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姚在某毛巾制品厂上班。2007年春节前,厂方以公司货款未能及时回笼,资金周转出现短暂困难为由,将厂里生产的毛巾发给职工,说是抵发工资。很多员工都想在春节前拿着工资回家过年,希望该厂早日结算工资,在与毛巾厂负责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姚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证实,该毛巾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货冲抵职工工资确属事情,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判令该毛巾厂负责人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足额发放拖欠的职工的一个月工资。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毛巾厂以货物冲抵员工工资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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