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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尚书左仆射杨素

由于苛法严刑、专任狱吏而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是不少的,隋炀帝也是明白的。他即位后,主张“去苛从宽”。隋炀帝还不时想起“王伽押犯”的事。齐州行参军章武人王伽,押送流刑犯李参等七十余人,前往京都长安,走到荥阳,怜悯他们的辛苦,将他们集合起来说:“你们自己违犯国法,身体被绳索捆绑,应该受到这种惩罚。可是竟连累押送你们的士卒一起受苦,岂不惭愧!流囚李参等当即叩头请求宽恕。王伽说:“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流囚们都拜谢道:“必不敢违。”于是王伽把流囚的伽锁全部解下,解除士卒任务,跟大家约定说:“某日一定要到首都长安集合,如果来得太早或来得太迟,我王伽只好代替你们受死。”就这样把流囚释放,王伽自己单身西上,流囚感激欢呼,在约定的日期,全体到齐,没有一人逃亡。隋文帝得到报告,至为惊异,立即召见王伽,询问他很久,不断称赞,并召集全体流刑犯,命他们带着妻子,抱着娃儿,一同晋见,在庭殿设宴招待,罪刑一律赦免。

隋炀帝当政后颁布了《大业律》,《大业律》共五百条,十八篇,分别略述如下:

一、名例。类似刑法总则,其主要内容有:

1五刑,即五种刑罚,每种刑之内又分为若干等级。

一曰死刑,分二等,有绞,有斩。

二曰流刑,分三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曰徒刑,分五等,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分五等,从五十至一百,每等加十。

五曰笞刑,分五等,从十至五十,每等加十。

2十恶,诸罪恶中最严重的十种事类,根据《大业律疏议》所载十恶之名如下: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王朝统治。

二曰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指叛国。

四曰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指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时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七曰不孝——指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或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为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谎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认为强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或与父、祖妾通奸者。

3八议,认为犯罪者减罪的八种机会,称为八议,《大业律》之八议是:

一曰议亲,即谓皇帝以上亲属,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亲属。

二曰议故,指皇帝之故旧。

三曰议贤,指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指才华卓越。

五曰议功,指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指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即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在此八议之内诸人犯罪者,流罪以下减一等,若犯死罪,则奏请皇帝裁定。

4减刑,也就是说犯罪者依律判刑而后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除前述之八议外,还有下列几项可以减刑:

一是官当,即谓以官职的等级抵罪。

二是自首,即犯罪尚未发觉而主动投案坦白者,可以减刑。

三是老弱,即谓年龄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残废者犯流罪以下可以减刑赎罪。年龄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病者,犯反逆、杀人应死者可奏请皇帝减刑,如果犯盗及伤人者可减刑赎罪,犯其他罪则不论处。年龄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虽犯死罪也不加刑。

四是赎罪。即以铜来赎罪。隋炀帝当时所颁布的《大业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金定额,如:“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

5加刑,即谓加重罪刑。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三次累犯者,也要加重罪刑。

二、卫宫。其主要条文是讲保护宫殿的安全。西晋贾充编制晋律时,曾创立了宫卫律的篇目,至北齐将宫卫律与关禁律合在一起,称作禁卫律。隋文帝的《开皇律》称为“卫禁”,隋炀帝的《大业律》单列为“卫宫”。

三、违制。其主要条文是明定对百官控制权等方面的法律,诸如官吏的任免、职守,违反驿使规程以及惩治官吏贪赃枉法。

四、请求。其主要条文是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

五、户。户律包括户籍法和租税法。

六、婚。婚律即为婚姻法。

七、擅兴。有关发兵与兴造方面的法律。凡发兵符契、谓发情状、兵数多少、器杖完缺、军士拣点、逃役冒名、镇戍守卫、临阵退缩、私藏兵器等,皆有律规定。

八、告劾。主要是有关举发罪人的律条。

九、贼。贼律包括叛逆、蛊毒、害人、造谣、杀人等罪的律条。

十、盗。盗律包括偷窃、劫夺财物等罪的律条。

十一、斗。即是斗讼律,其主要条文包括殴伤罪和诬陷罪的律条。

十二、捕亡。主要是规定罪人脱逃、军人逃亡、官吏潜逃、役夫逃亡、逃户等律条。

十三、仓库。主要为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的规定。

十四、厩牧。主要内容是规定公私牛马之蓄养与杀伤的律条。

十五、关市。主要是有关互市市场的规定。

十六、什。主要是规定了赃罪、私铸罪、扰乱物价罪、危险行为罪、妨害秩序罪、私造度量衡罪、侵占公地罪、负债不偿罪、放火失火罪、过失杀人罪、奸淫罪等。

十七、诈伪。主要是讲有关伪造文书和伪冒官使的律条。

十八、断狱。主要内容是司法程序的规定。

从颁行的条文上看,《大业律》比前朝法律宽减多了。实际上,隋炀帝和他父皇一样立法毁法,律外用刑,乃至恢复前朝各种酷刑,甚至重用酷吏,酿成许多骇人听闻的苛惨之法。其中重用元弘嗣等酷吏可见一斑。

有个叫燕荣的,此人“性刚严,有武艺”,可是非常残暴,长史见者,莫不惶惧自失”。他身为幽州总管,对左右官员常常鞭打,每次甚至以一千鞭为单元。曾经在路旁见到荆棘,认为可以当作刑杖,命人砍下制造,制成后用人体作试验。那个人诉说无罪,燕荣就说:“这次鞭打等于预支。”不久那人犯了罪,燕荣下令鞭打,那人说:“前天被鞭打,大人说以后有罪,可以原谅。”燕荣说:“无过尚尔,况有过邪!”照样鞭打。

