动”与“活动”,体现了乡村建设什么样的历时性变化?

从体制变革的视角,笔者以为,可将20余年来的乡村建设分成三个阶段。即:(1)1979年至1985年“大破大立”的体制变动时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取代“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乡村(乡政府、村委会)体制取代社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体制为其主要表现,为地主、富农“摘帽”、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也发生在这一时期。其突出特点在于,破除旧体制、重建新体制,“大破大立”,使乡村体制发生大变动。(2)1986年至1993年新体制巩固时期。这一时期,在改革方面少有了大变动的改革,较多的只是对业已推出的新体制进行完善和修补,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修改《地方组织法》,以确立新乡村体制的合法性并完善之;清理村集体财务,加强集体“统层经营”,以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将农民负担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以规范农民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展整党和路线、思想教育,以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强化农民的社会主义意识,等等。这是一个对体制“小修小补”的阶段,换言之,也是改革处于徘徊的阶段。(3)1994年以来的体制深化时期。对一种新体制的生根与成长而言,重建后的“小修小补”虽然不可或缺,但毕竟无法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自1994年起,乡村体制变革开始进入深化阶段,至今,已在或正在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体制、农村流通体制及政治社会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如,在“分税制”改革中改变了乡村与上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包括村民直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在内的村民自治;改革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税费体制,改进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等等。

从乡村干部感受工作难易的视角有关这一视角的评价,可参本书第五、十五节及附录二中的分析与介绍。可将乡村建设分成这样三个阶段:(1)改革后至1986年政府“高权威”时期。不论是下达生产任务,还是完成收缴任务,只要政府“一声令下”,农民一般会积极响应并努力完成。(2)1987年至1993年政府“权威较高”时期。随着农村改革带来的边际效应递减、特别是随着农民负担的加重,乡村工作出现难度,乡村干部被称为“三要”(即“要钱”——收统筹提留款、“要粮”——收农业税、“要命”——搞计划生育)干部,农民出现抵触情绪。但乡村干部只要努力,还是能“雷厉风行”地完成任务。(3)1994年以来政府“权威失落”时期。在分税制改革后,由于乡村上缴上级财政任务的绝对数逐年上涨,但增收的渠道与潜力有限,为此,在将已有的乡镇企业“榨干”后,便惟有采取贷款、举债和加重农民负担等方式。结果,不仅农民群起抗争,而且,乡村干部也被沉重的债务压住,自己的工资也难以正常发放。乡村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前所未有,干部进村工作搞“大兵团作战”也未必能完成任务。

从对农民生活观察的视角实际上,改革以来农民收入与负担、农民建房的阶段性变化,也反映了农民的这种感受变化。农民收入的变化情况,可参赵人伟等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改革和发展中收入分配》(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的研究;农村建房的阶段性变化,乡村建设也可分为三个时期:(1)改革后至1985年前“黄金”时期。在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大增,生活普遍有所改善。(2)1986年至1995年徘徊时期。农民收入继续增长,但幅度放慢,然而,负担加重的问题开始出现。(3)1996年以来“困难”时期。一方面,收入增长放慢、甚至出现负增长;另一方面,各种明的、暗的负担大大加重,负担的绝对量也前所未有的高。相当部分农民不仅难以承受生产、医疗等开支,更难以承受子女上学的开支,生活出现贫困化。

以上三种视角对乡村建设的阶段性判断,大体上是一致的。

对改革以来乡村建设的多视角判断

笔者以为,这种差距主要缘于改革效应的时间差,如农民生活“困难”时期的稍迟到来,即与这种情况有关:“分税制”改革后的前几年,乡村组织尚可从原有积累或企业中提取上缴财政的款项,在“此路走尽”后,便向农民加重收费。这种时点差也表明,体制变革政策是影响乡村建设的主要因素。换言之,乡村建设还主要受着“外力”的制约,尚未走上依靠“内力”自主发展之轨。

那么,当前乡村的建设与治理是一个什么局面呢?总结书内各节可见,当前正处于第三阶段的乡村建设与治理是一种这样的状况:

在农村经济方面。对普通农民而言,近几年来收入出现负增长,但各种负担与支出却大幅上升,以致生活贫困化。像过去主要靠几亩土地能谋生的情况已难以为继,因此,不论年龄大小,举家、举村庄外出“打工”谋生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耕地撂荒现象也因之越来越严重。对乡村集体而言,不仅原有的家底已被“掏空”,连能卖的资产(包括集体的企业、房产、林场等)都卖了,“空壳村”变成了“债务村”,绝大多数乡镇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从财政的角度看,乡村政府与组织已破产或濒临破产,根本无力自谋乡村的建设与发展。

在乡村政治方面。面临乡村工作压力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的形势,乡村干部一方面心态严重失衡,积极性大受影响,另一方面又普遍启用“有势力、能镇得住地盘”的“强人”乃至“狠人”、“恶人”来治理乡民,所谓“以恶治恶”、“以狠治刁(刁民)”。由于受着宏观体制与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本应对包括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村民与干部和政府关系在内的权力结构发挥的重构性效应,只能极其有限。这也是说,普通民众参与并推动乡村政治建设的制度化路径尚十分有限,对乡村组织与干部的权力和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以致部分地方的乡村政治出现劣化与“痞子化”现象。

在乡村稳定方面。虽然多年来乡村治安形势相对平稳,但是,由于以农民负担加重为主要表现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如围攻、冲击)近年来日益增多,并频频发生。这种局部性的严重冲突是影响当前乡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因此,笔者断言当前乡村建设与治理出现了“危机”,并不是言过其实、危言耸听。实际上,从其他学者所作的相关研究看,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江西,同样也出现在中西部其他省区,如应星调查的重庆乡村,马银录笔下的陕西乡村,李昌平工作过的湖北乡村,曹锦清“采风”过的河南乡村,于建嵘书中的湖南乡村,何建明眼中的山西乡村都是如此。

