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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旅游官司怎么打(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游客或者死者家属在丙地发生交通事故,对甲地的旅行社和乙地的承运公司提起诉讼的话,游客或者死者家属可以选择甲区的法院,或者乙区的法院、丙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进行诉讼。选择甲、乙区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律依据;选择丙区的法院是以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其法律依据;三家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是旅游侵权行为法律管辖的特别规定,游客或者死者家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诉讼费的收取规则

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对于原告方来说,实际上就是“多退少补”的过程:如果胜诉,诉讼费予以退还;如果完全败诉,不再缴纳;如果是部分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由原告、被告双方分担。

(二)诉讼费的计算标准

2013年,新《诉讼费缴纳办法》出台,根据相关规定,旅游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三)诉讼费速算表

由于诉讼费的缴纳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按照分段累计计算的,作为没有接触过法律的游客或死者家属来说,计算起来有些困难,因此,给大家列出一个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按照这个速算表,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可以很容易的自己计算出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了。

(四)旅游纠纷诉讼费缴纳的减、免、缓

按照我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在立案的时候,可以只按照全部诉讼费的一半收取;如果案件可以在三个月内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则不再收取另一半诉讼费;如果案件不能够通过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则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程序由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并要求原告方补交另一半诉讼费。但是,在旅游纠纷诉讼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由于旅游诉讼的技术专业性,往往需要“鉴定”(包括了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认定等),其诉讼程序的时间往往要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因此,在立案时,有的法院要求缴纳全部诉讼费用,而有的法院要求缴纳一半诉讼费。所以,游客或死者家属在准备起诉时应当准确计算诉讼费用,并且建议带全额诉讼费,避免由于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而没有得到立案,或者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交纳办法,充分考虑到部分游客或死者家属的经济条件,特别规定了可以申请“诉讼费缴纳减交、免交、缓交”的情况。所以,如果游客或死者家属在诉讼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可以在立案的同时申请减、免、缓缴诉讼费用。

同时要说明的是,该申请手续是比较复杂的。往往需要游客或死者家属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近期开出的、证明游客或死者家属经济困难,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需要巨额后期治疗费用;同时需要由上述部门,或者相关单位、部门开具的,证明游客及其死者家属确实需要法律救助的“救助函”。通常情况下,立案的法官是没有权利直接决定“减免、缓缴”的,往往需要由受理案件的法官所在法庭(民一庭,民二庭等等)的庭长,或者该法院的院长决定。法律规定案件可以先行收费,但是否减免、是否最终受理,在立案当时是不确定的。由于各个地方对于“生活困难”的标准、“法律援助”的标准要求不同,对于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也不同,因此,具体的事宜建议游客或死者家属在立案前向立案法官咨询。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所谓的“时间”是指法律条文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期限、时效限制”等。那么在旅游事故纠纷诉讼中,法律对于这些“时间”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

1.人身伤害时效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就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同时《民法通则》又特别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游客及其死者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比较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时间。

该法律的设计是有其自身考虑的。一般游客身体受到伤害(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溺水等)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旅游诉讼解决纠纷;在情理上讲,游客身体受到明显伤害、游客或死者家属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受害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时《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又更加详细地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受到的伤害明显的,游客及其死者家属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就应当到法院去起诉;如果在治疗完成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游客及其死者家属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间。

举个例子:如果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接待的过程中,游客发生了骨折的损害结果,游客自己很清楚,而且损害后果就是因为旅行社的行为造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如果同样是骨折伤害,造成的是不完全性骨折(医学术语为:青枝骨折)。回家后几日内发生完全性骨折,经诊断证明是由于本次旅游骨折造成的。那么,这位游客的诉讼时效就是从这次检查之日起计算。因为,从这次检查开始他已经知道了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从知道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对于游客或死者家属来说,在处理旅游纠纷过程中,应当首先审查自己的诉讼时效,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旅游纠纷案件,游客或死者家属已经丧失了旅游诉讼的“胜诉权”;如果游客及其死者家属仍然执意通过诉讼解决的,法院受理案件审查诉讼后,将以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游客或死者家属对该裁定不服上诉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再次审查诉讼时效,将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当游客或死者家属要求申诉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也就是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仍会给予立案的,但是,不会进入实质的诉讼程序。

如果已经法律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那么只能通过调解解决旅游纠纷了。这种情况下,游客或死者家属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只能降低赔偿数额的要求,接受旅游机构提供的赔偿数额。这样的话,游客或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2.最长诉讼时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给予保护了。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游客一直不知道受到侵害的,在最初受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他都可以在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起诉。如果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内,都没有发现受到侵害、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其权益。我国的民诉法解释也规定,游客及其死者家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查明事实后,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为终审判决。所以在这二十年内都没有发现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现身体受到伤害后的一年内没有起诉、立案的,游客或死者家属将不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维护其权益。

遇到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仍然要求旅游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旅游机构将不再具有民事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最多只能给予“道义上”的抚慰金。

3.诉讼时效的“缓冲”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将要到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包括起诉、立案、提出赔偿要求等),诉讼时效暂时中断。从暂时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时效马上到期了,在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准备立案诉讼的时候,当地出现了地震、洪水、暴风雪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是战争及内乱等社会危机,致使游客及其死者家属不能够到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赔偿的,那么遭受自然灾害和社会危机的这段时间内,是不计算到诉讼时效的期间里面的,在自然灾害和社会危机结束后,诉讼时效的时间才继续计算。这样就延长了游客及其死者家属要求法律维权的时间,方便了诉讼。

如果游客或死者家属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提起旅游诉讼、游客或死者家属向旅游机构提出赔偿的要求或者旅游机构同意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从这一个时间开始,重新计算一年。也就是说,有上述三个行为之一的,就可以再延续一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不同的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解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仍然是一年的诉讼时间,不会超过一年的总时间;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出现是偶然事件,不可能多次出现,所以不可能有多次诉讼时效中止。而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没有总时间为一年的时效限制,中断后可以重新计算,并且可以多次中断,完全可以超过一年的时效限制。

在此提醒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如果向旅游机构提出了赔偿要求,旅游机构也答应了赔偿的要求,但是如果在旅游诉讼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游客及其死者家属曾提出过要求、旅游机构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推定为诉讼时效仍在继续,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不可以延长。因此,游客及其家属在提出诉讼赔偿要求时应当保存证据,否则,就丧失了诉讼维权的机会。

4.时间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游客的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该法条严格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旅游诉讼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游客在某一次复查、健康查体时已经发现了旅游损害事实的,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一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或起诉的,这种情况下游客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前面已经向大家介绍,如果是发现多年前的旅游损害的事实的,从发现损害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年的时间游客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损害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游客及其死者家属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所以,从旅游纠纷诉讼的法律实践经验看,如果要通过诉讼解决旅游纠纷的,在诉讼前一定要计算好诉讼时效的期间,不要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错过了诉讼维权的时机,以致得不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诉讼前的准备

如果旅游纠纷已经经过法院立案,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游客在法庭上会遇到怎样的法律程序,每一个法律程序,游客应该怎样去应对?在本节的内容介绍中,我们会详细地告诉游客,旅游纠纷诉讼有哪些程序?每个程序的内容和诉讼目的是什么?游客在各个程序中怎样应对?通过本节的介绍,希望游客能够明确程序的设置和应对方式,在旅游纠纷诉讼中有的放矢,从容应对。

一、诉讼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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