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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官制改革

邯郸县侯梁毗

隋炀帝所建官制,继承了隋文帝时合度之制,又革其不合时宜之制。就中央政府之设置,总的来说是比较整齐严密的,官有定员,职有常守,但也有一些本制以外的变通做法。

当时,隋炀帝在中央政府组织中所设置的机关重要的有五省、三台、九寺、五监、十二卫、十六府,而其中最重要的机关是五省中的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等三省。其官制职官如下:

一、尚书省。尚书省是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官署。魏晋以后,尚书事务益繁。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副长官是左仆射和右仆射二人。下设六部: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户部、工部,每部的长官称为尚书,左右仆射和六部尚书合称八座。

尚书令和左右仆射的属官有左丞、右丞各一人,都事八人。吏部尚书下辖吏部侍郎二人,主爵侍郎一人、司勋侍郎二人,考功侍郎一人。礼部尚书下辖礼部侍郎、祠部侍郎各一人,主客侍郎、膳部侍郎各二人。兵部尚书下辖兵部侍郎、职方侍郎各二人,驾部、库部侍郎各一人。都官(刑部)尚书下辖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度支(户部)尚书下辖度支、户部侍郎各二人,金部、仓部侍郎各一人。工部尚书下辖工部、屯田侍郎各二人,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

隋炀帝大业三年官制改革中,诏令尚书省各部置侍郎一人,作为六部的副长官,原有的诸曹侍郎改称为郎,原吏部侍郎改称选部郎,原户部侍郎改为人部郎,原礼部侍郎改为仪曹郎,原兵部侍郎改为兵曹郎,原刑部侍郎改为宪部郎,原工部侍郎改为起部郎,以别于六部侍郎。废诸司员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为二员。都事分隶于六部各司,诸司之内又设置主事、令史。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置一人。

尚书省各部的职责是:吏部掌铨选、勋爵、考绩等,礼部掌礼仪祭享之事,兵部掌武官选授、地图甲仗等,刑部掌律令格式、覆审刑案及徒隶关禁之政令,户部掌田赋、钱谷之政令,工部掌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

二、门下省。门下省长官旧称为侍中,隋改称为纳言。东汉设有侍中寺,晋始置门下省,以侍中为门下省的长官,南北朝沿用,隋文帝改侍中为纳言,隋炀帝大业十二年(公元616年)又改纳言为侍内。

门下省置纳言二人,正三品,其属下有给事黄门侍郎四人(正四品),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各四人,谏议大夫七人,给事二十人。门下省统城门、尚药、尚食、符玺、御府、殿内等六局。城门局有校尉二人,直长四人;尚食局有典御二人,直长四人,食医四人;尚药局有典御二人,侍御医、直长各四人,医师四十人;符玺局、御府局、殿内局各有监二人、直长四人。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革官制时,以城门、尚食、尚药、御府、殿内等五局隶属殿内省。

三、内史省。秦代开始置设内史,掌治京畿地方,中书谒者,汉以后多用中书之名,后周改称内史省,隋遂沿用内史省之名,隋炀帝大业十二年(公元616年)又改内史省为内书省。隋初,内史省置监、令各一人,不久废监,设内史令二人,为内史省的长官,其下有侍郎四人,舍人八人,通事舍人十六人,主事十人,录事四人。隋炀帝时减侍郎为二人,舍人为四人,又在舍人之下加置起居舍人二人,将通事舍人移到谒者台。

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的中央机构体制,至此已基本完备并定型化了。中书省拟旨,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这是隋炀帝官制体系的特点。隋之后的王朝几乎都模仿隋文帝和隋炀帝所设置的三省六部,连明清的六部,也基本沿用隋唐的体制,隋炀帝新设中央机构体制中除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之外,还有三省,即秘书、殿内、内侍。

四、秘书省。秘书省的长官为秘书监,一人,其下有秘书丞一人,郎四人,校书郎十人,正字四人,录事二人。秘书省隶属有著作、太史二曹,著作曹置著作郎二人,著作佐郎八人,校书郎二人,正字二人;太史曹置太史令二人,太史丞二人,司历二人,监候四人,并有博士及生员。隋炀帝时增置少监一人,司辰师八人,监候十人,儒林郎十人,文林郎二十人,楷书郎三十人,其他人员亦有增减。秘书省主要职责为掌管禁中图书秘文。

五、内侍省。内侍省是宦官隶属的机关,长官是内侍二人,下设内常侍二人,内给事四人,内谒者监六人,内寺伯二人,内谒者十二人,寺人六人,伺非八人,全是宦官。内侍省辖领内食、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部门。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内侍省为长秋监,长官为长秋令,一人,正四品,另置少令一人,从五品,丞二人,正七品,令、少令、丞都用士人。改内常侍为内承奉,改内给事为内承直,仍都用宦官。长秋监职责为管理宫内之事。