当时观州(河北省东光县)长史元弘嗣调任幽州长史,他恐怕受燕荣的屈辱,坚决辞职。隋文帝特地为此下训令给燕荣:“元弘嗣如果犯的罪要责打十鞭以上的,要先奏报批准。”燕荣听后暴跳如雷地说:“竖子何敢弄我!”于是派元弘嗣监收仓库粟米,若颗粒不够饱满,或扬起来仍有谷皮的,立即处罚,虽然每次鞭打,都不满十下,但一天之中,甚至打三四次。这样经过一年,双方怨恨日深,燕荣索性逮捕元弘嗣,囚禁监狱,不准家人给他送饭,元弘嗣饥饿难忍,把衣服里的棉絮抽出来,用冷水吞食。他的妻子前往长安宫门外呈递奏章,请求申冤。隋文帝派使节调查,完全是事实,弹劾燕荣暴虐,而贪赃枉法,特别严重。隋文帝就把燕荣召回京师,命他自杀。元弘嗣接任燕荣的官位,残酷凶暴,比燕荣更厉害。“每推鞫囚徒,多以酢灌鼻,或弋其下窍,无敢隐情,奸伪屏息”。对于这样的酷吏,隋炀帝还派他前往东莱海口监造海船。“诸州役丁苦其捶楚,官人督役,昼夜立于水中,略不敢息,自腰以下,无不生蛆,死者十三四”。后来还给他“进位金紫光禄大夫”。由此可见,《大业律》在条文规定上虽比较前朝的刑法放宽些,可是执行时往往不依科律。到隋炀帝攻打高丽后,生杀任情,再行枭首裂等酷刑,就连“罪及九族”的酷法,也拿出来施行。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一个特点便是宽简。

其一,删繁就简。隋文帝修《开皇律》时,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招致覆亡的教训,下令废除宫、、鞭、枭首、弩戮、相坐等酷刑,曾敕命苏威、牛弘等人修订新律,删去死罪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隋炀帝修《大业律》时,肯定了宽减的内容,定为五百条,分为十八篇。从总体上来说,《大业律》又比《开皇律》宽简,据载:“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这里所说的删繁就简,不是简单的做减法,而是向“宽简”的方面迈出了大胆的几步。一个统一的大国,法律只有五百条,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少见的。

其二,废除酷刑。隋之前,死刑的处决方式非常残酷,经常使用的死刑有车裂、磔、镬、烹、抽胁、囊扑、弃市、腰斩、夷三族等,另外,肉刑仍保留宫刑。《开皇律》和《大业律》都废除了这些苛酷刑罚。由原来的五刑墨、劓、、宫、大辟改为笞、杖、徒、流、死,这是当时刑制的明显进步。笞是用长三尺五寸的小竹板打犯人的腿与臀;杖则是用比笞还粗的法杖鞭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徒是强迫犯人带钳或枷劳动;流则是放逐到边远地区,并带钳、枷强制劳动;流刑里数虽分三等,然而都是强迫劳动;死刑只分绞、斩两种。隋炀帝此时颁发《大业律》就显得更加宽减了。

其三,以钱赎罪。规定,除十恶大罪外自笞十以至死刑,都允许以铜赎罪。隋炀帝即位就宣布这条“以铜赎罪”的规定:“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尽管重刑依然存在,但是有了这样“赎罪”规定,“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赎罪制度,古已有之,但《大业律》比之以前的律令,更明确,更具体,在以钱赎罪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问题就比较少了。

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二个特点是保护皇室护卫皇宫。隋炀帝所以能够登上帝位,所依靠的力量是皇族、贵族,所以,他即位后制定新律首先要保护皇室、贵族。隋炀帝的《大业律》同隋文帝的《开皇律》一样均实行“八议”特权制。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从保护皇室、贵族特权的传统来看,从周之“八辟”到隋炀帝的“八议”是一脉相承的。保护皇室、贵族条文的列入,也表明了这部律令的难以避免的局限性。

但是,《大业律》同《开皇律》一样还有“请”、“减”、“赎”、“官当”等减免贵族官吏犯罪的规定。“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流罪以下可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可用钱赎罪,事实上死罪也可以收赎。隋炀帝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金定额,如杖刑一百赎铜三十斤,徒刑一年赎铜六十斤。这种赎金制度的进一步法律化,为有产者免于刑罚制裁大开了后门。有产者首先是皇室,此为一。

其二,强化皇宫安全。隋炀帝是靠宫廷政变而获得帝位,他登基后深恐帝位不稳,处处强化皇宫的防御。隋文帝的《开皇律》把警卫宫室和保卫关律要塞方面的法律并在禁卫律,而隋炀帝的《大业律》把宫室之安全单列出来,创立了卫宫律的篇目。卫宫律在警卫皇宫方面规定:擅自入宫门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持武器,则各加重二等。如擅入上阁内者,绞。又比如持武器擅入皇帝停留所在者,斩。凡此都是为了保护皇帝的居住和人身安全与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三个特点是礼法揉合。从《北齐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较为简约。《开皇律》和《大业律》都以《北齐律》为蓝本。《北齐律》是强调“孝道”,北魏太和十一年孝文帝召集群臣论定刑典时,尤其强调提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犯者严加惩处,到北齐更把不孝、不义列入十大罪之中,虽属八议,亦不减罪。隋炀帝在“敕修律令”时特别注意孝道的提倡。

隋炀帝“敕修律令”的第四个特点是与商贸业的发展相配合。隋炀帝在制订《大业律》时,还针对当时工商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原与西域各国商路的沟通和贸易关系的复杂,增加相应条款。在《大业律》中专立《关市》一篇,作了相关规定,为了控制市场,发展正常的贸易关系,由官府“遣评”“公私市易”的商品价格。如果主管市场的机关评定物价不公平,则“计所贵贱,坐赃论”,使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对于操纵市场“专略其利”,“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的投机商人,以及同业之间,互相约定、共同垄断市场价格,或在他人买卖时,故意“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各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这些条文,也可以看成是经济法的先导。

隋炀帝在“敕修律令”之后,非常强调执法者应“明习法令”。在《大业律》颁行以后,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八人,州、县设律生“明习法令”。诸州长史以下,行参军以上,也都要学习律文,并且要集中到京城进行考试。北朝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由于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统治广大汉民,所以,也重视研习法律。“仕门子弟,讲习法令”,律学成了一种行业。

