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
(一)就业的基本含义
从汉字的基本意义上来说,“就”是“归属”、“得到”、“从事”的意思,“业”是“职业”的意思。因此,就业的基本含义是“从事一定的职业”。“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结合现实社会的基本要求,准确地说,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或超过劳动年龄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的社会工作岗位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状态。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只要他在一定的社会工作岗位上从事合法的劳动,并因此获得相应的劳动收入,他就是实现了就业,是从业人员,或者说就是就业者。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促进就业就是要使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意愿的人实现就业,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利益,一般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年龄做出了限制,我国规定的劳动年龄一般在16~65岁左右,尽管不到16岁即可以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16岁以下的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属违法现象,不是就业。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如生产销售毒品)而获得报酬也属违法,不是就业。从事无报酬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也不属于就业。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的就业者(从业人员)包括:
a。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
b。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c。私营业主;
d。个体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
e。乡镇企业及农业从业人员;
f。从事家庭副业,其收入相当于当地一个社会劳动者最低收入水平或参加劳动累计在3个月以上的乡村劳动者;
g。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现役军人等。
社会工作是纷繁复杂五花八门的,就业通过社会工作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将复杂的就业现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更清晰准确地认识就业的状况。
1.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角度,就业可分为城镇就业和乡村就业。
2.从产业结构的角度,就业可分为第一产业就业、第二产业就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三层次产业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第一产业一般是指以自然界为劳动对象的生产部门,对初级产品进行加工的是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是第三产业。各国对三层次产业的具体划分是不太一样的。我国的三层次产业划分是:第一产业: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部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
3.从国民经济不同行业的角度进行划分,就业可分为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金融业,保险业,教育,体育,文艺,科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他行业等不同行业的就业。
4.从中国不同经济类型的角度进行划分,就业可分为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乡镇企业就业、私营经济单位就业,个体劳动就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就业。
5.从就业形式进行划分,就业可分为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又称为集中性就业与分散性就业。集中性就业,是指在被政府的有关管理法规所覆盖的正式单位,即所谓正规部门就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律保障的就业形式。集中性就业是传统的就业形式,一般被认为是正规的、正式的就业。
分散性就业,是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非正规部门",是指在政府法规和正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经济部门、经济单位。非正规部门的特点是:生产规模小,投资较少,往往只有少量雇员或独自经营。多为劳动力密集型,包括体力劳动密集和脑力劳动密集,具有较强的改行、转业,进入或退出的灵活性。其生产经营常常缺乏甚至没有政府批准的合法手续,相当一部分经营无固定场所、无固定雇主和服务对象。因此,分散性就业往往具有劳动者无固定劳动关系、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障的特点。分散性就业虽具有不正规的特点,但仍属就业范畴,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的不属非正规就业。
6.从就业量的角度进行划分,就业可分为充分就业和不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概念始于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充分就业是指“在某一工资水平下,所有愿意接受这种工资的人都能得到工作”,社会上不存在非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充分就业的核心是在某一工资条件下所有愿意工作的人都有工作,而并非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工作,即全面就业。经过几十年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充分就业概念有了进一步的理解。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指出,充分就业是指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劳动年龄段男子和妇女能够得到有报酬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的就业水平。因此,充分就业即是有工作意愿和有工作能力的劳动力能够充分实现其就业愿望的理想的就业状态,在这种理想状态下仍然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失业率,但这时的失业是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摩擦性失业。
不充分就业是与充分就业相反的状况,即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劳动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被部分闲置的状况。不充分就业不同于失业,是指劳动力不饱满的状态。不充分就业有两种表现:一种是表面上有工作岗位,但实际上工作任务不饱满的隐性失业情况;另一种是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找不到工作的非自愿失业情况。前者是微观层面上劳动者个人的不充分就业的情况,后者是宏观层面上社会劳动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不充分就业情况。充分就业与不充分就业概念提出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政府更准确地把握社会的就业与失业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促进就业的政策。
二、失业
(一)失业的基本含义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立的状态,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或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没有合法的社会工作岗位和劳动收入的状态。由于失业涉及国家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障政策等,因此失业的内涵与外延在各国是有差异的。失业的主体是失业者,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从失业者的角度对失业状态进行确定。这些国家对失业者的定义多为:在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正在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此外,“暂时被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或“正等待,等待时间达30天,可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人”也属失业者,被统计在失业的范围之内。可以说,失业者即是有劳动能力,愿意工作而没有工作,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其中“有劳动能力”和“正在寻找工作”是比较有弹性的概念,各国社会经济情况不同,对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也就不同,从而导致被认定的失业的范围的不同。例如,美国规定,劳动年龄为16~65岁,在这个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作为新生劳动力寻找工作或离职寻找新的工作达四周以上,或者在寻找工作期间作为失业者登记注册,或者被暂时辞退并等待重返工作岗位而连续7天未得到工资,或者被企业解雇而且无法回到原工作岗位即非自愿离职,都属于失业者。
在中国,失业者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日前,中国的法定劳动年龄是男16~59岁,女16~54岁。“有劳动能力”是指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无业,不能视为失业者,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视为失业人员,因为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目前,从统计的角度来说,失业者主要是指城镇中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二)失业的分类
失业的原因有多种,不同原因的失业状况不同,发展变化的趋向也不同。因此,对失业现象进行分类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人们一般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将失业现象分为以下三大类:
1.摩擦性失业。即由于人们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或在生命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所引起的失业。即使在社会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这种类型的失业仍然存在。
2.结构性失业。表现为对某一劳动力需求的减少,而与此同时供给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生产社会化、集团化的程度日益提高,社会分工不断变化,产业结构也不断调整。一批高新产业蓬勃兴起,必然会替代一批落后的传统产业。国有、集体企业发展相对缓慢,市场竞争能力相对不强,吸纳就业的能力渐渐减弱,高新产业所需要的具有相应机能的劳动者又十分紧缺,传统产业中下岗的人员因缺乏新的职业技能而导致就业难度增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结构性失业。
3.周期性失业。即由于经济周期中总需求减少而产生的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