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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历史,不能预设立场(1)

告诉你真实的宋朝衙内

今人所说的“官二代”,宋朝人称为“衙内”。就语境与词义来说,“衙内”与“官二代”非常匹配,都表明官宦子弟的身份,同时又带有不言自明的形象暗示:这是一个子凭父贵、倚势欺人的“隐权力”群体。

拜小说《水浒传》之赐,历史上知名度最高的衙内,要算施耐庵笔下的那个“高衙内”了。他首次出场,便是在汴梁的东岳庙调戏林冲的娘子,原来这厮自恃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儿子,一贯“在东京倚势豪强,专一爱淫垢人家妻女。京师人惧怕他权势,谁敢与他争口?叫他做‘花花太岁’”。

元杂剧也塑造了一批作恶多端的衙内形象。如《生金阁》有个庞衙内,出场白即亮明其身份与品质:“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只我有权有势庞衙内。小官姓庞名勋,官封衙内之职。我是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我嫌官小不做,马瘦不骑,打死人不偿命,若打死一个人,如同捏杀一个苍蝇相似。”《陈州粜米》也有个刘衙内,出场也唱道:“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则我是有权有势的刘衙内。小官刘衙内是也。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

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小说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其影响所及,便为衙内群体定型,以至现在人们一看到“衙内”二字,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含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衙内作为无恶不作的人物形象,是从元杂剧开始才频频亮相的,这显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讽今,以宋朝衙内影射当时的权贵。

如果我们看宋代的正史、宋人的笔记,而不是看后世的小说与戏剧,便可以发现,宋朝的“官二代”当然并非全是“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因为史料中找不到他们作恶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迹斑斑,应该是难逃史笔的。宋朝的恶衙内现象,也不可能比其他任何时代的严重,如元代的“旧臣勋阀”子弟有世袭官职的特权,“权豪势要之家”甚至可以“打死人不偿命”;清后期的八旗子弟也差不多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辈的代名词,这类群体性的“官二代”现象,都是宋代所没有的。

事实上,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我们先来说“软约束”。所谓“软约束”,主要表现为家庭与社会究竟以怎么样的价值观去塑造官宦子弟的心智。

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了解中国家训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家训发展到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繁荣期,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从内容看,也值得称道,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我们今日翻阅这些家训,会发现古人的家教思想并非都是过时的“封建伦理”,而是蕴含着普世、永恒的价值。没有一条家训会是教导后人做坏事的,都是告诫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试举两例:

包拯的家训很简单,全文只有一句话:“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在宗法时代,“开除家籍”无疑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老包这条家训的约束力是非同小可的。包拯的子孙到底也没有辱没祖宗,其子包绶、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

袁采的家训则以细致入微见长,如在“子孙勿得败祖德”条中,他列举了官宦子弟不肖的种种危害:“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最后必“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简言之,官宦子弟不肖,后果要比富家子弟不肖严重得多。所以袁采告诫说,后世当家之人,要特别注意子孙做出不肖之事,“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宋代士大夫重家训,并非无因。一个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汉唐时代的门阀世族到了宋代已经烟消云散,政治不再被世族垄断,而是以科举的方式向全民开放,“取士不问世家”。虽说宋朝还保留着“恩荫”之制,但科考已是取士的主流。据统计,两宋141位宰相中,可考为“官二代”的有62人,其中53人正儿八经是科考出身,占85%,只有9人靠恩荫得官。绝大多数的官宦子弟必须跟平民子弟竞争,而且,按宋朝科举制度,“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即“官二代”如果科举及第,还得复试一次。要求比平民更严格。总之,宋代社会呈现出“贫富无定势”的上下流动特点,这是之前的时代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宋朝的士大夫家庭有更深切的危机感,如果子孙不肖,便会在竞争中被淘汰。黄庭坚曾亲见“衣冠世族金珠满堂”,不数年间,已呈“废田不耕,空囷不给”的败相,又数年,整个家族就完全败落了,“有缧绁于公庭者,有荷担而倦于行路者(招惹官司、流落街头)”。所以黄庭坚作《家戒》,“以为吾族之鉴”。

