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春节后,小夏与5名青年被招聘到某公司从事物业工作,当时双方只签订了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的承诺书,但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承诺书中规定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两班制,白班和夜班各12小时。半年过去后,小夏发现他们半年间的加班时间为72小时,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并没有支付他们加班费。为此,小夏与几个同事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他们的加班费,得到的回答都是拒绝支付。同年底,该公司以不适应工作为由,用书面形式终止与小夏等5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对此,小夏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各6个月的加班工资4000余元,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
审理中,该公司认为,由于原告在上白班时有一小时的吃饭时间,上夜班时有六小时的睡觉时间,所以并不存在加班。由于小夏等人不认真工作,公司在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宣布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也是没有过错的。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原告小夏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应当视为加班,按照原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加班工资,因此原告的加班工资应按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被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该公司分别支付原告小夏等5人加班工资4000余元;还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11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00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该规定的,都视为加班,劳动者有权所要加班费。本案中,小夏等人每天的时间工作时间都超过了法定时间,所以他们有权向公司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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