六、殿内省。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置殿内省,以门下省原辖之城内、殿内、尚食、尚药、御府等五局改隶殿内省。殿内省的长官是殿内监,一人,其下有少监一人,殿内丞一人,奉车都尉十二人。殿内省辖领有尚食、尚药、尚衣(即旧御府)、尚舍(即旧殿内)、尚乘、尚辇等六部门,各置奉御二人,皆置直长,分设尚食直长六人,尚药直长四人,尚衣直长四人,尚舍直长八人,尚乘直长十四人,尚辇直长四人。殿内省掌侍奉君主之事。

内侍、殿中两省都是宫廷事务机构:前者为皇后服务,后者为皇帝服务。宫廷事务机构与国家行政机构分置,是隋炀帝官制的一大进步。

七、御史台。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置一人,其下增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十二人,又增监察御史员十六人,置主簿录事各二人。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又降御史大夫阶为正四品,减治书侍御史为从五品。御史台为监察机关,监督百官。

八、都水台。都水台的长官为都水使者,二人。其下有都水丞二人,参军三十人,河堤谒者六十人,录事二人。领掌船局、都水尉二人。又领诸津,上津有尉一人,丞二人;中津有尉一人,丞一人;下津有典作一人,津长四人。隋炀帝时,配合运河的开凿,特别重视都水台的作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都水台为都水监,统舟楫、河渠二署。都水监长官仍称都水使者,大业五年,改都水使者官称为都水监,加置都水少监,后又改称都水令、都水少令。都水台掌管全国的河川。

九、谒者台。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设置谒者台。谒者台的长官是谒者大夫,一人,副长官为司朝谒者,二人。下设有丞一人,主簿一人,录事一人,通事谒者二十人,即内史通事舍人之职,议郎二十四人,通直三十六人,将事谒者三十人,谒者七十人。谒者台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承受冤诉等。

十、司隶台。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设置司隶台。司隶台的长官为司隶大夫,一人。其下辖有别驾二人,刺史十四人,从事四十人,丞一人,主簿一人,录事一人。司隶台职掌巡察各地,别驾二人,一人巡察东都,一人巡察京师,刺史十四人巡察畿外诸郡。巡察的范围有六条,刺史每年二月,乘轺出巡郡县,十月回京奏事。司隶台实仿西汉刺史制度而设置。

十一、九寺。隋文帝置十一寺,隋炀帝将国子寺、将作寺改为国子监、将作监,于是只余九寺,九寺之组织与职掌如下:

太常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有太常博士、协律郎、奉礼郎,内部机构有郊社、太庙、诸陵、太祝、衣冠、太乐、清商、鼓吹、太医、太卜等署,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又罢太祝、衣冠、清商三署,职责为祭祀礼仪。

光禄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有太官令、肴藏令、良酝令、掌盐令、丞,内部机构设有太官、肴藏、良酝、掌盐等署,职责为掌邦国酒醴膳食、朝会宴享等。

卫尉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有少卿、丞,内部机构有公车、武库、守宫等署,掌军器仪仗,监卫宫门。

宗正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有少卿、丞,职责为宗室事务。

太仆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为少卿、丞、兽医博士,内部机构有骅骝、乘黄、龙厩、车府、典牧、牛羊等署。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又减骅骝署入殿内,并罢牛羊署。职责是管畜牧马政。

大理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为少卿、丞、正、监、平、司直、律博士、明法,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大理寺丞改为勾检官,增正员为六人,分判狱事,置司直十六人,又置评事四十八人。职责为掌会审大狱。

鸿胪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为少卿、丞,内部机构有典客、司仪、崇玄等署,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典客署为典蕃署,职责为掌外蕃夷狄朝觐之仪、宾客之礼与葬丧吊唁之事。

司农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为少卿、丞,内部机构有太仓、典农、京市、平准、廪市、钩盾、华林、上林、导官等署。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罢典农、华林二署,而以平准、京市隶太府。职责为掌国家财政。

太府寺,长官为卿,主要属官有少卿、丞,内部机构有左藏、左尚方、右尚方、司染、右藏、黄藏、掌治、甄官等署。职责为掌仓储财货。

十二、国子监。国子监长官称为祭酒,其属官有司业、丞、博士等,并置主簿、录事,统国子馆、太学馆、四门馆、书学馆、算学馆等。国子监掌管教育行政。

十三、将作监。将作监的长官为将作大匠,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又改大匠为大监,其属官有少监、丞等,统左校署、右校署、甄官署。掌两京宫室、宗庙、城郭、诸台省监寺廨宇、桥道营作之事。

十四、少府监。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分太府寺为少府监,其长官亦称少府监,属官有少监、丞,统左尚署、右尚署、内尚署、织染署、掌冶署、铠甲署、弓弩署等。其职责主要为进奉宫室、宗庙之物,并领军用器械。

十五、十二卫。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州牧刺史大多都带有都督、将军的官衔,武官制度遂告紊乱。隋文帝时,将各式各样的将军名号大部废除,另一部分则用其名号转变而为武散官或勋官,实际领职事的武官则为十二卫的将军。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左右卫为左右翊卫,改左右备身为左右骑卫。改左右武候为左右候卫。亦为十二卫,每卫置护军四人。又改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左右监门依旧名,为十六府。隋炀帝还改骠骑为鹰扬郎将,改车骑为鹰扬副郎将,改大都督为校尉,改帅都督为旅帅。

