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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卢梭(2)

这种共和国或政治社会,又由它的分子加以种种的称号:从其被动方面称之为“国家”;从其主动方面称之为“主权”;和类似的团体比较时,又称之为列强的“强”。

至于结合的分子,集合地说来,称为“人民”;个别地说来,就是“主权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国民”或臣民。

论社会状态

人类自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便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本能被正义取代,他们的行为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卢梭认为,只有当生理的冲动被义务的呼声所取代、嗜欲被权利所代替,自然状态中只知道关爱自己的人类,才意识到自己不得不按照其他的原则行事,也就是说,在按照自己欲望行事之前,要先听从自己的理性。

在社会状态中,虽然人类被剥夺了他们从自然得来的许多便利,但他们却得到了许多新的、巨大的收获,他们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们的思维开阔了,他们的情感高尚了。可以说,他们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跃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

那么,简单来说,人类到底失去了什么,同时又得到了什么呢?

卢梭还认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其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清楚人类在社会状态中所拥有的道德的自由。实际上,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了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拥有欲望的冲动,是奴隶状态;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论财产

在社会政体形成之前,每个成员都把自己及自己所拥有的一切交给了社会。

事实上,这一交予的过程,并不会因为财产的交予而改变财产的性质。

毫无疑问,公共财产远比个人财产强大,就好象国家力量远远大于个体力量一样。

卢梭认为,国家对于其公民,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对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有着完全的控制,从而在国家内部形成公民权利的基础。而在国家之间,财产权仍然依照先占先有的原则,这与独立个体的先占权是对等的。

相对于强权占有而言,先占先有的原则更为真实,但这种占有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除非私有财产权的确立。

在自然状态中脆弱的先占权,在社会状态中得到了完全的尊重。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其说是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不如说是对不属于我们的财产的尊重。

当个人将他的财产交予社会的时候,社会并没有剥夺他的财产,相反,社会却赋予他合法的所有权,从而使占有变成了真正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这就是当社会形成时,个人并没有任何财产,在他们占有足以维生的大片土地后,或一起公用,或将其分割……无论这一分配如何进行,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要永远从属于社会对土地的权利,否则社会的纽带和主权的实施就不会有力量和权威。

主权与公意

所谓“主权”,是指公意的运用,主权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所谓“公意”,是指公共的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毫无疑问,卢梭是民主政治的先驱,在他的民主哲学中,处处透着“破除”与“创新”的智慧,闪现着“自由”与“平等”的光芒。

论主权

惟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建立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是由于个别利益的对立,那么,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则是由于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

也就是说,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共同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

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利益。

主权永远不可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那么,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

实际上,即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相互一致也是可能的,但这种一致不可能经常而持久,因为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

如果想要个别意志与公意始终保持这种一致,那就更加不可能了。如果现实中有这种情况存在,那不过是机遇的结果,而不可能是人为的结果。

主权永远不可分割。因为,主权是意志的体现与执行,而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

如果它是全体人民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一经宣告,就已经成为一种主权者的行为了,同时也就构成了法津。

如果它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它仅仅就是一种特殊意志,或是一种地方的行政行为,其最多也不过是一道行政命令而已。

如果我们以同样的方式考察其他分类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无论什么时候,当人们认为主权好象是分立的时候,那仅仅是一种幻觉。而被人当作是作为主权各个组成部分的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从属于主权而已,它们永远要以公共意志为前提。而且,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最高意志的执行罢了。

论公意

卢梭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是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

但是,我们不能就因此说“人民的意志同样始终是正确的”。

事实上,人民虽不会“腐化”,但人民容易“受骗”,当人民受骗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就是不正确的了。

公意与全体的意志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后者则顾及私人的利益、且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

如果人民进行决议,而在决议前具有充分的智慧,但又没有把意见互相交换,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以互相一致的占大多数的个别意志来代表公共意志——那这种决议也终究是妥当的。

要让公共意志能表示出来,必须要国家之内没有营私的党派,每个公民应只依其自己的思想去表示自己的意见。

但是,如果有了党派,那么,这些组织则愈多愈好,并须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

总之,有了以上这些预防,才能保证公共意志始终开明地保证人民不致自欺。

论立法体系

卢梭认为,立法可以归结为“自由”与“平等”这两大目标。

说“自由”,是因为如果个人只是依附于某个团体才能生存,就必然要消弱国家共同体中的部分力量。

说“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平等”,不是指财富和权利的绝对相等。

就财富来说,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转让自己,也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

就权利的行使来说,权利不应该是任何暴力的工具,而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

要做到以上各点,就要求小人物必须节制贪婪,而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这种平等一定是一种虚构,它在实践中绝对不可能存在。”

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无法避免的,那么,难道我们就不应该去纠正它吗?