二、乡村建设与治理出现“变局”的原因分析

造成农村形势日益恶化的根子究竟在哪里?人们常常将其归咎于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如乡镇政府职能滞后,机构与人员膨胀,干部腐败、水平差。比如,何清涟曾提出:“农村为什么要乱收费?虽然地方政府经常以补充民办教育经费等作为增加税费的堂皇借口,实际上主要原因之一是要供养乡镇干部。”何清涟、程晓农,《已走到尽头的小农经济——关于中国农村、农民与农业的对话》,载《当代中国研究》2001年第3期(总第74期),转自《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年第5期。这种“从乡村解释乡村”的分析,其视野受限,在方法论上有值得推敲之处。总结全书的研究,笔者以为,乡村政府与组织固然是造成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并不是其根子所在,真正的深层原因另有其他。

一是客观环境,包括市场化的影响,农村经济中科技水平与生产效率的底下等。如农民增收,实际上已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客观困难详参本书第19节。:(1)小规模家庭生产没有规模效应;(2)乡镇企业的困难据林毅夫介绍,从1997年起乡镇企业发展滑坡,1998、1999年农村工业从业人员净减1000万人左右;(3)外出就业(打工)的机会饱和,特别是“最近的10余年来未长工资,尽管国家职工的工资在不断地得到调高”;(4)土地耕作效益的递减,生产效率的低下;(5)农产品提价已无空间。这些因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是“城乡分治、挖乡补城”的二元性体制陆学艺先生称之为“城乡分割、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笔者以为,“城乡分治,挖乡补城”似比“城乡分割、一国两策”更能体现这种二元体制的特点。对这种体制,杜润生先生在呼吁“给农民国民待遇”中,曾从自由迁移、受教育、社会保障、税负、医疗卫生、就业、土地制度、贷款、乡村自治等十个方面的“制度惯性”做过分析。熊景明、温铁军等学者在“农民需求”座谈会的讨论中,对长期以来自上而下、偏向城市的制度安排和“计划变迁”,如基层组织建设、金融、粮食政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对农村、农民的负面影响,作了极其深刻的讨论。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则以个人切身的体会提出,“中国农村的实质是权力和资本对农民劳动的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自由劳动权力的丧失。”由于“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私有化”,银行、信用社、工商局、土地局、水利局、卫生局、畜牧局等部门是压在农民身上的“八座大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管制着农民的劳动”。孙大午与杜润生先生谈话纪要,《小康社会与农村的现实、发展的难点,解决三农问题——建议出台〈乡村临时法〉》,《解读“三农问题”,兼谈中国的希望》,在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的演讲。实际上,温铁军也曾分析“部门垄断体制对农民组织发育的制约”,见熊景明、温铁军等,前注文。笔者也曾从城乡隔离的发展体制、公共财政、干部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以经济发展为先导的政策、舆论宣传对乡村建设与治理的影响,作过详细论述,此不细述。

值得指出的是,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形势的急剧恶化,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时推出的有关农村政策,特别是“分税制”改革及相关的配套改革滞后有关。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政策,一方面提高了农业的税负水平,加重了农民负担。据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朱广俊等人的研究,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只有第一产业的税负水平是上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税负水平都是下降的,特别是第二产业的税负水平下降更快。农业产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虽然在下降,但农业税费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却显著提高。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它建立起以“吸管”和“喷灌”为特征的公共财政详参本书第5节。将财力层层向上集中,越在上层越富足,但在支出上却是逐级向下渗透,越是下级能得到的财力越小。加之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和事权并未理顺,乡镇政府承担了诸多本应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事权,如为义务教育、民兵训练、国防优抚“买单”;以及转移支付的不规范王绍光在《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政治逻辑》中的分析表明,越富的地区、人口密度越高的地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越高。那些经济不发达的省份,依赖人口比例越高的地区,得到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反而越低。公正性考虑在中央与省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作用甚微,致使广大乡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村普遍出现因财政危机而引发的多重困境。

三是农民地位的丧失、尤其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缺失。农民的低组织化,使得他们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来反映和捍卫自身的意见和利益,使得他们在国家的决策和行政过程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劣势地位关于农民组织化的讨论。

四是集权性的政治体制。在大陆政治系统中,乡村层面的体制是整个宏观体制的基层“细胞”,与宏观体制有着同构性。乡村政治体制的特点集中表现为集权性,从纵向而言,是自上而下的授权,民众权利缺位,致使基层干部“对上负责充分,对下负责不足”;从横向而言,在党委、人代会与政府,党支部、村民会议(代表会议)与村委会的权力关系中,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党内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党委会、再集中于书记个人有关乡村政治体制的分析。实际上,乡村基层的弄虚作假,乡镇企业与农民负担过重,乡村内部管理中的混乱,乡镇干部中的腐败现象等看似“纯乡村”自致的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屡禁屡犯,就与体制缺陷有着重大的关系。比如,为人们所痛诟的乡镇机构与干部膨胀问题,若对之作深入分析有关乡镇干部增加情况,可详参本书第3、第5节和附录1.则能发现:其一,乡镇机构与人员的设置与安排,更多是上级的要求,并非是乡镇自身的行为;其二,在乡镇增加的“干部”中,其主要成分实际上是教师队伍而非机关干部;其三,在乡镇干部(含教师)的开支中,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并未理顺,乡镇政府承担了主要责任。即出现所谓“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的不正常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乡村形势的变化,除了客观环境变化的影响外,真正的根子在于宏观制度与体制设计上的失当,特别是90年代以来推行的若干政策的失当(如分税制改革、金融政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它们对乡村建设带来了釜底抽薪的负面后果。这一体制既导致乡村在国家整体发展中处于劣势,也导致乡村无法形成自我良性发展的动力。因此,如果将近年来乡村建设与治理出现“变局”的原因主要归咎于“乡村自身”,那是既不公允、更不合事实的。

下面我们再从其他视角进一步分析变局发生的原因。

三、乡村建设的运作机制分析

近20余年来,江西省对乡村建设不可谓不重视,这一工作不仅在省内工作的部署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工作虽然不能说没有取得成效,但已如前述,不仅效益并不高,相反还出现了危机的变局。如果从乡村建设的工作与运行机制来分析,或许能深化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在此,借用韩国的新村运动案例来作一个比较研究。