另一个历史背景则是,宋朝“以儒立国,而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家训的兴起与儒家的复兴是同步的,儒家相信“教化行而风俗美”,重视对社会风气的培养。宋代士大夫家训表现出来的“修身—齐家”思想,与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互响应,进而促成了一种敦厚的风俗。一个人(包括“官二代”)处于这样的风俗中,会感受到无形的压力,不致于做出太出格、太丢人的事情。我们肯定想象不出范仲淹、司马光的子孙敢像小说杂剧中的“高衙内”那样肆无忌惮,公然在闹市欺男霸女。即使法律不管,也丢不起那个人嘛。

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约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永兴军知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又如参知政事(副宰相)吕惠卿之弟吕升卿曾指使知县“强买民田”;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南宋时,参知政事李彦颖的儿子横行霸道,曾在闹市杀伤人命;当过浙西提点刑狱官(相当于高级法院大法官)的胡颖,也有子侄“交游非类”,把持乡里。

问题是:官宦子弟横行不法,作为“硬约束”的法律能做出公正的惩罚吗?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

汉唐时,贵族、高级官僚及其子弟有“赎刑”的特权,即“官二代”犯了法,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换取免刑。宋代继承了“赎刑”制度,但已出现了变化:首先,限制了官宦子弟的“许赎”特权;其次,一般百姓的轻罪也允许赎刑。总之,宋代赎刑的特权色彩较之前代已大大削弱了。法律已不是衙内的挡箭牌。

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认为,法者,乃天下公器,虽天子也不得徇私;也强调司法的公正,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意思说,按法律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司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有利于司法官摆脱权贵的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那几个横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惩罚。陈尧咨知永兴军后,立即就严惩了那帮“恃荫纵横”的“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胡颖也将他的不肖子侄法办了,胡家一个叫做黄百七的家仆还被“杖一百”,带枷示众五日。如果说陈尧咨、胡颖为官严厉,其“大义灭亲”之举似乎有“人治”之嫌,不足以证明法律与制度对于官宦子弟的“硬约束”效力,那么我们来看另外几个例子:

吕升卿强买民田一事,被御史中丞邓绾获知,邓绾即上书检举,连其兄长吕惠卿也被弹劾,随后吕惠卿被罢去参知政事,吕升卿也降职处理;赵仁恕的劣迹亦为提刑官告发,立案查办;李彦颖因为儿子“殴人至死”,也遭谏官弹劾,“奉祠镌秩”,即降级,给一个闲职。这里有个细节请注意,弹劾吕惠卿兄弟的御史邓绾,并不是什么正派的官员,吕氏兄弟受到处分,是宋朝健全的监察制度良好运行的结果。

宋代的台谏系统有个特点: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司法、审查之权,与政府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特别有力量。赵仁恕被立案后,因为初审法官做出轻判,朝中台谏官立即便炸开了锅,接二连三上疏弹劾,在台谏的强大压力下,赵仁恕最后被流放陈州,看管起来,其父赵彦若也被罢职。

因此,我还是有底气说,大体而言,宋代的“官二代”如果触犯了国法,是难逃法律的惩处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陆游之子搞出来的一场暴力征地

南宋著名的诗人陆游临终前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示儿》诗:“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可惜陆游在泉下再也听不到“王师北定中原”的消息了,连南宋半壁江山也沦入蒙元之手。元初,南宋遗民林景曦有诗答陆游:“青山一发愁蒙蒙,干戈况满天南东。来孙却见九州同,家祭如何告乃翁?”陆游的孙辈倒见到九州一统了,却不是王师北定,而是江山易主,家祭无颜告乃翁。更令放翁先生死不瞑目的是,他儿子也有不肖之徒,并不关心收复故土、复兴社稷,而是将心思放在巴结权贵、搜刮民脂上,竟干出了强征民地、强拆民宅的恶事来。

陆游的这个儿子叫陆子遹,曾任建康府溧阳县知县。宋理宗即位初年(1226年前后),建康府出现财政危机,知府赵善湘便派人到各县征调物资,“不时差官下诸邑,孔粒以上,根括无遗”。溧阳县财政也没几个钱,知县陆子遹急得火烧眉毛、焦头烂额,最后他想出了一个很缺德的招数——低价征用民田,卖给开发商。