功过是非论宰相

隋炀帝即位后对于官制的改革,确实是大刀阔斧的。其改革要点有七:

第一,废三师。此三师是指太师、太傅、太保,为辅导太子的官。西晋设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北朝的魏齐沿设。隋文帝即位后也设置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各一员,正一品。尽管规定:“不主事,不置府僚。”但是就不敢下决心废除“三师”。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一举将三师废了。这是很宏大的动作,没有相当的胆略是不敢采取这一举动的。自古以来,“三师”或“三公”是君主的辅佐,多相沿设置,级别最高。三师毕竟是皇帝的师傅,或多或少地干预着皇帝的政务,敢于作为的隋炀帝深感“三师”在身旁碍手碍脚,于是下了大决心,把“三师”废除。这是为了强化君权,强化中央集权。

第二,罢免各总管。隋文帝即位之初,设置“总管”与“大总管”,战时则称“行军总管”,每一总管统率一支作战部队。平陈之役,行军总管竟多达九十位。隋文帝于诸州冲要之地分置总管府,置军以为镇守,这种地方军事性的总管府在开皇中竟达五十多个。以上诸州总管,在隋炀帝的官制改革中全部撤废。军事组织事关重大,它是不能随便变易的。隋炀帝即位不久就对军事组织采取如此重大的动作,既显示了他的胆略,也表明他掌握了军权。总管之废,防止了军事上的分权,也防止了地方割据。

第三,裁减人员。隋文帝虽然也作了精减,但裁员的力度不大,隋炀帝则着力裁减冗员。在尚书省六曹,废诸司员外郎,改主客郎为司蕃郎后,又每减一郎;在秘书省减校书郎为十人,又减丞为一人;门下省减给事黄门侍郎员,又废除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散骑侍郎等常员,门下坊减内舍人、洗马员,并减侍医,典书坊减置管记舍人。等等。

能减则减,不能减则兼职用人,即谓“并用士人”,如长秋监中,领掖庭、宫闱、奚官等三署,并参用士人,多数改为“一人任”,如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都司郎各一人,承务郎一人;可谓是最为精简的一届政府了,实为不易。

第四,撤除多余和重叠机构。隋文帝时尽管作了改革,但仍然留下了机构重叠、滥立名目的痕迹。隋炀帝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官制改革中,对中央机关大动手术,旧都督以上,至上柱国,凡十一等,及八郎、八尉、四十三号将军官,皆罢之。唯留王、公、侯三等,其余全部废除。隋炀帝对官制的改革并非一次改定,而是多次进行的,如隋炀帝初置四方馆于建国门外,以恭迎四方使者,后来又将四方馆废除。

第五,改官府名称。隋炀帝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的官制改革中有不少属名称之改。如改内侍省为长秋监、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改将作寺为将作监、改左右卫为左右翊卫、改左右备身为左右骑卫、改领军为左右屯卫、改左右武候为左右候卫、改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改吏部为选部郎、改户部为人部郎、改礼部为仪曹郎、改兵部为兵曹郎、改刑部为宪部郎、改工部为起部郎、改常从为登仕、改典客署为典藩署、改内常侍为内承奉、改骠骑为鹰扬郎将、改车骑为鹰扬副郎将、改大都督为校尉、改帅都督为旅帅、改都督为队正、改三卫为三侍、改门大夫为宫门监、改通事舍人为宣令舍人、改家令为司府令、改内坊承直为典直、改左右卫率为左右侍率。隋炀帝通过名称之改,进行某些变革,或裁减人员,或合并机构。

第六,强化监察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方面,隋炀帝“依汉魏之制”派出耳目进行监察。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为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魏晋以后,御史台从少府独立出来,成为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一人,其下有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十二人,监察御史十二人,录事二人。隋炀帝时强化了监察,增治书侍御史为正五品。省殿内御史员,增监察御史员十六人,加阶为从七品。增加了官员,又增加了品秩。强化监察,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官属的控制,同时也有防止官僚腐败的功能,这一点在历史上也有其进步意义。

第七,严格任期。汉代有一套调动和奖惩制度。通常的情况是:士人先做公府、郡县的掾史,或进太学学习,通过察举、考试等途径,选为郎官,由郎官出任县令、长或中央部门的属官,一般有一年的试用期,满岁为真。然后通过考核,提拔为郡太守、九卿、御史大夫直至丞相、太尉等。提升职务本身就是对官吏的一种奖励,汉制,调任品秩相同的官,称徙,亦称转,由地方官调任中央或京师官称入,由中央官调任地方官称出。隋炀帝在官制上“多所改革”,“意存稽古,建官分职,率由旧章”。所谓“旧章”,即“依汉魏之制”,汉魏的官制有一共同点,那就是不用本郡官,任期不超过四年。隋炀帝也实行这两条,第一,地方官须用别郡人士,第二,地方官任期不得超四年,超过之后就得调动。隋炀帝明确规定“郡太守、县令三年一迁,任官四年一迁”,这是对地方官任期的明确规定,是任官制度上的一项重要改革,后来的唐也仿隋制,六品以下,四年一迁。这两条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与地方豪强互相勾结,把持本地政务。废州改郡

