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言语行为有自觉与自发之别。自觉的有意行为和自发的无意行为有时能影响到同一语言现象能否作为辞格而存在。比如某些在意义、色彩、用法等方面背离了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现象,作为辞格必须依赖于使用者(说者、作者)的自觉意识,使用者的言语有意违背社会的约定俗成方是辞格,如飞白、别解等;使用者的言语如果无意违背了社会的约定俗成则是一种语言错误。因此相对于有些语言现象而言,言语主体的有意和无意就是辞格与非辞格的分水岭、国境线,请看几例:
(1)一个新的职员到校了,势派非常之大,学者似的,很傲然。可惜他不幸遇见了一个同学叫“沈钊”的,就倒了霉。因为他叫他“沈钧”,以表白自己的不识字。于是我们一见面就讥笑他,就叫他为“沈钧”……
(2)少儿动画片《中华五千年》中历史老师猛然问正在低头玩玩具的大龙:“大龙,你说说盘古是什么?”大龙结结巴巴地说:“盘古……盘古就是古代的盘子吧?”
(3)著名航天专家梁思礼先生70多岁这一年,遇到一件非常意外的事。那天梁先生与夫人一起到北京西三环一带散步,一不小心,竟跌入一个没有井盖的6米深的双层井。梁老头部受伤,身上肋骨断了两根,幸亏井中有一斜梯方得以脱身。事后,梁思礼先生还幽默地说:“按规定,政协委员每天都要外出调查研究,这次我是真的‘深入基层’了。”
(1)中的老师将“沈钊(zhāo)”念成了“沈钧(jūn)”,是读错了字,不是运用飞白格,因为他不是有意为之,而是无意为之。(1)中的同学运用了飞白格,因为他们有意模仿老师,将“钊”念成“钧”,借以讥笑老师。
(2)中的大龙,因历史知识的缺乏,无意错解了“盘古”(古代传说中开天辟地的伟人)的含义,这是误解,不是辞格别解。而(3)中梁思礼先生有意违背社会的约定俗成,故意望字生义、错解“深入基层”的含义,因而是辞格别解。
由这种使用者的有意或无意决定一种语言现象是辞格还是非辞格,可以引发出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即说者的无意与创作者的有意形成辞格的问题。如:
“另外,我要告诉大家,法国著名汉学家,《梦中的远山》的法文版译者,白富隆先生也赶来参加咱们今天的会。这位就是白先生,他为我国文学在西方的介绍做出过很大贡献。”
“歇歇。肥常荣幸认识各位。倭是郑女士地肖说地反译。今年春天,我地打学要请她去访吻了,倭们肥常感兴趣她地肖说。她地肖说表示,中国今天地吻学已经有了以些真正的女性一识……”(李大卫《真情如歌》)
法国汉学家白富隆的这番话,从说者本人角度而言,不是飞白。因为他不是有意发出这些不标准的汉语语音(亦可认为错误的汉语语音)。但从小说作者角度而言,是飞白。因为作者故意以此来刻划人物的洋腔洋调,造成幽默风趣的表达效果。上举例(1)中那位老师将“沈钊”念成“沈钧”不是飞白,这是从说者角度而言,如果从记录者(作者)角度而言则是飞白。上举例(2)中的大龙因无知而错解了“盘古”,这种语言现象不能看成修辞格——这是着眼于说话人大龙而言,可如果换个角度观照——从作者角度观照,这种语言现象又可看成辞格了,因为作者并非不知“盘古”,作者有意利用人物的误解来刻画人物,同时求得生动有趣的言语效果。黄民裕先生编著的《辞格汇编》将这种语言现象归纳为一个修辞格——误解格,只不过这“误解”不是那“误解”,这“误解”是从作者角度而言。是作者的有意为之,那“误解”是从说者角度而言,是说者的无意为之,是真正的误解。
既然使用者的自觉意识是某些辞格赖以存在的基础,使用者的有意或无意决定了某些语言现象作为辞格的是与非,那么,有些辞格的定义中加进“有意”、“故意”这样的字眼,就是非常必要的了。如飞白格,陈望道先生定义为:“明知其错故意仿效的,名叫飞白。”“故意运用白字,便是飞白。”定义中使用了“故意”这样的词语,因而非常确切。可是有些修辞著作忽视了有意与无意的问题,在给那些离开了使用者的自觉意识,便不成其为辞格的辞格下定义时,遗忘了应该加进的重要概念“有意”,从而造成一些缺陷。例如,倪宝元先生对降用格作了这样的定义:“由于表达的需要,偶尔把一些分量‘重’的、‘大’的词语降级使用,这种词语活用叫‘降用’。”但是“偶尔把一些分量‘重’的、‘大’的词语降级使用”就是降用格吗?不一定。例如:
我们的班长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班级工作贡献非常巨大。
张学义等编《病句例话》(安徽人民出版社,1980年)将此句看作“词义轻重程度上的混淆”的错误,并作了这样的分析:“‘巨大’一词表示超乎寻常,有‘非常大’的意思。这里用来形容班长对班级的贡献,语气太重。应改用‘大’为妥。”然而我们觉得说话人如果不是无意间大词小用,而是有意大词小用,比如用开玩笑的方式,夸张的口气,故意这么用,应该说这时说话人用了降用格,有了生动风趣的表达效果,就不是如上那种无意间用错了词了(其实本句的毛病主要在于语义重复)口。