1.南韩新村运动的缘起与成效。

1969年7月韩国发生特大水灾。8月4日,朴正熙总统视察灾区,来到庆北清道郡清道邑神道一里,发现这个村庄与其他村庄不同,它不仅战胜了水灾,恢复了经济,而且拓宽了道路,改造了房屋,院墙也修建得相当漂亮,生活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经考察了解到,水灾发生后,全村居民在村民大会上作出决议,决心在重建家园的同时,改造环境,建成一个清洁而舒适的村庄,经过村民们的努力合作,最终达到目的。这个村庄的实践给朴正熙留下了深刻印象,使他产生了振奋农民勤勉、自助、合作精神,发展农村的想法。

1970年4月22日,在全国地方行政长官参加的抗旱对策会议上,朴正熙首次提出了“新村运动”的构想:“如果我们全都以自助和自主的精神,努力工作,用我们自己的双手养育我们自己的村庄,我相信所有的村庄不久都将成为繁荣和整洁的社区。我们可以把这个运动称为新村促进运动。”他指出,消灭农村贫困必须改造农民的精神,在人们没有积极性的地方,尽管度过了数千百年的岁月,最后还是陷于贫穷,难以复兴,因此,“农民、有关机关、指导员们要互相合作,开展建设新乡村运动。”

根据这一指示,内务部着手制定新村运动方案。实施的第一个项目便是动员农民参与村庄改进工作,重点改善农村生活的物质环境。政府于1970年10月首次向全国各村免费提供水泥,每村300袋至500袋,要求这些水泥不分发给个人,而必须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同时,以地方行政区域为单位颁布了新村运动约20个建设项目,如扩展进出村庄的道路、修建小型桥梁、改良农家住房房顶、改良水井、建设公共浴池、修筑小河流堤防、建立公用洗衣房。新村计划付诸实施后,村民们的反应远远超过了政府当初的期望,各村都在政府分配的水泥外追加投入如资金和劳动力,兴办公共事业。

经过此后10余年的持续建设,韩国农村发生了巨变。运动之初,全国250万户农民中80%住的是草房,到1977年已全部变成瓦房;村村都通了汽车;各地小河流堤防都得到改善和巩固;全国无处不通电;所有农户都安装了简易自来水设施;所有的村庄都建立了村会馆。农户收入1967年相当于城市工人收入的60.1%,1979年提高到84.7%,城乡差距得以缩小。

新村运动的影响已超越国界波及全球。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韩国新村运动是发展中国家开发农村、振兴农业的理想模式。到1983年止,已有100多个国家派出2万多人次到韩国参观考察,有的还派人到新村运动中央本部接受学习教育,系统学习其经验。联合国粮农组织也曾向第三世界国家广泛宣传和介绍新村运动。

2.南韩新村运动的主要做法。

韩国新村运动为什么能取得这样巨大的成就?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关键在于它做到了两个相结合:

一是全方位建设目标与阶段性重点推进相结合。

新村运动是一个社区综合开发运动,通过灌输勤勉、合作、自助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培养基层领导,调动并依靠社区成员积极自愿的参与,改善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环境。其目标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开发精神,使农民的精神面貌发生变化。灌输正直诚实的价值观,培养自立、自助与合作的精神,确立牢固的国家认同观念,实现生活方式的理性化或科学化,培养健康的新生活态度。第二,社会发展,主要是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缩小城乡差别。如普及用电,修筑道路,建立完整的通讯设施,建立及配备家庭和社区文化设施,创新社区结构,扩大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等。第三,经济发展,提高农户收入,措施包括农业和渔业结构的创新,技术创新和生产的机械化,调整土地开发,扩大开发规模,加工农业和渔业产品等。

围绕上述目标,新村运动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各个方面,主要有六类:(1)新村环境规划,改善生活环境;(2)建立生产性经济基础的计划,包括农业田、水利、农业田道路、通讯设施、财政与市场营销设施、渔业设施以及其他合作试验项目;(3)改进农业、合作耕种和其他生产活动,以及新村工厂、其他非农业活动,增加收入;(4)植树造林和森林管理;(5)福利计划,包括住房建设与改善、迁移计划,以及流动公共卫生设施、岛屿计划及其他特别的地区性计划;(6)观念更新与改变生产方式的项目,包括增加储蓄、计划生育和妇女班、饮食结构改善、幼抚中心、大学生服务计划、新村领导人及其他各个领域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技术推广及其他公共关系活动。

很显然,这样全方位的建设目标不可能一步实施到位。为此,韩国政府实施阶段性推进,逐一解决重点问题。第一个阶段为打基础阶段(1970~1973),实施“改善环境运动”,主要是提倡新村精神,改善农村环境。第二个阶段为自助发展阶段(1974~1976),推行“增加农渔民收入计划事业”,在农村重点推广禽类、养牛、水产养殖、香菇等21个农产品,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到1977年,运动转入第三个阶段即自立完成阶段,进行“建设新村运动增加收入综合开发事业”,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工业,扩大生产,将乡村建设推上新台阶。由于计划周详,行动环环相扣,原计划要用三个五年计划完成的新村运动,提前三年即在1981年就完成了。

二是计划性变迁与内生性发展相结合。

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方式,一般有内生性发展和计划性变迁两种M。罗吉斯与伯德格在《乡村社会变迁》一书中将这两种变迁方式分别称为“内发发展”与“关联发展”。后者又有两种类型,即:当社会系统内的成员受到外界影响,根据自己的需要,采取或拒绝新思想引起的“选择关联变迁”;当社会系统外部,诸如一些机构或机构的代理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意识地介绍新思想所引起的“指导关联变迁”(又称计划变迁)。可详参见其导言对“社会变迁和农村社会学”的讨论。第一种方式是指通过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如群众的自发参与、自力更生与合作活动来实现发展目标。然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人民特别是农民的主动精神和创新意识不足等原因,往往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自谋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自上而下推动的计划性变迁,由于政府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如果得不到社区成员的积极响应而单靠政府一方的努力,同样也难以达到发展的目标。因此,理想的社区发展模式应是计划性变迁与内生性发展相结合,即由政府推动和支持,社区成员主动参与。韩国的新村运动便是这样一种发挥了政府和民间双方努力的发展运动。

