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中期,为了加强中央对郡国的管理,汉武帝在公元前106年把全国除了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的地区分成了13个州部: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州、朔方。中央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辖区域,考察吏治、奖惩官吏、决断冤狱。刺史当时在国家的官制中地位并不高,但是在地方时代表中央,也可以监督诸侯王。刺史早期的权责虽重,但并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
刺史制度的确立,加强了中央对于地方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