《大业律》同《开皇律》一样,虽然在当时没有收到多少实际效果,但它对后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敢于革除前朝沿用的酷刑条文。在隋之前的魏晋南北朝时的法律是相当严峻的。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后,普遍认为隋炀帝开初制定的《大业律》宽简得多了,尽管隋炀帝后期恢复了籍没和罪及九族之法,而且“行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某些轻刑慎罚乃流为空文,但是隋炀帝敢于将轻刑慎罚的条文写上法典,这本身是对传统酷刑的一种有力挑战,使隋代的立法充分显示了进步性和开明性。在《大业律》中所规定的一些“宽政”的措施,为唐以后各朝所沿袭,其影响极为深远。

第二,直接为唐律的制订提供了样本。等到高祖即位,便命刘文静等,参考《开皇律》和《大业律》,削去繁峻之法,制定五十三条格,不久又命佐仆射裴寂、右仆射萧、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等人,参照《开皇律》和《大业律》制定《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天下。唐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修改《武德律》,经过十年,制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世称《贞观律》。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左仆射于志宁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并参照隋朝的《开皇律》和《大业律》,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在永徽二年(公元651年)诏行全国。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唐律逐条加以解释,编成三十卷,将为律疏,世称《唐律疏议》,至今仍存,是目前可以见到的完整法典中最古老的一种。

第三,为后世立法创立了楷模。《开皇律》和《大业律》不仅成为唐律的范本,而且也对唐以后的历代统治者的立法具有直接的渊源意义,对唐以后的法制建设,有着承先启后的重要影响。比如,五代十国间的法制,大都沿袭隋唐之律,这里当然也包括了《大业律》的内容。宋朝、元朝的法律都沿袭隋唐体制,连“八议”,“十恶”、官当之制都沿袭了隋律、唐律。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到隋唐始集其成,现在制宜遵隋唐律,太祖从其言”(《明史·刑法志》)。明太祖还命儒官四人同刑官共讲唐律和隋律,日进二十条。隋律和唐律一样对清朝的大清律例也有明显的影响。

《大业律》的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境内,而且也影响到了国外。尤其是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古代之法,大半是从摹仿隋律和唐律而来。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隋律、唐律相同,在内容上诸如刑名的规定或特权者的优待条款都极为相似。对日本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隋唐律为楷模而略加省并而制成的。对于越南,至黎朝统治初年(公元1401年)编纂的法典,虽然折衷于唐、宋、元、明诸律,但仍以隋唐律为基础:“参用隋唐,断沿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在篇目和条款上,也和隋律、唐律基本相同。

内史侍郎虞世基

隋炀帝是一个颇有抱负的帝王。他除了在律令、政治、民风、官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外,还致力于经济方面的改制,把北魏以来推行的均田制更加有效地实施起来,比他的父亲隋文帝推行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减轻赋役,并进行大索貌阅,与士族豪强争夺劳动力,使隋王朝掌握到更多的剥削对象,所以才出现了隋炀帝时期国库粮仓空前富裕的景况。

隋炀帝所推行的均田制,基本上是沿袭隋文帝的一套做法,所不同的是更大规模地推行。隋炀帝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隋文帝的均田制不够得力;其次,平陈后,在南方的均田制受到阻力;其三,均田制显示了自身的活力。

隋文帝称帝后,立即颁布均田令。

隋文帝称帝后推行均田的办法,其要点如下:

一、男年十八以上为丁,授露田(唐改为口分田)八十亩,女四十亩,奴婢相同。所授之田,不得买卖,年老及身死,还田官府。这是从前代沿袭下来的办法。

二、初受田男子另给永业田二十亩,终身不还,可传子孙。规定至少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狭乡不给。

三、新附民户,加给园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宅地同永业田一样,均为世业,但受田后不得搬迁。

四、京官和地方官按级别给作为俸禄的职分田。一品官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额。

五、受田者纳租庸调,规定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都不课。

六、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皆免课役。

但隋文帝时期农民受田不足,其原因主要有二:

首先,官僚地主多占和侵夺。官吏的受田数量,往往是超过普通农民的几十倍、上百倍。加之可以买卖的土地范围不断扩大,导致官僚对土地的兼并和掠夺。如杨素,就是在“诸方都会处,邸店、水硙并利,田宅以千百数”,宇文述也曾大量侵夺民田。

其次,政府也在侵吞。如政府的屯田,也占去了大量的耕种土地。《隋书·食货志》载:“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这属屯田的土地,一转手之间,又变成了地主官僚、豪绅的私家土地。同时还有大量的土地用来赏赐贵族功臣。

受田不足的现象源出于隋文帝的均田令执行不力。这一点,隋炀帝是亲眼所见。

在更加强化中央集权的隋炀帝时代,对于均田制的推行是相当坚决的。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不仅充分反映了隋炀帝时代户口的真实情况,也反映了隋炀帝时代在江南的均田制的推行情况。正由于江南、江北的天下农民在均田制下,占有小块的土地,有着一定的生产的积极性,这就导致大业初期社会人口的增加。在隋文帝时,他是想在江南推行均田制的,可是阻力重重,隋炀帝则力排万难,把均田制推向江南,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隋炀帝所推行的均田制,与隋文帝所推行的均田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隋炀帝更大规模地推行了这一制度,而且带有自身的特点,即将均田制和三长制、减轻赋役、大索貌阅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个结合,使均田制的推行更加严谨,从而也更加有效。

第一,强化三长制。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废除宗主督护制,创立三长制,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并直接控制基层政权组织。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隋炀帝在推行均田制时将三长制、新租调制和均田制紧密地联系起来。那时虽然也将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三者联系起来,然而它的三长制、新租调制是在均田令颁布后才制订的,有弥补缺漏,逐渐完善制度的痕迹。隋炀帝和他父皇一开始就将三者统一颁布,显得更加严密成熟。

