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指将金融资产转让给另一方以换取现金或其他对价,并对等地承担在未来日期按所收现金或其他对价及利息,回购该项金融资产的义务的协议。
2.金融工具的确认
第39号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两部分。
(1)初始确认
第39号准则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明确指出:企业应将衍生金融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具体来说,不附条件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在企业成为合同的一方,从而拥有收取现金的法定权利或承担支付现金的法定义务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由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而将予购买的资产和将要承担的负债,只有到合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履约以至于该方有权收取资产或有义务交付资产时,才能予以确认;远期合同应于承诺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应等到交换实际发生日再来确认;当金融期权的持权者或立权者成为该合同一方时,该金融期权应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已计划的未来交易,不管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是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因为,直到财务报告日,企业没有成为由于未来交易而能够在未来收到资产或要求在未来交付资产的合同的一方。
第39号准则同时指出:“正常方式”购买金融资产,应运用交易日或结算日会计进行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购买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是指在交易日确认将要收到的资产及因此应承担的负债。在结算日之前,通常不开始确认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利息。结算日是指资产交付给企业的日期。结算日会计是指在资产转让给企业的那天确认该项资产。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入账的资产将不予确认;对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权益中。
(2)终止确认
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又具体地区分为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对于金融资产,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判断企业是否已对金融资产失去控制,既要看出让方的情况,还要看受让方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的情况表明出让方对已转让资产仍然保留控制,则出让方不应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一旦进行终止确认,应将“转让给另一方的资产(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和“收到或应收的款项与为反映已在权益中报告的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前期进行的调整之和”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如果企业转让整项资产的控制权,但转让中产生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则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些新金融资产或新金融负债,并按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易利得或损失:①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②已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可能承担的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减取得的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在极少情况下,新金融资产和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此时,如果形成了新金融资产但不能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应为零,并将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确认利得或损失:①收到的款项,②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以前的账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顿。如果承担了新金融负债但不能可靠地对其予以计量,则该金融负债初始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应导致对该项交易确认利得;如果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确认准备,则应确认损失。
对于金融负债,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已清偿或转让给另一方的负债(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未摊销成本)与为此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3.金融工具的计量
由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计量也相应地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
放弃或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场价格不可以可靠地确定,则对价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支出或收入的总额来估计;如果折现的影响很大,则应先对现金收入或支出采用通行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折现率为具有相同信用等级的发行方的类似工具(在币种、期限和利率类型或其他因素方面类似)适用的通行利率。作为例外情况,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要计入相关被套期金融资产最初的成本。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和金融负债,销售或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需抵扣。但是,对于企业发起却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固定期限的,应运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按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如果某项金融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其公允价值小于零,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金融负债核算。所有金融资产应进行减值检查。
不构成套期关系组成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已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首先,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其次,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其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或者在该金融资产被转让、收回或处置之前,或者在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前,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被转让、收回或处置、发生减值时,以前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4.套期的会计处理
套期作为金融工具交易的特殊形式,包括公允价值套期(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者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和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对国外营业净投资外币敞口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应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如果可归属为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
现金流量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如果被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应区别情况处理: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按前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处理。
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原则核算。
5.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
第39号准则强调金融工具交易除要按第32号准则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补充披露那些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应信息:用于估计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如预付率、预期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是直接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还是直接在权益中确认;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购买是在交易日核算,还是在结算日核算等。
第39号准则明确要求从事套期业务的主体应附加披露所有与套期有关的信息:①描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②套期情况,包括对套期的描述,被指定为该项套期的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进行套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等;③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情况,如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当期从权益中转出后加至被套期预期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的初始计量中的金额等。
对于所有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交易和会计处理,第39号准则进一步提出应在财务报告中附加披露相关的信息。第一,如果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不包括与套期有关的资产)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和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第二,如果对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这项假定已不成立,从而企业须以摊余成本计量这些金融资产,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同时还要说明这些金融资产的性质、账面价值以及为什么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说明其公允价值估计很可能落入的范围。再者,如果公允价值以前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被出售,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出售时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第三,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重大收益、费用、利得和损失项目。第四,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情况。第五,如果企业已将某金融资产重新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报告的金融资产,则应披露重新分类的原因。第六,应就每类重要金融资产,单独地披露对其确认的减值损失的性质和金额以及转销的减值损失。
§§§第二节美国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一、美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FASB从1986年起,开始制定金融工具准则,发布了一系列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和文告。FASB金融工具准则的研究制定过程与IASC一样,也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列报和披露阶段,二是计量与确认阶段。
美国是近几十年来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也是最领先的,除了外汇远期之外的几乎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首先诞生在美国。1972年,首张外汇期货合约诞生在美国芝加哥;1973年,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推出了股票期权合约;1975~1982年,利率期货、外汇期权合约、利率期权合约、股票指数期货、货币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也都纷纷诞生在美国。目前来看,美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是世界上交易量最庞大、最发达、最活跃的市场,这就促使美国会计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认真的研究,并走在世界的前列。我们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过程,可以看到美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历史。总的来看,FASB的准则制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规范会计处理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新兴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如外汇远期合约交易、商品期货交易开始活跃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为了规范这些新兴金融工具交易所引发的会计问题,1981年12月,FASB出台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2号———外币折算》,该准则在规范外币折算办法的基础上,对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也做出了规定。1984年8月,FASB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就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中套期保值合约和投机合约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分别作了规范。这两项准则均对衍生金融工具有所涉及,对规范当时的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制定披露与列报准则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非常迅速,由此产生的风险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此时的会计界对衍生金融工具尚无统一的概念基础,因此,FASB公布了一系列与衍生金融工具直接相关的准则,使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研究和会计规范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FASB首先从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研究入手,1990年和1991年,先后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5号———具有表外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及金融工具的风险类型,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条款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分别作出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的要求日益迫切,1994年10月,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会议员以及其他一些人士的强烈呼吁下,FASB出台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为对第105和第107号准则的修正,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有了更新的突破。
3.制定确认与计量准则阶段
FASB在制定相应的金融工具披露准则的过程中,也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重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