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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我的名誉重于生命(3)

我原则上不是暴力的爱好者,我不认为暴力本身是道义的,它既可以作为现役军队有序地组织起来,也会作为革命的手段而无序地出现。暴力,只有赋予为何使用的实质性内容,方能体现出它的道义价值。眼下为争取权利地位而采用暴力,决不意味着是为使用暴力辩解。革命同样如此:它的道义价值体现在它到底是为了什么。国民议会组成的广泛性本身。决不是抵御革命的天然屏障,尤其是有些议员说其职位犹如王位,除非赶他走,否则便不会自愿放弃。

早在议会同意武力平定起义的前3天,我就向右翼联盟提出建议,离开保罗教堂,不参与表决。我当时就想到,这么做的后果可能要由我来负。但是,当时在座的各位可以证明,我并没有说退出会议的人即代表着整个德国的利益的,而是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重新选举。然而,当这一提议仅因19票反对而遭否决时,我即刻就站出来说:"鉴于仅仅19票就否决了我的提议,而这寥寥之数并不足以反映人民的意愿,所以我现在请求我的朋友们,留在保罗教堂!"

所以,我所做的仅仅是参与签署"告德国人民书",要求选民罢黜那些既不吭声又不投票的议员。里塞尔先生可以把那些鼓动人民反对本次会议的多数派的人士斥为人民的叛徒,也可以借口缺乏有关的法律而怀疑这种罢免权。而我却认为,现在放弃职务,是每一正义之士的神圣职责,因为大多数选民已不再赞同我们的作为,而那些违心地置选民的愿望于不顾的人才是人民的叛徒。

尽管我对本次会议多数的有效性抱有强烈的怀疑,但我也不会放弃表白的机会:我并不是所有那些起义的发动者,因为我并不主张轻率地一概用暴力来使我所奉行的根本原则变成现实。我的主张与有人强加给我的恰恰相反:我曾坦率指出,南德及其议员对此所负的责任并不大,证明北德议员的有效性,是北德选民的职责。我将向法庭提供证明,这一点是最关键的。

对我提出的第二项指控,是说我唆使袭击多数派议员,这是对我的侮辱。我完全拒绝这一指控,并对此感到愤慨。

凡反对死刑的人,都会因一个人的被虐杀而受到心灵伤害,更不用说这个人完全是因为对手占多数而无辜被杀。我知道我在这方面只有辩护权。但是,先生们,如果不是愤怒的群众杀死几个国会议员,而是维也纳奥尔斯佩格宅院的卫兵随意绞死4个落入他们之手的大学生,那还用多说理由吗?

我还想进一步发问:是谁拒绝大赦,首先促成势不两立的局面?是谁蜂拥冲上这一讲台,开启了暴力之先端?又是谁给布卢姆、布雷奈托、鲁格和我寄来了大量以死相威胁的信件,率先发出了采取野蛮行径的信号?

鉴于这些事实,出现悲观事件便在意料之中,根本用不着再去作冷酷的鼓动。所以我再一次愤慨地拒绝承担这一罪责,也拒绝为前一夜所发生的袭击事件负责。对于说我曾经暗示十分希望看到右翼议员遭袭击的种种怀疑,我一概视作捏造。

最后,倘若我再一次见到充满矛盾的证词,再一次耻闻《上邮报》激昂的爱国情调,并收到司法部长和法院当局签署的公告,倘若法庭不仅表示同意调查,而且将它的"关切"延及到我的自由,那么我完全有理由推测,眷顾我的并非正义女神,而是反动政治势力的邪恶之魔。

你们都已听到了施默林部长对施密特议员所说的话:"这解就是我们必须撵走的无赖之一!"由此可以推定,就有那么一些人,他们十分乐意于把我们赶走。(许多声音:证据!)你们要证据!记录席可以作证:我说的全是实情。记录席甚至还发生过争执,是否该将此记录在案。

请你们继续下去吧,部长先生!随你们利用所谓的多数--他们已失去选民的信赖--去驱逐那些富有正义感、仍深得选民信赖的议员吧!由你们一意孤行吧,部长先生,你们得为你们的行为负责!

我已经维护了我的政治声誉,请结束调查吧!你们可以褫夺我的自由,更可以为所欲为,但决玷污不了我的政治名誉!相对于我们慷慨无私的大众所进行的浴血战斗,我向你们奉献的,只是小小的牺牲而已!

