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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法规文献(1)

泾源县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泾源县人民政府2009年9月10日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泾源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其住房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泾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泾源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局与环境保护局为泾源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发改、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廉租房配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10%的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政府按成本价收购)。

第五条 因规划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廉租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节能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用地由政府划拨供应,优先安排。规划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生活、就业便利。

第七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发改局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审核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立项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合同不符者不予立项。

第九条 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保证住房工程质量。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审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备案;在提出规划条件时,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房屋对外出售。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维护等义务。按照拥有产权比例缴存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作为国有资产,由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统计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标准(起步为低保收入标准);

(二)申请人必须是泾源县城镇居民户,且为常住人口;

失地农民进城居住三年以上,其在农村的住房及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收归集体所有的也可申请。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实际使用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子女有住房,因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无房居住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五)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五年内没有购置、转让、赠与房屋也没有宅基地的无房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倒塌或房屋转让的无房户,可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享受廉租房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泾源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泾源县人民政府2009年9月10日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局要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由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2009年3月23日发布)

泾源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泾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泾源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泾源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泾源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泾源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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