在这之前,隐漏情况一直相当严重。南北朝时,户口隐漏情况令人惊异,如北齐时,仅“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到了隋初仍然很严重,“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为了革除这种弊端,隋文帝因袭着自北魏施行均田时所立的三长制,严格进行阅实户口。这时的三长,在畿内者为保长,闾长和族正,畿外为保长、里正和党长。又曾设置五百家为一乡的乡长,但不久又废去。隋文帝尽管作了某些努力,但是“多依豪室”,借以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杨素“负冒财货,营求产业”且不说,他的子弟到处伸出贪婪的触角,掠夺土地,控制州县,尤其在老家华阴一带,所占良田美宅更多。这一切,隋炀帝是十分清楚的。同时隋炀帝深知三长制在控制户口、保证赋役之征敛等方面是起着极大作用的。隋炀帝在强化中央集权之后,即致力于地方上的组织整顿。他强化三长制,强调其职责: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并给予优惠,规定三长享有一定的优待,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这对于调动“三长”的责任心起了一定作用。

为了进一步取得政府官员的支持,隋炀帝还发展和强化对政府官员有好处的有关规定,如发展了职分田,扩大职分田的范围。职分田起源北魏,但当时的职分田还没有从包括各种用途的公田中独立出来,这一任务在隋文帝父子的田令改革中得以完成。当时的均田令规定:“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此规定与北魏相比,扩大了职分田的范围,外官和京官都可授给,而北魏只限于州刺史以下的地方官。又如发展了公廨田。这主要用于解决各级官府的办公费用。公廨田始于隋代,由公廨钱转变而来。隋初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的经费,由国家发给本钱,去做买卖,从中获利,作为公费。后来,隋文帝又采纳苏孝慈的提议,取消了公廨本钱,分给各级官府一定的土地,让他们以地营农,创造收入,解决经费。此令于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正式执行,大业年间又重申这项命令。

看来,强化“三长制”,一方面是为了抑制豪强隐匿土地和人口,同时也是为了把广大民众严密地控制起来,均田制的实行就有保证了。这是用行政手段推进经济改革的一例。

第二,进一步减轻赋役。隋炀帝即位后就下诏:除妇人之课——即停止妇人受田,同时除奴婢之课,也即废其受田。其一,废除奴婢与牛受田。奴婢与牛受田皆始于北魏,直到北周仍然施行奴婢与牛受田的规定。隋文帝时未加废除。炀帝即位,这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除奴婢部曲之课。除其课,也即废其受田。隋文帝虽然对奴婢受田人数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官僚贵族利用奴婢占去的土地比北魏减少了,但数量仍然相当可观。废除奴婢受田的规定,势必让国家占有的土地增加。其二,取消妇人受田。隋炀帝对前代的均田令进行了改革,明文规定:停止妇人受田。从此均田令中彻底取消妇人受田内容。在此之前,妇人皆在受田之列。北魏妇人之所以参加受田,因为当时荒地多而劳力缺。为了尽快改变田地荒芜现象,单靠丁远远不够,于是北周、北齐妇人都加入了分田开荒的行列。隋炀帝对赋役的减轻是在隋文帝减轻赋役的基础上进行的。隋文帝所制定的剥削额在开皇新令中和均田制一起颁布。这说明当时租调力役制度和均田制是相配套的。

力役方面,“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不久,又予以减轻。《隋书·食货志》载:“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正月,帝入新宫(新长安城宫),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为每岁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布亦当减,史文漏载)。”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扫平陈这一年,“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断断续续,减免的幅度虽然不大,可是对于农民来说,毕竟减轻了负担,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收入相对增加些,从而提高了农民的劳动兴趣和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三,大索貌阅。魏初“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隋文帝时尽管有了三长制,但“包藏隐漏”者仍然相当严重。为了严防脱漏户口和隐瞒年龄,逃避赋役,隋文帝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命州县大索貌阅,即“阅其貌以验老小。”

隋炀帝从前代推行均田制的实践中,深感“均田多利”,这是驱使他扩大推行均田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均田制到底有哪些利呢?主要有六利:

第一,有利于限制兼并。由于兼并的结果不仅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激化矛盾,而且使国家的收入大大减少。均田制虽然不能彻底制止土地的兼并,然而多少限制了豪强的兼并。隋炀帝之前,官僚们通过奴婢可以受田以及借诸土地的规定能够名正言顺地获取成千上万顷土地。隋炀帝彻底废除了奴婢和耕牛受田的规定,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的积极作用。同时,隋炀帝虽然对官吏给予了优待,其所受田额高于一般农民,但也是对官吏占田的一个限制,超额者,国家有权给予没收。如杨素荐荣毗为华州(陕西华阴县)长史,“素之田宅,多在华阴,左右放纵,毗以法绳之,无所宽贷”,又如李圆通“判宇文述田以还民”。对于杨素和宇文述这样一些大官僚、大贵族,都不能予以“宽贷”,这说明均田制在当时还有约束力。

第二,有利于激励耕耘。农民尽管不能得到足够的土地,但多少分得了一点份地,将土地和劳动结合起来,这就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隋炀帝称帝后,所颁发的“除奴婢部曲之课”等诏令的目的就是适应均田制来争取到更多的劳动力,让更多的自由民获取土地。

对每个农民的赋额减少些,农民就会从豪强荫占下转归到政府手里,政府所掌握的自耕农增加了,尽管对每个农民的赋额减轻了,而总的剥削量却大为增多,出现了隋炀帝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的局面。这多少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有关系,正因为他们能够勤于耕作,才出现了隋之富有。《隋书·公孙景茂传》载:“由是人行义让,有无均通,男子相助耕耘,妇人相从纺绩,大村或数百户,皆如一家之务。”这正是农民在均田制下辛勤耕作的生动写照。

第三,有利于扩大垦地。虽然农民分得的有相当数量的份地属于荒地,但经过农民的努力耕作很快就变成了熟地、良田。所以,均田制带来了耕地的激增。

到了隋炀帝时,又在隋文帝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均田范围。他提出了“天下均田”的口号,这意味着不仅在北方,而且也在南方推行。北魏均田制只推行于黄河流域,北齐推行于山东地区,西魏、北周推行于关陇一带。灭陈前,隋文帝的均田制只推行到北方,灭陈后,世族地主不甘示弱,他们互相联络,兴风作浪,一时“陈之故境,大抵皆反”,由于受到世族地主的阻挠,南方的均田制未能及时得到广泛推行。隋政府动用了大批人力物力,才将其平息下去。隋炀帝在大业五年又下诏除毁“人间甲杖”,禁藏兵器,进一步采用行政手段在江南推行均田制,从而在江南开垦了大量的荒地,出现了“荒野尽良田”的景象。

