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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司法实用文书概述(1)

§§§第一节 司法一般知识概说

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我国法律的实施形式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严格执行、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现。这是执法、司法,也就是法律的适用。全体公民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活动和行为,是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适用是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狭义上理解,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

为了了解司法的一般知识,我们这里简要介绍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等概念。

一、司法

司法是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它是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运用于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以及对这种处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活动。

司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如下:

1.司法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的专门机关。

2.司法活动必须依司法机关的职权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通常在法律实现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出现违法情况时才进行。

4.它的结果是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强制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或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

二、司法权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权。

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

三、司法机关

1.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教育人民遵纪守法的工具。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来实现它的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贯彻实施法律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国家权力。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的监督,是国家监督的形式,而不是一般行政性质的监督。它只从是否遵守法律,是否合法的角度进行监督,即检察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对违法者的责任问题无权直接予以制裁。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其监督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公安机关

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任务,是国家的治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

4.国家安全机关

也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它担负着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特务活动的侦查工作,享有同公安机关一样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具有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

5.司法行政机关

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专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管理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司法干部训练、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外事以及监狱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负有行政、司法双重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

我国的律师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是司法辅助机构。

四、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务的制度。

现代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调解制度、仲裁制度等。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调查研究。

衡量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标准是正确、合法、及时。

§§§第二节 司法实用文概述

一、司法实用文的含义

司法实用文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指律师、公证、仲裁三个组织)以及诉讼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与诉讼有紧密联系的非讼事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司法实用文的概念含义比较广泛:

(一)从其制作主体来看

司法实用文的制作主体主要是:

1.国家司法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监狱管理机关。

2.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

包括律师机构、公证机构和仲裁机构。

3.诉讼当事人

包括各类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等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从其制作的内容来看

主要是涉及处理诉讼案件以及与诉讼有紧密联系的非讼事件。这里所说的诉讼案件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和海事、海商案件在内的民事诉讼活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诉讼活动。非讼事件是指那些与诉讼联系紧密的公证事务和仲裁案件。司法实用文的制作离不开上述特定内容。

(三)从其制作的依据及作用来看

司法实用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仲裁和公证方面相关的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司法实用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各制作机关的职能、诉讼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出或者违背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司法实用文书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和要求,不可随意设计。司法实用文还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有的还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与法律效力概念内涵与外延都不同。法律意义的概念大于法律效力。司法实用文都具有法律意义,但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用文书,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如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等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而搜查证、逮捕证,判决书,裁定书等,除具有法律意义外,还具有法律效力。

二、司法实用文的特点及作用

(一)司法实用文的特点

司法实用文作为一种特种文书,在其书写内容、结构形式、语言表达以及发生效用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特点:

1.制作要求合法性

司法实用文书的制作,属于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因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法中对司法实用文书的制作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八十三条、一百二十条中,分别对诉讼、民事判决书的书写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说明司法实用文书的制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它必须依法制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法律效力,使其在诉讼活动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司法实用文书的制作,一般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见,对制作逮捕文书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又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否则,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审理或拒不到庭。因此,必须在严格的时限内制作出有关文书,才是合法的。

司法实用文书制作的合法性还表现在一份文书的完成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方能成为合法的司法实用文书。如各类具有执行意义的法律文书,象判决书等,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校订的法律手续,方能产生正本,并要经过公开宣布才能依法按期生效。再如讯问笔录的完成,必须经过被讯问人阅读或者读给被讯问人听。如果被讯问人认为记录无误,他应在笔录上署名或盖章,讯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分别署名,才能成为一份合法的有效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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