从政府方面来说,以总统朴正熙为中心的领导是至关重要的。在他的领导下,政府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推动与落实机制。如自上而下层层组建了新村运动机构,中央设立有领导机构与组织机构,迅速有效地制定计划,执行项目,评估成果。为了谋求政府各部门间的密切合作,总统在每月的经济动向汇报会上,都要向全体阁僚和执政党领导人通报新村运动进展情况,协调步骤。70年代中期以后,总统在青瓦台每月举行的内阁会议上,都让内务部定期就新村运动的进展作汇报,借以推进部门的协作,解决疑难问题。在地方,新村运动从头到尾都是以领导人为中心,在经过全体村民的自由讨论、达成完全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来开展。由于有上级的强大压力,新村运动成了所有地方行政机构的主要行动焦点,成百上千的官员被从首都派往各道督察、规劝、指导行动。政府为运动的各个项目提供了必要的财政和物质投资。在新村运动总投资中,政府每年的投资一般都在20%以上,最高年份达到59.2%,到1980年4月止,政府投入共27571亿韩元。政府还承担了协调和信息交流、沟通的任务,各种技术上的培训和帮助也来源于政府,如专门建立新村领导人培训学院,按新村精神培养新村领导人,以更好地领导运动的开展。可见,对新村运动,政府确实是做到了“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计划、有投入”,并承担了信息沟通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功能。

但并非一切都是政府所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民自身的作用便凸显了出来。实际上,包括劳动力和其他物质贡献在内的投资中,三分之二以上还是来自各村庄自身,而不是政府。尤其是当各村庄在实现自立的目标时,政府的作用更趋于弱化。那么,他们是如何调动和发挥村民积极性的呢?

韩国农民在历史上一直被集权官僚政府压在社会的最底层,缺乏社会个性和开拓精神,儒教“天命论”色彩浓厚,相信贫困是天命,不能靠自身的努力加以改变,因而对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漠不关心。韩国政府认为,村民的这种心态不改变,农村改革就缺乏最起码的精神动力。为此,政府确定了支援依靠勤勉、自助、合作获得优异成绩的村庄的原则。根据农民对政府支援做出的反应,即农民自己出资提供劳动力、相互配合作业的能力,提高生产率,开发工业品等方面的表现,将全国约35000个村落划分为基础村、自助村和自立村。参与程度最低的叫基础村,参与程度最高的叫自立村。为了刺激基础村,政府的支援物资只分配给自助村和自立村。村庄要争得政府的支援,居民就必须举办自助事业。1972年,政府只向16000余个村落每村分配500袋水泥和1吨钢筋,而对其他的18000余个村庄不给予任何支援。起初内务部担心这一措施会遭到未得到政府援助的村民的强烈反对,执政的民主共和党领导人大为惊讶,也担心如果失去那部分村民的支持,执政党在下届选举中就有可能败北,因此强烈要求朴正熙总统重新考虑这一方针。朴正熙则确信,要改掉农民千百年来养成的依赖思想,振奋其自助精神,只有靠赏罚分明,只对那些已作出努力的村庄提供相应援助。出乎意料的是,农民对此作出了异乎寻常的积极反应。三类村庄的划分,不仅表明了获得政府补助的多少,而且也给农民带来了一种希望:经过努力,将会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援。这使农民产生了如不努力就会落伍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大大刺激了他们参与新村运动的积极性,努力把基础村提升为自助村,把自助村提高到自立村,从而逐渐消灭基础村和自助村。由此,新村运动从政府主导行为转变为各村的自发行为,终以燎原之势,燃遍全国。原来预定1981年达到的农村自立目标提前在1977年实现,全国98%的村成为自立村,消灭了基础村。

3.中韩乡村建设的运作机制比较。

与当年韩国开展“新村运动”的情形相比较,我国近20余年来乡村建设所处的形势有着诸多相近之处。比如,在面临的环境与条件上,都是农业基础较为薄弱,农村中儒家文化根深蒂固;而且,政府对乡村建设均予以强力推动,都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来抓,但效果却相差甚远。韩国在不到15年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新村建设运动,而我国多数农村至今仍未真正走上小康,相当部分农民仍要为温饱而奋斗,相当部分乡村实际上正处在衰败之中。笔者以为,这种差异的出现与乡村建设运作机制的差异十分相关。

这里,我们对这些差异作进一步的解释。

第一,乡村建设在整个国家建设中的战略地位问题。韩国新村运动的出台似乎是偶然的,但实际上有着其现实必然性。1962~1971年,韩国实现了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其间,工业发展年均速度分别达到7.8%和10.5%,而农业发展速度只有5.3%、2.5%。产业部门的非均衡发展,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部分地区农业濒临萎缩的危险。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这一问题已成为韩国重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为此,在制定和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政府将工农业协调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新村运动也就成为其主要举措并一以贯之。新村运动是在工业获得较大发展后反哺支持农业,把城市物质文明以及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推向农村的综合性社会运动。实际上,这种“先工后农”的发展战略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方式。近20多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与当年韩国较为相近的境况,工农业的非协调发展、城乡差别的扩大,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但是,我国尚未走出“口号农业”、“文件农业”的困境,不仅未能实现工业支援农业、城市支援农村,国家公共财政的支出向农村倾斜,相反,至今为止,城市与国家还在“剥削”农村,从农村汲取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比如通过价格“剪刀差”来剥夺农村农村尚未走上能自主、独立发展的轨道,这严重地影响到城乡经济和工农业的均衡发展。

第二,乡村建设的发展战略及其执行问题。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国的乡村建设工作已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目标、思路和方法,如“五好”目标等等,但在目标设定的系统性和阶段性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如1990年江西省曾提出过全省乡村建设的近期目标,要求:在三五年内力争使每个村的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到一二万元以上,摘掉“空壳村”的帽子。但在实践中却并未持续抓落实,也未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尤其严重的是,我们在乡村建设中尚未摆脱传统的形式主义之累,各种形式的“运动战”时常穿插进来,既劳民又伤财,更打乱了原有的正常化工作部署,影响到乡村建设的正规化、日常化。

