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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打行政官司疑难问答(2)

本案中,因林权争议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所以罗边槽村四社对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先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10.行政诉讼的立案、审判、上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例:2004年5月27日,某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土地纠纷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王芳、王武分别处以治安拘留7天、治安罚款100元的处罚。王芳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2004年6月15日市公安局作出(20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王芳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公安局处理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处罚明显不当,决定变更对王芳治安罚款200元。被殴打致轻微伤的受害人丁家宝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复议决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后,须在多少时间内立案?

答:行政诉讼立案期限为: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第一审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第二审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口内提出。

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

11.法律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例:袁某、易某于2002年5月间从他人手中调进288.5市斤稻种进行代销,同月被某镇政府以无证违法经营稻种为由处以7913.1元的罚款(罚款收据于2003年元月才开出),所销稻种予以收回。袁某、易某不服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袁某、易某提起诉讼要在多长期限之内?

答: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而且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起诉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且在具体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起诉期限的,原告应在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诉讼期限的,依照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的,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因此,袁某、易某应当自2002年5月间被镇政府罚款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例: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张甲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⑤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不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⑥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与张甲之间没有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继承人依然健在,张甲并不现实地享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如果没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甲将来也只有在被继承人先其死亡、留有财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而这些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故张甲的权益也不是将来必定会享有的。因此张甲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

13.打行政官司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如何委托?

例:某化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附近农民唐振邦承包的鱼塘。唐振邦要求县环保局处理。县环保局经过调查以后,就不再过问此事了。唐振邦对此不服,准备到县法院起诉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唐振邦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如何委托?

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打行政官司可以委托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位代理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诉讼代理人不能兼作征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的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要写“一般代理”或“全权代理”,而应将具体的权限逐一写清楚,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授权委托书在起诉时或开庭审理前交法院。

委托代理诉讼的律师比其他委托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材料,但应按法律规定保密。其他委托代理人只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且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唐振邦可以委托代理人,既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唐振邦委托代理人之后,应该向法院提交由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4.公民可要求哪些行政赔偿?

例:1991年4月湖南省沅江市南咀镇花塘村村民刘志宣因为承包土地调整问题与乡政府发生矛盾。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强制传唤刘志宣、张习超等人到乡政府。后来,沅江市公安局对行政相对人刘志宣、张习超等人实施了错误的拘留或罚款。刘志宣、张习超等人可以要求沅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吗?

答: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公民遭受损害,公民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是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沅江市公安局违法拘留,侵犯了刘志宣、张习超等人的人身权,因此可以要求沅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

15.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例:2006年5月23日,原告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民身份证。徐建国要求警察严格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原告身份证,但遭警察拒绝,并被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原告徐建国认为警察强行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公安处。原告徐建国起诉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原告徐建国于6月19日正式申请撤诉。请问原告徐建国可以申请撤诉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之前,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正确,或者在此期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行政机关撤销和变更的决定表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是否允许原告撤回起诉,由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用裁定方式决定。被允许撤诉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提出撤诉的人,必须是原告本人或者是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②撤诉必须是出于自愿;③撤诉必须是在本案宣判以前提出;④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徐建国起诉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徐建国自愿撤诉,所以原告徐建国可以申请撤诉。

16.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原告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吗?

例:谢某向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权证书,但是县林业局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于是,谢某向县法院起诉。那么,谢某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答:原告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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