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废州改郡,以郡统县,并且合并州县,裁汰一批冗官,节约了政府开支,加强了行政效率。设天下郡为一百九十个,比隋文帝时减少了三分之一。设县一千二百五十五个,平均郡领六县以上,其辖境大大扩大了,这说明,隋代虽是短命的王朝,但也有“极盛”之时,而这种“极盛”又与郡县制的推行联系在一起。

隋炀帝改设郡县制,表现了他本人的勇气和胆略,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发展了隋文帝改革的成果。

说是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因为郡县制遭受破坏之后,朝廷无法通过郡县来摄制天下。这种情况,到了晋代更为严重。

文帝即位后,杨尚希针对天下州郡设置过多上表说,自从秦始皇统一天下,废除分封,设置郡县以来,汉、魏、晋南北朝对郡县设置经常有更改。当今郡县与古代郡县相比,已成倍地增加了。有的地方不到百里,却同时设置数县,有的户口不到千人,却分别属于两个郡来管辖。如此一来,致使郡县属官吏佐冗员众多,国家开支逐年增加,差役吏卒成倍增加,租调收入逐年减少,官吏几乎比黎民百姓还要多,十羊九牧。目前应该保留重要的官职而废除闲散的官职,把小的郡县合并成为大的郡县。这样,不仅国家用不着多耗费粟帛俸禄,选拔官吏也容易得到贤才俊杰。

隋文帝看了之后,联想当时“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之现状,觉得所言甚为有理。这时纳言苏威也请求废郡,于是隋文帝毅然地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十二月,废诸郡五百余,废除了实行六百余年之久的州郡县三级制,以州刺史治民,名则因循,事同郡守,这是郡县制的一大变革。后来由于户口的增长,又重行析置。开皇、仁寿年间的州数比北朝域内增加五十六个,除去废州十三个,还多四十三个,连同平陈后所置五十七州,共有三百多个州。从隋文帝废郡而实行地方州县两级制到隋炀帝改州为郡,看起来只是一个名称的改变,实际上却反映了隋炀帝进一步加强中央权力的步骤。隋炀帝此举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慕秦王之法。隋炀帝为什么不满意父皇有关州县的设置,而改州为郡呢?隋炀帝慕秦王,就是慕秦始皇,慕秦始皇的中央集权统治,反对地方分权。当年,秦始皇实行郡县制,这是适应秦王朝加强统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郡县官吏的任免权操于皇帝之手,中央通过郡县控制地方,集中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权力。隋炀帝重新恢复郡县制,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摄制四海”,实行集权。

到了东汉之末,方镇之形已成,而“刘焉建论,犹请重其权任,郡守之权,悉归牧镇而不知朝廷,袁绍、董卓首乱而争权,苏峻、桓温效尤而跋扈,自晋至陈,擅伐之际,多由于此”。这里列举的历史事实说明一个道理,那就是郡县制有利于集权和统一,如果郡县制遭受破坏,朝廷无法通过郡县控制地方,那么就会出现分裂、割据的局面。这段历史及其道理,“知晓故事”的隋炀帝是不会不知道的。杨尚希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提出了古代郡县制度的优越,这不能不对隋炀帝“改州为郡”的主张产生影响。

第二,不满于文帝之改制。隋炀帝即位后,不是机械地沿用隋文帝所开创或所继承的一套制度,而是“多所改革”。他有一股不断进取的雄心,对隋文帝关于“州县”的设置觉得没有起到摄制天下的作用。当初,隋文帝采纳了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罢天下诸郡,实行州县两级制,省并了不少州县,裁减了一批官员,然而,隋文帝改革的力度不够,他当时还有所忌惮,特别担心地方势力分庭抗礼,不敢从级别较高的州官头上着手,所以只能从郡一级开始整顿。尽管改为州县两级制,可是州刺史的权力仍然很大,未能达到削弱地方官而加强皇权的目的。到了隋炀帝时,一则深感改革不到位,二则中央权力有了极大的加强,不再担心地方势力的威胁,因而他下定决心废总管,撤刺史,改州为郡,直接降低地方官员的品级,突出了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支配地位。

隋炀帝“改州为郡”绝不是什么名称之改,此举起了不少作用。

首先,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隋炀帝在“改州为郡”的改革中还采取以下措施,用以强化中央集权。

