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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胜诉者的无奈

山西农民张润栓九年前承包了一项太原市交通局下属第三运输公司的建筑工程,他垫付了工程所需的一切资金盖起了一幢宿舍楼,但从此后他无论如何也讨不回他应得的工程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他胜诉,他也仍然拿不到钱,有一次好不容易执行了一百多万元,款到了法院的帐户后又由于行政干预被划走了。应得的工程款拿不回来,可近百名在他工程队里打工的老乡却追在他后面要钱,弄得他有家不能归,成年累月在外面躲帐,最后妻离子散,家破就差人亡了。这位在当地颇有名气也曾有善举(他曾经捐助万余元给乡里的小学,政府颁发的匾额至今还在)的农民企业家竟然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报导了这一事件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当然,“也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太原市市长专门为此案件召集了办公会议,责令太原交通局立即筹措款项,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早已判决的此案也立即予以执行,一位副院长还当众表态,今后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使判决早日得以生效。节目播出的第三天,第一笔三十多万元拖欠民工的工资送到了民工的手中。

多么高的效率!真是雷厉风行,立竿见影,原来,这个很简单的案子三天就能办完,根本用不了拖上九年,不是我们的法律没有威严,不是我们的办案人员没有能力,也不是欠款的单位真的无力偿还。那为什么这一个欠债还钱的天经地义的案件会拖了这么久?这就只能解释为某些人某些单位对于农民利益的漠视。你九年拿不到工钱也好,你倾家荡产也好,在一些当权者眼中看来只不过是小事一桩,这些人,办公楼大厅的墙上可能写着醒目的“为人民服务”(多半还是毛泽东的手书体)“三个代表”也天天不离口,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话只不过是挂在嘴上。请看事实:张润栓自己垫付了二百多万工程材料款为太原运输三公司盖起宿舍楼,三公司拒不付款,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张起诉是附带申请财产保全的,三公司不还钱,那刚刚盖好的一栋宿舍楼就应立即冻结拍卖,可法院没有这样做,而是眼睁睁地看着在三公司基础上重组的通畅物贸公司拆除了。判决既然生效,法院为什么不予执行?通畅物贸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甚至干涉?这其间有一次好不容易从三公司的主管单位太原市交通局执行回一百多万元,张润栓为了感谢办案人员的辛劳,特意花了两千元请法官和律师们大吃了一顿,结果被告知钱在法院的帐户上,要等一个星期以后才能发还他。说是要看一看有没有人出来说话。果然,一个星期后,这笔款又从法院的帐户帐户划回交通局的帐户上了。张润栓找到法官,法官很同情他,说:“我可想给你办事呢,可我就是没权,这个权人家掌握着,我就无能为力了。”法院从败诉方执行回来财产却不立即发还给胜诉方,而是要拿在自己手里等上一个星期,等什么?等着看有关领导的眼色,这事的内情还是法院内部机要室一位敢于仗义执言的工作人员面对着记者的镜头说出来的:“反正是有干预嘛!因为有领导的批条,底下的人一看这情况心照不宣,执行不了,谁关系硬就听谁的。”二十年前,报纸上就曾讨论过“宪法大还是县长大”这一任何人都会觉得荒谬的问题,想不到直到如今,这个问题还是这样现实地存在着,有些人有了一定的地位和权力,就敢于对司法进行干预,而且往往就能干预成功,使得司法独立变成一袭皇帝的新衣。到底是哪位领导批了条子,条子上写了什么内容,“新闻调查”的记者没有向观众披露或者说最终也是“为尊者讳”,但是已经足已使人们明白个中就里。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个案子判决的落实最后仍然没有体现法律的威严,而是市长召开了会议出面干预才得以解决的。看了这则电视报导,使人明显地感觉到在法律之外还有一只魔力无边大手在操纵着一切,广东方言说打官司是“打关系”,这早已成为没有任何地位和靠山的普通百姓诉讼失败以后一种凄然的自我调侃,显而易见,只要那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大手存在,打官司就只能是“打关系”了。