第三,乡村建设的双向结合、上下结合问题。这既涉及到乡村建设的管理与推动机构、政府角色问题,也涉及到民间社区的角色及其积极性的调动问题。在韩国,仅各级“新村运动协议会”就拥有16.5万多名精干的指导骨干,他们遍布在全国城乡各个系统,专职指导新村运动。

中韩两国乡村建设的运作机制比较

中国韩国1战略地位农业、农村不仅未能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还在为工业、城市作贡献以工补农,城市反哺农村2建设规划缺乏系统、科学的规划设计系统、全面地规划3行动方式主题常常变换,搞运动战,难以一以贯之一以贯之地围绕总体设计分步骤、分阶段推进4政府角色是包办,是总管政府是助力,是援手5管理机构由组织、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多部门管理,多头负责由自上而下的领导机构与组织机构统一推动并实施6社区角色是配角,“等、靠、要”是主角,全面充分地投入7资金投入机制分散投入;扶贫助困的激励性投入;对资金上下无责任集中投入;扶强助优的施压性投入8资金使用方向以办企业等项目建设为主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9调动社区的方式扶贫助困,刺激“等靠要”;村干部由上级决定,村民会议流于形式;资金使用难与村民相关,更难得到村民监督对村庄分类,施以不同的政策;村庄领导人民选产生,强化村民会议的作用;资金使用于同民众相关的项目;专门培训各个村庄的领导人。同时,努力激发村民自立自强的精神,调动他们参与村庄建设的积极性。在韩国的乡村建设中,政府起的是“引子”和助力的作用,而没有“包打天下”。相反,在我国乡村建设中,不少乡村不仅缺乏自身建设的自觉性,相反还将来自上级的乡村建设举措当作额外的负担和累赘。究其根源,就与我们的工作机制有关。韩国按村庄分类给予不同的支持政策,致力解决村庄环境等与村民切身相关问题,普遍推行村民会议制度、推进村庄民主建设等做法,对于开启民智、激发精神收效甚大,有力地调动了他们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第四,对乡村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问题。在我国的乡村建设中,资金的短缺与浪费一直并存,一方面投入严重不足,但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浪费现象。这与乡村建设投入机制的缺陷有关,一是渠道太过分散,零碎地分布在农业、科技、老建、林业等多个部门之间;二是带有浓厚的“扶贫助贫”色彩,往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助长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三是资金监管体制不完善,加上干部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致使对投出的资金“上下都不负责”,上面不负责回收,下面则认为“能争到上面的钱是本事”,都不计较其效益。如截止1998年底,江西省乡村两级自身累计欠下的64.3亿元债务中,38.4%即是由于投资不善而发生的。与此不同的是,韩国实行的是压力性的“助强扶强”机制,仅对那些在本村建设上有实际行动的村实施资金扶助,既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益,发挥政府投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又有效地改造了农民的精神状态,调动他们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四、以民主与科学精神推动乡村建设

为什么中韩在指导与操作乡村建设的方法、规划与策略上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异?笔者以为,这种差异并不限于操作方法与技术本身,更涉及到指导理论与理念问题。在实践操作的背后,实际上蕴涵着诸多深层的理论问题、深刻的价值理念问题,比如:如何理解政府与社会、民众在乡村发展中各自的角色及其功能,如何理解民众与集体、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理解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我们已注意到,在国内乡村建设中,十分鲜明地体现出政府主位、政府至上,以致强化政府控制与中央集权的价值理念;相反,对社会的权力及其功能,对民众的角色及其权利,对社会力量的成长与壮大,却未能放在应有的位置。因此,对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也多是从工具主义来理解,体现的是实用理性而非价值理性。这种理论和理念上的缺陷与不足,正是导致多年来乡村建设成效有限乃至乡村衰败的深层原因。

以此视角评判近年来国内乡村建设的一些新政策和新建议,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如,目前正在农村推行的税费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如能基本成功,对缓解乡村问题确实会有助益。然而,笔者对它们的前景却持十分谨慎乃至悲观的态度,如无策略上的及时调整就极可能会失败,难逃同以往多次反复的机构改革和乡村建设活动一样的命运。因为,现在推行的税费改革和机构改革,同以往机构改革和乡村建设活动的价值理念仍是一致的,即: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开,对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达到什么目标等等问题,都是由政府“说了算”,而与之息息相关的农民根本没有决策的建议权、参与权,后者的权利与角色被忽视。像税费改革中,包括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及定税标准等问题,也全部是县乡(及村)政府单方面确定,以致普遍出现“以支定收”(而不是按实际收入)的情况。这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改革“模式”:本应被改革的“当事方”(政府)却来全权决定与操作改革,同时本应是改革主体的另一“当事方”(民众)却无法进行必要的参与和监督,其前景自然可想而知。

针对近年来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趋紧、特别是市场“启而难动”的状况,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已试图从农村发展方面寻找对策。如,1999年知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提出“新农村运动”的主张。他建议,国家按“四两拨千斤”的方式,以对农村的道路、自来水和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进行部分投资为“引子”,引导农民和地方政府全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如有了稳定的水电供应,良好的道路可行,农民就会掀起购买电饭煲、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器的高潮。上亿个农户家庭的这种购买行为,就能迅速而极大地启动国内市场,刺激广大企业的生产。如此,即能实现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根本性好转。他的意见反响强烈,引起激烈争论。批评的意见,主要是认为他“不切实际”,如过高地估计了农民的购买能力,缺乏对农民消费习惯和劳动成本计算的考虑等对林毅夫的意见,当时国内一些报刊曾进行讨论。笔者对此批评也深以为然。

2000年,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议。他主张“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此,要改革传统的城乡二元“分治”的政策,如改革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卫生、文化、图书等社会事业体制,实行电力、公路、邮电、通讯和自来水等方面的城乡同等待遇、一体化管理,同时加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此将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引入良性轨道。与林先生的建议相比,陆先生的意见涉及到国家宏观体制与政策的调整问题,因而更具系统性和根本性,而不只是权宜之计。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要以小城镇建设为中心”的建议却值得商榷。他提出,开展以小城镇建设为中心的新农村运动,主要依靠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来进行小城镇和新农村的建设。这里的问题也在于: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目前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在绝大多数农民并不具备参与小城镇建设的能力的情况下,这种新农村建设的可行性即受到影响。

