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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基本原则,并针对主体变更、工资支付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只有通过履行才能实现签订的目的,在履行中如果发现对实现缔约目的有所偏离或者对缔约要达到的目的有所调整时,可考虑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全面履行是基础,变更调节是补充。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目的是使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从而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不同的要求。而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确立的义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无法享受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劳动合同只有得到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才能得到实现。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第一,亲自履行原则

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第二,实际履行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实际履行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客观上不需要或不可能时,才能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当事人亲自履行。如果因为市场的变化,企业经批准转产或倒闭,已无法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应以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代替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全面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由自己承担的义务,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全面、正确地予以履行,而不得只履行其承担的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弃置不顾,或者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四,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应用提示】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鼓励“约定”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对不了解的条款,要向有关专家咨询。在现实案例中,比较容易引起矛盾的往往就在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经济赔偿等方面,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的约定内容。

【案例释解】

1.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薛某2000年与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被聘为副科级职务。2006年12月公司简编机构,撤销副科岗位,薛某处于无工作岗位状态。

薛某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安排工作,领导说没有干部岗位不能安排。薛某要求回工人岗位,从事原工种工作,领导一直推托。2007年3月11日,领导通知薛某去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回家等通知。薛某一直等到5月1日仍音信皆无。5月8日,薛某到公司询问此事,被告知岗位已满,公司安排其待岗。

无奈之下,薛某以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某公司安排其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在对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或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劳动合同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于有关系的第三方也有法律效力。任何第三方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格,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对于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自然人。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等组织或个体经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必须说明自身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或作虚假陈述;用人单位应该说明对录用者的具体要求和真实的劳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特别是劳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是将来要付诸实施的,不是用来欺骗劳动者的。

(3)平等自愿协商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在互相尊重对方的基础上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以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和政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鉴证或公证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除非合同约定需要公证或鉴证的,才需要公证或鉴证。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从而不能依据无效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特征是:

(1)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2)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但这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比如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某公司未对劳动者薛某作任何行政上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只是未安排劳动者薛某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属于严重违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薛某的仲裁请求,裁定某公司安排薛某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报酬支付及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与《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司法救济渠道,即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不必经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诉讼通常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生效后,在用人单位未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劳动者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物力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付出的代价太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支付令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不必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审理等繁冗程序,这就大大方便了劳动者维权。

【条文评析】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自己的劳动而应获得的收入,包括劳动发明的收入等。劳动报酬可以因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以及工作数量、质量等的不同而不同,但对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标准、数额、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等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各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由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目前国家关于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主要有:

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还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至于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劳动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人民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则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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