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撤职案的内容要件有哪些?
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案,都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和要件。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等。撤职案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议案,也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和要件。监督法对撤职案的内容要件作了规定,即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撤职对象就是被要求撤销职务人员的姓名和所任职务。这是撤职案所直接指向的目标,一定要明确无误。撤职理由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或者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提出撤职案,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是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漠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等。前者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后者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判定是否需要撤职,既要考虑情节,又要考虑后果。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者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都是撤职的重要理由。
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证据等。事实是决定是否撤职的客观依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要对所指控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及后果等有明确说明。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应当真实可靠并且能相互印证。有关材料作为撤职案的附件,一并提交。
41.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如何处理撤职案?
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撤职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有关部门事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因此,一般情况下应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和事实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这实际上是为撤职设计了“冷处理”程序,以便有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在有关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主任会议要根据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等情况,决定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还是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待查清有关问题和事实后再审议决定。
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撤职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等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诉和辩护。申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口头进行申辩,二是书面进行申辩。如果口头申辩不方便,可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赋予被撤职人员申辩的权利,是撤职程序公正性的内在要求。公正程序要求,每个人在接受不利处分之前,都应当有申辩的机会。规定被撤职人员享有申辩的权利,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允许被撤职人员申辩,也是正确审议决定撤职的制度保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被撤职人员的申辩,有助于进一步查清有关事实和真相。如果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申辩中提出了否定撤职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核实。
撤职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如果没有对撤职案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意见比较一致,主任会议应当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为撤职案涉及对具体人的处理,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防止打击报复,因此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2.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人大工作,包括立法和监督工作,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职案,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党掌握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考察、选拔、推荐、任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由党制定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二是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是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党管干部,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职案,涉及对干部的监督处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首先,常委会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原则;按照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正确掌握撤职的条件和标准。对于严重败坏党的声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需要撤销职务的,应当坚决贯彻党委的意图,撤销其所任职务,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运用撤职处理决定,教育干部本人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理念。
其次,根据同级党委的建议提出和处理撤职案。“一府两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该级党委的处理建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管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是提请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清有关问题和事实,都应当获得同级党委的同意。
第三,撤职案审议决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提出了疑问,对是否应当撤职出现不同意见,以及申辩人提出了与撤职理由相反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等,并且足以影响到撤职案的审议和表决,应当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查证核实,或者说明情况,统一认识。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国家主席是怎样产生的?任期如何?
国家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选举的程序是,首先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交由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才能当选。
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国家主席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职务,不仅需要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家内部事务中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同时在国际事务中,以国家象征的身份代表国家的尊严和地位。因此,对于如此重要的职务,需要担任者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与工作能力,具备丰富的处事经验和成熟的人生阅历,只有到了一定年龄的人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为了防止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宪法对国家主席出缺、继任、补选和代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领导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国家主席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我国1954年宪法设立了国家主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予以取消,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这是健全国家体制所必要的,也符合全国人民的习惯和愿望。但是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同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第一,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会后还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没有这一职权。第二,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军队;现行宪法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公布法律。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国家主席不享有否决权,也不能将原案退回,要求重议。
(2)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发布命令。
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从事对外活动。
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其工作和国家主席的职责紧密联系,主要任务是作为国家主席的助手,协助主席工作。国家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三节国务院
1.国务院的性质是什么,它的地位如何?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1)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这是相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言的。在全国,中央人民政府只有一个,即国务院,它对外以中国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则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地方行政机关虽然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统一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的一种体现。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处理国家行政事务不能违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也不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未作规定或者未授予的职权。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具有最高地位,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是如何组成的,任期如何?
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