大词小用这种语言错误与降用格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无意和有意。降用格的实质就是大词小用,只不过这种大词小用是有意识的、自觉的罢了。因而我们认为“降用”格的定义中应该加上“有意”或“故意”这样的字眼。
如上所说,有些语言现象从说者角度而言不是辞格(因其无意),可如果从创作者角度而言则是辞格(因其有意)。由此观之,某些辞格的定义或辞格的例证分析指明观照的角度是至关重要的。上面我们提到的黄民裕先生编的《辞格汇编》中的“误解”格,此格成立的立足点或日角度正是创作者,如果立足于说话人则根本不是辞格。可是黄先生给“误解”格的定义及其实例分析中没有交待清楚立足点,因而此格建得有些使人糊涂,令人费解。黄先生对“误解”格是这么解释的:“在对话中巧妙地利用词语的意义要素,造成一种临时的错会,这种修辞手法,叫做误解。”作了这种理论上的解释之后,黄先生举了5个例子,如最后一例为:
某村学习法律知识,村长学得最好。有一天,有个村民骂了村长什么话,村长非常气愤,就用绳子把他捆了,把他送到人民法院。
法官:你怎么可以随便捆人呢?
村长:报纸上讲了,对坏人要绳之以法
法官:你知道什么叫“绳之以法”?
村长:就是用绳子捆起来,扭送到人民法院去嘛。
黄先生分析说:“村长将‘绳之以法’误解成‘用绳子捆……法院去’。”该书中黄先生还对“误解”格和“曲解”格作了辨析:“误解是在对话中,由于‘无知’或知识不足,对某些词语作错误的解释,是一种自发的语言行为;曲解是在对话中,为了满足一定的交际需要,对某些词语的意思有意地进行歪曲的解释,是一种自觉的语言行为。”读了这段文字,我们不禁疑惑:这个村长是在运用修辞手法?无知或知识不足,对某些词语作了错误的解释,也是辞格?果真如此,那么无知小儿或者韩复榘之流岂不成了运用修辞格的高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我想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黄先生在定义及实例分析中没有清楚地显示“误解”格立格的角度——创作者(他是有意“错会”的)。只要在误解格的定义中清楚地反映出该格的立格角度,问题自会迎刃而解。
(原载《修辞学习》1998年第2期)
略论人际修辞的基本原则
1983年英国著名语言学家利奇(Leech)在其《语用学原理》(Principles of Pragmatics)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语篇修辞(textual rhetoric)和人际修辞(interpersonal rhetoric)的概念。语篇修辞对应的是以单部语篇为交流形式的单向交流中的修辞,人际修辞对应的是以人际对话为交流形式的双向交流中的修辞。换言之,语篇修辞就是单向交流中追求理想交际效果的言语行为,而人际修辞则是双向交流中追求理想交际效果的言语行为。
在交际过程中,人们进行人际修辞主要目的在于追求理想的交际效果,通过调控话语来改善、建立、增进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合作。这其中必然会遵循某些修辞原则、采用某些修辞手段。本文拟对人际修辞所遵循的基本的标准、准则,即人际修辞的基本原则作一概括的论述。
我们认为人际修辞的基本原则包含:定位原则、诚信原则、尊重原则、情感原则与谐和原则。
1.定位原则
定位原则指在人际交流过程中,修辞主体所认知选定的话语角色要准确、恰当,或者说话语角色定位要准确、恰当,并且能得体地遵守与话语角色相应的言语行为规范。
定位原则是人际修辞的首要原则,因为修辞主体一进入具体的人际交流过程首先面临的就是话语角色的定位问题:以何种角色身份与对方交际。
人际交流起因于一定的交际动机与交际目的,表现于人际修辞主体:表达主体与接受主体的言语交际行为。应该说人际修辞的成功与否首先取决于修辞主体的话语角色定位准确与否、恰当与否。
作为静态的个体,每个人都兼有多种角色身份,只是因为未进入具体的人际交流过程,这些角色身份暂时处于潜隐状态,而一旦进入具体的人际交流过程,静态的个体便转化为动态的个体,亦即具体的人际修辞主体,这些角色身份便被激活,处于显性状态,此时选择什么样的话语角色来参与交际至关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言语交际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际交流是否成功。如:
吴艳推门进来。这是一个生着一对大眼睛、俏丽而温柔的少妇,身量比佥婉华矮一些。她说:“团长,你找我?”