陆知县相中的是福贤乡的六千余亩围田。他贴出了告示:乡亲们,为发展经济,官府现在需要征用福贤乡围田,开发“福贤庄”项目,每亩地官府补偿一千文钱,请乡亲积极配合官府的征地工作,毋影响溧阳的发展大计。在南宋后期的两浙路(溧阳县隶属于两浙路),一亩地一千文的补偿,简直就是抢劫价。我根据程民生先生在《宋代物价研究》中列出的几十宗南宋两浙路土地交易的价格作了统计(以会子结算的交易不计在内),发现平均交易价格为每亩地约十五六贯(一贯等于一千文),是陆知县开价的15倍。

如此贱买民田,福贤乡的民众当然不干了,他们情绪很不稳定,“相率投词相府”,一大帮人跑到宰相史弥远的府上投诉。乡民们哪里知道,陆知县准备征用的这六千余亩围田,本来就是卖给史弥远的,正是史弥远要在溧阳县建设“福贤庄”。史弥远给陆知县的交易价是每亩十贯钱(这个价钱还不算太低),陆知县只以原价的十分之一补偿给业主,真够心黑。但史宰相显然要庇护陆知县,并没有受理民众的投诉,而是将皮球踢回溧阳县,叫陆知县处理好刁民闹访事件,不要给上级添麻烦。

陆子遹不但心黑,而且心狠,便“会合巡尉(宋代县衙的警察),持兵追捕”越级上访的福贤乡民,还“焚其室庐”,搞暴力拆迁。福贤乡有“一豪妇”,大概平日在乡里有些势力、威望,这时站出来说:官府这么欺负我们,跟他们拼了!乡民“遂群起抵拒”,抓了数十名衙役,给他们身上淋上火油。这么一来,冲突升级,陆子遹以刁民扣押、杀伤官差为由,将抗争的福贤乡民都抓起来,关进大牢,“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把他们的土地强行征收了,一分钱也不给。民众反抗暴力征地的结果,却是连原来一亩一贯钱的贱价也要不到。

以现在的目光看,毫无疑问,陆子遹身为知县,却形同强盗。即便放在宋朝,他的所作所为,也是法所不容。宋代“田制不立”,即国家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放弃了分配地权的国家权力。绍兴年间,曾有一名知州建议朝廷:为避免田地抛荒,如发现有人户无力耕种的荒田,便由官府收回,招人承买。但户部驳斥了这名知州的意见:“田产既系人户己业,缘非冒占官产,即无条法许行出卖。”认为贫民的产权不可剥夺,即使他没有耕种的能力。宋朝也制订了非常完备的民事法律,用于保护私有产权、维护产权交易秩序,宋人自己都承认“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法律要求土地交易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契约之上,官府强买、贱买民田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民众田产若被官府侵占,也允许控告、越诉(越级上诉),如宋高宗绍兴三年下诏:“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

然而,在“权力未被关进笼子”的时代,官府枉法妄为、强征民田的事情也不少见。像溧阳知县陆子遹,便恃着有宰相史弥远撑腰,视大宋律法与民众权利为粪土,用暴力将福贤乡六千余亩围田搞到手,给了史弥远建“福贤庄”。“福贤庄”建成后,许多四明人(史弥远是四明人)都来这里“贩鬻酤卖,翕然成市”。如果单纯用经济眼光来看,“福贤庄”的项目开发可以说是促进了溧阳县乡村的城市化,拉动了GDP。

陆子遹本人的收益也显而易见,转卖六千余亩围田的收入足以完成建康府下达的摊派任务,为自己的政绩添上了漂亮的一笔。而且这笔钱也有一部分直接落入了陆的个人腰包,陆子遹刚到溧阳当官时,一副穷困潦倒的模样,征地成功后,很快便有钱购置各种银器了,“如砚匣、火炉、酒具”等等,而且每样东西“大小各两副”,颇有“俺发财了就买俩手机,一部用来打电话,一部用来发短信”的风格。

但陆知县的这次暴力征地与强拆,却在溧阳县制造了非常严重的官民对立。当时福贤乡民“与县道立敌,以桥为界,家家门首列置枪刃”,官差若犯界,就有可能会被乡人擒下,“活烹碎脔”。民众权利被碾碎后所产生的仇恨的火焰,是多么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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