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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民俗礼仪(3)

随着社会生产和交往的不断扩大,人们开始认识到近亲不利于后代,于是出现了族外婚和对偶婚。在氏族通婚的过程中,开始是一群姊妹共同拥有丈夫,后来演变为一个男子在许多女子中有一名正妻,或一个女子在许多男子中有一个正夫的对偶婚。

夏商周时期,人们的婚姻生活中还保留着明显的原始时代痕迹。一种表现是殷人的血亲婚姻,另一种表现是在周人中普遍存在的自由恋爱精神。如《诗经》中的:“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到了战国末年,秦始皇统一全国,中国古代婚姻关系中的原始婚俗趋于消失。男女的自由交往开始大受限制,一夫一妻或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形态开始在社会上占据主要地位,并延续了近两千年的漫长时间。

在古代社会,门第观念、等级婚姻、以财论婚是最显着的特征。南北朝时,家族门第成为通婚的唯一标准;唐代,社会各阶层中以“资财”论婚的风气日渐弥漫。明时,朱元璋曾把“专论聘财”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提了出来,批评“近世之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的风习,要求人们“务从节俭,以厚风俗”。但由于这些婚姻观念沉痼已深,尽管朱元璋作为一名皇帝来要求,结果仍是徒劳。

历代的婚龄

我国在西周时期,通行的婚龄制是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那时的人们认为,男子三十时筋强骨壮,可以做父亲;女子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当母亲,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生理知识认识水平的提高。

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开始逐渐将婚龄的规定降低。春秋时期,各诸侯为了争夺霸权,需要加快人口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于是采取了一系列的早婚政策。如齐桓公就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七不嫁,罪及父母。

汉代也规定,女子年满十五岁还未出嫁者,就要缴交五倍的赋税。以法律的形式强迫人们早婚,这也造成了很多父母不懂怎样抚养教育儿女,婴儿死亡率增高的现象。

西晋规定,女子年满十七岁,父母不为其出嫁的,由地方官吏择配,北齐时甚至曾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唐朝初年,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曾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子二十娶,女十五嫁。到唐中叶时,又改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二以上都要婚嫁,否则就会由官府干预。此后,自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在历代统治者的压迫下,广大社会民众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早婚政策,并形成了一种早婚早育的传统观念。直到近代,法定婚龄才开始逐渐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中的“六礼”

所谓婚姻“六礼”,是指六种婚姻礼节。以六礼为代表的婚姻礼仪,是古代婚姻礼制的主干,在我国延续了二千多年。

“六礼”,早在周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六礼的名称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婚姻程序的开始,即男方派人送礼品到女家,表示愿和女家结亲。女方如不同意,便拒绝收礼。

问名,即女家接受男家的求婚意向后,男方修书与女家,询问女方的生辰年月,以及姓名排行等。问名不单专对女方,男方也向女方出具其子的姓名、生辰等。

纳吉,即男方将探问的结果,到宗庙里卜问这门婚姻的吉凶,如得凶签,便止婚;如得吉签,就通知女方,双方婚姻关系正式敲定。

纳征,也叫“纳币”,即男方遣使带财礼与女家订立婚约。也就是后世所说的“下彩礼”、“下茶礼”,这是正式的订婚仪式。聘礼通常是深红和浅红的衣物、束帛、鹿皮三样,不重不丰,多是礼敬的象征。

请期,即男方确定婚期后,就将日期写在帖上,备上礼物通知女家。女家若收下礼物,说明女家同意这个婚期;若不收,婚期只好另择。这就是后世所称的“下日子”、“定日子”和“下婚书”。

亲迎,即婚姻六礼的高潮。指到了结婚的日子,男方先去女家,女方父亲在门外迎接,带女婿去祠庙拜祭祖先。车或花轿停在大门外,女方来到车(轿)旁,男方长揖,请女方上车(轿)与之同归,亲迎以后,整套婚仪便告结束。

