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农户生产活动缺乏组织,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不能符合市场要求,影响整个农产品流通的升级和发展。小规模的生产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和农业机械化与农业电气化的推广,这直接阻碍了农产品成本的下降和品质的提高。
因而,把农户组织起来,成立农户自己的合作社,让农户,抑或农户自己的组织掌握产销环节,成为生产资料和生产产品的供销主体,或许是维护农户权益的一个办法。进入到21世纪以来所提倡的农业产业化方针,其宗旨也是让农户从单一的生产者向产供销为一体的经营者转变。
通过合作社,农户可以更便捷地找到市场、打开销路,实现市场多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单个农户的联合体,合作社的信息、资源和市场拓展能力要大大超过原先单个农户的简单相加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规避单一农户势单力薄的困境,更方便地与流通商和销售商建立合作关系,为农户找到新的销售渠道。当前十分流行的“农超对接”模式即是产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销地超市直接交易的范例。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供销之间的交易成本得以减少,有利于价格的稳定与农民增收。根据罗纳德·科斯的观点,交易成本包含了交易准备阶段的成本和交易进行中的成本。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单个农户与收购商进行谈判接触,交易次数多,交易频率高,交易成本就越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户的代表,可以替代单个农户与收购商交易,减少交易次数,而达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的。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得以有效控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最终实现标准化生产。在合作社的引导和组织下,虽然形式上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没有改变,但是单个农户的生产被纳入了整体的规划当中,实际上是提高了土地的集中化程度。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行统一的生产管理,进而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合作社应该把农业生产从整体的经济环境中剥离出来,避免农业市场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具体来说,它应该要起到农民增收的作用,帮助农户进行生产资料的购买,市场的开拓以及技术的推广等。”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主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特邀理事冯开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总结道。亦即“合作”所在。
(三)访谈实录
专访合作经济专家冯开文
冯开文,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博士;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后。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农业经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合作经济学研究专家。
记者:在做调查之前,我们去了平谷几个村子进行调查,发现很多村子并没有合作社,或者合作社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相反,在网络上,却看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那么目前合作社的现状到底是怎样的?
冯开文:总体的趋势是在发展,目前国内的合作社有上万个,总体上是向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的,但是局部地区存在着合作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些地区的合作社水平较低。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在一些地区,现在正在开办农村小型信贷合作社,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用于鼓励这些信用合作社,它们主要用于医疗以及教育等。但是这种信用合作社目前发展规模仍然比较小,国家有一些顾虑,比如这会不会造成农村金融混乱,农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一旦不具备这种能力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再三考虑的。
记者: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的研究专家,您认为合作社的作用应该有哪些?
冯开文: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以及农业产业化的一个方式,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更加起到它的作用。尤其是目前正面临的经济危机,如何把农业生产从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剥离出来,合作社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应该说比较理想的合作社,它应该要起到农民增收的作用。同时可以帮助农户进行生产资料的购买,市场的开拓以及技术的推广等。
记者: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合作社相当于一个NGO”,您是否认可这种说法?
冯开文:这种说法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被广泛提出,但是现在已经不是很流行了。NGO是一种完全公益的非政府组织,它的特征就是完全公益。但是对于一个合作社来说,它需要运营下去,需要通过收益扩大规模,以吸引农户来加入,因而它的实质是一个企业,它应该是需要盈利的。只有盈利足够地多,它才能发展,才能保证农民的利益。
记者: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上,有一种来源于西方的模式,就是龙头企业带头联合农民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似乎不是很稳定,因为这个联合虽然可以解决合作社初期资金等问题,但是毕竟和企业相比,农民还是弱势的,并没有占据主体,您认为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究竟是否可行?
冯开文:公司加农户是西方国家比较常用的合作社组织模式,目前在我们国家也是广泛运用的。和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还有一种模式叫合作社+农户。这里的合作社应该是某个农民或某些农民发起建立的,这可以尽最大可能保障农民的利益,但它需要农民的素质足够地高,具有这种合作经济意识。公司+农户的模式也是可以运用的,但是前提是要平衡公司的盈利与农户的利益。
记者: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冯开文:这主要依靠合作社的几项重要的原则。第一是“社内非盈利原则”。
所谓社内非盈利原则,指的是合作社内部并不向农民盈利,合作社所有的盈余,除了部分留作运营资金以外,其他的按惠顾额全部分给农民,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农民的收入。合作社并不从农民身上盈利,而是在对外竞争中获得利益。通过这种办法,社员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利益连为一体,使农民更加关心合作社的经营成果。
第二就是民主管理的原则,这被称为“一人一票”制。农民要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每人都有一票的表决权,农民自己决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管理方式、市场出售价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社员的民主、平等权利,避免少数人利用股份或者权力控制合作社。
记者:但是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他们广泛使用股份制,每人的权利依靠股份大小来区分,这就违反了“一人一票”的原则。那么它是怎样做到平衡公司与农户利益的?
冯开文:的确,美国的合作社广泛运用股份制。但是它的股份也是有前提的,但每个人的认购股金不得超过合作社股金总额的20%,这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一股独大的情况。准确地说,它不是“一人一票”制,可能是“一人两票”或者“一人三票”制,但无论如何,它仍然没有脱离民主管理这个限度。
记者: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建立以后,曾经设想的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直没有建立,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冯开文:所谓的“有统有分、统分结合”,这个“统”实际上就是合作经济的理念。
这种经营体制没有形成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是我国缺乏合作经济的实际经验,很多东西只能摸索着前进,没有太多符合我们国情的,可借鉴的经验教训,这让我们走了很多弯路。第二是农民的素质普遍比较缺乏,农民合作社的意识比较薄弱,这使得我们在推广这一理念的时候遇到了很多的困难。第三是行政因素的干预。目前的农村主要是村委会的管理,但是联产承包制以来,村委会在经济管理上的功能弱化了,主要是行政管理,因而农村在行政上被村委会干预过多。第四就是我们的农村体制也没有十分完善。其实家庭联产承包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农民分散经营,每人经营的规模很小,这实际上就会出现一种“小农思想”,不利于合作经济理念的推广。当然,在农村、农业的制度建设上,我们目前很多专家都在研究可行性的制度,但是还没有一种完美的模型出现。
记者:我们发现,农民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合作社是否能够成功,现在对农民的教育上,我们有什么正在进行的工作?
冯开文:对于合作社的建立,农民素质的确起着很关键的作用,目前这种针对农民的培训有很多。农业部的很多专家在做一些培训,另外农业经济研究所也在做。这些培训主要针对于农民,目的是加强农民的合作理念,把他们的生产资料联合起来。另外对当地官员,农业部也在着手进行一些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