实际上,总结全著可见,所谓农村问题(或三农问题),正是超大的乡村社会应如何组织和管理的问题。即:是按民主、法治方式还是按集权、人治方式来组织和建设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问题。就此而言,乡村建设并不仅仅是乡村社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建设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大陆在现代乡村治理实践上历时还较短暂,致使经验的积累严重短缺。其后果,不仅反映在1949年以来乡村建设的曲折实践上,也反映在现行乡村体制的实际运作中,更反映在对乡村治理与发展明显不利的宏观体制与政策上。一言以蔽之,所谓乡村问题,其实质正是宏观体制设计及其价值取向的问题。近十年来乡村形势的恶化,正是宏观体制与政策及其价值理念上出了问题。换言之,宏观体制与政策及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已明显不适应于当前和今后乡村建设与治理。因此,如欲解决乡村问题,就不能不“直捣黄龙”,谋求从体制安排及其价值转换上解决问题,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笔者以为,解决乡村问题的治根治本之策,在于从政治、经济与社会等体制方面解开对农民的束缚,同时又给予充分的支持,帮助农民尽快地走上富裕和发展之路,使乡村建设与治理走上良性循环。为此,首要的问题是,应有科学的理论和价值理念作指导。应按科学、民主和宪政的原则来设计并重组乡村政权与组织,而不应片面地“为了加强而加强”,以免落入传统的、单纯强化国家权力控制的建设方式。如,按民主精神,即应当平等对待农民和乡村,还农民以平等的公民待遇。按科学精神,则应当正视现实,实事求是,科学地规划、设计并切实地推进乡村建设。具体而言,应当在宏观改革与微观改革的相结合中,对乡村建设与治理政策进行全面的设计与调整。

第一,应按地方自治原则逐步推进乡村基层政权与组织建设。从总体上来说,民主自治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潮流和趋向,实行地方自治应是地方治理的基本方向。对乡镇政府和政治改革的设计,应当不悖于此原则。不论是在村一级、还是在乡镇层面乃至县市(及其上)层面的政治设计和建设,无论是自治抑或非自治,都应当达到这样的目标:被配置权力的各种组织和机构既能有效率地运行,又能相互平衡,有着严密的自我制约机制;当地民众对乡村政府与组织的行为应有足够控制的渠道与能力。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多元性的,而未必要“一刀切”。比如,在村一级,核心的权力机构既可以是村民会议,也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乡、村的“行政首脑”既可以由民众直选,也可以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还可以由人民代表会议“任命”或“聘任”(如美国村镇的“经理制”),或者由人民代表会议所内设的委员会来承担(如英国)。乡镇如实行自治或“县派”,则县市人民代表和县市长也应当同时实行民主直选。此外,重要的还有处理好党政关系,鼓励、支持农会等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等问题。应切实推进中共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党委、党支部对党代会、党员会议负责的制度,使后者真正成为乡村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改党代会一届一会制为每年两会或四会制,实行民主选举,使党委、支部能真正接受党代会、党员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调整宏观体制与政策,改变歧视农民、歧视乡村的政策有关这方面的歧视政策,可参仲大军在《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和白沙洲在《中国二等公民》(加拿大:明镜出版社2001年版)中的描述。如,建立跨地区乃至全国性的农民组织(如农民协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从提升农民的自组织程度入手改善农民对政府的“谈判”地位。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结构比例,通过各级人大与农会及其他社会参与管道,改善农民在公共政策制订中的被动地位,让他们拥有对政策制订的咨询权、参与权,对政策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户籍、用工、社会保障及城市教育等制度中歧视农民的政策进行系统改革,让农民能拥有同等于城市居民的权利。按农民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农村独成一体的税赋政策,实行城乡一体的税赋政策。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建立公共财政,对乡村教育2002年,中央政府决定将乡村教育上收至县级政府统一管理。笔者以为,这是将乡村教育的沉重负担从乡政府转移到县政府之举,如实施下来,必将在导致乡村债务之后致使县级政府也背上沉重的债务。这种不顾基层发展的政策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相距甚远。、农村基层公务员、乡村公共设施等公共物品的支出应纳入国家公共财政统筹的范围。改革国家宏观体制,包括改革条块关系、财政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等,以真正赋予乡村能相对自主、独立发展的空间。只有在宏观体制变革的背景下,所谓的地方自治,包括村民自治关于宏观体制与政策对村民自治的制约与影响,可参见笔者的另作《国家、乡村社会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中乡村社会的心态和行为研究及其他》。、或乡镇自治乃至县市自治,才会有真正的实质性意义。

第三,改进政府对乡村建设的扶助机制,促使乡村走上自立自强之路。政府对乡村建设的多头管理应改为统一管理,分散的资金投入应改为集中使用方式,扶助的对象应是愿自立自强的乡村和村民,资金投入应主要面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开启民智,对农民进行自立自强教育。

第四,因地制宜,科学而全面地设计乡村建设的中长远规划,并一以贯之地落实。从乡村组织,到乡村社区规划;从乡村道路、住房、水电等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到卫生医疗和社会福利;从产业发展,到学校教育和农民培训等,都应纳入乡村建设的规划内容。有了切实可行的规划后,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反复,不瞎折腾。经过如此十余年或数十年的努力,外貌美观、管理民主、生活富裕、社会文明和秩序井然的新农村必将出现在中华大地上。

附录9 江西省乡村建设大事记

(1978~1999)

1978年1月2日省委发出《关于对全省建设大寨县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1978年2月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了全省农业发展目标,要求到1980年把全省1/3的县建成大寨县,到1985年把2/3的县建成大寨县。

1978年5月省委召开农村政策座谈会,提出要继续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

1978年11月16日省委发出《关于对全省普及大寨县运动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的成份问题的决定。决定对绝大部分地、富、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定,县革委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的子女,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与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

1979年2月20日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召开春耕生产电话会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民公社三级所有权和自主权”。