何谓掠夺婚

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指男子恃其膂力掠夺女子强娶为妻。这种形式出现在人类有了嫁娶婚的初期。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

《说文》中曾说:“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为什么在昏夜里娶妇呢?因为掠夺妇女只有在黑夜才能得手。从中可窥见最初的婚姻是起于掠夺,后世结婚都沿用这种习惯,在夜间迎娶。

掠夺婚在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曾经存在过。上古传说中曾有夏桀征伐有施氏,得妹喜为妻;殷纣征伐有苏氏,得妲己为妻。说明桀、纣时代存在掠夺婚。

由西周至清,很多人利用战争手段掠夺妻妾。如周幽王伐有褒氏娶了褒姒;晋献公伐骊戎娶了骊姬等。还有不少人仗势夺人之妻妾的,如春秋时代的卫宣公、楚平王都将自己儿子的妻子据为己有;三国吴的孙皓夺冯纯妻入宫并拜为左夫人等,这些都是掠夺婚的遗存。

窃婚也是掠夺婚的一种形式。即采取较为温和的方法窃取别人的妻女为妻。《金史·世宗纪》载,渤海地区原来的婚俗都是先将妇女窃走私奔,然后再正式成亲。

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实行掠夺婚。一般夺婚之前,男女双方已有爱情关系,相互约定时间和地点,男子抢夺时,女子装出呼救的姿态,通知家人和邻里营救,这时男子或设法逃走,或把女子抢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付出一定的彩礼。

媒妁婚与聘娶婚

古代,在宗法组织日益巩固时,家境富有的女子,便开始请媒人来代办婚嫁手续,于是兴起了媒妁婚。

媒妁婚制在东周时已确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礼记·坊记》说:“男女无媒不交”,其意都是表明媒妁是介绍男女相交接的中间人。《战国策》上曾说:处女无媒,即使年龄再大,也不能出嫁,倘若不用媒妁而自媒出嫁,那就要落得世人耻笑,甚或疑为不贞。

与媒妁婚同时出现的是聘娶婚。“聘”的含义有三点: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是要有聘约。男子要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也要按聘的程序而嫁。聘娶婚的关键是受币交亲,其性质仍然具有买卖性。

聘娶婚在周代已从礼制上加以确立,这就是规定了“六礼”。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坑害了不知多少青年男女,它完全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窬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没有父母的同意,媒人的牵线,就从门缝看看对方,或是穿墙私奔,都将被父母或世人视为极端可耻的事情。

童养婚与指腹为婚

所谓童养婚,即指男家有了子嗣之后,抱养幼女并包办订婚,到适龄期与本家儿子结婚的一种婚姻形式。这是一种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相结合的典型形式,带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迫性。被抱养之幼女或少女,即童养媳,她们往往被迫早婚,生儿育女,还要侍奉公婆丈夫。这种婚姻多不相匹配,造成夫妻不睦甚至终生痛苦。

童养媳的名称,一般认为起于宋代。《宋史·后妃传》记载,宋仁宗的周贵妃,四岁时随姑姑进宫,由张贵妃抚养大,后被仁宗宠幸。元、明、清各朝,童养婚已从帝王家普及到社会。在一些小康之家,无钱买奴婢,但可花少许钱买一童养媳,既可当奴婢役使,长大后又可作子弟之妻,而且还可节省聘礼。贫苦人家,男方因纳不起聘金娶媳,也有招童养媳的。

而所谓指腹婚,亦是封建包办婚的一种特殊形式,婚姻形式表现为“预订”,即子女尚在母胎中,就由父母指定为婚姻。《后汉书·贾复传》记载,贾复征讨贼寇受重伤,光武帝为表彰他的功劳,当众宣布:听说贾复之妻已有身孕,若生女孩,我儿子将娶她为妻;若生男孩,我女儿则嫁他为妇,不使贾复为妻儿担忧。这可视为指腹婚的开端。