张润栓和他手下那些整整等待了九年的民工们终于拿到了他们应得的一点血汗钱,他们唏嘘感叹地对着镜头一迭连声地说:“感谢党,感谢办案人员!”我在电视上看到这个镜头时心里一阵发酸,多么憨实的百姓呀,自己应得的血汗钱,由于一些部门的不作为,被别人恶意拖欠了整整九年,一分钱利息也没有拿到,他们到头来还要向这些大人们说声谢谢,真不知那些与此案有关的当权者听了有何感想,也许他们连脸都不会红。

至于张润栓,如果九年前他能顺理成章地拿到他应得的工程款,他自己的事业在这九年里会有多大的发展那真是难以估量的。而如今,他已经从一位事业蒸蒸日上的企业家变成了一个两 苍苍的老头儿了,他只能拿着执行回来的这点钱,一一偿还欠下民工们的工钱,然后,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先和老婆复了婚,她为我也受够惊吓了”。一个人能有几个九年?经得起几次妻离子散的颠簸?不过话又说回来,张润栓还算幸运,如果不是“新闻调查”报导了他的冤情,这笔欠了九年的款恐怕至今也未必能拿到,还有多少张润栓哭告无门呢?

顺便提一点与本文相关的背景材料:据统计,全国每年拖欠民工工资约一千亿,今年,各地加强保护民工利益意识,已经为他们追讨回七十多个亿。(截至2003年12月中旬的数字)

民工叹

中国的民工恐怕是全世界人数最多的一支民工队伍了。每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人数早已上亿。越是繁荣的大都市,民工的数量也越多,为什么?因为那些地方经济发展了,人们有钱了,当地人就会把自己不屑干不愿干的苦活累活脏活以很低的工资标准雇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工干,这否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有待于学者们定性,但现实就是如此。看看所有的大中城市,垃圾清运,粪便处理、废品回收、街道清扫、餐饮侍应、家政服务、矿山井下作业、个体企业乃至国有大型企业中的高危高强度工种,几乎全部由民工承担。他们在今天的城市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如果真的有一天所有的民工全部回家,那我们的城市将很可能处于基本瘫痪的状况。

但是,民工至今仍是都市中的另类。他们受到的歧视、蔑视、鄙视不一而足。

如果说城市中一些势利眼的市侩阶层对于“乡巴佬”“山汉”的不屑仅仅是嫌贫爱富的传统观念或地域歧视,或多或少带着一些感情色彩,那我们的立法机构、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在行使自己的职能时,常常漠视甚至无视民工的利益乃至人权,这就不能不令上亿民工和他们近十亿亲人寒心了。

比如说,我们在电视新闻中常常看到某企业任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被曝光被定性为违反《劳动法》,可民工超强度劳动普遍超时、几乎很少有休息日,他们的休息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我们的媒体和执法部门却司空见惯,很少有人披露和干预;

比如说,国有企业单身职工有带薪探亲假,而民工常年离家在外,青壮年民工长期不能与配偶团聚,他们的性权利得不到保障,最近,民工的性问题引起了社会学家和媒体的关注,但这并非完全是人们对民工的恻隐之心,而很大程度是由于民工的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即将或者已经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有人调查统计,城市里强奸案、涉及卖淫嫖娼的案件以及看淫秽录相者民工所占比例都很不小,我们非要等到问题成了堆构成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时,才开始重视它么?

比如说,餐馆、大学生食堂里卫生条件不达标会有人披露有人管,可民工每天怎么生活?他们的食宿条件如何,则很少有人过问,据我个人所见,那是可以用“恶劣”两个字来形容的,几十个人蜗居在简易工棚甚至帐篷里,通风条件极差,空气污浊,食物粗砺,不要说从营养学的角度考虑,就是基本的卫生条件也难以保证,我们的防疫卫生部门管过么?他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我们的劳动部门管过么?

