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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2 集体合同制度

3.2.1 集体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1)集体合同的含义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约。

集体合同根据协商、签约代表所代表的范围的不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集体合同等。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即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组织与企业签订,只对签订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2)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首先从集体合同的内容看,主要反映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条件,主要是劳动条件,如工资标准、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等。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还是各自承担的特别义务,都具有劳动性质。其次,从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看,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劳动组织,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工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可见,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现存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集体合同存在的基础。

(2)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中的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劳动者按照一定的程序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

(3)集体合同的签订既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又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

(4)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须经特定程序。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只有制作成书面形式,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3.2.2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在集体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款及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集体合同的内容是集体合同的实质,也是集体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1)集体合同的一般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第一,劳动关系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个人劳动合同;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雇用被解雇职工等;第三,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的条件等。

2)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

关于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第六条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规定得更为具体,即:①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②工作时间,包括每天1伤、医疗、死亡等待遇;④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⑤合同期限;⑥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⑦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⑧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⑨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⑩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知识链接3—1”

平湖村两万员工有保障

2001年9月21日《深圳特区报》报道,据深圳电视台昨日报道,平湖镇平湖村10家企业老板20日与5000名员工签订了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至此,该村集体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90%。据悉,平湖村有“三来一补”工厂、“三资”企业100多家,招用员工数万名,为促进劳资关系进一步融洽和企业的发展,平湖村积极推行区域集体劳动合同。截至目前,全村有92家企业正式签订了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20000多名员工从此有了保障。合同内容包括工资、保险与福利、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工时、休息与休假、奖惩制度与裁员等。

3)集体合同的内容的特点

(1)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而不是各自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在内容上占主导地位的是企业单位的义务性条件。这在法律上与规范性条件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实践意义在于,义务性条件一经履行便告消灭。

(2)集体合同所包括的劳动规范除了个别规范(即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包括连带规范,即规定劳动者因为是全体之一员与雇用人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如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设备、关于分工合作或其他劳动分配的规定。

3.2.3 集体合同的订立

1)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2)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合同签约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具有平等的意思表示和主张各自权益的权利。因订立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和企业两个平等主体自主行为,只能坚持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国家不能采用强制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的手段。

(3)义务对等原则。确定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应兼顾各方利益,不能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即要均衡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利益。

(4)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原则。为订立集体合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都不应采取激化事态的行为。双方都应顾全大局,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合同的主体。劳动者一方,基层工会委员会具有集体合同签约人的资格;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用人单位一方,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即法定代表人;具备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协商。集体合同协商是签约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法律行为。其主要步骤为:

首先,协商准备。双方签约人为集体协商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方案、预约协商内容、日期、地点。双方代表组成集体合同草案起草小组,共同拟订集体合同草案。

其次,讨论。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并进行修订。

再次,审议。经修订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会议审议通过。

最后,双方首席代表在经过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由企业一方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4)审核期限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15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审核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若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的15日内未提出疑义的,自第16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5)集体合同的公布。经审核确认生效的集体合同或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

“小思考3—2”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的“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论是公有制、私有制,还是混合型企业。因此,可以说,从法律上讲,各类企业都可以签订集体合同。

但在实际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中,为了稳妥起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实行的政策也有所区别。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五十一条指出:“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那么,国有企业是否适合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呢?

答:首先有一个前提,即任何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都是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但也不能不考虑许多国有企业的现实状况而简单地一律在国有企业一刀切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部门在工会的大力配合之下,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不乏采用试点引路的传统做法。对于挑选试点企业的原则,劳动部于1994年12月5日发出了《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试点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以下几项条件:①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②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③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3.2.4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集体合同的变更

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只有在原订合同所依据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法律的许可;否则,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作为变更企业集体合同的条件,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主要包括:

(1)企业破产、停产或转产,导致企业集体合同无法履行;(2)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原规定的有关标准低于现行法规的要求;(3)发生不可抗事件如水灾、火灾或地震等,致使集体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4)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某些主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部分甚至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等。