南北朝时,“指腹婚”传向民间。金时,也多指腹为婚,并且一旦约定,男女成人之后,不管个人家庭有何变化,都必须履行前约。宋代指腹为婚的现象更加普遍,司马光曾批评这种风气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由此,元代以后,法律开始禁止这种陋习。明、清法律也禁止指腹婚,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屡禁不止,直至今日,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仍有指腹婚的遗存。

赠婚与赐婚

赠婚与赐婚,均属强制婚性质。所谓赠婚,指父母或有权者依自己意志将其女儿或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人为妻;所谓赐婚,指帝王将强行搜来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或战场上俘虏来的女子赐予子弟或臣下为妻。

自春秋战国时起就有赠婚的事例。当时诸侯娶一国之女,有妹侄为媵,这种婚姻的实质就是赠婚。《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晋公子重耳出亡居狄期间,狄人将俘虏来的两个女子赠给重耳,重耳自娶季隗,将叔隗转赠给他的亲信赵衰,这是典型的赠婚。

赐婚的事例,以把选入宫掖的女子赐予子弟者为多,从汉代开始,几乎历朝都有。汉朝吕后赐窦姬给文帝,三国时吴国孙权赐向姬给子和,唐代宗赐庄宪给顺宗。历朝不胜枚举。清朝选“秀女”除备妃嫔之外,亦常赐给近支宗室。此外,帝王常以敕旨命婚,称“指婚”或“口旨婚”,这种婚姻与赐婚相近。

选婚与罚婚

选婚,指封建统治者利用权力,在民间搜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专供统治者玩乐之用的婚姻。罚婚指统治者将没有选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断配给臣下,或断配给奴隶,以便让奴隶传宗接代,世代为自己服役,这种婚姻形式称“罚婚”。选婚与罚婚均属强制性婚姻。

选婚在西汉时期就已开始实行。孝文窦皇后就是先选入宫而后赐给文帝的。东汉时,将选婚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规定“八月等(算)人”,即每年8月派人到各地挑选13岁以上、20岁以下的良家美女纳入后宫。以后各朝,包括辽、金、唐、宋都采取此制,只是唐、宋对于皇后的身份比较重视,都采取聘娶婚形式。清朝,每隔3年一次,从旗人中选取“秀女”。

罚婚,在西汉时是强行将犯罪者的妻女配给边疆军卒为妻。魏、晋时仍沿用此法,将死刑或重刑犯的妻女都配给军卒为妻。隋唐以后,则将罪犯妻女没收章为官妓,不许她们自由结婚。唐朝开始,罚婚的方式又有所变化,将犯罪人家属统章为贱民,其所生子女也永为贱民。法律规定,只有贱民之间才能相互通婚,禁止贱民与良民之间的婚姻。

元初,平定各国,将俘虏来的男女强制配成夫妻,这些人被称为“驱”,即供驱使之意,属奴隶身份,其子孙永远是奴隶身份,亦不许与良人通婚。清代入关以前,将从各部落俘虏来的战俘章为“包衣”,亦属奴仆身份,只允许其内部通婚。凡此种种均属罚婚,较之其他婚姻形式更具有强制性。

什么是入赘婚

入赘婚,亦称“招女婿”、“倒插门”,形式上是女子不出嫁,男子出嫁至女家为婿。

入赘婚发端于战国时代。据《史记》记载:淳于髡是战国时代齐国的学者,就是赘婿出身,可见战国时代就有赘婿的形式。

秦汉时,赘婿的地位极低,为人轻视。当时,男子入赘主要是因家境贫穷,无力置备聘礼,遂以身为质来与女家完婚。社会上则对赘婿加以虐待,秦始皇时,曾勒令赘婿和囚徒一起开发边疆或作战;汉武帝时,也曾使用囚徒和赘婿去征讨朔方,开发边疆;唐代与宋代也轻视赘婿,称为“疣赘”。

