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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7)

【法律解析】

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本案中,医生宋某的行为显然没有恪守职业道德,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如果情节严重,应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有哪些规定?

【案例】

2006年8月,郭某因骨科疾病在某医院进行治疗。可在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后,郭某的两只脚就此失去知觉。后经鉴定为下肢瘫痪。随后,郭某的家人在医生的办公室里发现被医生涂改过的病历,趁医生不注意将涂改后的病历拿去复印。然后起诉该医院,并提起要求复印医生的会诊意见。患者能要求复印哪些病历呢?

【法律解析】

可以要求复印一些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但不能要求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所以,本案中郭某的家人要求复印医生的会诊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院伪造病历侵犯了患者的哪些权利?

【案例】

盛某到某医院作胆囊摘除手术。一年后,盛某偶然听说医院在手术中发现他左肾积水,也一并予以切除了。盛某找到医院,院方向他出具了病历记录,是由盛某父亲签字的。而其父却称自己从未见过此病历,也未签过字。经字迹鉴定,签名并非盛某的父亲所写。请问,此案中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盛某的哪些权利呢?

【法律解析】

生命健康权及知情权。生命健康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任意处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此案中,医院伪造病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协议达成后还能反悔吗?

【案例】

农民柯某因做完手术后纱布被误缝在体内而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柯某5000元,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反悔。拿到赔偿款后,有朋友说柯某要少了,他至少可以拿到3万元的赔偿。于是柯某到法院起诉。医院辩称双方已达成协议。那么,医疗纠纷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还能反悔吗?

【法律解析】

可以。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达成医疗纠纷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相比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医院能拒绝进行尸检吗?

【案例】

莫某2006年10月因急性阑尾炎住进某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手术中莫某不明原因死亡。医院的结论是属于正常死亡,而莫某家属对死亡原因有怀疑,要求进行尸检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医院拒绝进行尸检并拖延时间。莫某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医院可以拒绝进行尸检吗?

【法律解析】

不能拒绝。法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本案中,莫某死于手术台,其家属要求进行尸检,医院拒绝进行并拖延时间,应当承担死因不能正确判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家属对死者尸体逾期不处理,医院可以私自处理吗?

【案例】

宗某患急病进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妻梁某交纳了尸体存放费。一个月后,当梁某及其亲属为宗某办理尸体火化时,发现宗某的尸体不见了。医院对此的解释为:死者家属在10天不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处理,也不交纳尸体保管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医院可自行处理。医院的说法能否成立呢?

【法律解析】

医院的说法不成立,医院无权私自处理死者尸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者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医院能否擅自解剖尸体?

【案例】

2007年8月,应某的父亲因病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曾会同另一家医院的专家为应某父亲诊治,双方对病情诊断存在分歧。之后应某父亲的病情恶化,最终死亡。医院为了弄清病情,擅自对尸体进行了病理解剖。请问,医院能否擅自解剖尸体?

【法律解析】

医院不能擅自解剖尸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清楚者进行病理解剖时,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本案中,医院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就擅自解剖尸体,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第三款 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论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手术后纱布被遗留在患者体内,医院要赔偿吗?

【案例】

2006年8月,江某在某医院产下一男孩。此后,江某总感觉下身疼痛,不能行走。随后,江某到某妇科医院诊断,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原来由于其生产时宫颈出血,当班护士便将一块纱布摁在其流血处为其止血,忘记取出,江某因此患上严重的阴道炎。针对这一结果,江某向其生产的医院讨要赔偿。医院应当赔偿吗?

【法律解析】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护士将纱布遗留在江某体内,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规范,其行为有明显的过失,并且造成了江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产前检查错误导致孕妇生下残疾儿,医院赔偿吗?

【案例】

颜女士怀孕期间进行了5次B超检查,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正常外,其余4次均显示胎儿结构不正常。但诊治医生每次都是随手注明“B超显示正常”。颜女士十月怀胎产下男婴,却发现婴儿没有右下肢。颜女士遂以医院侵害其“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解析】

医院应当赔偿。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现胎儿异常后,应当能够预见到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会导致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作进一步的产前诊断,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最终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到多家医院诊疗导致事故的,应如何主张赔偿?

【案例】

2008年6月,房某觉得身体不适,一周内先后去了三家医院诊疗,但结果未明。一周后又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颈髓受损,需要手术治疗。房某认为前三家医院诊断不明,延误了其治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前三家机构的确存在诊断不明的过错。但是,任何一家的行为均尚未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房某应该如何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

应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盘考虑,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医院过失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案例】

易某与人打架,被砍伤肩部。医院在对其创伤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因未将断裂的肌腱完全缝合,造成易某功能障碍,易某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将未缝合的肌腱重新缝合才能达到康复的目的。易某能否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呢?

【法律解析】

易某能要求医院赔偿。易某第二次手术是由于第一次手术的过失所引起,进行二次手术的费用将由医院承担。对于赔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岁女孩被误诊为性病,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

5岁的小女孩芳芳因屁股红肿,被妈妈带到医院诊治。医院的化验结果为"淋病"。对芳芳的父母进行化验,结果均为"淋病"。一家人去另一家医院检查,结果却一切正常。但他们一家人名誉却因此遭受损害。本案中,误诊患者为"淋病"的医院应负什么责任呢?

【法律解析】

医院应当为芳芳一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其损失。作为医务人员,必须为病人保密,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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