第一,提高郡守、县丞的品级,以分散和限制地方守令的职权。罢州置郡后,上郡从三品,中郡正四品,下郡从四品,京师所在地京兆郡以及河南郡的长官称尹,并正三品。这里的提高,不是单纯为了扩大他们的权力,而是为了使之更向中央靠拢。第二,罢州置郡后,郡置都尉、副都尉领兵,“与郡(太守)不相知”,这样地方行政长官的兵权也被剥夺了。第三,各郡、县的行政长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规定地方官须用别郡人,以防与地方豪强相勾结,把持本地政务。第四,地方长官及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述职),称为“朝集”。第五,朝廷不定期地派出使臣巡视各地,考察郡县官员政绩好坏。以上这些措施,都大大地削弱了地方官的权力,从而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其次,有利于精兵简政,增强办事效率。隋文帝、隋炀帝罢三级制,分别改为州县、郡县两级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行政效率。改革之前,“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状况,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资财,出现了“资费日多”、“租调岁减”的局面,而且机构重叠,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隋炀帝明确规定:“百官不得计考增级,必有德行功能,灼然显著者,擢之。”又规定:“魏周官不得为荫。”这些措施又比隋文帝进了一大步,隋文帝也规定了某些“考功”制度,如“制刺史上佐每岁暮更入朝,上考课”,即让州县长官年底来京师述职,直接对他们进行考核,还令“文武官以四考交代”,等等。隋炀帝不仅规定了“考功”,而且强调提升官员的主要标准,主要看政绩“灼然显著”,同时还增设了司隶、谒者台,加强监察力量,监察内外官员,这就把选拔制周密化了。

第三,中央集权的扩大带来了所辖境域的扩大。通过郡县控制了地方。南北朝时,吐谷浑和南北都曾通商往来。到了隋初,吐谷浑曾侵袭隋边境弘州。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派上柱国元谐为行军元帅,在青海打败吐谷浑,其王吕夸逃走,“其名王十三人,各率部落而降”。很快,吐谷浑又袭击隋边境。开皇三年,梁远再次击败吐谷浑。隋灭陈后,因为国力强大,吕夸不敢再来侵扰。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派裴矩经营西域,同时派观王杨雄、许公宇文述率兵打垮吐谷浑,在其地“设置郡县镇戍,发天下轻罪徒居之”。隋炀帝就是这样依其郡县来摄制天下、运于掌握之内。

尚书左仆射高颎

隋炀帝创设进士制,更是在我国官制史上,由举选制转为主要由开科考试拔选人才的科举制的影响深远的改革。

中国自进入封建社会,代替原先亲贵合一的“世卿”制度的,是察举、征辟和九品中正等“举选”制度,重在平时的考察和门第,由于被世家大族操纵,实际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门阀制度。后来,科举制度取代上述举选制度,用给士子比较平等竞争的考试办法来选拔人才补充官僚队伍,这个重大的转折变化发端在隋代。

科举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都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和背景。隋炀帝大规模地推行科举制度的背景有三:

第一,“九品中正”制之弊端及废除。隋之前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办法是,在各州郡设“中正”官,负责察访、评定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划为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根据士人品级,向吏部推举出仕人选,士人德才有变,“中正”有权升、降其品级。虽然“九品中正制”实行之初尚有可取之处,但这一制度的本质仍然是权贵功臣们既得利益的维护者。西晋尚书左仆射刘毅曾上奏指出九品中正制的弊端:世家大族严重威胁着皇权,下层寒士中的贤才仍然进取无门。九品中正制确保了世家大族入仕高官的特权,一旦任职之后,整天只是高谈阔论,并不处理日常各种政务。世族子弟王子猷担任桓冲的骑兵参军,桓冲问他现署何职,他答曰:“不知何署。时见牵马来,恐是马曹。”桓问:“管几马?”答:“不知马,何由知数?”桓问:“马匹死多少?”答:“未知生,焉知死?”这一番问答在士大夫中传为趣谈,因为王子猷是如此清高简傲,不染俗务。由此可以知道,这批为官者又怎能奋励勤政呢?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不但在经济上拥有优厚的势力,并且因此在政治上也享有特殊的地位,只要提一下“王与马,共天下”,以及南朝朝代更换的频繁,就可明白这一点。门阀世族赖以支持其政治势力的杠杆,就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中州的大中正和郡的小中正,都是由本州本郡的门阀世族来担任的。他们所选的人才显然都是门阀世族中的人,从而造成了“惟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因而刘毅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第二,考试日益强化。既然“九品中正”制不行,人们就开始寻找一种较为公正而进步的选士制度,于是,考试制度被强化了。当时的选官制度有所变化,尤其是考试的重要性日渐上升。在南齐时,有明确的规定,即使以上品举荐的士人,也要经过严格的策试:“五问并得(合格)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考试成绩分为上、中、下、不及格四等,而不及格者“不合与第”,不予授官。在南北朝后期,寒门士人可以自行报名申请考试。北齐寒士马敬德,以勤学博通经术,闻名乡里,河间郡王准备举荐他为孝廉,然而他并不满足于此,直接奔赴官府要求举为秀才。因为秀才一科重在文辞优长,官府对马的文才有所怀疑,没给举荐,于是马要求试策检验,官府“乃第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入京”。总而言之,当时已露出了科举制度的端倪。