第四,有利于兴修水渠。均田,也就是均田地。有了田地,没有水,也是难以耕种的,还是等于一块荒地。所以,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时,隋文帝、隋炀帝都比过去帝王重视水利事业。中央设都水台,有都水使者、丞、参军、河堤谒者等官,主管水利的官员远比前代为多。如开皇间,兖州城东沂、泗二水合而南流,聚为大泽,刺史薛胄组织民众筑堰,引水西流,“陂泽尽为良田,又通转运,利尽淮海”,百姓号为“薛公丰兖渠”。都官尚书元晖奏请决杜阳水灌三畤原,面积达数千顷。隋炀帝时更把兴修水利作为推行均田制的配套工程。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发河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通济渠,自西苑引谷、洛水达于河,又引河通于淮海,自是天下利于转输。”同年,“又发淮南民十余万开邗沟”。大业六年(公元610年)十二月,“敕穿江南河”。隋炀帝如此不惜动员百万民工大修运河,尽管有政治等诸方面的原因,然而其中为了顺利推行均田制占了很重要的地位。水利设施的改善,大大发展了农业生产。

第五,有利于增收赋税。均田制将劳动力从豪强手中夺归政府掌握,从而,政府的租调收入空前的增加。隋王朝为了存储与年俱增的税物,在原有太仓等以外,又修建了黎阳仓、河阳仓、常平仓、广通仓。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前后,又在洛阳宫城东增置含嘉仓城,在宫城内置子罗仓,在城北置回洛仓,在今巩县置洛口仓。

其六,有利于强化府兵。隋文帝废除了长期以来的“兵农分离”制度,建了“兵农合一”的体制,将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下令军人悉属州县,同农民一同垦田籍帐。原来专业性质的军人成了非专业性质的军人,他们完全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军资给养被停止,完全由自己负担,不仅有充当禁卫的任务,还要向王朝政府缴收,平时同农民没有多大的差异,只有服役时才称为府兵。府兵士卒就必须要有土地,否则府兵制就无法保证。隋炀帝为了强化府兵制,势必大力推行均田制,使府兵制牢固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因此,增加了军人受田以及给予某些优待的规定。

军人受田为隋代改革均田令的重要内容。在这之前,历代府兵皆不受田,即使涉及到了这一方面,但与隋代府兵受田的制度有本质区别。隋文帝增置了军人受田的新内容,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根据均田令规定,隋代军人受田的种类除露田外,还有永业、田宅等地,凡军人“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隋炀帝沿袭这一规定,并简化有关手续,府兵的户籍及田地还受手续都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同一般农民受田一样。

御史大夫裴蕴

兵权掌握谁手,谁就能够登上帝位。无论刘裕的篡晋,萧道成的篡宋,萧衍的篡齐,陈霸先的篡梁,以及北魏之分为东西魏,北齐和北周的分别代魏和杨坚的代周,都是因为统兵将帅掌握了强有力的军队,进行武装政变的结果。隋炀帝对此历史是相当熟悉的,他自己也是依仗着军队而登上宝座的。因此,他即位之后就大力推行对府兵制的改革,以强化他对府兵的控制。

府兵制是由部落兵制发展而来的,废除于唐代之天宝,前后共二百年,其间变易增损者颇多。

自从门阀制形成以后,高门世族普遍家有私兵,就是一些政府兵,如元魏前期的八军,魏末的六坊以及后齐的六府军,都和当时世族之家的家兵一样,带有浓厚的部落色彩和私兵性质。

隋文帝一面继续沿袭西魏和北周的府兵制度,设总领中外诸军的“持节都督”,以下分设六柱国、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每府各统一军,构成府兵系统。另一面着手对北周府兵进行改革。北周府兵编入“军籍”,同一般百姓的“民籍”不同,不包含在地方政府的“编户”户籍之内,这些编入军籍的府兵和他们的家属称作为“军户”,军户被安置在“坊府”之中,所以又称“府户”,府户之兵便称“府兵”。府户随军队的调动而随时移动。隋文帝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对府兵进行一次重大改革,下诏废除“坊府”,将府兵编入民户,和一般“编户”相同。

从此以后,府兵纳入户籍,可与民户一样获政府所授之田,府兵之户除了当兵的义务和免除赋调的权利之外,其他一切与民户相同。这个改革起码起了两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提高了兵士的身份地位,从而也大大加强了战斗力。军人籍属州县以后,原来由部曲、私兵转化的身份低下的职业兵,都变成了“一与民同”的兼业兵了。他们从“南征北伐,居处无定”的处境中变为有“垦田籍帐”的小农了。这无疑大大加强了兵士的战斗力。

第二,加强了中央集权。过去的军队纯属于军事首长,“南征北伐,居处无定”,为了某一战争目的,能到处调动,现在“悉属州县”以后,使军事首长的权力大大削弱,至少不可随意调迁了。使府兵成为直属朝廷的武装,而防止变成地方豪强集团的武装,各地府兵都隶属于州、县管理,有利于集中控制;无论垦田或户籍都与一般农民相同,他们无事进行生产,有事则应征作战。这样有利于增加收入,也利于增强战斗力。隋代改革府兵制,直接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间接的意图是为了在和平环境下“军户为民”,增加劳力,发展生产。

隋文帝对府兵制的改革尽管作了一番努力,但由于府兵制是从鲜卑的部落兵制发展而来的,受到顽固的旧观念、旧势力的抵制,而使改革不彻底,也就是说,改革不到位。隋炀帝继承父业,继续进行府兵制的改革。