其实,就立法来说,其力量就应该倾向于维持平等。

正如卢梭前面所说,为了实现良好制度要达到的普遍目的,各个国家就应该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二者的对比关系而加以修改,根据这种对比关系给每个民族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

就这种制度体系本身来说,它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体制要想真正得以巩固和持久,必须学会因地制宜。

政府

事实上,要讨论民主,就不能不讨论有关政府的话题。卢梭在本章中,回答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的问题,如什么是政府?政府的作用?政府有几种类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政府是如何创制的?

论政府

什么是政府?

政府就是在人民和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

政府有什么作用?

政府的作用是使人民和主权者能够相互适合,政府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及政治自由。

假设一个国家由一万个人组成,而主权者只能将其视为一个共同体来看待,这个国家中的每一个人则可以视为一个个体。这样,主权者对臣民的比例就是一万比一。也就是说,这个国家中的每个成员只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

再假设一个国家由十万个人组成,虽然他们所有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但此时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

也就是说,民众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的增大而增大。

由此可见,国家愈大,则民众的自由就愈小。

从上述关系我们可以看出,个别意志对公意的比率越小,那么,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

所以,如果要成为一个良好的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加强。

我们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之间的连比例绝不是一种主观臆造出来的观念,它是在生活中现实地存在着的,是政治体的本性所带来的必然的结果。

我们从中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作为民众的一项,则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此,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缩小,从而带动中项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一种惟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它根据国家的大小不同,可以有同样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体制。

论民主制

卢梭认为,从来就不存在真正的民主,也永远不会存在真正的民主。

因为,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是违背自然法则的现象。

我们无法想象,人民不断地集中起来忙于公共事务。

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如果为此而设立一些委托机构,那么,政府的形式也就随之改变了。

实际上,卢梭认为可以把下面这点作为一个原则:

当政府职能被分配于数个机构时,人数最少的机构迟早会取得最大的权力,哪怕仅仅是为了处理事务更方便,也会自然而然地走到这一步。

而且,这样的政府意味着必须拥有许多难以凑齐的先决条件:

其一,国家要非常小,人民便于集合,每个公民可以很容易地认识其他公民。

其二,民风要非常淳朴,以免事务繁多、讨论棘手。

其三,地位和财富要十分平等,否则权利和权威的平等就不会长久。

其四,奢侈现象要少有或没有,因为奢侈是财富造成的,或者是对奢侈的追求造成了对财富的追求,奢侈既败坏富人也败坏穷人,它促使前者占有财富,促进后者觊觎财富,它使国家沉湎于萎靡和虚荣之中。

在民主制政府中,公民尤其需要力量和毅力,在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在内心深处重复着这样的话:“我宁愿要动荡的自由,也不要平静的奴役。”

倘若人民是由神组成的,那么,他们可以实行民主制。但非常明显,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有人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那种统治最为严厉的政府;而另一些人却主张,最温和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有人要求,应该严厉惩罚犯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去主动预防犯罪而非事后严惩。

有人主张,国家最好是让四周的邻邦都感到畏惧;而另一些人则说,还是让邻邦忽视自己的存在为好。

对于以上这些差异,即使人们在某些方面及其他的类似方面都能达成共识,我们是不是能把这个问题再往前推进一步呢?

正如道德的特性及其标准是无法进行精确测量一样,人们即使对“什么是最好的政府”的标志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可是在对这种标志的估价上也是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的。

对于如此简单的最好政府的标志,人们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卢梭对此感到十分惊异。

在卢梭看来,如果一切都处于同样的状态,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的帮助,不靠吸收同化外邦的人口,也不靠发展海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治理之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快,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就是一个最好的政府了。反之,经过它的治理之后,让人民的数量减少而逐步削弱,那么,它就必然是一个最坏的政府。

论政府的创制

要说政府的创制,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一点: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立法权一旦确立,接着便要确立行政权。立法权与行政权是自然分开的、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倘若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那么,实际和法律就会混淆。也就是说,将无法分清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毫无疑问,这样的政体是堕落的,很容易被暴力推翻。

根据社会契约,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愿做的事情。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政府时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就法律的建立而言,主权者决议应该有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统治实体。显然,这一决议就是法律。

就法律的执行来说,人民任命官员来负责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任命是特殊行为,因而不是第二个法律,只不过是第一个法律的结果,是政府的行为。

困难在于,如何理解在没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为,以及作为主权者和臣民的人民如何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统治者和官员。

民主制政府特有的优势是: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单一行为就可得以存在。随后,如果这种政府形式得到选择的话,这种临时政府就可以继续存在下去,又或者以主权者的名义依法要求建立政府,从而一切都走上轨道。

事实上,要保持卢梭先前所建立的原则,就不可能再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选举与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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