比如说,公民都有受教育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可民工的状况如何?最多也就是自己买几本消闲读物凑在昏黄的灯光下消磨临睡前的一段时光而已。前些时曾有报导说北京某大图书馆专门为民工开放了一间阅览室,我觉得此举当然聊胜于无,但我个人看不好刻薄地说那是在作秀,但至多也不过只是一个象征而已,试想,北京那么大,民工散居在京都的四面八方,干了一天活,累个臭死之后,谁有时间有精力有兴致跑上几十里路去阅览室看书?而北京以外的民工,就连这画饼也吃不到。可我们的文化部门和教育部门想过这个问题没有?又能拿出什么切实可行的措施来?

比如说,民工最系心的工资问题。前一二年在全国范围曾经引发过不小的风波,温总理还亲自为民工去讨要过工钱,可到如今还是无法从法律从政策上得以保障。国家公务员,国企业职工不用说了,就连私企员工大多也有个工资存折或者工资卡,每个月到发工资的日子,你的存折或卡上就会存入相应的数额,可民工呢,大多还是以年度为结算单位,那些腰包鼓鼓的老板们,民工的血汗钱是他们养家糊口的命根子,他们辛辛苦苦地为你干活赚钱,这一点可怜的工资是你的成本构成要素,为什么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呢?你不给钱,能拿回钢材水泥来么?能拿回机械设备来么?为什么不给钱,就要拿回民工的劳动力?而我们的有关部门,对此就没有办法么?顺手拈来一张《中国企业报》,上有石贵明先生的一篇文章,论及一件事:从5月9日起,北京市建筑行业须首先为所有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否则将受到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对15家外地施工企业的调查,每家企业每月为农民工支付的保费平均为19.88万元。文章说:在每月缴纳近20万元保险和最高1万元的罚款之间,估计所有的建筑企业均会找一个“责任人”来交万元罚款,而不会去支付近20万元的保费。违规成本太低,使我们面临政策执行的尴尬。如果大大提高违规成本,就完全可以确保农民工的利益,这原本并不难做到。我们是不是为他们考虑得太少了一点?

比如说,农民工进城有身份证还必须办理暂住证,而从未听说过大城市的人到乡村里时要办暂住证的规定,为什么同样的公民执行两种政策呢?这不是显见的身份歧视么?

比如说……

最近有人提出呼吁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出发点和用心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细一想,这样立法本身就有可置疑之处,法律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有单另针对民工的利益立法的必要么?这样做本身是不是就把民工当做另类了?因为我们已有的如《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各项权益的法律法规原本就应该涵盖了民工这一群体的,如果能对民工一视同仁,如果有关行政部门能够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对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涉及民工利益的现有问题应该大部分能够得到解决,只是我们的执法时漠视了我们的民工弟兄。

应该说,民工这一群体的出现已经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了,随着改革开放,它产生了至少二十七八年了,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对他们的权益保障仍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不能不值得我们深思。

2005年8月于心远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思考

这些年来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词组频频出现在我们的媒体中。如同疾病中有富贵病这一说法一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可以称之为权贵罪,因为它完全为官员权贵们所垄断了,普通百姓是与它无缘的。虽然法律上并无这样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足可以印证我的这一主观感受。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罪名呢,我就此请教过一位大学法律系的讲师,她说据她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没有见到哪个国家的法律中有这样一条罪名,据此可以说这也应该算是中国特色吧。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我对于法律学应该说是一个地道的门外汉,然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禁不住要对这中国社会的怪胎作一番思考。