隋炀帝改革的主题就是进一步强化他对府兵的控制。宇文泰始设府兵时,“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当时的府兵虽曰禁旅,实权却掌握在宇文泰手中。宇文泰死后,宇文护擅权,府兵又转由宇文护掌握,凡是要征调军队,必须经过宇文护同意不可。六柱国、十二大将军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也有很大的权力,直到宇文护被杀以后,府兵才直辖于天子。到了隋文帝时,经过改革之后,使军事管理系统严密多了。但仍有不少疏漏,如何进一步防止擅兵的弊端便成了隋炀帝改革府兵制的重点。

隋炀帝对于府兵制的改革的原因除了在于加强对府兵的控制之外,还在于府兵的本身带有诸多落后因素。纵观兵史,可以这样说,府兵是游牧社会的落后兵制。充兵者要自备许多物资。府兵制已达到不能不变的境地,正由于这个缘故,隋炀帝对府兵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里说的改革有彻底改造之义。可以说仅取其军民结合的形式,而将其不少内涵都改造了。这就大大加强了他对府兵的控制。

第一,改称。隋文帝时初置十二军,称为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左右领、左右监门、左右领军,其中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各领府兵,开皇中,又设置骠骑军府,每府辖骠骑、车骑二将军。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骠骑府为鹰扬府,改骠骑将军为鹰扬郎将,改车骑将为鹰扬副郎将。鹰扬者,威武之谓也。隋炀帝用“鹰扬”来命名就赋予其深刻的含义,命府兵成为逞威天下的军队。同时,还将隋文帝时的十二卫改称为左右翊卫、左右武卫、左右候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骁卫。这里的改称看来只是变了一下名字而已,实际上也是为了使府兵具有新气象。

第二,撤除诸州总管府。隋文帝即位之初,设置“总管”与“大总管”,战时则称“行军总管”,每一总管统率一支作战部队,平陈之役,行军总管竟多达九十位。隋王朝在诸州要冲之地分置总管府,置军以为镇守,这种地方军事性的总管府在开皇中竟达五十多个,时有增减,其中历时最久的总管府有三十州:以上诸州,也可称为总管府区,到了隋炀帝时全被撤废,以便于由中央直接掌管军权。

第三,加置“骁果”。大业九年,又加置了折冲、果毅及武勇、雄武等郎将官职,由他们来统率和训练“骁果”。骁果是精心募选的精锐武士。

首先,从骁果出现的时间看,骁果弥补了府兵制的缺陷。大业九年(公元613年)正月丁丑条载:“征天下兵,募民为骁果,集于涿郡。”由此可知,首次远征高丽的失败,反映原来扩充的军事组织缺乏战斗力,迫使隋炀帝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来强化府兵制,骁果可视为府兵中的精锐部队。

其次,从骁果的制度规定看,骁果也属于府兵制。骁果在当时十六卫府中隶于由左右领左右府所改建的左右备身府下。这也就是说骁果并非另外设置的独立组织。

再次,从骁果的实行情况看,骁果参与到府兵制兵府系列当中。骁果本应隶左右备身府,受折冲郎将、果毅郎将总领,骁果已超越左右备身府范围之外,参与到其他府兵制兵府系列当中,从上到下都采用了与府兵系列完全一样的组织方式。这也证实,隋炀帝并没有使骁果制从府兵制独立出来。

骁果的战斗力有所增强,在战场上表现了奋不顾身的惊人的战斗力。这是因为实行了特殊政策。大业九年(公元613年)八月甲辰诏书中宣布的免除税役的特别规定:“制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对于兵士应募的回报,优遇惠及全家所有人员,可以说这里含有诱发兵士自发性和积极性的意味。加之,骁果又是隋炀帝亲军的组成部分,接近于皇权,由此带来的社会荣誉和社会地位诱使人们乐于跻身其间,同时也诱使他们在前线意气昂扬、骁勇奋战。骁果虽然在制度上隶属左右备身府,但实际活动却不为其所限,因此骁果被派驻在长安、东都洛阳及其周围。一般的府兵与特殊的府兵(骁果)的并存,对府兵制度是一个促进。

第四,“互不相知”,权操君主。令每郡设置都尉、副都尉,专典一郡之兵马,与鹰扬府共司户籍调遣之务。过去,除总管府统兵外,凡驻军的地方,兵权一般由刺史兼掌。隋炀帝改州为郡后,郡置都尉,副都尉领兵,“与郡(太守)不相知”。当需要发兵捕盗贼时,由都尉和鹰扬郎将“共议”决定之。这一条规定,就把地方将领的兵权限制了,这有利于中央的直接控制。还明令十二府有领兵权,而无调动军队的权力,兵部掌管军令和军官的除授等,却不领军。二者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军权完全操于皇帝手中,防止了权臣擅兵的弊端。

第五,“仍令一与民同”。这里说的“仍令”,表明以前虽然讲“一与民同”,但没有好好实行,这里重申,本身具有强化之意。在较周武帝更进一步之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及征调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而已。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的体制,其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及‘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周文帝、苏绰则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变革之人。其实,隋炀帝也是变革之人,在某种意义上说,隋炀帝变革的力度比隋文帝大,其意义也更深远。

第一,完成了府兵制“兵民合一”的转变。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大体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大体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划之界限,则在隋代。隋代谁来完成呢?就是靠隋文帝父子来完成,如果说隋文帝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府兵制“兵民合一”的转变,那么,隋炀帝的改革则进一步巩固了府兵制“兵民合一”的转变。

第二,进一步强化府兵的宿卫任务。府兵初置之时的任务在于宿卫,从其隶属来看,十二卫之职掌为宫禁宿卫。府兵之原日所隶及后来代之而起者均以警卫为主要任务,后来逐渐异化了,当时往往成为守边与征伐的军事武装,隋炀帝对府兵制的改革态度如此积极就在于强化对府兵的控制,强化府兵的宿卫作用。

