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是国务院的行政首长,全面领导和主持国务院的工作,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责任。副总理是总理的副手,协助总理开展工作。国务委员相当于副总理级,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各部部长是各部的行政首长,独立主持国务院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各委员会的行政首长,主持该委员会的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领导和主持审计署的工作。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根据宪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总理负责制、部长(主任)负责制的内涵是什么?
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部长、主任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总理负责制表现为:
(1)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包括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成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3)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部长(主任)负责制表现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的工作,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4.什么是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根据宪法第八十八条和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这一点同总理负责制并不矛盾,总理的最后决定权,应当建立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这是防止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将国务院的会议分为两类,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讨论决定问题。国务院全体会议包括了全体组成人员,人数达几十人之多,不便于经常开会,集体讨论工作,而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数只有十人左右,可以经常开会,集体讨论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实际上是国务院的一个核心组织。在实际运转中,还有一种会议形式,即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专题性工作,通常由总理主持,分管会议议题相关工作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这种会议举行的频率非常高,实际是国务院决策的重要形式。
5.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十七项职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些职权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这是国务院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方式,反映了国务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特点。行政措施,是指国务院为执行宪法、法律和履行国际条约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位阶低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是指国务院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而形成的文件。国务院发布的命令,是指国务院用于发布行政法规,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所采取的形式。
(2)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工作中需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作出决议的事项,有权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国务院所提议案的范围包括:法律案、预算案、任免案、条约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以及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这类职权包括: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4)领导和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各方面的行政工作。
这类职权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国防建设;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6.国务院的机构有哪几类,具体包含哪些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国务院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2)国务院组成部门。
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其中,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指国务院为了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履行特殊的职能而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目前,直属特设机构只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一家。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门事项的研究、发布,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六、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这些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国家信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等22个机构。
除了上述行政机构外,国务院还有一些直属事业单位,它们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国务院授权其中一些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等16个单位。
7.什么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分为长期性议事协调机构和暂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其中暂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就会适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其配置规格都是比较高的。一般由国务院分管领导担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有关国务院部办委局或者中央军委所属机关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成员。如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兼任,副主任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兼任,其成员包括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部、铁道部、商务部、卫生部、民航总局等国家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负责人。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当前,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