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一则消息,说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布了一个《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原创作品稿酬被提高了三到五倍。这份稿酬修订意见是在一九九九年版本基础上作出的。意见中,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拟为一百至五百元,翻译为每千字八十至三百元,改编作品为每千字三十至一百五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十至三十元。此外,作者出书的版税率也从一九九九年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十,涨到了此次意见中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看到这则消息,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国家机关发布工作性质的文件,如此脱离实际,实在令人费解。
如所周知,中国大陆目前涉及稿酬的具体单位,主要是出版社和报纸、杂志社。而这些单位在近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中,多数已经转为企业,尽管事实上中国的这些企业距严格意义上的企业还有距离。但在实际经营中,这些单位基本是以企业模式运作的。因为中国的出版制度宥于国情,与世界通行的出版制度有本质不同,它还是一个在制度上完全由国家垄断的行业。但在文化体制的改革中,具体到实际运作中,中国的文化出版事业已发生了一些变化,简单说,就是在国家垄断前提下,出版经营单位本身还是获得了相当程度经营方面的灵活性。
如果了解这个时代背景,我们就会发现国家机关发布这样一个文件,且不说它是否符合实际,单看它的条文如此脱离中国现实,实在有损国家机关尊严。这个标准就如同国家给一家企业的产品制定价格,实在可笑。道理非常简单,这十多年来,凡经营好的出版单位,哪一家是执行千字三十元稿费标准的?凡经营不好的出版单位,又有哪一家能按时发得出千字三十元的稿费?
一个极为简单的事实是国家根本没有必要制定这样一个形同虚设的标准。凡依赖国家的出版单位,比如目前多数由作家协会办的文学杂志,不要说千字三十元,它早就连十元的标准也发不出来。因为它不是严格的经营而是国家扶持的单位。那么在不改变国家拨款数额前提下,制定这样的标准不是自欺欺人吗?而已经走入市场的出版单位,早就是按市场的规律在运行了。请问韩寒、郭敬明的书何时按以前的稿酬标准执行过?
国家制定稿酬标准是典型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如此脱离中国现实的思维早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稿酬标准,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