恩格斯(1820~1895看)

世界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和领袖,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生于普鲁士的一个纺织厂主家庭。早年被父逼去经商。1841年去柏林,在步兵炮团服役,同时在柏林大学听哲学课,参加青年黑格尔小组。1842年去英国他父亲与别人合营的企业里工作,研究了工人阶级的状况,用唯物主义批判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1844年8月,在巴黎会见马克思,从此两位革命导师开始为全世界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并肩战斗。

1848年6月1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隆创办了世界上最早的无产阶级报刊《新莱茵报》。《新莱茵报》坚持国际主义,捍卫无产阶级利益,揭露普鲁士政府的倒行逆施,因而经常受到当局的干扰和破坏。1849年2月,法庭以《新莱茵报》的报道"侮辱检察长、诽谤宪兵"的罪名,对马克思、恩格斯等提起公诉。本篇即是恩格斯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说。恩格斯首先援引刑法典有关规定与《新莱茵报》的报道、证人的证词相对照,以雄辩的事实证明《新莱茵报》的报道合法,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庭的指控。恩格斯还对法庭指控的"侮辱宪兵"、"盲目的诽谤狂",进行了无情的驳斥。他的辩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范例。陪审庭宣布马克思、恩格斯等无罪。但当局并没有停止对他们的迫害,1849年5月19日,《新莱茵报》被迫停刊。

为《新莱茵报》的辩护词

1849年2月

诸位陪审员先生!前面的发言人所谈的主要是对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先生一事提出的控告;现在请允许我提请你们注意对诽谤宪兵一事提出的控告。首先谈谈提出控告时所依据的那些法律条款。

《刑法典》第367条规定:

"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集会上,或在真实的和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印的或未刊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有如下行为者则犯有诽谤罪: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刑事警察或违警警察对此人的追究,或至少引起公民对他的鄙视或憎恨。"

第370条对此作了如下补充:

"如果指责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属实,则提出这种指责的人不受任何惩罚。--只有以法庭判决或其他真实文件为根据的证据,才算是合法证据。"

诸位先生!检察机关已就这些法律条文向你们作了自己的解释,并要求据此宣判我们有罪。有人已经向你们指出,这些法律是在这样的时期制定的:当时检查机关严密控制着出版界,政治情况与现在截然不同。因此,我的辩护人表明了这样的看法:你们不应该认为自己是受这些陈旧的法律约束的。检察机关的代表同意这种看法,至少对于第370条是这样。他这样表示:"陪审员先生,对于你们来说,最主要的当然是确定所审查的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已经得到证明。"--我要感谢检察官的这种承认。

如果你们不持有这种看法,即第370条至少由于它对实据的限制而已经过时,那末毫无疑问,你们一定会同意这样的看法;上述两条应该另做别的解释,而不是像检察机关解释的那样。陪审法庭的特权是:陪审员可以不依赖传统的审判实践解释法律,而按照他们的健全理智和良心的启示去解释法律,根据第367条对我们提出控诉,是因为我们指责这些宪兵有下面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公民对他们的鄙视和憎恨。如果你们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旨解释"憎恨和鄙视"这两个词,那么,只要第370条还有效,出版自由就会完全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怎么能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呢?只要报刊向舆论揭露这种逞凶肆虐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庭的追究,而且如果按照检察机关的愿望办事,还要被判处徒刑、罚款和剥夺公民权;只有下述情况例外,即报刊可以公布法庭判决,就是说,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任何意义的时候,才能进行揭露。

和第369条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上述法律条款(至少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解释)是多么不适合于我们今天的情况。第369条规定:

"至于通过外国报纸而成为举世周知的诽谤,凡将这些文章寄往报社者……或协助这些报纸运人国内和在国内散发者,均应交付法庭审判。"

诸位先生!根据这一条法律,检察机关就必须每日每时把普鲁士王国的邮政官员交付法庭审判。难道在一年365天中有哪一天普鲁士邮局不在由于递送某种外国报纸而协助"运入和散发"检察机关所认为的那种诽谤吗?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想到对邮局提出控诉。

其次,诸位先生,请你们注意,这些条款是在这样的时候制定的:当时由于实行书报检查制度,在报刊上不可能对官员进行诽谤。因此,按照立法者的意思,这些条款应该是防止对私人而不是对官员的诽谤,这些条款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意义。但是,自从获得出版自由时起,官员的行为同样可能成为举世周知的事情;这就根本改变了整个情况。可是现在,当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

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检察机关自己承认,对你们来说,诸位先生,最重要的是--不管第370条怎样规定--实据问题。因此,他们也就企图削弱我们所援弓}的以证人的供词为基础的实据。我们看一看《新莱茵报》上那篇被指控的文章,就可以确信,事实是否证实了该文所提出的指责,这些指责是否真的含有诽谤的成分。文章开头是这样写的:

"早晨六七点钟的时候,有六七个宪兵来到了安内克的住宅,他们一进门就马上粗野地把女仆推开,"等等。

诸位先生,你们已听到安内克关于这一问题的供词。你们还记得吧,我曾想专门就粗野地对待女仆的问题再向见证人安内克提出一个问题,但审判长认为这个问题是多余的,因为这一事实完全能够成立。我现在要问你们:我们在这一点上诽谤了宪兵吗?

