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的《人民日报》刊有一篇评论员文章,文章标题是《法治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文中说: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对薄熙来一案提起公诉再次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文章的立论没有任何问题,但对古语“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却和这句话本身丰富的意思有所背离。
“刑不上大夫”这句话语出《礼记·曲礼》,原文是这样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字面意思似乎是,礼不为下面的庶人而制,刑不为上面的大夫而制,受过刑的人不能出现在国君身边。后人据此认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意思是,大夫享有特权,刑罚不能惩处。
钱文忠教授在《百家讲坛》讲解《三字经》时曾这样解析“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上”是“优待”的意思,“礼不下庶人”的“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话意思是:士大夫也不会在量刑上受到优待,老百姓也不会被排斥在礼仪之外。按照钱文忠的理解,“刑不上大夫”反而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朴素观点。
这样看来,就有了两种不同的理解。到底哪一种理解更接近于原意呢?
《礼记》又称《小戴礼记》,是一部先秦至西汉时期的礼学文献选编。该书最初为西汉时期的戴圣所纂(zuǎn)辑。既然该书最早出现在西汉,让我们来看看离该书产生时间比较近的司马迁的理解。
在著名的《报任安书》里,司马迁痛心疾首地说:“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励也。猛虎在深山,百兽震恐,及在槛阱之中,摇尾而求食,积威约之渐也。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且西伯,伯也,拘于羑里;李斯,相也,具于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季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势也;强弱,形也。审矣,何足怪乎?且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凌迟,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古人所以重施刑于大夫者,殆为此也。”
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古书上曾说“刑不上大夫”,这就是说士大夫在气节方面不能不加以自勉。猛虎在深山里,百兽都会感到震惊恐惧,可等它落入陷阱或兽笼里,就只能摇着尾巴乞求食物,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猛虎由于受到了长期的外力制约而被慢慢驯服。所以,即使随便在地面上画个监牢的形状,士大夫也绝对不会随便进入;即使用个木头雕刻成狱吏的样子,士大夫也绝对不会和他对案受审,士大夫应该做的是,在自己将要受刑之前就拿定主意自杀,以免刑罚加身。……况且,作为诸侯之长的周文王曾被拘禁在羑里;曾是丞相的李斯,也尝遍了五种刑罚;已是诸侯王的韩信,也在陈地被戴上过刑具;有称帝野心的彭越、张敖,结果都被下狱定下罪名;绛侯周勃诛杀了吕氏家族,权力超过了春秋时的五霸,后来也被囚禁在待罪室中;魏其侯窦婴是大将军,最后也穿上了囚衣,戴上了刑具;季布卖身做了朱家的奴仆;灌夫被关押在居室受辱。这些人都是王侯将相,威名在邻国都有传扬,在犯罪遭受刑罚制裁的时候,却不能下决心自杀身亡。纵观整个社会,古今都一样,哪里有不受辱的呢?这样看来,勇敢和怯懦,是权力地位不同造成的;坚强和软弱,也是由所处的形势决定的。这是很明了的,有什么可奇怪的呢?一个人如果不能在受刑之前就自杀以逃脱刑罚的制裁,而是等到自己的意志慢慢衰颓,遭受了酷刑对待的时候,才想到自尽保全节操,那不是太晚了吗?古人之所以在对士大夫用刑时很慎重,大概就是这个原因吧!
由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在司马迁的理解里,“刑不上大夫”指的是,士大夫为了保全自己的尊严和气节,在刑罚加身之前,应当果断自杀,以免遭到刑罚的惩处。因为在古人看来,“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即一个人生于世间,最好的情况是不让祖先因为自己而受辱,其次是自身不受辱,再次是不让自己的颜面受辱。而在刑罚还没加诸自己的身体之时就自杀,以之避免身受刑罚惩处的耻辱,就是“不辱身”,就是“不辱理色”,此之谓“刑不上大夫”。由此可以看出,“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既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士大夫享有法外特权,也不是钱文忠所理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修养高尚的士大夫的一种行为准则。在“刑不上大夫”的本来意义里,只有尊严和气节,只有宁死不屈的耻感,而没有一点点特权的影子。
因此,“刑不上大夫”不是古代士大夫的挡箭牌而是一种自我警醒,不是法外特权而是一种自我约束。面对这样一句古语,今天的贪官污吏们难道不该汗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