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3年春节,钟某在某电器行消费后,该店赠给他电饭锅一只。第二天,钟某在使用该电饭锅煮饭时,左手不小心触及到电饭锅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钟某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电器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证实该电饭锅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锅外壳带电。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本案中,由于电器行提供的赠品——电饭锅质量不合格,导致钟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被电击伤,所以电器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是因赠品劣质引发的争议。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电器行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该电器行应该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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