第三,选官制的不断改革。九品中正制的选拔人才,分别等第,完全掌握在地方上担任中正的门阀世族手里,中央的吏部,基本上都是按照州郡大小中正所选拔和评定的等第来任用的。《通典》说得很清楚,“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这样一来,人才的任用和升降,表面上是通过中央的吏部,实际上却掌握在地方的中正手里。而各州郡的中正,又一定是本地的门阀世族,这表明选举权掌握在地方的世族手里,而所选出的人,又必然是世族,并且门第愈高,品第也就愈高,开始的官级也愈高,所谓“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在此情况下,要收到中央集权之效,是很困难的。隋文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先进行选官制度的改革。首先是照汉魏旧制多有损益,重新设立中央政权的官制。三省六部制把国家大政的决策和执行区分开来。中书省掌命令权,门下省掌驳议权,尚书省掌执行权。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中央政权内部进一步细化,各司其职,相互补充、监督。其次在选官制度的具体操作上作了重要的改革,如明确规定取缔了各级地方官员自聘属员,凡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一律由中央任命,并每年要由吏部加以考核;州县官员三年一调,不得连任。而吏部选用地方官,也尽用外地人,不用本地人。这一系列的改革,使皇权得到进一步强化,都为后世中央集权的王朝所继承并完善,有效地阻遏了世家大族对地方实际权力的控制。

隋炀帝时的科举的应试者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即“生徒”和“乡贡”。

生徒,即官办学校的学生,他们修业期满,可以应举参加考试。隋炀帝为了扩大生源,他下诏恢复被解散的京师和地方郡县学校。乡贡,即为各地方士人自学或在民间私塾学成的,向本县、郡投请应试,经地方预试合格,再“进贡”到京师应试。隋炀帝虽试图振兴官办学校,但仍难免于名存实亡的结果,其原因就是推行科举制度,由于科举向全社会开放,自学也可应举,学校自然无关紧要了。

炀帝曾下诏令说,天下的重要,决不是靠一人独自治理所能安定的。帝王的功业,岂能只依靠一人的谋略。自古以来,贤明的君王在推行政事、治理国家的时候,都想选用有道德、有才能的人,吸收有才能而失意不得仕进的人。周朝宣称士子众多,汉代扬言能得人才,朕常追念前代风范,而满怀敬仰思慕之情。朕未明即起,背依屏风,整饰衣冠,等待天明,伸颈远望居于岩谷的隐士,想使他们置身于朝官的行列,希望与众多的人才一道安治各种事务。然而进用贤才的事显得寂寞冷清,垂钓的隐士很少前来,难道是美玉藏匿其光彩,尚未遇到优秀的伯乐,或者他们隐居不仕的志操坚贞似石,确乎难于改变?长期借鉴前代哲人访求贤才的经验,往往收效甚微,每想至此,不禁使朕失望和叹息!举凡在职的官员,好比是朕的大腿和手臂,怎样渡过大河,大臣们就如同是船和桨。怎么能保有荣华富贵,却隐藏着你们所知道的人才,只知终年悠闲自得,这是很没有意思的。从前祁奚大夫竭力举荐贤才,优秀的史官认为他大公无私;臧文仲埋没贤才,孔夫子讥刺他窃取官位。探求古代历史,对用人的事并非没有褒贬,你们要考虑举荐贤才,以辅佐朕这寡德之人。

孝顺父母、尊敬兄长而获得好名声,这是人伦的根本,道德品行诚朴宽厚,这是立身的基础。有的人气节道义值得称道,有的人操守品行纯洁,可借助他们遏止贪欲、振奋习俗,有益于风俗教化。为人刚强正直,执行法令,从不屈服,学问优异聪慧,写作才能美好出众,这些人才都可为朝廷任用,的确是具有堪当大任的资质。如果有人具有用兵的谋略就选拔他率兵抵御外侮,如果有人四肢有力、勇猛健壮,就让他做武臣。也即是说,哪怕有一种技能可取的,也应选择录用。各类优秀人才全都被举荐任用,随时都没有被弃置的人才,靠这一点来实现天下大治,大概不会是很遥远的事吧。有具体职务的文武官员,五品以上,应当按照法令在规定的十项科目中荐举人才。只要有一项合要求即可,不必求其全能,朕会不按寻常的次序,根据各自的才能提升他们。那些现在的九品以上官员,不在被举送的范围之内。

这一诏命明确回答了隋炀帝自己提出的问题:

为什么自己“引领岩谷”而不得“众才”?

为什么“永鉴前哲”访求贤才的经验失灵了呢?

