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县制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时期,至秦始皇时作为定制全面推行。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已开始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这有别于后来的县制。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行政建制却比县低。战国时,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逐渐形成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秦统一六国后,把全国分为36郡,郡下辖若干县。县分大小,万户以上的县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县长官称县长。郡县制由于直属中央,不受诸侯王控制,因而避免了春秋以来诸侯纷争的局面,有效抑制了地方割据,为以后历代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