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一位同仁说:前不久,在一次出版社之间图书编校质量交叉检查的通气会上,有人批评参与质检的某副编审,说是他“对少儿类读物的质量检查使用了科技类读物的标准,竟然认定某少儿图书中的‘寸’为差错,非要人家改成‘厘米’不可……闹了个大笑话”云云。可是,不瞒诸位说,我听罢这个“笑话”,却怎么也笑不起来。
为何“笑不起来”呢?是“笑神经”出了什么“故障”吗?当然不是。何妨坦白地告诉诸君:我之所以“笑不起来”,那是因为,某副编审“闹”的这个“笑话”其实并不可笑。换言之,他压根儿就没“闹”什么“笑话”。
众所周知,“寸”亦称“市寸”,是一种市制长度单位。它与法定计量单位“厘米”的换算关系是:1寸=3.33厘米。应当承认,市制单位曾经长期为我国人民所习用,在人民生活中影响很深。尽管如此,鉴于使用市制单位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及其他因素,国家已经于1991年明白晓谕,停止“里”“丈”“尺”“寸”“分”的使用,并在关于法定计量单位的国家标准中明确了它们的“废弃单位”身份。对此,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出版专业实务》(初级)说得很明白:“市制单位‘里’‘丈’‘尺’‘寸’‘斤’‘两’‘钱’‘亩’‘分’等在一般情况下不应使用,但是在普通读物特别是以农民为对象的读物中,土地面积的市制单位‘亩’‘分’在表示小面积时暂时还可使用。对这类读物,在保留市制单位的同时,编辑要添加上其与法定计量单位公顷(hm2)和平方米(m2)的换算关系说明,以尽早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
那么,除了上述“一般情况”,还有没有可以使用“寸”“尺”之类市制单位的“特殊情况”呢?有的。例如成语“三寸不烂之舌”中的“寸”,“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中的“尺”,以及古诗、古文中的市制单位,都可以而且应当“原封不动”,既不必也不可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这类似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阿拉伯数字的适用范围——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社会人文科学出版物;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并可制定专业性细则);文学书刊和重排古籍除外。因为,如果将古诗“飞流直下三千尺”中的“尺”换算为“1/3米”,继而将原文改为“飞流直下一千米”,那就不是唐诗,有点不伦不类了(此处,有必要一提的是:“尺”的历代定制不尽相同,且都小于近现代的“尺”的长度,因此,唐代的“三千尺”并非等于“一千米”,而是小于“一千米”的)。假若“寸”“尺”这些字眼出现在少儿图书的书稿里,作为计量单位,那就需要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作为古诗文中的单位名称,则需要添加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说明。不如此,则既不足以使少年儿童明白地知道其为废弃单位,也不足以使少年儿童大体地知道其“来龙去脉”。在《出版专业实务》(中级)“编辑加工整理的内容”一节中有一条曰“规范统一”,说的就是稿件的语言文字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范,量和单位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数字用法,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标点符号用法,简化字、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等规范化方面的问题。
必须强调指出:贯彻法定计量单位并不是科技书刊的“专利”。《出版专业实务》(初级)指出:“稿件中的计量单位应按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1993)以及13个关于各专业领域中量和单位使用的国家标准的规定统一。”这里所说的“稿件”,指的应是除重排古籍、文学书刊之外的各类稿件,少儿类读物没有理由例外。不唯不能例外,只怕还应当更加坚决地贯彻法定计量单位才是。为啥?因为少年儿童的头脑中还没有建立起“市制单位”的概念,对“寸”啦、“尺”啦、“亩”啦、“分”啦,他们大多还“不知其为何物”,俨如“一张白纸”,“好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正因为如此,出版物有理由从一开始就传递给他们正确无误的信息,而没有理由先向他们传递错误的、过时的信息(包括已经废弃的市制单位),然后再费力劳心地予以纠正。岂不闻,少年儿童一旦接受了错误信息,就很难从记忆中抹去?
综上所述,认定少儿读物中使用“寸”为差错,主张将“寸”化为“厘米”的态度和做法,实乃理所当然,无可厚非。那些“闹了笑话”之类的责难,可以休矣!
(原载《科技与出版》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