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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旅游官司怎么打(3)

在旅游事故纠纷发生后,旅行社与游客在对旅游事故认定和赔偿责任上往往分歧较大,谈判、协商通常很难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旅游机构往往希望通过“拖延战术”使这些纠纷不了了之。当旅游机构真正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知道该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为了将事态和影响加以控制,往往会主动提出协商的意向。在这样的情况下,游客是否应该接受邀请再次参加调解呢?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取证呢?

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在纠纷发生后游客自行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和调解的问题。应当说只要是调解程序,在方式和方法上都有相同之处。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仍然是两个,旅游损害事实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从旅游纠纷案件的实践看,如果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趋于相同的,在赔偿数额上则还有商量的余地。如果双方对于事实认定存在差异,则双方在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一定也是差异巨大,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样调解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如果在诉讼前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扯皮”不断,调解无望的,应当做出不再调解的决定。

如果游客确实不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不能够通过诉讼解决的(比如有部分游客碍于情面、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纠纷而不愿意起诉),在耐心与旅游机构协商的同时,不要忘记诉讼时效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的一年的时间,如果游客没有通过起诉立案,旅游机构又知道该情况的,旅游机构知道此时游客已经不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了,很可能向游客施加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因此,游客在积极参加调解的过程中,也做好旅游诉讼的准备,不要因调解而被动。甚至,游客可以以诉讼时效为由将起诉和立案作为向旅游机构施加压力的理由,将不利转变为有利,从被动转变为主动。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最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的计算标准为依据。由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在技术上存在“因人而异”的问题,因此,代理律师是不可能一下子给出一个赔偿数额的,所以,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由律师计算赔偿数额,如果没有聘请律师的,则需要自己对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粗略估算。

如果游客愿意调解的,还是建议聘请一个律师。由于律师是经常参加谈判、调解,熟知谈判和调解的要求和技巧。如果代理律师分析案件情况后,认为调解无望的,应当听从代理律师的建议,将纠纷的解决转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二、诉讼前证据的收集

在前面的介绍中中,已经提出了关于在调解的过程中取证的问题,对于没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来说,什么是证据、怎样取证都是问题。那么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旅游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

证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1.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份证明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的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说如果提交的证明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也无法证明法律事实。通俗地讲就是,通过这样的证据,能够充分联系到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关联性。

在法律的诉讼思维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很高的,绝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所认为的“理所当然”。根据证据与案件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在法学理论中,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单独一个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旅游侵权行为是由谁造成的。

从直接证据的构成条件看,如果游客通过一个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侵权事实情况,该证据就可以认定为“直接证据”。比如,导游员自己承认在导游服务过程中,与游客发生肢体冲突、打伤游客,这就是所说的直接证据。也只有这样的证据才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旅游纠纷法律实践中,这样的证据是很少的。除非案件损害事实非常清楚、或者旅游机构对于自己的过错“供认不讳”,才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这样的证据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证据。旅游机构不会这样直接承认自己的行为过错。

从我们对于直接证据的分析中,游客对于什么是“直接证据”也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法律的思维是一个严格逻辑的过程,“拒绝任何合理的推定”。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游客在参加到旅行团之前身体是健康的,经过旅行后、由于旅行社服务不到位,游客出现了摔伤、骨折等损害后果。这就说明有可能是旅游机构的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造成了游客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仅仅有这样的“证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旅行社的行为过错的,游客还需要提出新的证据来证明损害行为的存在。比如线路不熟悉、对当地气候变化没有重视、景区出现地质灾害而不知晓等。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要经过推理。旅游纠纷诉讼中很大一部分纠纷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根据法学证明理论和旅游纠纷司法实践经验看,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旅游侵权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同时,这也是一个成为证据的基础要求。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旅游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险情的发生、救助方案、损害后果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游客在日常的检查中,身体一直都很健康,不存在某种疾病。只是在最近的一次旅游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出现某种疾病。从对旅游机构的管理上存在“疏漏”,在对餐馆的考察、监督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上不按照规定执行。从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考察上看,旅游机构雇佣无证人员对游客进行导游、承运服务,在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不熟练、造成事实上的损害等。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游客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通常情况下游客能够获得的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在取得的证据中,各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旅游诉讼的技术性,也是旅游诉讼证据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看到了法律思维是一个严格逻辑的过程,“拒绝任何合理的推定”。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存在第二种可能性,哪怕这种可能性很小。“推定”就是一种推测,仍然属于不能够确定的事实。事实不能够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这样的推测无法得出让人心服口服的判决结果。

从旅游法律证据的事实看,同样的损害后果存在很多的损害方式。告知的不足、防护不到位、选择的酒店没有资质、食品采购不安全等,都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单纯从行为过错上直接认定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会存在巨大困难。因此需要将因果关系联系起来,才能更加清楚整个案件的事实。

我们需要用法制来治国,但绝不是要用法律来激化社会矛盾。法律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游客能够更为客观地分析问题,以一颗平常心去对待诉讼的结果。我们的社会才能呈现出一片和谐的景象。

第四节诉讼程序流程和诉讼技巧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诉讼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诉讼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本节中我们首先对一审普通程序做出介绍。

我国的诉讼法中对于相关的诉讼程序明确地做出了规定。下面我们就对诉讼中的相关程序做一下介绍:

一、审理前的准备

1.起诉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旅游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旅游机构,被告旅游机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旅游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游客。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的告知、调查

人民法院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旅游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游客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游客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游客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旅游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会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这个时候对于那些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当事人来说,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旅游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时,要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该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其实,有一些旅游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就可以做出审判,因此可见,证据是十分重要的。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游客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庭审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人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也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程序

绝大多数的游客对于诉讼程序的了解都不多,下面就将完整的诉讼开庭程序介绍给大家,虽然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上会有差异,但是,每个案件的程序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因此,游客在诉讼前对诉讼程序做一个基本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游客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可以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道。从旅游事故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法院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要旁听庭审过程的,游客应当及时咨询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游客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在法院的安监部门办理登记后,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拍照、做记录等。旁听者没有原告资格,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旅游事故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在旅游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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