1980年3月全省农业座谈会议指出,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积极发展公社、大队两级经济,防止把核算单位越划越小。

1980年7月全省地、市委书记会议,着重讨论了当前农村政策问题。会议对包产到户的意见是:集体经济比较巩固,生产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原则上不搞包产到户。边远山区、单家独户以及集体经济不巩固、生产搞得不好、困难落后的地方,可以搞包产到户。

1981年1月10日至20日省委召开工作会议,提出要引导现行的生产责任制向专业承包、联产记酬责任制发展,但要坚持以专业队、专业组为主体,适当发展专业户、专业工。要控制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发展,绝对不许分田单干。

1981年1月31日省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0]75号文件的意见》,提出“要慎重对待包产到户”:就全省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地方集体经济比较巩固,生产不断发展,社员收入不断增加,原则上不搞包产到户。

1981年春季在全省农村,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责任制之风实际上已开始迅速发展。到1982年3月,全省99.3%的生产队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其中,实行包产到户的占81.6%,包干到户的有5%。

1981年11月下旬全省地、市委农业书记座谈会讨论了如何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

1982年5月中旬省委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情况,肯定了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积极作用。

1982年5月25日省委印发《关于完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2年6月上旬全省林业“三定”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情况表明,到当年5月止,全省已有18个县基本结束了林业“三定”工作,落实的山林权属面积占全省山林总面积的70%。

1982年9月省委转发《关于妥善处理农贷积欠,合理落实债务的几点意见》,部署了整顿社队财务的工作。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3年1月5日至11日省委召开工作会议,提出要扩展联产承包的领域,特别是大力搞好包山包水,在林业、渔业、畜牧业和社队工副业中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一项一项安排专业承包。

1983年9月26日省委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文明村活动的决定》。要求在有条件的村镇,要举办幼儿园,抓好学龄前儿童的教育,逐步建立农村文化中心,建立农民夜校或青年之家。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其中对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4年6月16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2月6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落实“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等政策。

1985年7月3日省委向中央办公厅转报中共江西省委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小组《关于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的情况报告》。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这是改革以来中央发出的第一个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同年12月20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要求“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1985年底全国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28个。

1985年冬乡村两级整党在全国农村展开。

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明确党政分工,理顺党政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切实搞好乡政府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素质,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搞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等。

1986年10月13日至16日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研究了继续深入进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改革,全面开展农经服务,抓紧集体财务清理等工作。按此部署,当年基本完成了对60%的村和50%的组的财务清理工作,共清理出各种欠款1亿元,追回4000万元;清理贪污挪用款1000万元,退回6百万元。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87年6月17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10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全省部署整顿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班子工作。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1988年5月省人大、省民政厅等单位联合编写《村委会组织法讲话》一书,并印发到全省农村基层。

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在全国试行。

1988年7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展村级经济,增强服务实力,完善双层经营的意见》(赣发[1988]13号),提出“力争经过三五年时间的努力,使全省村级经济出现一个新的面貌”。

1988年抚州、南昌等六地市的28个县市207个乡镇相继建立村公所2033个,强化村级行政管理。但至1994年已先后自行消亡或被撤销。

1989年9~10月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省民政厅、省农办等部门联合开展全省村建调查。在调查基础上,省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村级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文件(赣发[1989]16号)。

1989年10月6日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省委宣传部下发《关于今冬明春在全省城乡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安排意见》,全省农村党的基本路线教育逐步铺开,至1991年上半年告一阶段。

1989年12月全省村级建设经验交流会在德兴县召开。

1990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比例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1990年8月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在莱西召开,研究了在新形势下如何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1990年9月26日国家民政部发出《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

1990年9月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一个局长抓一个村民自治示范点活动”。至1993年底,共抓示范县1个,示范乡(镇)54个,示范村969个。

1990年9月省民政厅在永丰县开展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

1990年10月在省九次党代会上毛致用同志提出村级建设要达到“四个一”的目标。

1990年11月全省村级建设工作会议在宜春市召开。会议就贯彻莱西会议精神和全省今后几年村级建设作了全面部署,提出要“把村级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配套抓好,……形成三位一体的村级建设新格局”,“力争在三五年内把全省村级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会上,毛致用同志强调“在村级建设中必须着力抓好后进党支部的整顿”。

1990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草案)》。

199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990年冬开始,用两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1991年2月、6月中央就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先后下发两个文件(中办发[1991]1号和中发[1991]11号)。

1991年7月省委组织五个调查组分赴农村基层调查。毛致用同志亲自带了一个组到赣南调查。这次调查为全省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开展作了准备。

1991年8月在全省地市委书记、专员市长会议上,毛致用同志代表省委作了《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功夫,全面完成农村社教三项任务》的讲话,提出要在全省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并作出了全面、具体的部署。

1991年8~9月根据省委常委会决定,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和各地(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共抽调60多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宜丰县新庄乡再次进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经过试点,对全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送审稿)》”作了修和完善,同时草拟了《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送审稿)》。

1991年省政府提出在全省开展创评文化先进县活动(赣府办发[1991]81号)。

1991年8月25日省委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全面推开,至1993年2月结束。

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标志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1991年12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和择优录用部分优秀乡镇选聘制干部的通知》。

1991年12月省人事厅制定并下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

1991年省委政策研究室组织全省党委政研系统从4月份开始对全省农村村级奔小康问题进行全面调查,12月在高安县召开全省农村奔小康研讨会,研究提出了奔小康的规划和对策建议,为全省农村开展奔小康活动作了必要的准备。

1991年12月毛致用同志在省委九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要“把握时机,开拓前进,将农业和农村工作全面纳入奔小康的轨道”。

1992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委社教办联合下发《关于抽调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干部和青年教师参加农村社教工作的通知》,共抽调300名干部组成9个工作组分赴9个地市参加农村社教。

1992年8月省委宣传部召开全省农村奔小康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奔小康教育作为农村宣传工作的主旋律”。

1992年9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民政厅在丰城市联合召开了全省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座谈会。

199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认为“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表现在农村,根子在上边各部门”。因此,强调必须清理、取消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文件。

1993年3月省委召开全省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总结表彰电话会议。全省农村集中性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基本结束,转入经常性教育。

