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方面瓶颈制约明显。一方面是“成分论”问题。民营的法律地位亟待加强,尽管当前有很大改善,但正所谓处于“瓶颈”阶段,故而需要实质性的突破;另一方面是“入市门槛”问题。“二板市场”之后,这一问题将有很大改观,但如何拓展民间投资的金融衍生品种,是融合民间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关键。在国家在统计局的有关抽样调查的150户民营企业中,已经上市(包括借壳上市)的占4%,全部是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占11%,有上市意愿的占4%,而表示不准备上市的竞高达81%。经调读统计查发现,这些企业不愿上市的主要原因是困难太大且上市成本过高。一个企业如果要在内地上市,上市的成本约占融资额的5%,且必须经过改制和一年的辅导期后才能上报审批,手续繁琐、周期长且变数大、可预期性差。若要到海外上市,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本是融资额的10%以.上,香港则要达到20%。即使是香港的创业板,上市成本也比内地高出10%左右,还需支付其他成本,如必须在香港租写字楼,请香港本土人员做财务总监,由香港会计师审计等,这些都需要不菲的支出。即使在内地市场“借壳上市”,民营企业也面临重重风险。风头正劲的民营企业因购买了有问题的“壳资源”而陷入困境的情况已不再是新闻。调查中,一些公司反映“借壳上市”后发现“壳资源”有名实不符的情况。
目前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主要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问题,并未真正对中小企业开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股票上市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5000万元,发行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得低于6000万元,仅这一要求就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实际情况是能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民营企业极少,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缺乏国企背景被挡在股市大门外,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四、民营企业融资的体制的障碍
在我国目前的融资体制中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相互依存,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还有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为商业银行的地位和责任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目前的金融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这种融资体制对当前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而言具有难以排除的障碍和困难。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许多银行在给各类型企业贷款的业务当中存在着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划分的习惯。首先是以国有资产的保护为重点目标,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要,二是适当照顾国有中小企业,三是未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需要。长期以来,这种所有制的歧视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这里面的根源主要是:首先,银行业结构因没有民间资本而缺少合理因素。一直以来,银行业的高度集中呈现下降趋势。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主导地位。其次,由于担心民营企业贷款风险大和成本高。民营企业又是个全新的市场,银行在对其融资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如果开发这方面的市场,对于银行来说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和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民营企业目前对银行的贷款的要求一直来说不是重点,降低银行贷款管理成本。据统计,国内银行对民营企业的平均管理成本大概为大中型企业的6倍左右。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的原则在民营企业中的现状,银行很少考虑对他们进行商业贷款。最后,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风险管理需要加以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包括信贷风险控制方面需要实行新增贷款控制,而且还要实行贷款质量终身追究制度,让银行信贷机构对借贷行为需要注意其风险度,相关的信贷机构和信贷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应该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在金融领域中对不同形态的企业公平竞争的态度。
1.预算约束的不同
我国的借贷型融资体制内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预算约束:在国有企业和银行之间,预算约束依然较松的形式,但在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预算约束却是严的形式。
国有企业在对其与银行之间的贷款交易获得大量优惠贷款。但是,由于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长期以来具有非严格意义上的借贷关系,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只要借贷资金能及时到达就会化解风险,有的国有企业还因此导致银行的死账。在这种松的预算约束下,借贷资金往往会引起国有企业对经营绩效的改善和财务状况的好转,随之所带的更大利益是资金需求。这就是为什么目前国有企业因此对银行贷款的需求特别不同与其他所有制形态的企业。这种结果是银行的大量资金受许多社会性的原因影响。
所以,目前的融资体制对国有企业有倾斜保护而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相当不利,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体制造成了建立在国有经济特有的预算松约束的条件之上的,而民营企业几乎与预算松约束无干。我国的体制所存在的对不同所有制形态的企业的不公平的政策规定,不仅说明当前的银行因考虑贷款风险而不愿意给民营企业放贷。这是由于目前的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缺少许多不利的因素。因为,这种责任不在于国有企业而是一旦银行借贷给民企业担心坏账的发生,会怀疑金融机构存在着内部职业道德风险的问题等。而且,银行与其贷款给民营企业不如将钱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账户上。因为钱闲置在账上,风险损失则由政府承担。如果借贷出去的资金不能收回,风险损失及其责任则由银行来加以承担。所以,如果银行的业务工作能主要放在如何降低银行的商业风险上,它们对那些预期的高回报、高风险的项目就不会由民营企业来承担了。这也是为什么一直以来,中央银行对全国各大银行推行个人贷款负责制。松预算约束的结果是使银行可以根据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贷款申请和放贷都是作为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市场规制过程中的程序。这一运作过程只有在国有企业进行资金借贷时才能付得起这一过程的高额成本。与前者不同的是,严预算约束使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时要求民营企业符合的担保条件在理论上存在很多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情形,而在商业担保的实例中,目前的房地产担保是最主要的形式。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都是主要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享有,多数民营企业对于房地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这也是他们需要金融支持的原因。