府兵到京师宿卫,按照所属军府距离京师的远近,由兵部排定轮班次数,每月一“番”,也就是每月要派一批府兵去宿卫,距京师五百里内军府的府兵每隔五个月便去宿卫一次,距京师五百至一千里的军府的府兵,每七个月要轮班一次,一千里至一千五百里每八个月要轮班一次,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每十个月轮班一次,二千里以外便十二个月才轮班一次。在京师宿卫的府兵被挑选而延长其在京驻守的时间,凡简留直卫的府兵,五百里者便可延长到七个月轮班一次,千里者八个月,二千里者十个月,二千里以外者十二个月。这里所说时间是指在京城实际服役时间,并不包括旅程往返时间。府兵到京师宿卫是十分频繁的任务。府兵的主要任务是宿卫,这并不排斥守边、征伐。凡是府兵被征调外出征伐,由政府临时在中央武将中任命统领的将帅,任务完成之后,将帅回到中央,府兵回到原属的军府,这就是所谓的“将归于朝,兵散于野”。

第三,大力提高府兵的战斗力。其办法就是实行均田制,为提高府兵的战斗力提供经济条件。府兵不是普遍性征兵,而是在军府之内选择男丁来充任。隋文帝改革府兵制,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之制。这样一来,由原来部曲、私兵转化的身分低下的职业兵,都变成了“一与民同”的兼业兵了,他们从“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变为有“垦田籍帐”的小农了。其身分地位显然有所提高,战斗力自然也就增强了。到了隋炀帝时,中央权力更加强大,均田制推行的范围比以前更大,对所有军士都授田,而军士受田又无异于一般农民受田。这无疑更加增强府兵的战斗力。

尚书右仆射裴矩

隋炀帝即位后,雄心勃勃,办事雷厉风行,于大业元年(公元605年)下诏复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在很短的时间里,把隋文帝废止的学校全部恢复起来,并盛过于开皇之初,这是了不起的工程,值得一提。

复开学校,并不等于是简单重复以前的办学形式和内容。隋炀帝的复开学校,在教学内容上有增删,在办学方式上有其自己的特点。他一登上帝位便对各类学校全面开禁,大业元年(公元605年)的诏令相当简明:“复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

庠序是一种乡学。乡学的设立,主要是按照当时地方行政区域组织而定,故可视为地方初级学校。乡学规模比较简单,只设一级,但因地方区域大小不同,故所设立的乡学也有不同的名称。

郡县之学。这是北朝时就建立的州郡学校教育制度。魏献文帝天安元年普遍设立州郡学。按州郡大小具体规定博士、助教和学生的名额。大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学生一百人;次郡立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学生八十人;中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学生六十人;下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四十人。到隋文帝时,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去立学,州郡学以春秋仲月释奠,州郡县亦每年于学一行乡饮酒礼。学生皆乙日试书,景日给假。又诏天下郡县,皆是博士习礼。隋炀帝把隋文帝晚年取消的郡县之学重新恢复了。

国子学。这是晋武帝咸宁二年始设的,与太学并立。隋文帝时,特设“国子监”掌管教育事业,另设祭酒一人主持其事,于是教育行政事务,有了专人负责。国子监初名国子寺,开皇十三年改为国子学,大业三年又改为国子监。国子监下则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三学,后又设书学、算学两学,共为五学。另外,还有律学,惟不属于国子监而直隶于大理寺。仁寿元年(公元601年),隋文帝诏令国子学仅留七十二人,四门学及州县学并废止。是年秋七月,改国子学为太学,置博士五人。当时前殿将军刘炫曾上表力争,但没听从。隋炀帝即位后,于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复下诏往集学行优敏者,予以很好的待遇,并整饬学校功课,谓“国子学等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后又改国子寺为国子监。

隋炀帝复开学校有三个需要。

首先,复开学校为“化民成俗”之需。《礼记·学记》在前两节开宗明义提出了办学的作用和目的是“化民成俗”、“建国君民”。隋炀帝的诏令引用了《学记》的话,并进一步强调:“君民建国,教学为先,移风易俗,必自兹始。”《学记》的作者还认为:人性尽管是善的,但如果不学习,不接受“王者”的教化,就不懂得道理,不能遵守“王者”的法令。正如一块美玉一样,不经过雕琢,便不能成为玉器。因此,“王者”要治理好国家和人民,必须首先抓好设学立教这件事。

隋炀帝也曾言及“文翁兴学”之事。文翁是汉武帝时代的郡太守。当时蜀地还是蛮夷之俗,蒙昧未开。文翁是个儒者,被汉武帝任命做蜀郡太守后,想借中原文化开发蜀地,便遣郡县之开通小吏十余人,去京师太学留学,或学经传,或学律令。数年后,这十余人返回蜀地,文翁即委派他们各种优差,以示鼓励。当文翁赴下面各县邑巡视时,也率他们同行,令其传授经验,因此影响日增。后来文翁在蜀郡兴办官学,招收下县子弟入学,毕业时量才录用。于是,蜀郡教化大起。汉武帝为嘉奖文翁的成绩,曾下诏天下郡国仿照文翁的办法兴学。隋炀帝也想通过学校来教化。

第二,复开学校为笼络士人之要。隋炀帝登基之初,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提倡“吏治清明”“减轻赋税”等等,对于知识分子也采取了某些笼络措施。复开学校即为一项。隋文帝废止学校首先碰到的就是教学人员的饭碗被砸了,其诏令曾引起士人的怨恨和抵制。隋炀帝深感废止学校不是智举,而是愚措,因此在即位之后,马上下诏:“复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并以“进仕”、“升朝”、“给禄”等来吸引生徒,这样一来,士人之怨恨当然也就平息了。

第三,复开学校为科举取士之法。即,是对学校功能的一种极大改造,将学校与科举直接对口,使学校成为培养官员的后备机关,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只用科举考试选拔人才,而不兴办学校培养人才,这种做法好比不问耕耘只求收获一样。这就是说,学校为科举提供了考生的生源。

这时,复开学校的条件也具备了,使隋炀帝快速将被其父亲废止的学校恢复。

其一,私学的发展。私学一直与官学并列,并且遍及城乡各个角落,尤其在官学无法维系的年代,私人讲学之风更盛。隋文帝当时废止的学校是官学,对于私学没有采取限制措施,因而私学趁机得到发展。当隋炀帝下诏复开学校时,这私学很快就变为私办官助、半私半官和完全官办的学校。

