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7底年,石某在某车行购得一辆电动车,因电瓶质量问题,已更换过多次,后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店主要求其承担300元的修理费,石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石某只好到法院起诉。
法院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该电动车是商家为促销而降价销售的商品,该车电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销商应承担“三包”的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该电器行应为此承担责任,并给钟某调换全新的电瓶。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降价销售的商品不免除商家保证质量的义务。该车行卖给钟某的电动车是降价销售的商品,所以应该赔偿钟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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