归根到一点,就是因为没有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科举制度”。

什么是科举制度呢?就是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它由于分科取士而得名。科举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按不同科目来选举人才。第二,不论出身,地位和财产如何,可自行报名参加考试,不必由地方官吏举荐。第三,严格考试,录取与否完全取决于考试成绩优劣。这种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的做法,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

隋文帝开皇年间既然罢去九品中正制,就必须有新的选举制度来代替。在大业三年所颁发的科举诏令,共分十科: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膂力骁壮。两年之后在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六月,又分为四科:“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由此看来,隋炀帝时是分十科或四科举人的。当然,这样分不能不说粗疏了些,有些界限也难以划分。实行科举制不论出身、地位、财产如何,虽然没有像后来“投牒自应”的权利,但已经规定不必由官吏举荐,这就给予各方人才一个机遇。科举制确实打破了门阀世族垄断地方政权的局面,让科举出身的人担任要职。关于这一点,在隋文帝、隋炀帝时代已明显地体现了,到了后来,特别是到了唐开元、天宝时期,科举制录用了各方人才。

隋炀帝的选举诏令,标志着以自应考试为特点的科举制度的诞生,此后,“科举”之举只不过是沿用习惯的说法,因为士人参加科举考试已经不要官府之“举”了。隋代选举以秀才最贵,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全国应秀才科考试的仅有杜正玄一人以“对策高第”被录取。考官奏报元老重臣杨素,而杨素觉得把握不大,又下令重考,令杜正玄摹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等五篇文章,这些都是前辈文学大师的名作,摹拟谈何容易。杨素还对杜正玄说:“我不能为君住宿,可至未时(下午)令就。”但是杜正玄却挥笔即时完成,杨素见卷大惊赞道:“诚好秀才!”这里也反映当时的考试具有相当的严格性。隋炀帝实行严格的科举制度后,的确让各地方各阶层中的人都来参加政权。旧的门阀世族不甘心于失败,他们与科举出身的新官僚集团展开了一场斗争。在隋炀帝的时候,旧士族就曾想挽救其日益衰落的命运,当时明经出身的韦云起说:“今朝廷多山东人,而自作门户,更相剡荐,附下罔上,共为朋党。不抑其端,必倾朝政。”于是隋炀帝就对这些山东世族进行一次打击,被免官和流徙的有多人。发展到后来,在唐朝,对旧世族的抑制更加厉害,如唐。

科举制度经过了两汉以来的长期孕育,终于在隋朝分娩而出,并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不断发展,这不仅对隋唐,也对以后的中国社会、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科举制的实施,将考选之权,官吏任免之权,集中到中央王朝的吏部和礼部来,这就收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效果。在这之前的九品中正制的选拔人才,分别等第,完全掌握在地方上退任中正的门阀世族手里,中央王朝的吏部,基本上都是按照郡州大小中正所选拔和评定的等第来任用的。这样一来,人才的任用和升降表面上是通过中央的吏部,实质上却掌握在地方的中正手里。各州郡的中正,又一定是本地的门阀世族,说明选举权掌握在地方的世族手里,而所选出的人,又必然是世族,并且门第愈高,品第也就愈高,开始的官级也愈高,要加强中央集权是很困难的。科举制度有一个实质性的变化,就是将官员的考选和任用之权由地方转移到中央来了。科举制度确实收到强化中央集权之效。这是影响之一。

影响之二,是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大一统”局面的形成。科举制是最主要的做官的途径。要想取得官职,要想享受高官厚禄,就得参加科举考试,此为最主要的手段。这也是笼络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唐太宗在端门看到新进士,很高兴地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考生埋首考场,以致身老发白,时人有诗说:“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科举制笼络了各种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叛离朝廷”的异志。这对维系“大一统”的局面起到极大的作用。

影响之三,科举制度对中国文学、史学也产生特别深远的影响。隋唐取士重诗赋,宋代取士重策经义,这对于唐诗、宋文的繁荣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哪怕是人们所不齿的八股文,由于它的基本结构是两两相对的散体长联,因此明清以来人们做对联之风大盛,至今各地名胜古迹保留下来的名联,多出于明清士人之手。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这些经典本身就是先秦历史的记录,科举考试中长期存在的“论”的体裁,即是以史论为主的。因此,科举考试不仅以文学取士,也是以史学取士。科举制度也造就了一支有高度文史知识素养的文官队伍,这就造成中国民族是极端重视历史的民族。世界上没有第二个民族能够拥有像中国这样丰富、完备、详实的数千年连贯不绝的历史记载。

影响之四,科举制度也培养了刻苦勤奋的读书风气。孔子强调“学而优则仕”,知识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从政当官,孔子又强调“有教无类”,让教育向社会各层次开放,科举制度正是实践儒家学说的具体手段。科举制度向每一个读书人展示着进入官僚集团的可能性,他们出入科场,头白身衰仍锲而不舍地追求。自从隋炀帝创置科举制度以来,中国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就在科举考试的绞肉机中挣扎消磨。

在民间出现了许多劝学文,这同科举制不无关系。用于儿童发蒙教育的《神童诗》开篇即云:“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两宋上至皇帝,下至大臣文士都写过许多篇《劝学文》、《劝学歌》之类,例如宋真宗的《劝学文》:“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司马光的《劝学歌》云:“一朝云路果然登,姓名高等呼无辈。室中若未结姻亲,自有佳人求匹配。”王安石《劝学文》云:“读书不破费,读书利万倍……窗前读古书,灯下寻书义。贫者因书富,富者因书贵。”如此等等。

影响之五,的确选拔了一批人才。隋炀帝时期经过科举考试取得官禄的就有不少。此后,许多出身孤寒的人都可以经过科举考试取得禄位。

科举制在带来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性。最主要的是禁锢思想和促进专制。应该说,科举制度促成了中国在古代社会的先进,也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落伍。颁行《大业律》

