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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争议解决法(6)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与民事诉讼法现状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彼此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性和有效性。即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才是有效的。

【小知识】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经济、贸易纠纷而制定相应的诉讼法律制度,因此在国际、国内商事活动中,如果出现了经济、贸易纠纷需要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

(2)主动性和决定性。即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的发生、发展与终结具有主动性,但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起着主导与指挥的作用,对诉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阶段性和整体性。即诉讼活动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是分阶段进行的,但这些阶段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二)民事诉讼法现状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在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改,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为使地方各级法院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作出的一个司法解释。

【想一想】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法院在适用时应遵循哪一个法律规定?为什么?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范民事诉讼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反映事实真相;处理民事案件,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为评判是非的标准。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6)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上述原则外,还有用本民族的文字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等。

二、民事审判组织与诉讼管辖

(一)民事审判组织

我国法院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体系相仿,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普通法院通常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专门法院主要有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专门法院相当普通法院中的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实行四级二审制,即一件民商事案件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即为终局。在普通和专门法院中为了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都设有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各级法院中进行民事、经济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

(1)独任制。适用独任制的人民法院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经济案件,并且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资料卡】

当人民法院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2)合议制。合议制是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民事案件的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有以下特点:①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②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③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人员必须具有审判员职务。

在民事案件第一审时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在第二审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时则要依该案件是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还是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来定合议庭的组成办法。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法定管辖

这是由法律明确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以下四种:

①一般地域管辖,即一般情况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小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②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规定如下: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h.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i.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即法律规定某些案件专门由规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管辖权。其具体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协议管辖。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上述四种地域管辖中有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则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裁定管辖

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其审判职权来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即法院对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时,依法定程序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即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方式确定下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采用指定管辖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想一想】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有什么区别?

(3)管辖权的转移。即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下级人民法院某一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法院审理本应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或者将上级人民法院某一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由下级法院审理本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任务2诉讼参加人与诉讼证据分析

任务案例一:

甲企业与乙企业因债务纠纷在法院打官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经济犯罪被逮捕,甲企业新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对张某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一概不承认,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请问:梁某的主张有没有道理?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某河上游有一家化工厂,其下游有一片张三承包的果园和李四承包的鱼塘。化工厂新上马了一个项目,该项目的防污处理设备尚未完工,但工厂为了抢占市场先机,遂决定提前生产该化工产品,所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由于张三用河水浇灌果园,李四则经常用河水置换鱼塘的水,从而导致张三果园内的果树与李四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张三、李四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该诉讼属于哪一种共同诉讼?为什么?如果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张三、李四的案件,张三不同意行不行?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某市甲商场对自己销售的大阳牌燃油机车承诺能够获准上助力车牌照,其开始阶段销售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大阳燃油机车确实上了助力车牌照,后该市车管所发现该车型的发动机为50CC的燃油发动机而非35CC,遂决定对所有购买该车的顾客都不予上助力车牌照。于是在此后购买这一机车的许多顾客到法院去起诉要求退货赔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于该年6月19日作出了相应判决。过了两年,有位顾客持一张两年前1月14日购买该机车的发票要求商场退货,商场不同意,其要求法院执行两年前的判决。

请问:该顾客的这一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李大贵生有三子一女,其妻早故,李于年初亦突然去世,遗有房屋四间。李之长子李刚、次子李德,以其三弟李洪在外地工作不需住房、小妹李芬早已出嫁为由,将上述四间房屋各分两间居住,李洪、李芬得知后,均主张自己有继承权,要求分得应继份额,其兄不允。于是李洪、李芬对李刚提起诉讼,并通知李德参加诉讼。在诉讼进行中,李家兄弟之舅父石昆以起诉方式要求参加诉讼,其根据和理由是大家争议之房屋已由李大贵在世时卖给自己,并有证据为凭。

请问:本案诉讼过程中,李刚、李德、李洪、李芬、石昆分别是哪一类诉讼参加人?

项目2—任务2知识点(一)

一、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及其范围

当事人是指因他人发生民商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法律资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则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只有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这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情况,原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个案外人,使其成为新的当事人接替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如合同纠纷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某公司并入另一公司而由该公司代替某公司继续进行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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