宋代,入赘婚变成了“赘婚补代”,即女家在无子的情况下,为了传宗接代、补充劳动力、赡养女方老人而招婿入门。明朝时,《户律》附例中将赘婿分为两种:一种是女家有女无子,招婿养老,称为“养老女婿”;另一种是规定一定年限,至期仍回男家,称为“出舍女婿”。

我国南方的壮、瑶、傣等少数民族都实行过“赘婚”,在有些山区,至今还保存着“赘婚”的习俗。如黎族称入赘为“上门”,结婚仪式在女家举行,女家不给男家送聘礼,婚后,赘婿要从女姓,有继承女方财产的权利。居住在东南地区闽、浙、赣等省的畲族,自古以来以婿为子的风尚甚浓,一些无儿户都要招女婿上门。

何谓冥婚

“冥婚”,俗曰“结阴亲”,是一种迷信思想支配下的婚姻形式。认为人虽然死了,灵魂还生存于冥间,要为死者寻觅配偶,此谓“冥婚”。

冥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婚夫妻先后夭亡,使之在冥界婚配,以了夙愿;二是青年男女尚未定婚夭亡,便找一年龄适当的已亡异性举行婚礼,结成冥界夫妻。

冥婚通常说是起于汉代,实际上早在周代已见端倪。《周礼·媒氏》说,“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嫁殇”即嫁死人。可见周代已有此风,只不过为礼制所禁。

汉以后,这种婚俗的例子很多。三国时,曹操的幼子邓哀王曹冲,自幼聪明伶俐,知书达理,十三岁时夭亡,曹操悲痛万分,遂聘甄氏亡女与冲合葬。

唐代冥婚之风更盛,唐中宗的韦皇后就曾为其弟韦洵与萧至忠亡女举行冥婚。到了宋朝,冥婚更盛,宋人康与之的《昨梦录》中还载有“鬼媒人”为冥婚者牵线搭桥,有一部分人竟以此谋生。元、明、清三朝,此陋习仍延续不断。冥婚之俗直至民国仍有遗存。

原配和结发夫妻

自古以来,人们习惯将原配夫妻称为结发夫妻。为什么要这样称呼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明白“结发”的含义。

结发是中国古代婚礼中的一个重要仪式。上古社会的结发婚仪已不可考。据《曲礼》云:“女子许嫁,缨。”“缨”是一种丝绳,女子许配人家以后,便用它来束发,以此表示她已有了对象。即“示有从人之端也”。直到她成婚时,那条丝绳才由新郎亲手从她的头发上解下,这就是《仪礼·士婚礼》中说的“主人(婿)入,亲脱妇之缨”。

可见,“缨”确是夫妻间的信物。汉、唐诗歌中,多有“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汉·苏武诗)、“与君初婚时,结发恩义重”(曹植《种葛篇》)、“结发为君妻,席不暖君床”(杜甫《新婚别》)之类的诗句,说的就是这种结发婚仪。

到了唐代中、后期,“结发”由婚前系缨、成婚时脱缨,演变成新婚夫妇在喝交杯酒前,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表示夫妻同心。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娶妇》记载道:“凡娶妇,男女对拜毕,就床,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缎、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髻。”文中写的,就是这种婚仪。后来,人们就习惯将结发夫妻作为原配夫妻的代名词了。

贴“囍”字的风俗

在中文里,“囍”字是不存在的。但是人们办喜事,总爱在门窗上贴个大红的“囍”字,以渲染气氛。那么,这个“囍”字是怎么来的呢?据说这与宋代名臣王安石有关。

王安石二十岁那年,进京赶考,路上见到一户姓马的财主,贴出一幅对联的上联,征求文人才子对下联。上联是:

走马灯,灯走马,灯息马停步。

这可不是一般的征联,马家言明,谁对出漂亮精彩的下联,就把女儿许配给谁。

王安石看了之后,拍手道:“好对!”这话被马家老院听到了,立即进去禀告员外,等员外闻讯出来,王安石已经奔赴考场了。

考试完毕,王安石回家又经过马家门外,发现还没有一个人能对出马家的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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