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实行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要实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的,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点,在于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分解,运用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限与责任,实行严格的评议考核,奖优罚劣,对违法执法人员予以追究,并且把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评定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实践表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统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二是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行政务公开是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人员、以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予以公开。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注册等事项的,要公开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行政收费的,要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克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便于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
五、相关政策措施的采取
真正实现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和保护,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国家在大的政策层面上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纲领性的文件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产生一定的阻碍,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健全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增强有关中央文件的可操作性。减少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限制,以期真正实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精神。
1、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鼓励企业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市场准入规则的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虽然历经数次清理整顿,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障碍,限制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进入,提高了企业进入门槛,降低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正性、公平性主要体现在是否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应对所有投资者全面开放。所以当前在市场准入方面,要解放思想,对一切投资主体,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不论投资大小和企业规模,都要一视同仁。在当前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的形势下,也不能只偏爱外资、国有或者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型民营企业。因此,当前尤其要给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同等待遇和机会平等。要由政府牵头,进一步清理、规范与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收费。凡国家、省已废止的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投资开放的各类限制及收费要坚决取消。清理规范后,由政府统一公示涉及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
3、健全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放松政府对市场的管制,使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起配置资源的作用。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所以,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做到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针对目前“政府管制部门对应被管制的市场和企业”这样单一的“上下垂直关系”,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设置专业的市场法庭,可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为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处创造条件。首先,形成多样化的产业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增加利益协调的程序性权威;其次,通过受理市场管制中发生的政府管制部门与公司和消费者在管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既限制行政管制的权力、防止管制权力的滥用,又减轻行政管制的负荷和压力;最后,逐步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可以为行政管制的消亡准备条件。在民营企业发展与保障相关法规的修订、重立过程中,增加设置专业市场法庭,其类型大致可分为;通信市场法庭;交通市场法庭;能源市场法庭,等等。
六、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是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者,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市政府管理的工具。在这样的意义上,政府出于民营企业的上位,民营企业处于政府的下位,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政府息息相关。对政府及授权又控权,是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下“政府、法律、中小型民营企业”关系中对政府定位的基本原则,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经济及中小型民营企业,法律也要控制政府、控制权利、控制官员的行为,鉴于在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中政府授权运用已有过大、泛化等诸多表现,解决法律对政府的授权与控权两者之间的重点救治政府控权。对民营企业只有进行法治,才能实现其健康发展,法治的核心要素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即对政府控权,并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市场机会。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由管理型向服务、监督型转变。正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即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必然导致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为创造有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者自主决策的投资环境,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对现有的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进行清理,凡可以由市场调节的环节不应再纳入政府管理的程序,应交由企业自主决策。除涉及用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少数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公共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凡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行政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并且不得随便改变登记备案事项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投资项目由事前审查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如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均应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一些非涉及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公共安全的审查事项,可将审批或备案程序适当后延,允许开工后办理、完善,以便缩短开工审批时间,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政府有关部门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当前政府要牵头对现行的涉及投资的行政审批、审查程序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凡国家、省已明文取消和不利于投资准入的就要坚决取消;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就坚决取消审批制实行备案制;凡能够并联办理的就不要设置前置条件串联办理;凡能够开工后办理的就要后延审批、备案程序。最终要形成一套规范、简洁的投资项目办事程序与流程,明确相关环节牵头办理部门及办理时限,并由政府在投资信息中统一公布。
2、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在现行政府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个人利益产生了一定的联系。这就在客观上助长了政府公职人员谋取更多审批权力的冲动。因此,重塑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利益结构至关重要。目前可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大幅度减少审批收费。严格控制审批收费的项目,将收费标准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审批收费与政府官员的奖金福利脱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这样就可大大消除政府审批项目的内在冲动。第二,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不可讳言,审批收费制的建立与政府行政经费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有的“吃饭财政”状况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这就使得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关的审批收费。因此,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其基本利益得到保证是必要的。
民间投资融资制度的完善
民间投资融资问题长期以来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尽管国家和各级政府为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民间投资难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直接融资难度大,银行信贷仍是融资主渠道;在银行信贷中,银行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为了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尤其是小企业融资难,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支持民间投资融资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改善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完善金融市场准入规则,鼓励建立合法的民间融资机构,并对其资金来源、经营者素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自发的民间融资行为,应以政策引导和规范,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来约束,对其中的违规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加以规范。另外,政府部门应着力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解决民间融资机构资金范围狭小的问题,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各类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一,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有赖于金融部门改革管理制度模式:一是进一步转变观念,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二是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以利支持处在市、县的中小企业;三是调整授信管理办法,摒弃信贷投放“零风险”管理要求,在严格把握贷款条件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合理信贷服务;根据企业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研究和开发相应产品,探索新的担保和抵押方式,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体系;四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科学管理机制,达到信贷风险约束与增效的双重目的;五是推动各级机构加大对三有民营中小企业的投放力度。
第二,近期,央行已经调增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幅度有所调整,且明确要求增加的贷款额度用于中小企业和农业领域。从信贷政策上明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加大信贷投资比重,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不断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引导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全面制定和实行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开发中小企业在各个金融服务领域的需求,满足不同层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大力推进适应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运行机制创新。具体包括: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例如,在规范民营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抵押物种类等新的服务品种,只要符合信贷条件,银行应接受以财产抵押、上市公司以市值抵押等方法,并适当提高现有资产抵押率。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能够提供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服务优质的中小商业银行。二是,减少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基层行、信贷人员的贷款权限和责任,允许基层行在核定的额度内自主审查发放贷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体制、授信政策和授信程序,对有市场、信誉好、效益高的中小企业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三是,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融资业务和对优质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贷款。四是,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同时,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
第三,放松对民间融资的管制,适当加强监管。对民间融资的监管模式应采取谨慎性监管,确定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外部限制和约束,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在监管内容方面应突出民间融资风险监管,强化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在监管方式上,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防范的转变、由机构监管项功能监管的转变,通过现场审核和间接监管等实现对民间融资市场的多元化监督。此外,还应该包括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从业水准。通过发展非国有金融尤其是民间融资来克服国有金融固有的缺陷,让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从整体上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使政府从对风险偿付承担过多责任中摆脱出来,政府转变职能,从金融市场的直接竞争中退出。通过立法实现对投资人的有限偿付,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我们的监管者应允许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成熟的金融产品,为企业和投资服务。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应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监管,通过立法把民间融资从融资主体到市场运行都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此外,监管者还要为民间融资的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对存在的投资风险给与提示和教育,只要我们的监管者放松对金融产品的管制,做好风险提示,投资者会承担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