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一般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一般为:首先,一方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进行协商;其次,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最后,合同变更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2)集体合同的解除

集体合同的解除就是提前终止集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7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企业集体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这样几种:

(1)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则企业集体合同解除。

(2)无条件单方解除。企业集体合同的无条件单方解除适用于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3)有条件单方解除。对于定期企业集体合同、未履行一定期限的不定期企业集体合同,一般要求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解除。这些条件限定要有法定事由,如企业破产、停产或转产,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团体解散等。当企业集体合同解除的这些法定事由成立后,解除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书面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同时,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裁决或判决解除。当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要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部门或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合同的裁决或判决。

3.2.5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争议作为劳动人民争议的一种,是指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本单位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时所发生的争执。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可以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与此对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两大内容也就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这两种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其处理程序、处理机构都有所不同。

1)因订立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有两个途径或者说是两条渠道,争议双方首先要协商解决,如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争执时,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可以说,我国处理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以行政调解为基本手段。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所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因订立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①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②协调处理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③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④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因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可。具体讲,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的“特别审理”程序予以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这类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与目前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基本一致。

“案例分析3—1”

某汽车修理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等业务。2007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新的法人代表上任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效益直线下滑。为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决定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即与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集体协商。经双方多次协商,在承包的时间、期限及承包金额等方面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承包期为1年,自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职工一方每年上缴公司承包金额100万元。但在对剩余利润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职工一方提出利润的40%应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60%应用于职工福利基金。而公司一方提出这样分配利润不合理,公司应有继续发展的基金,用于职工福利的60%应用于公司投资,扩大经营规模。由于意见不同,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上级主管部门以企业是独立法人为由拒绝介入。由于该汽车修理公司在当地是一家较有影响的大型企业,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知上述情况后,主动出面进行行政协调,经协调后,双方在利润分配上达成一致意见,原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变,职工福利部分提出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至此,一起集体合同争议得到圆满解决,某汽车修理公司走上了正常经营轨道。

问题:此案件处理的程序是否正确?

分析提示:这是一起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此案处理程序正确。由于集体合同争议涉及面广,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对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规定只能通过协商或行政协调处理,而不能调解、仲裁或诉讼。规定不能调解,是因为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工会主持的,再由其调解有其不当之处;规定不得仲裁或诉讼,是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职工有罢工、用人单位有闭厂的权利。

3.2.6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的含义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法律或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应当指出,责任与义务有不同的含义,“责任”的基本含义是要制裁,而“义务”的含义是指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当事人只有不履行义务时,才发生承担责任问题。

2)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的内容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有工会组织、企业经营者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从承担责任的性质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工会或企业经营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个人责任,是指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追究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直接责任者个人有违法行为,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因厂长失职,拖延劳动保护设备改造计划实施,酿成事故;二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直接责任者个人,可以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人代表,如厂长(经理)、工会主席,也可以是集体合同的其他义务主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有扣发工资、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行政责任有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上级机关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3)集体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的意义

(1)能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慎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必须全面,这将对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产生积极意义。

(2)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这对于违约者是有效的法制教育,可避免违约行为再次发生。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集体合同虽然只规定义务性条款,但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对方享有的权利。集体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被侵犯权利人的利益。

3.2.7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但有明显的区别: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尽管两种合同的主要目的都是约定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内容涉及的当事人是相同的,即劳动者和管理者,但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则是不同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劳动者本人和企业管理者;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劳动者集体和企业管理者。

2)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存在差别

企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将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各方面都要包括进来;企业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涉及劳动者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可以将劳动关系中的各个方面都包括进来,也可以只包括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内容。此外,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言,企业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约定;而企业集体合同则要对劳动关系或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设置具体标准。

这就是说,企业劳动合同的目的只是在于确立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集体合同则要通过对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设置标准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

3)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企业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管理者双方签订的,因此,它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管理者具有法律效力;企业集体合同是由企业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与企业管理者或其团体签订的,因此,它对工会所代表的劳动者集体和企业管理者或其团体所管理的各个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企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企业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要以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准,更不得与企业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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