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厅对堀江贵文等人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使用诡计操纵股价、散布虚假信息;二是在财务报告上作假。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以操纵股票行情为目的,散布流言,欺骗投资者(这种行为被称为“诡计”),对违反该规定的,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检察厅认为活力门公司在收购企业、出售自家公司股票过程中违反了这个规定。
2004年10月25日,活力门公司的子公司——“价值击键日本公司”(后改为活力门营销公司,以下使用这个名称)宣布与《金钱生活》杂志社之间签订了股票1对1交换的合同,也就是说把这家杂志社变成了自己的子公司。而检察厅认为,这家杂志社当时已在活力门公司的控制之下,如此对外宣布,属于诡计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第158条规定。活力门营销公司是东京证券交易所马扎斯板块的上市企业,该公司如此做的目的,是要抬高自己的股票价格。
为什么说《金钱生活》杂志社早已经在活力门公司的控制之下呢?因为当时持有这家杂志社股票的,是一个叫作“VLMA2号投资事业组合”的公司,而它实际上就是活力门公司的一个部门。活力门公司对这家杂志社的收购,在2004年3月就开始了。在对该杂志社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之后,双方达成了买卖协议。然而在签订合同时,活力门公司提出把收购方写成VLMA2号投资事业组合。杂志社方面便问“是否可以认为这个投资事业组合就是活力门公司?”活力门公司回答“可以”。2004年6月4日,杂志社收到了来自VLMA2号投资事业组合的4200万日元,用以购买杂志社的全部股票。而这笔钱实际上是活力门公司提供的,合同上的投资事业组合的地址,也是活力门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的地址。并且,就在签订收购合同当天,《金钱生活》杂志社的登记地址也变到了活力门公司的所在地。
所谓投资事业组合,也就是一种基金组织,只是这种基金组织在日本《民法》中被规定为“任意”性组织,它由若干投资者组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但不必注册、公开成员等信息。活力门公司利用这些规定,成立了基金组织,先由基金组织拿现金买进了被收购企业的股票,然后活力门公司再拿自己的股票与其交换。这样,活力门公司拿到了被收购企业的股票,而自家公司的股票并没有转移到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手里,而是在基金组织手里,也就等于是在自己手里。活力门公司收买企业,不仅是要得到企业本身运转的赢利,更要得到基金组织把自家股票出手后的赢利。为了使这笔赢利更大,它们首先高估被收买企业的价值,把尽可能多的自家公司股票转移到基金组织名下,然后,设法提高自家公司股票的价格。提高股价的招数之一,就是发布各种正面信息,如新产品研发成功、大型项目投资成功等。活力门营销公司使用这一招数,宣布自己收购了《金钱生活》杂志社。而这一行为被检察厅认定是散布谣言、使用诡计欺骗投资者。
在日本,提高股价还有一个招数,就是进行“股票分割”。日本2001年10月对《商法》进行了修改,撤销了以前关于“股票分割后每股资产额不能低于5万日元”的限制,企业可以任意对股票进行分割。股票分割,就是把现在的1股算成若干股。股票分割后,流通的股票数量会增加,股东人数也会增加,因此,会提高股票的影响力。而且,从股票分割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分割还会使股价上涨。按算术原理看,1股变成了100股,那么价格应该是原来的百分之一。但股市的现实并不是这样。如果某种股票被看好,想买的人很多,分割后股票流通量增大了,会激发股民更大的购买欲望,这样股价不仅不会下降,反而会上升。再加上印制新股票需要50天左右时间,这期间股民只听说股票量要增加,但无法真正购买到,因此,购买现有股票的需求就会增加,价格也就会涨上去。
活力门营销公司也使用了股票分割的招数。2004年11月8日,该公司宣布把自己股票的1股变成100股。10月刚收购了一家企业,现在又进行股票分割,这些都是抬高股价的好材料。活力门营销公司的股价真的涨上去了:在12月的最高峰时,该公司股票的每股价格升到了80500日元,比分割前上涨了45倍。
股价上去后,VLMA2号投资事业组合开始动作了。它抛出了2004年10月通过股票交换拿到手的活力门营销公司的股票,获得了约10亿日元的收益,而6月购买《金钱生活》杂志社股票时,仅付了4200万日元。这笔钱之后以基金盈利分配的名义,被打进了活力门公司的账号。
以投资事业组合的名义收购企业是合法的,股票交换、股票分割也是合法的,但是,检察厅认为,投资事业组合与活力门营销公司是同一企业,所以活力门营销公司发表的收购企业的信息,就成了蓄意抬高股价的“谣言”、“诡计”,属违法行为,检察官对这种做法如此评价:“这简直就是自己在印钞票!”
确实,活力门公司的钱赚得太快了。但这也是生意人精心经营的结果。活力门公司的经营诀窍大致可归纳为四点:第一是采取股票交换的形式,不用现金。股票交换,就是拿自家股票与被收买企业的股票作交换。公司股票是自己印制发行的,成本只是印制费而已。拿着这些纸片换取能产生利润的企业的统治权,当然是再好不过的买卖了。股票交换本身也是合法的,但活力门公司的问题在于,不是直接与被收买企业交换股票,而是与名为投资事业组合的基金组织交换股票。这是活力门公司快速赢利的第二个高招。这样,活力门公司拿到了被收购企业的股票,而自家公司的股票并没有转到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手里,而是在基金组织手里,也就等于是在自己手里。活力门公司收购企业,目的不仅是要得到企业本身运转的赢利,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基金组织把自家股票出手后的赢利。第三是利用“股票分割”来刺激股民的购买热情。第四就是用各种手法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堀江贵文生来是一个绝好的演讲家,他毫不掩饰的说话方式赢得了日本几乎所有媒体的欢迎,在电视、报刊上的频繁露面。再加上收买棒球队和广播电台、竞选议员等引人注目的举动,顿时使活力门公司成了日本最著名企业,这都成了股价上涨的好材料。堀江贵文一时间成了日本最著名的人,连首相都要拉他进入自己的阵营,国家宇宙事业开发机构要请他去为开发太空助威。
活力门公司获得了巨额赢利。但堀江贵文并不就此罢休,他还要创造更多的财富。于是,在前面说过的那些既有效、合法,又有些新潮感觉的经营方法之外,他也用上了捏造销售业绩来支撑股价的做法。这就有些落俗、老套了,而且很容易被识破。果不其然,检察厅就从这里突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