其二,禅林的影响。从汉末佛教传入中国,到魏晋时期已大盛。佛教徒往往在名胜之地建立丛林,兴建寺庙精舍,聚集僧侣,传授佛经,修习禅道。这种乡开讲经、注重修养的讲学制度,对官学的影响很大,甚至也可以说是官学的一种补充。

其三,印刷术的突破。自从蔡伦发明造纸后,书写方便。中国四大发明之一的印刷术,雕版印书始于隋朝。雕版印书,这是印刷史上的重大突破,对文化教育的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

隋炀帝复开学校,这是很有气魄的一着。事实上隋炀帝复开学校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给后代的影响也是相当深刻的。

首先,对学校的发展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尽管那个时期的特点“时兴时废,若有若无”,然而在学校的设置和制度的建立方面,曾出现了一些新鲜事物,对隋代以及此后的学校教育产生了影响。隋炀帝复开学校之时,不仅吸收汉代的学校制度,同时也吸收魏晋南北朝的学校制度,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如吸取了五经课试法的某些经验。五经课试法是魏文帝黄初五年(公元224年)太学实行的。其具体内容是:初入太学称门人,满二年试通一经转为正式弟子,不及格则罢遣;以后每隔二年试一经,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通三经者为太子舍人,通四经者称为郎中,通五经者则擢高第叙才录用;对每试不及格者可随下一级再试,也可直接分派职务。初入太学称门人的规定,标志古代太学已有预科制。隋炀帝在复开学校之后,也采用此法。

如沿袭国子学。国子学是西晋武帝咸宁二年(公元276年)创立的。隋文帝时以国子寺总辖国子、太学、四门等学。隋炀帝时改国子寺为国子监。

又如吸取京师四馆的精华。南朝时宋文帝元嘉十五年(公元438年)在京师开设了四个学馆,各聚门徒就业。其中有:何尚之主持研究佛老的玄学馆,何承天主持研究历史的史学馆,谢元主持研究文学的文学馆和雷次宗主持研究儒术的儒学馆。元嘉二十年(公元443年)又开设医学。北魏也曾设立医学、律学和书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专科教授的开始,而且对隋唐专科学校的设立有重要影响。

其次,对私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官学的校门有种种限制,一般的人不易踏进,于是私学就趁机兴起。当隋炀帝复开学校的诏令下达之后,私学的兴办更具条件,隋炀帝复开庠序之后,“私学尤盛”。原因有三:其一,实行科举制以来,学者欲求功名利禄必须读经,而官学数量有限,只好就教于私门;其二,官学教育只限于成年人,童蒙时期的初等教育无法解决,只能靠私学来弥补这一不足;其三,官学的兴废变化无常,有时中断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靠私学来维持。

私学教育,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学“字书”为主,也就是进行识字和写字的教学,称蒙学教学阶段。第二阶段以学《论语》和《孝经》为主,即进行道德和立志的教育,称专经准备阶段。第三阶段以学“经典”为主,即进行经典训作的教学,称专经深造阶段。在教学内容的程度上,体现了由浅入深的原则。

第三,使专科学校进一步发展。隋文帝废止学校的原因之一,就是当时的学校“徒有名录”。被隋文帝召为学士的颜之推对此腐朽没落的风气有相当的了解,曾作过揭露。他认为腐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腐朽之一,不学无术,庸碌无能。为数不少的士族子弟靠家庭保留的传统地位,获得一定的官职和俸禄,便自我满足,完全忘记了学习。对武功,这些人骑马射箭不能穿透衣甲,力不胜任;对才学,这些人拿起笔来仅仅会写自己的姓名,其他一无所知。颜之推还进一步指出,这些人平时只顾大吃大喝,逍遥自在,醉生梦死,虚度年华。等到国家遇有吉凶大事,讨论利害得失,他们胡说一通,好像坐在云雾里,蒙头转向。

腐朽之二,所学非所用,缺乏任事能力。某些士族子弟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并掌握一定的知识,然而不是崇尚清谈便是死守章句,对国家时务很少有所作为。表明在少数受过一定教育的人中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崇尚玄学的人,他们不学儒家经典,只会夸夸其谈,评古论今,既不虑丧乱之祸,战阵之急,也不想耕稼之苦,劳役之勤。另一种是儒学章句家,他们只会讲说章句,背诵师言,但不识时务,脱离实际。这两种人虽然学术不一,各有所宗,可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所学非所用,缺乏任事能力。

到了隋文帝时代,腐朽现象虽然有所消除,然而玄学清谈风气仍然很盛行。隋炀帝是实干家,对此深为愤慨。他不是简单采用停办学校的办法,而是采取改造的办法。改造的宗旨在于强化实用。到了隋炀帝时代,则除了儒家经典外,以律学、书学、算学分设独立学校进行学习。专科学校的兴办,也促使教师的专业化,使官师合一变为官师分离。过去的教育制度往往是政教不分,官师合一的,其原因是:一、由于古代的典章文物,均掌之于官,有专官执掌,士之欲学者,必就典书之官而学之;二、凡礼、乐、射、舞所用的器具,都藏于宗庙,专供祭祀享燕之用,士之想学者,必就典乐之官而习之。因民间无书而惟官有书,民间无器而惟官有器,学术既专为官有,所以教育非官莫属,有官斯有学,有官斯有习,这是官师不分的由来。隋代以后,专科学校的兴办,促使了“官师分离”。表明,专科学校的兴办,促使教师的专业化,从而更加促进学术的繁荣。

第四,使学校成为科举的附庸。隋炀帝在复开学校的同时,又设科考试以取士。中国古代的选才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始初为察举制,后发展为九品中正制,再过渡到科举制。以学校取士,学校中高第学生即可授官。隋炀帝实行科举后,学校的生徒,与郡县的“乡贡”有同样应试的资格。学校开始与科举并行,取士之法,偏重于科举,一般学子进身之阶不必皆由学校,他们终身疲精耗神于考试的准备,冀图一时的侥幸而不重视实学。有的在校生徒即当科举为惟一出路,学校成为科举的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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