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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行政篇——与政府打交道(4)

【法律解析】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作出裁定,法院的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但其执行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的的情况。《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乔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案例】

陶某于2006年3月18日收到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午到工商局要求听证时,被工作人员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工商局支付了第一次手术费,但不肯付第二次手术费。陶某于2008年1月21日向工商局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没有回音,便于2008年4月1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陶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陶某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法律解析】

陶某向法院起诉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工商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陶某身体伤害,工商局应依法确认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赔偿。陶某应当先向工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而陶某向工商局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陶某的申请并未超过此请求权时效。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警察可以随便搜乘客的身吗?

【案例】

公交车上有一个女孩子大喊:“车上有小偷!”此时,一个年轻男子突然喊话,声称自己是警察,并出示了警徽,同时要求司机不要停车。随后,这名警察开始在车上走动,并逐一搜查车上乘客的随身物品,甚至搜身。警察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警察的做法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警察搜身权的问题,是十分敏感的问题,法律上确实规定了警察不能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一般认为对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采取搜身。但是,从程序上说,一般女性由女性警察搜身的规定是可以肯定的。

本案中,该警察的行为的确不好判断,但是,如果车上有女性乘客,则这名男性警察不能对其搜身,否则就是非法的。中国的社会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很多问题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遭遇抢劫向警察求助被拒怎么办?

【案例】

周某是某派出所的人民警察。一天,周某休假,便约了女朋友到某餐厅吃饭。在去餐厅的路上,周某看见有一个年轻男子正在抢一位老人的手提包,老人大声地呼救。周某没理会,转身走了。非工作时间内,警察就不是警察了吗?

【法律解析】

周某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在非工作时间,警察遇到其职责内的紧急情况,也应该履行职责,否则就视为行政不作为,要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老人的手提包被抢,通过老人的呼救,周某就应该明确这是一宗抢劫案。此时,身为警察的周某应该履行警察的职责,追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周某没有理会此事,这显然是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沈某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警察法》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警察可以抓捕精神病人吗?

【案例】

张某因与同学打架而被学校处以记大过的处分,再加上被女朋友抛弃,痛苦万分的张某经受不住打击,精神失常了。张某的家人把张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张某跑出了医院,要找女朋友报仇。精神不正常的张某举着刀在街上乱晃,警察闻讯赶到后,将其制服并拘捕。张某是精神病人,警察也要抓吗?

【法律解析】

即使张某是精神病人,警察也会将其拘捕。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本案中,张某是一个精神病人,其家属没有看护好他,致使张某在大街上持刀乱逛,张某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街上的行人威胁太大,警察可以对其采取约束措施。但是,警察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在拘捕后,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法条链接】

《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交通救助不当导致的伤亡,交警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某城际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撞倒了路边的围栏,卡在了隔离带上,随后有6辆车避闪不及,全部卷入其中,现场混乱不堪。接到事故报告,交警大队警察与医护人员到现场实施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交警与医护人员配合不当,致使伤者不能及时地被移出事故现场接受急救,最终导致5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交警与医护人员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交警与医护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地赶往现场,实施救助,保护现场,勘察现场,这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警察和医护人员居然配合不当,没有很好地掌控局面,导致了救援行动的迟缓,使伤员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最终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这是警察与医护人员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受害人的父亲可以代其要求行政赔偿吗?

【案例】

姚某是一个聋哑女孩儿的父亲。由于规划建设局违法行政,强制拆除了姚某和女儿自谋职业自建的报刊亭。之后,姚某的女儿外出寻找工作至今下落不明。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判决认定规划建设局属于违法行政。姚某可以向规划建设局要求行政赔偿吗?

【法律解析】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挟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姚某不具备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即使姚某女儿下落不明,姚某也无权要求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的家人可以代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吗?

【案例】

李某的丈夫和几个人在邻居家赌博。23点左右,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的举报后来到邻居家。李某的丈夫为了逃避抓捕,试图逃跑,但被民警抓住。之后受到一顿拳打脚踢,致使头上身上多处受伤,在医院一直昏迷不醒。李某应该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李某是否能以赔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了侵害被害人权利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当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所以行政赔偿请求人应该是李某的丈夫,李某不能以赔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他的代理人。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被警察征用的车导致损坏,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

周某开车到市中心的商业街附近购物。刚刚将车停稳,一个年轻男子就冲上来,向周某出示警徽,并要求征用周某的车抓通缉犯。周某还没有反应过来,年轻男子就跳上车,开走了。周某急忙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经核实该男子的确是刑警,也确实在执行公务。但是,在追缉通缉犯的过程中,周某的车被撞坏了,周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周某可以要求赔偿,公民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法定的权利,如有侵犯的行为,应当做出相应的赔偿。警察追缉犯罪嫌疑人,是一种紧急事务,情急之下,使用公民的私人工具追缉犯罪嫌疑人是被法律允许的。但是,事后一定要及时归还,如果造成了损坏,也应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赔偿,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如果周某提出的支付赔偿的要求被拒绝了,周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在执法中警察对公民财物造成损坏,应当赔偿吗?

【案例】

某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某小区有人进行赌博活动。警察赶到某小区某单元房后,扣押了包括赵某在内的3名男子以及所有财物,包括现金和两台笔记本。在调查阶段,这些财物由公安局进行保管。公安局内的一名警察私自将扣押的一台笔记本取出并使用,由于不会使用,导致笔记本烧坏了。此案经过调查,证明赵某等人没有赌博,在取回财物时,赵某发现一台笔记本坏了,便要求公安局赔偿。公安局该对此做出赔偿吗?

【法律解析】

公安局应该对此做出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会出现很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国家就制定了相应的赔偿制度。

本案中,该名警察违反规定,擅自将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取出并且使用,结果使用不当烧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该依照《国家赔偿法》做出行政赔偿。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追捕罪犯时,警察开枪误伤人质怎么办?

【案例】

在某市中心繁华的大街上,突然出现枪响,群众惊慌地四散奔逃。混乱的人群中,一个年轻男子举着枪大喊:“全都趴下,我是警察!”边说边向前方不远处一持枪男子开枪。前方的持枪男子正挟持一名女性人质向市中心花园逃跑,为了不使犯罪嫌疑人逃到花园,警察便果断地开枪,结果将人质打伤。这种情况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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