2.融资来源的不同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金融政策对国有企业和银行之间由此确立了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银行代替政府财政通过借贷的方式向国有企业注资,由此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的基本不存在内源性的融资机制。所以,外源融资成为国有企业最基本的融资形式。但是,由于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的外源融资不同,银行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目标,即,银行在进行贷款投向与数量方面选择的范围有限制,这是因为一些银行的信贷行为不是主动的。信贷数量的多少取决于银行对项目本身的选择以及对信贷回报的考虑。所以,最后取决于国有企业对信贷的需求。银行的行为目标被锁定,那么,银行的职能就是履行其终极目标的职能。法律上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想说明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由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事先给定,银行的工作职能的确就是希望在银行业务的资产负债表中能起到对应作用的市场主体。当然,银行对负债表面上能选择而事实上因历史原因而无选择权。另外,国家通过法律制度上的安排阻止了其他因素进入金融的存款市场,这是导致银行之间对各类储蓄的自由竞争具有假性竞争的性质,其实质是因共同利益为宗旨而维系的。所以,国有企业的外源融资机制先是锁定了银行的目标,再是限定于银行的选择行为,最后才是对各类储蓄的宏观调控。在银行借贷行为的所有过程中由于都是单向连接的,政府在链条的终端承担最后的责任,各类储蓄则变成为无成本的资本,银行居于过程的关键点。
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外源融资的需要,我国一直以来的融资体制对民营企业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外源融资则很难通过这一融资体制来实现,这样在整个贷款过程中的所有的程序对民营企业都具有一定的补充性。这也是为什么民营企业实际上至今还不存在支持其外源融资的正式机制。外源融资的正规渠道基本上被堵截,这就意味着民营经济只得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只是内源融资要受到民营经济自身发展状况的限制,对于这种融资形式融通的资金非常有限。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初期的资本投入结构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对于内源融资适应的就是这种投入结构,为也就是为什么我国的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则需要提升资本劳动比例和相关的资本来源问题。
3.制度的特性不同
由于有两种因素会促使内生性的金融制度的产生,我国目前的民营经济在外源融资方面却是受到现行融资体制的排斥。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乡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将村民的储蓄与借贷活动联系在一起,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以低廉的交易成本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同时又保障了贷款的安全收回。长期困扰正规金融组织的难题在这里以一种自发的制度创新找到了解决途径,也证明了只有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制度安排才是有意义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现行融资体制高昂的维护成本。
前者是致使国家不堪重负,但是,继续维持这种体制对于银行业的不良债权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将会危及金融风险的产生。自从1996年以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民间投资的现状的不协调性,己经开始调整这种融资体制。近段时间以来,我国政府既强化了贷款的约束规则,又鼓励自己所控制的国有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但是,作为内生性的融资机制的只能是民营经济自身,这是因为,在民营经济内部的资金供求矛盾的基础上发育而成的内生性的融资机制就存在于民营经济的流程之中。
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它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运动中生成,不可能从现行的融资体制中找到生长点。这是为什么目前的金融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性的,不能对接这种体制的有限调整实现与民营经济的。在经济学理论中,有的学者建议由国家出面加强外生性的国有中小银行,然后通过这些银行给予民营经济以金融支持的思路,多数人认为这一效果不是很好。所以,民营经济就需要更多的金融机构为之服务,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机械思维而构造的搭配关系。特别是,自从中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实体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所有权结构不相匹配的客观事实需要得到改善。目前的金融领域除了对外国金融机构开放,政府还应允许国内民营金融机构介入金融领域。在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的同时,推动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制度完善行为,帮助民营经济从内部获取必要的金融支持,让民营经济通过其内部之间的资金流动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特别是在资金借贷活动中进行自我调试、互助约束。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将不会歧视现有的顾客关系,在市场上塑造自己的形象并且不断完善,进一步以各种新的方法开展业务。所以,虽然内生性的金融活动开始可能是无序的,但产权的约束会将这一活动导向有序。这也是为什么民营金融机构不受政治因素左右,而是经营将更多地服从于利润导向的经济学理论根源。今后,建立新的民营银行将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尚未开发的市场领域,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公司和刚成立的企业。
税收规定的不合理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民营企业己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民营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目前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我国的民间投资,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私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等,民营企业多半享受不到。另外民间投资的企业收费项目多,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变相的税收负担较重。与政府投资相比,民间投资受利益驱动比较明显,某种程度上更贴近市场,更容易受市场规律和政策环境的影响。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已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措施,对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在税收政策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对鼓励私人企业再投资缺少吸引处制力。所以,现行不尽完善的税收政策环境严重限制了民间投资的发展。
一、税收政策结构制约民间投资
效益型的税收政策取向挫伤了民间投资积极性。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仍是以着重于效率优先为目标。而在市场经济中,税收额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净利润。企业是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目标的,因此,其经济行为必然取决于对投资回报率和盈利率的预期,当企业认为投资回报率和盈利率高或可以接受的时候,才会进行投资,反之,则不会投资。我国现行的税制构成造成民间投资企业税负畸高,加上内外税制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进一步拓展。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国内民营投资者对在国内或国外投资的预期也会有比较和选择,如果国外的投资回报高于国内,则会造成民间资金向低税或避税地国家和地区转移。
1.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削弱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我国现行的与民间投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难以保障民间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