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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分则(27)

回到我们最初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对被告人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通知家属的情形限定了条件。一是被告人提出要求的;二是家属要求会见的。可是,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来说,如果被告人提出要求,而司法机关不准予会见,又或者明知被告人提出要求而故意不转达,被告人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制约程序。对于要求会见的家属,由于人民法院并不会将死刑复核的结果通知给他们。被告人的家属在不知道死刑复核结果的情况下,申请会见行刑前的被告人更不现实。所以,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肯定在被告人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绝对地负有通知被告人的家属并会见的义务。但是,根据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善良解释法律的观念,我们应该对这一问题采取肯定的态度。我们的法律应该允许在被告人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的家属并允许会见。

本案涉及集资诈骗罪。有网友将另外一起引起广泛讨论的吴某集资诈骗案与之进行对比。对比的结论是:同一案件,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别,本案法院对被告人曾某的量刑过重,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记者会回答了上述疑问。法院方面认为,曾某涉嫌集资诈骗达8亿多元,而吴某才有7亿元。由于曾某的行为,引发了3次群体性事件。显然,曾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判处死刑是适当的。对于量刑的适当与否,我们暂且不讨论。但是,至少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集资诈骗罪主要针对的就是民营经济。这个罪名的设立更是反映了我国民营资本的经济状况。吴某案和曾某案都暴露了我国民营资本行业的融资困难。如果融资没有出现问题,他们都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可是一旦出现问题,就面临着掉脑袋的风险。可以说,吴某与曾某案都是我国经济制度不合理所导致的。可喜可贺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始了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在此,我们也期待金融体制的改革能更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民营资本的合法化运行开辟一条道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七款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三十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宣讲要点】

当刑事判决生效后,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损害了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生效的裁判,从而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确存在错误,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但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诉的提请主体

所谓再审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其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本案。再审申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都可以成为再审申诉的主体。

二、再审申诉的提请理由

再审申诉只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多种方式之一。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起再审申诉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因为,提起再审申诉必须满足法定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当刑事判决存在错误或者法院审理活动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当事人再审申诉的理由会被支持。比如:刑事判决书中存在着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况;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

三、再审申诉的提请方式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提交申诉状、原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材料。如果辩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上交的材料不完整,人民法院会告知其补充材料。如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补充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申请。

四、再审申诉的受理机构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申诉。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申诉,通常由终审法院负责受理。如果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起申诉,或者直接交由终审法院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于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对于终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再审申诉人对第一审审理提出申诉的,可以交由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五、再审与原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提起再审申请的,由于判决已经生效,原则上不停止原判决与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罪、或者改判致使被告人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作此规定是出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如果此时不中止原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实际多服刑期的尴尬。

【典型案例】

聂某,男,河北人。被告人聂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1995年3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载明查实的事实如下:被告人聂某于1994年8月5日下午五点左右,骑自行车跟踪被害人康某,伺机图谋不轨。被告人聂某假装不注意将康某用自行车撞倒,然后不顾康某的反对,将其拽到公路旁的玉米地中。康某强烈反抗,大声呼救。聂某害怕被人发现,便用拳头痛击其头部致使其昏迷,随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强奸后,聂某用自己的上衣将康某勒死。尔后,聂某逃跑。公安机关带领被告人聂某指认了犯罪现场。经过现场勘验,警方发现了聂某埋藏在犯罪现场的衣物。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撞到康某,趁其不备,将其拉入玉米地内实施强奸行为。尔后,聂某又用自己的上衣将被害人康某勒死。被告人聂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法院判定聂某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离其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被告人聂某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死刑。

2005年,河北广平人王某被河南警方抓获。被告人王某供述了自己实施的多起强奸案。这其中就包括了聂某案中的康某。

相关媒体披露了聂某冤案后,舆论哗然。2007年,河北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故意杀人罪成立,死刑。但是法院未对王某供认的康某一事作出认定。王某以一审法院未对自己自首的情节进行认定为由提起上诉。2013年,王某案二审开庭。王某声称自己存在自首、立功的情节。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所供述的自己强奸杀害康某一事并未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自首、立功情节不能成立。

王某案一审宣判后,聂某的父母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父母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首先,被告人聂某在缺乏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被执行死刑,违反法律规定。其次,王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可以证明聂某无罪。最后,聂某在被审讯中,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聂某并非犯罪凶手,他是被屈打成招的。

河北高院也展开了关于聂某案复查工作,但至今仍没有来自官方的结论。

【专家评析】

聂某早在1995年就被执行了死刑。他的父母于2007年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诉。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本案中聂某的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审聂某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2条规定,当事人提起申诉的要提交申诉状和其他证据材料。本案中聂某的父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与相关证据材料,如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聂某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等

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本案中,聂某的父母提出了聂某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法院判决对于证据的认定尚不能做到充分以及存在新的事实证明聂某无罪等理由。聂某父亲的再审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第1项、第2项和第4项的情形。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本案是死刑案件。聂某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所以聂某的父母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诉。

需要指出的是,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存在诸多不同。第一、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与裁定;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法律判决与裁定。第二、再审程序的提起并无时间限制;二审程序的提起存在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法院就不可能启动二审程序。第三、提起再审的理由更加严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提起二审的理由相对较宽松。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都可以提起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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