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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打行政官司疑难问答(1)

1.什么是行政诉讼?

例:某村委会主任林某组织村民分责任田时,将地势好的土地分给自己的亲戚,将涝洼地分给他人。村民陈某对此不满,向村主任林某提出抗议,林某不但不予理睬,反而认为陈某阻碍村委会工作。双方发生打斗,陈某用镰刀将林某的头部打破。该村派出所遂将陈某拘留。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以陈某扰乱生产秩序为由,给予陈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陈某仍然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

答:行政诉讼也叫行政官司,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基本特征主要有:

首先,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其次,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再次,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的起诉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2.行政官司与民事官司有什么不同?

例:秦知法与唐明丽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县民政局本不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办证人员一束碍于“熟人关系”,二来考虑双方实际上已经同居且女方已怀孕,还是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双方因事多次发生争吵,秦就想解除婚姻关系。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非法行政行为办理的婚姻关系有什么不同?

答: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不同:

①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②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③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行政诉讼,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

④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对认为其行为不合法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

⑤审理原则不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本案中,秦如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县民政局,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县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是不合法的。如提起民事诉讼,则被告是唐明丽,并应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符合离婚的条件。

3.不服哪类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例:白某在乡里经营一个名为“梦兰美发室”的理发店,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居住使用,该房有前后两道门。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后证明白某和薛某系合法夫妻。薛、白二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

答: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要包括:

①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②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侵犯了白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且程序违法,因此薛、白二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哪些行政纠纷法院不受理?

例:甲与乙系弟兄关系,尚有姐妹二人。甲之母拥有三间砖木结构平房,并领有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9月16日乙向公安部门谎报其母已病故(实际死亡时间为2003年9月6日),取得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并加注乙系独予一人),乙遂申请将其母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随后乙又将该房转卖给丙并过户。甲知情后,认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有误,要求更正。公安部门即出具更正证明,明确原证明无效。甲认为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甲要求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确认颁发给乙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撤销丙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果,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颁发给乙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下列行政纠纷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房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给乙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该房产过户给丙的基础,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证的颁证过程及其效力进行确认,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才能解决。因此本案中甲可就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提起行政诉讼。

5.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原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例:王某于1999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土地上建设了300平方米平房。王某所建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其在建房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0日该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建以上房屋属违法建筑,限王某自收到该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王某以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与行政机关打官司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①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②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③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④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为执行;⑥认为法院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⑦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⑧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以下义务必须履行或遵守:①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②诉讼中,必须遵守诉讼法秩序;③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因此,本案中王某具有上述权利和义务。

6.打行政官司要交诉讼费吗?

例:张某和王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将所争议的土地确权给张某使用。王某不服,向县政府的上一级市政府提出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审查,以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事实禾清为由,将县政府的决定予以撤销。张某不服,就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打行政官司要交诉讼费吗?

答:张某要交诉讼费。

根据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6项规定,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是:①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5至30元;②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50至400元;③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30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诉讼中,如有下列费用,尚需另行交纳:①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7.行政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例:1992年四川省乐至县某乡人民政府向谢培新收取费用,人均负担38.41元,占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0%。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条例》规定的取之有度、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原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原告1992年人均实际应负担18.9元。谢培新对此收费不服,准备起诉,请问谢培新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谢培新应到四川省乐至县法院起诉。

8.打行政官司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例:董某是临时木材经营个体户,未办理营业执照。2002年6月9日,董某购进一批木材进入县集贸市场准备销售。6月12日,市场税务所助征员李某到市场收税,按照惯例,对董某的木材作了估价。6月18日,李某中午喝酒后来到董某跟前让董某交税,董某说他的木材还没销售完,李某坚持当场收缴。双方发生争执。6月22日,县税务局以董某诬陷税务人员并抗税为由对董某罚款200元。董某不服,于6月27日向市税务局(住所在市西城区)申请复议。市税务局以董某抗税为由处以罚款100元。董某仍不服,他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18条、19条和20条的规定,打行政官司应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有选择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如果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理;同时受理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董某既可以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董某既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9.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例:1997年2月20日,重庆市丰都县林业局(以下简称丰都县林业局)收到丰都县人民政府转来的罗边槽村一、四社请求确定林地林木所有权的申请书,遂于同年6月29日,在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该协议书有调解人员签字,但没有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年12月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罗边槽村四社不服。请问罗边槽村四社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对于可起诉的行政行为,有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的则必须先经过复议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对于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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