尚书右仆射苏威

熟知历史的隋炀帝深知法制的重要。当他登上帝位以后,深感“高祖禁网深刻”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他继承父亲的一套做法,先制定一个得民心的新法律。隋炀帝对于父皇颁行《开皇律》的意图以及当时的态势是一清二楚的。

在制定《大业律》之前,隋文帝曾先后三次改革和制定新律。第一次是周静帝在位时,当时隋文帝还没有即位,以相身份总揽国家大权。他为了收买人心,乃“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第二次是在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重新加以修订。裴政对过去的典章制度,十分熟习、了解,便上自曹魏、两晋,下到北齐、南梁,研究参考它们的演变沿革和量刑轻重,取其适当的作法或规定,编订为新律。当时参与实际修改刑法的有十余人,凡是遇到疑难问题,都请裴政裁定。最后决定:

一、废除前代枭刑(即斩首悬挂高竿)、刑(即车裂、五马分尸)、鞭刑。

二、除非犯谋反叛乱以上的罪,都不没收家产及屠杀全族。

三、开始简化为:死刑分绞死、斩首二种;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共三等;徒刑分一至三共五等;棍刑(杖刑)分六十棍到一百棍共五等;笞刑(竹板刑)分十竹板至五十竹板共五等。

四、拟定“八议法”,这里规定了庇护权贵的八项条件:(一)皇帝的亲戚(即议亲)、(二)皇帝的老友(即议故)、(三)为人贤德(即议贤)、(四)有特别才能(即议能)、(五)对国家有很大的贡献(即议功)、(六)官高权位(即议贵)、(七)勤劳工作(即议勤)、(八)做人诚实(即议实)。符合上列八项条件之一的被告,就有资格免刑或减刑。

五、新律还制定纳铜赎罪、官职抵罪的条款,用以代替士大夫之刑。

六、新律也废除了前代审问囚犯经常使用的残酷刑法,规定拷打时不准超过二百竹板。枷的大小、棍的粗细,都有一定格式。

七、还规定平民百姓如果有枉屈而县府不受理的,允许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诉,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允许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诉。

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十月十二日,隋朝开始实行新制法律,隋文帝下诏书认为,绞刑可使人毙命,斩刑更能使人身首分离。铲除罪恶的方法,这样做已经达到了目的。前代诸如把人头悬挂高竿的枭首、五马分尸的身,在道义上讲是不值得称许的,对于惩罚目的并没有任何裨益,只不过表现了官员内心的残忍。使用皮鞭抽打囚犯的身体,使囚犯痛彻骨肌,其残酷并不亚于脔割肌体。鞭刑虽然是古代传下的刑罚,但不是实行仁慈的君主所应采用的刑法。所以从现在开始,枭刑、刑、鞭刑,一律废除。对功臣尊崇礼遇,信誓如同黄河泰山,不对他们使用徒刑,更要扩大高官显贵以及他们的亲属所受的优待,前代流刑六年,减为五年,前代徒刑五年,减为三年。其他各刑,都把较重的改为较轻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条款项目,十分繁多,在文本中都规定得相当完善。其他辅佐性的条例和判例,一并删除。在这份诏书中讲到了“义”,即道义,取消枭刑、刑、鞭刑,可说是道义的胜利。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阅视刑部奏文,看到断狱的条文还有上万条,仍觉偏重,于是诏令苏威、牛弘第三次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五百条,共12卷:(1)名例,(2)卫禁,(3)职制,(4)户婚,(5)厩库,(6)擅兴,(7)贼盗,(8)斗讼,(9)诈伪,(10)杂律,(11)捕亡,(12)断狱。自此以后,隋朝法律就固定下来,后世各代也多遵用隋律。

看上去这些条文是比前朝宽减多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又是“法自君出”,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隋文帝猜忌心很重,常于律外行刑。他是靠阴谋诡计夺取皇帝宝座的。因此,他又极度担心别人以诡计把皇位夺去。对于部属的控制,采用各种手段,常命左右侍从刺探政府内外消息,作秘密情报,发现有人犯错,就用重刑惩罚。他疑心秘书、助理等下级官员贪赃枉法,暗中派人用金钱布匹行贿,对方一旦接受,立即斩首。甚至在金銮宝殿上打人,一日之中,发生三次、四次。有一次,怪罪行刑官打人时不够用力,竟下令斩行刑官。有人上书道:陛下的棍棒直径像人的大拇指,打人三十下,等于普通刑杖数百下,所以很多人被捶击毙命。隋文帝虽不高兴,但仍命今后在金銮宝殿上不再准备刑杖,打算处罚人时,都交给司法部门去办。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疏说:“陛下过分宠信高颎!”隋文帝霎时间火冒三丈,下令捶击,金銮宝殿没有刑杖,遂用马鞭把李君才活活抽打死。从此以后,金銮宝殿上再设置棍杖。不久,隋文帝突然发怒,又要当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一再劝谏,隋文帝拒绝,最终在廷上把冯基诛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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