思考之一,就是有没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在中国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国度中,财产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财富是物质生活的保障,所以没有人不重视自己的财产。无论是每天早出晚归辛勤劳作的普通劳动者还是腰缠万贯的富豪,人们重视自己的财产并不因为他拥有的多少而不同,至于处心积虑甘于冒着丢官坐牢以至杀头的危险去追逐财富的贪官,那一定应该是把财产看得比名节比生命还重要。中国有一句成语“如数家珍”,那是用来形容人们对某种事物的确切记忆,就是说人们记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自己家的宝贵财产了。所以说如果一个人特别是贪官污吏,如果说他连自己的巨额财产来源都不能说明,那肯定不是在自欺而是在欺人,比尔。盖茨有钱吧,李嘉诚有钱吧,你去问问他们,看他们能不能说明他所拥有的几百亿上千亿美元的来源?假如一个乞丐说不出自己身上仅有的一点钱是向谁讨来的那倒还符合情理,而一个公务人员家里藏着百万千万乃至上亿财富,竟然说不清楚来路,鬼才信这样的鬼话。所以说,根本不可能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只有来源不正的巨额财产,那些东窗事发的官员们之所以回避说明所拥有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就因为这来源是不正当的,我们的刑法将这部分定为非法所得,是再恰如其分不过的。我们可以推理,非法获取财产能有几种途径呢?不外是偷、抢、诈骗、贪污、受贿、走私、贩毒,这就是说,刑法早已为贪官们所谓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定了性,你那些说不明(或者干脆说不愿说明)的巨额财产,非偷即抢,非贪污即受贿,非走私即贩毒,岂有他哉?

思考之二,为什么贪官们总是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呢。

时下,每揭出一个贪官,除了查清的贪污、受贿事实外,住住总会带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我真就奇怪了,就说有一个两个贪官贪糊涂了,弄不明白自己所拥有的巨额财富是怎么来的,还勉强可以说得过去,怎么一夜之间所有的贪官都同时糊涂起来了,中国的贪官同时患上了非典型性健忘症了么?而且说不明来源的部分往往占大头,查清了贪污受贿的部分却只不过是“小意思”,他们总是竭力把自己的巨额财产想方设法往“来源不明”的名下靠,其原因当然不是他们真的糊涂了真的记不清自己的巨额财产是怎么“非法所得”来的,他们无非是看中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从轻发落的条文,如果承认了自己拥有的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只要一百万就可以掉脑袋,而装糊涂耍死狗拒不交待非法所得的来源,那就是几千万几个亿也最多获刑五年,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账傻子也算得明白。假设(注意,仅仅是假设)我们的刑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凡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统统按照贪污罪双倍处刑,我相信贪官们就再也没有一个说不清巨额财产的来源了。

思考之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是已经成为了众多贪官的“免死牌”和“保护伞”?

首先,我们的法律本身就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定为非法所得,却又不设上限,不论多大数额一律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同样是非法所得的贪污受贿盗窃抢劫量刑标准相去甚远,这岂不是宽此非法所得严彼非法所得么?法律的天平不是倾斜了么?

顺手拈来几则案例:

原河南省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在其家中查出44张存折共200多万元的存款,其中180万元本人无法说出合法来源。成为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李国臣被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原河南商城县公安局长谢声明受贿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96万元、美元6000元及港币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山西翼城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受贿88.8万元,并有人民币4067748.24元、美元87591.89元不能说明来源,山西阳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看了这些案例,很难让人不生发出“刑不上大夫”的感慨。

攫取、掠夺巨额财富的贪官,只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处二、三年徒刑,芸芸百姓当然有理由齿冷心寒。我们天天在高唱“加大反腐力度”,这样的处罚怎么能震慑犯罪?难怪有的贪官说:“查不出来好活一辈子,查出来难活一阵子”,这样低的犯罪成本,不正是这些年贪官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么?

一些法律工作者目睹了众多贪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庇荫下,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早有尽快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曾联名提交议案要求废除这一罪名。公众对于这一客观上袒护贪官的法律条文早有议论,要求修正或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认为应该对此罪名的定罪量刑作出修改,一种是保留此项罪名,但量刑时要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参照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规定,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三是对于持有不明来源巨额财产的贪官实用“举证倒置”原则,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你所持有的巨额财产为合法所得,就视为贪污受贿。我觉得这些非常具体的意见都合乎法理民意,也都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我们的刑法做出了这样的修改,那么我相信对于那些贪官和准贪官们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将大大加快我们的反腐进程。

(原载《山西文学》200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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