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一、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设置多少专门委员会,主要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有的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分别设置,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相近的工作。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和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活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在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和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等条件。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主要从当选的代表中未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管理、科技人员和工人中推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二是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应由5~9人组成,大型企业也可以适当增加。三是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小组一般设组长1人。专委会主任一般由工会部门负责人担任。四是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一般是:由企业工会根据要求,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的具体方案;企业工会与行政有关方面协商后,召开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交给各代表团(组)征求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候选人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必须做好所担负的各项民主管理工作。
(一)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调查了解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
2.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生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及“双增双节”等竞赛活动;
5.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6.监督和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职责
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决定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调查研究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反映职工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企业行政部门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方案及集体合同的制定;
3.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有关方案及集体合同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
5.督促和协助企业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支持企业办好职工食堂、医务室、浴池、集体宿舍等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6.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内部分配、职工生活福利的决议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小组)职责
1.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而设置的专门机构。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对企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经常了解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业党政工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2.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方案的建议,并参与制定评议干部方案;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的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企业党、政、工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组织工作,指导各代表团做好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整理归纳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并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对失职或对职工群众打击报复的领导,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和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6.在评议基础上,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奖惩、任免企业领导干部的建议。
(四)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职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征集、审理提案,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每次大会前和开会期间,广泛发动群众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革新、职工生活福利等属于本企业解决的重大问题征集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整理、分类、审理立案及登记,分送有关领导或部门答复处理,对重大提案,可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2.职工代表大会后,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提案的答复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听取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汇报,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认真落实提案;
3.负责向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情况,督促行政领导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一般每年应报告一次;
4.在征集、审理提案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以保证立案提案的准确性,有关部门研究提案处理时,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可以派成员参加,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提案的处理应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不认真处理提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进行质询,直至建议处分。
(五)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职责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3.积极宣传国家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4.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协调好企业的劳动关系;
5.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协助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四、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制度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各项工作制度,有利于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一些企业的经验,一般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主要是对有关召开会议的次数,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事项作出规定。具体规定是:
1.专门委员会(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是该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
3.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4.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5.每次会议均需作详细记录,讨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调查研究制度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调查研究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每年应进行1~2次。参加人员除专门委员会成员外,也可以根据调查的内容,吸收少数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根据专委会自身工作范围,针对企业各个时期主要任务,以及职工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可采取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现场考察等方式。调查结果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企业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迅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检查监督制度
检查监督是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的目的就是使检查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检查监督活动,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例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应由企业工会统筹安排,遇有专题性和临时性的检查,可随时组织。参加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除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外,还可根据检查内容,吸收有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检查主要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法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检查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对被检查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作出合乎实际的评价,对好的建议给予表彰,对差的提出批评或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重大事项,可建议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来研究处理。
(四)联系制度
联系制度主要指各专门委员会(小组)与企业行政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制度。企业行政部门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介绍工作情况。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行政业务对口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除以上四项制度外,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