再往下看:"在前室里,他们不但催逼,而且动起手来。有一个宪兵把一扇玻璃门打得粉碎,他们把安内克推下楼去。"诸位先生,你们已经听到见证人安内克的供词;你们会记得见证人埃塞尔的叙述吧,他谈到了宪兵是怎样把安内克从屋中"匆匆"带出并推进马车的。诸位先生,我要再问一次:这里有什么诽谤呢?

最后,在文章中有一处未经逐字证实。这就是下面的一段:"这四个法庭的得力骨干中,有一个一早起来就喝了不少"精神"、甘露和烧酒,走起路来已经有点摇摇晃晃"。

诸位先生,我同意一点,就是根据安内克的话的正确意思,能成立的只是:"根据宪兵的行为,完全可以认为他们是醉汉。"也就是说,能成立的只是宪兵的举动像醉汉。但是,诸位先生,请你们注意我们在两天以后对国家检察官黑克尔的反驳的答复:"要说侮辱,也许只侮辱了一位宪兵先生;报道中说这位先生一早起来就喝得有几分醉意,有点摇摇晃晃。但是,如果审讯证实--我们毫不怀疑这一点--当局的代表先生们确曾对被捕者态度粗野,那么,在我们看来,我们当时只是以极其关怀的心情和报刊应有的公正态度,并且也是为了我们所责难的先生们自己的利益,指出了惟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可是,现在检察官却把这种为博爱精神所驱使而指出惟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的做法说成是侮辱!"

诸位先生,从这里你们可以看出,我们是坚决主张对上述事实进行侦查的。如果没有进行侦查,这不是我们的过失。至于谈到对酗酒的责备,那末,请问,如果有人说一个普鲁士王国的宪兵喝酒有些过度,这对我来说,有什么了不起?这能不能叫做诽谤?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向全莱茵省的舆论界请教。

总之,诸位陪审员先生,此刻你们必须在这里解决莱茵省的出版自由问题。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末,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你们就宣判我们有罪吧!

约翰·布朗(1800~1859年)

美国南北战争前夕废奴运动领袖。出身于农民家庭。自幼目睹黑人受压迫凌辱的惨况,立志献身废奴斗争。青年时代积极参加"地下铁道组织",接运逃亡的南方黑奴,并逐渐由非暴力主义转向武装斗争,领导白人和黑人一起反对奴隶制度。1859年10月16日,他在弗吉尼亚州哈普斯渡口组织武装起义,遭奴隶主残酷镇压,受伤被俘。12月2日,州法院以"谋叛罪"判处他绞刑。

本篇是布胡被判死刑后,在法庭发表的即席演说。它突破了演说的一般程式,没有开场白,没有严密的结构,各段落之间似乎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每段各自陈述、论证一个问题,但通篇用事实设辩,以谴责敌人滥杀无辜为主旨,无情揭露在"公允"论辩后面的政治偏见和阶级私利,断然否认法庭强加给他的一切"叛国"指控,使演说成为一个整体。演说的语言朴实无华,准确犀利,具有较强的论辩性。在演说的最后,布朗以双方承认的权威理论《圣经》设辩,严正指斥法庭的非正义和不公正,充分发挥引证法在法庭论辩中的作用。整篇辩护演说一层深似一层,表现了一位废奴主义者领袖为真理和正义而献身的精神。

生命的最后一刻

1859年11月2日

如果法庭允许的话,;我有几句话要说。

首先,除了我始终承认的,即我的解放奴隶计划之外,我否认其他一切指控。我确实有意完全消灭奴隶制。如去年冬天我曾作过的,当时我到密苏里,在那里双方未放一枪便带走了奴隶,通过美国,最后把他们安置在加拿大。我计划着扩大这行动的规模。这就是我想做的一切。我从未图谋杀人、叛国、毁坏私有财产或鼓励、煽动奴隶造反、暴动。

我还有一个异议,那就是:我受这样的处罚是不公平的。我在法庭上所承认的事实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证明,我对于证人提供的大部分事实的真实和公允是很钦佩的。但是,假如我的作为,是代表那些富人、有权势者、有才智者即所谓大人物的人,或者是代表他们的朋友--无论是其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儿女,或其中任何人的利益,并因此而受到我在这件事上所受到的痛苦和牺牲,那就会万事大吉。这法庭上的每个人都认为,我的行为不但不应受罚,而且值得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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