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12月省委组织部、政研室、农委及省乡企局在对全省农村股份合作制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联合召开全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验交流会”,会议还讨论了《加快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文件(赣办发[1994]4号)。

1993年底、1994年初毛致用同志先后两次到崇义县深入农村调查基层建设问题,并形成《崇义县加强农村基层建设的做法值得重视》一文(发表于中央政研室、国务院研究室《学习、研究、参考》1994年第4期)。

1994年省委宣传部在临川县进行农村思想文化建设的试点。

1994年1~6月省委政研室、省民政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省1987年以来村建情况开展全面调查。

1994年2月国家民政部发布《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总体措施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制度,使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1994年2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从1994年起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力争在本世纪末最后7年内,基本解决全国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1994年3月省委组织部下发《村级党支部分类标准》,该文件是对1989年下发的《村建党支部分类标准(试行)》的进一步修订。

1994年8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组织好总量平衡,减少流通环节,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转费用,从而降低并稳定化肥的市场供应价格。对化肥等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两级储备,保持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量平衡;中央调拨化肥由四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级调拨化肥由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除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县及县以下各级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费率、严格监审。

1994年8月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座谈会召开,提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紧紧抓住健全村级班子,发展村级经济这两个主要的着力点。

1994年9月党的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就“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出决定。

1994年9月省委农工委,省政府农办联合制发《关于江西省农村实现小康目标实施方案》(赣办发[1994]15号),为实现全省在200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制定了指标体系及具体实施步骤。

1994年10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1994年11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明确提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要达到“五个好”的目标。由此,开始了为期三年的整顿后进党支部的工作。

1994年11月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传达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了全省贯彻落实的措施。

1994年12月省委办公厅下发通知(赣办字[1994]92号),组织万名机关干部“四定包干创五好”抓后进村建设,即,从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组织万名机关干部驻村,实行“四定包干”,一包三年,集中力量突出狠抓后进村的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达到中央提出的“五个好”的目标要求。

1995年1月舒惠国同志在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把“四定包干”抓后进村整顿的工作落到实处。

1995年2月省委组织全省农村基层建设工作组长进行培训,舒惠国同志在培训班上讲话指出,工作组长至少要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工作使命,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方法,明确工作方向。

1995年3月省委村建办,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赣村建办发[1995]3号)。

1995年4月省委组织部下发《江西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规划》(赣组通[1995]21号),要求把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1995年5月团省委决定用三年多的时间在全省农村基层团组织中实施团中央“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重点抓好100个村团支部示范点,带出1000个示范村团支部。

1995年8月省委组织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联合下发《江西省四定包干创五好抓后进村建设检查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

1995年9月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现场会召开,总结和交流组织机关干部四定包干创五好抓后进村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指出实现目标的关键是选拔培养好村党支部书记。

1995年10月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会议强调指出要根据中央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好”的目标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江西省委典型发言材料为《围绕五好目标实行四定包干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1995年11月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全面分析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形势,研究加强培养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和布置工作。

1995年11月玉山县一镇党委书记抓村建工作失职被免职。

1996年2月省委、省政府制发《关于加强培养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发[1996]6号),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好”目标的实现。

1996年3月1995年度省直包村工作总结表彰暨1996年省直包村工作动员大会召开,28个先进包村工作组和43名优秀包村干部受到表彰。

1996年3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对全省乡(镇)党委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赣组通[1996]26号),以全面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1996年3月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电话会议召开。

1996年9月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电话会议召开。

1996年10月中组部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懈地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负担,管理好合理负担,推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其重点在于纠正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行为,尤其是一些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激化矛盾的行为。为此,该决定提出了“三个稳定”、“五个严禁”、“三个减”、“两个加强”的规定,对各级干部提出了“十要十不要”的具体要求。

1997年4月4日江西省民政厅发出《关于确定崇仁县为全省村民自治示范县的通知》。

1997年4月全省整顿后进村检查验收工作现场会在玉山召开,研究布置有关工作,讨论、修改《全省整顿后进村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1997年6月首次由省政府部署的全省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全省20347个村委会共登记选民19653909人,参加投票选举17371951人,参选率为92.3%,全省共选出村委会成员9668人。

1997年6月28日《江西日报》头版报道全省重视村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两年多来,全省共选拔村党支部书记4000多名,培训村党支部书记5万多人(次),培养村级后备干部6.4万人。全省重点整顿的2156个村,共调整村党支部书记1325人。两年多来,全省共举办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600多期,并配备村级后备干部6.4万人。

1997年7月据统计资料显示,十四大以来,全国共发展党员992.5万名,党员总数已达5800多万名,党的基层组织增至348.7万个。党员在人口中的比重约为4.9%。一些农村党支部长期不发展党员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五年以上没有发展党员的农村支部比例,由4年前约占农村党支部总数的15%,降至5%以下。

1997年9月10日江西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1月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省农办、省委村建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在樟树和南昌市召开全省乡镇示范服务基地建设会议。

1997年12月30日江西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命名崇仁县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的决定》。

1998年2月9日江西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加大力度,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

1998年2月江西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动员大会,对前三年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同时部署了后三年(1998~2000年)的部门“包乡扶村”工作。

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通知》,首次以专门文件的方式部署基层民主建设工作。

1998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1)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2)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责权,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3)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4)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5)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6)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改进资金管理办法。(7)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四项民主制度,尤其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1998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

199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当前中央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四条战略性考虑,概括总结了中国农村改革开放20年的五条基本经验,确定了党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三大目标和十大方针,也明确了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在跨世纪发展中面临的八大任务。会议肯定地指出,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又一“伟大创举”。

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修订后正式颁布了《村委会组织法》。

1999年1月21日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厅、司法厅、法制局联合以赣民字(1999)10号文件发出《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单位〈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江西日报》在第一版全文发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6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7月4日发表于《江西日报》。

1999年7月7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命名永丰、崇义、芦溪县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第四届村委会换届工作。省委书记舒惠国、省人大副主任卢秀珍出席会议并讲话,舒圣佑省长、民政部李宝库副部长作了书面讲话。至当年底下年初,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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