“艳艳。”金婉华动了点感情,“咱们俩单独在一起的场合,你也叫我团长?”
“婉华。”吴艳坐在沙发上。金婉华给她倒了水。(宋树新《唱念做打》)
吴艳和金婉华同在某京剧团工作,又为同门师姐妹。后者现担任该京剧团团长的职务。现在金找吴谈私事,她们进入人际交流首先就有个话语角色定位的问题。此时话语角色定位有两个可能:一是按关系亲近的人际称呼称名(“艳艳”、“婉华”)以示平等、亲近;二是按职衔称呼,以体现社会地位的差异,等级的森严。现在吴称呼对方为“团长”,这就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下属”,与对方的角色关系定位在“下属与上级”,而这与对方的角色定位态度不一致,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影响到了交际效果,后来在对方的话语干涉下,才恢复到以前二者之间的亲近的角色定位。由此亦可见,人际修辞主体的话语角色定位是以社会角色为基础,以交际对象为参照系统而确定的。人际修辞主体在给自己的话语角色定位的同时,交际对象的话语角色、交际双方的话语角色关系也随之明确。
在人际交流中,修辞主体都要进入一定的话语角色及角色关系中,这是人们在具体交流中所处社会角色、社会关系的表现,而社会角色的多重性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修辞主体的话语角色具有临时性与可调节性,亦即随着人际交流过程中有关因素的变化,话语角色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在人际交流过程中修辞主体话语角色定位是灵活的、辩证的。
修辞主体在进行话语角色定位时需考虑:第一、自己的交际动机与交际目的;第二、交际场合;第三、角色规范在特定情景下所能发挥的实际约束力;第四、与对方的人际关系。
2.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尽量使话语内容真实,做到诚实无欺,言而有信。这是人际交流的性质决定的。人际交流的最基本的职能是交流思想、情感,沟通信息。交际者都希望从对方的话语中获得真实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积累知识和经验,修辞主体如果一味地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交际对象判断失误,交际便失去价值,也难以正常进行。人际交流只有坚持讲真心话、实在话,言而有信,才能获得交际对象的信任与尊重,才能引起交际对象的情感共鸣,达到心灵的交流。
人际交流讲究诚信,不说大话、假话,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言而有信,为历代言语实践所推崇。《易经·文言》说:“子日:‘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这里的“修辞”虽然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现在的“修辞”,但也包括了现在所说的修辞在内。“修辞立其诚”也包含了“立言”要诚信的思想,所以南怀谨、徐芹庭翻译为:“学习文辞和言行,确立至诚心志,便是立业的根基。”《谷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口”诚信被看作言语存在的基础,可见对“言而有信”的重视程度。从文字学的角度来说,“信”字始见于西周金文,本义就是以言语取信于人。春秋战国时期,“信”字语义引申出诚信之义(许慎《说文解字》:“信,诚也。从人言。”),并成为朋友交往和一般人际交往的准则。应该说“言而有信”的观念源于我们的民族对为人品格的认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论语·为政》),“人先信而后求能”(《文子·上德》),表明我们的民族在为人处世方面一贯重视诚信,人际交流中对“信”的强调和重视与此是一致的。为了追求最佳的人际交流效果,首先必须不失信于人,“可言而不信,宁无言”(《曾子·立事》)。
人际修辞从诚信原则出发,要求修辞主体作为表达者,对明知是虚假的或缺乏根据的话最好不说,即使必须说,也要交待清楚,以免有欺人之虞;作为接受者,一般也要认定对方的话是真实的,不必心存戒备,处处设防,否则双方难以沟通,势必导致交际失败。
明代吕绅在《呻吟语·修身》中认为“心术以光明笃实为第一,容貌以正大老成为第一,言语以简重真切为第一”,而且“心无留言,言无择人,虽露肺肝,君子不取也。彼固自以为光明矣,君子何尝不光明?自不轻言,言则心口如一耳”。显然,我们将诚信推崇为人际修辞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非让人不顾具体目的、具体场合、具体对象和内容,一味去说“真话”,说不该说的话。
3.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在人际交流中,以礼貌谦恭的言语,尊敬和重视交际对象的人格、能力、“隐私”等。
每个人都有自尊心,当他进入人际交流之后,总希望受到对方的尊重。在人际交流中,只有尊重对方,满足对方的尊重需求,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使交际顺利进行。因此尊重对方是人际修辞的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尊重首先是对人格的尊重。这对于双方角色的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际交流尤为重要。比如领导对下属说话,如果自视高人一等,看不起下属,就必然致使对方敬而远之;相反,如果承认交际双方在人格上的平等,考虑到对方的心理需求,尊重对方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方式,就会融洽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