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编辑加工的原则之一,“多就少改”大约已经是业内人士的共识了。然而,为什么不能“多改少就”,而非得“多就少改”不可呢?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里说:因为这样做,“不仅可以尽可能多地保持原作的风貌,而且可以大大减轻编辑的工作量”。窃以为,还可以补充一条理由(而且也许还是更为要紧的理由),那就是:编辑所加工的是别人(作者)的作品而非编辑自己的作品;作品署着别人的姓名而非编辑自己的姓名。
遗憾的是,对别人的作品滥施刀斧的编辑,从前就有,现在依然不乏其人。早在1925年,鲁迅先生就曾在《望勿“纠正”》一文中批评过《花月痕》的陶乐勤标点本,说是“陶君于石印本的错字多未纠正,而石印本的不错字儿却多纠歪了”。在提及陶本将秋痕“突见痴珠,便含笑低声说道……”和“痴珠笑道……”里的“笑”字改成了“哭”字时,鲁迅先生指出:“他们俩虽然都沦落,但其时却没有什么大悲哀,所以还都笑。而纠正本却将两个‘笑’字都改成‘哭’字了。教他们一见就哭,看眼泪似乎太不值钱,况且‘含哭’也不成话。”十多年前,某编辑代表自己所供职的报社向漫画家方成约稿。方成按时交了稿,文章也按时见了报。但是,1 400字的文稿,排出来的铅字却只有1 000个。版面所限,有所删减,这倒也不足为怪。奇怪的是,方成“头到尾读了三遍,才发现1 000字里只有第二段开头16个字是自己写的;此外,没有一句是原文”。感慨之余,方成在一篇题为《编辑的幽默》的文章里言道:“一篇别人写的作品要加进自己98.4%的字数而不署自己的名字,这种幽默也是世间少有的。”对这种现象,《编辑之友》里有一篇文章评点得极中肯:“有的编辑对文稿下署名的深层含义所知甚少,总是盲目地习惯于用自己的语言去‘修正’别人的语言,用自己的风格去‘划一’别人的风格,于是,在这样的编辑负责编辑的专栏和专版里,出现的总是一个面孔和一种调门。这种面孔和调门当然就是一个人的——尽管有多种不同的署名。”笔者不才,将这种“幽默”的同道好有一比。比作何来?比作咱们四川人常用的一种家什——泡菜坛。不是吗?任随你是白菜,是萝卜,还是青笋,经它“泡”一“泡”,通统会“泡”成一种酸不溜丢的滋味。
那么,是不是只要改得少,就符合“多就少改”的原则了呢?窃以为,也不尽然。改得虽然少,但把不该改的地方改了,而且改错了,同样当以鲁迅先生所说的“纠歪”论之。例如某编辑先生大笔一挥,将书稿中的“1mW”改成了“1MW”。只改了一个字(将m改成了M),可意思却大相径庭——若将改前的值视为1,则改后就是1兆(109)了。又如,某习惯于按“想当然”办事的编辑先生,将书稿中的“明日黄花”改成了“昨日黄花”,全然不知这成语出自苏轼的诗《九日次韵王巩》:“相逢不用忙归去,明日黄花蝶也愁。”其原意是重阳过后,菊花即将枯萎,便再无什么可观赏的花了。后来人们就用“明日黄花”比喻已失去应时作用的事物。可就是这样的编辑先生,还往往很难接受别人的批评。你要用鲁迅先生那句“若自己于意义不甚了然时,不可便以为是错的,而奋然‘加以纠正’,不如‘过而存之’,或者倒是并不错”的名言奉劝他们吗?他们很可能会说,自己“于意义”不是“不甚了然”,而是“十分了然”,所以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和把握而“奋然‘加以纠正’”。但凡与这类编辑先生论曲直,大抵总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
或问:既然书稿是作者的东西,署着作者的名字,由作者“文责自负”,编辑能否“只就不改”呢?窃以为,编辑要对作者负责,还要对读者、对社会负责。既如此,就不能眼睁睁地看着那些存有各种错漏疏谬的书流向社会,让其损害读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数年前,笔者终审一本医学书稿,见其上有句云:“晬时,神清,血止。”觉得奇怪:“晬”者,婴儿满周岁或满百日之谓也。书稿中之“晬时”与婴儿毫不相干,究系何意呢?询问作者,方知指的是“时对时”(如从今日上午9时到明日上午9时)。斟酌之下,将“晬时”改成了“翌日”。这么一改,作者认可,编辑也放心了。以上是一个编辑改稿改得比较顺利的实例,但有些时候,也会遇到不小的阻力。例如不久前笔者担任责编的一本科普图书,书稿中科学性、知识性和语法、修辞、计量单位等各种各样的错误达三百余处。画出问号后,请作者处理。过了几日,作者又原封不动地将书稿送了回来,说是“画问号的地方都没有问题”。于是我不禁要动问了:书稿中的“倍减”是什么意思?“弧秒”是一个什么单位?为什么放着现成的国家标准不用,而要另搞一套,“发明”出别人不识为何物的光子动能符号“Ep”、势能符号“Ev”呢?就这样与作者从心平气和到面红耳赤,又从面红耳赤到心平气和,舌战了数日,总算说服了作者,同意将“倍减”改为“锐减”,将“弧秒”改为“[角]秒”,将光子动能符号“Ep”改为“Ek”,将势能符号“Ev”改为“Ep”了……说实话,在处理这本书稿时,我觉得自己处在了两难的境地:改吧,作者摇头;不改吧,错谬百出(甚至到了荒唐可笑的地步,例如“倍减”)。倘不处理这些错谬之处,就不但愧对读者、社会和自己的出版社,而且也经不起质量检查,到时候那些编校差错不是还要记在我这个责任编辑的名下吗?几经掂量,我终于想定:宁肯撤销这个选题,也不能“制造”出“不合格产品”;三百余处错误必须一一订正,一个也不能放过。这绝非“不尊重作者”,更未违背“多就少改”的原则。“少”是相对的。“少”也罢,“多”也罢,非改不可的地方还是务必要改的。因为这些地方都不属于“可改可不改”的范围,所以不能“就”,只能“改”。
记得刘勰在《文心雕龙?附会》里说过:“改章难于造篇,易字艰于代句。”难在何处?难就难在改文章须要“顺着作者的思路,按照原作的风格特色等进行加工,不能按照编辑个人的好恶行事”(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本,111页)。其实,难处还不仅仅在于此。由于作者的政治思想、学识、修养、文字水平有所不同,写作时的心境、构思的完善程度、材料的积累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书稿中就难免存在或多或少的错误和不足。哪些可以“过而存之”,哪些非要订正不可,这是很考编辑“手艺”的。当然,可供编辑判断取舍的尺度还是那四个字:多就少改。问题在于,该“就”而未“就”是不对的,该“改”而未“改”则更不对。佩因说得好:“编辑在出版流程中扮演了一个很有用的角色,那就是‘勇于批判的第一读者’。”窃以为,“勇于批判”与“多就少改”,应当并行不悖。
(原载《出版广角》2004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