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校正】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1)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2)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3)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4)。夫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词义注释】
(1)惧:恐吓,威胁。
(2)奇:奇诡,为非作歹,指邪恶的行为。王注:“诡异乱群谓之奇。”
(3)司:司理,专管。
(4)斫:读zhuó,砍,削。
【白话译文】
老百姓不怕死,为什么用死威胁他们?假使老百姓都(能乐生而)怕死,对极少数为非作歹的杀掉就行了。谁敢再犯?这常常由司法者执行,如果(君主)代替司法者杀人,那就像代替木匠砍树,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指的。
【原意解说】
第七十二章讲了“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本章进一步指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极其深刻地说明了刑法的局限性。任何刑法,只能在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前提下,才具有真正的权威,做到令行禁止。如果沦为独夫或少数人(集团)的工具,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会激起多数人的反抗,起来砸碎这个工具。所谓“众怒难犯,专欲难成”,做君主的一定要明白这个道理;不要利令智昏,以为手中有了权力,就可以不顾一切,为所欲为,那将铸成大错。人谁不怕死,然而在苛政统治下,民不聊生,甚至生不如死,老百姓就会铤而走险,舍死以求生。任何严刑峻法,只能是火上加油。老子说:“奈何以死惧之”?这是对一切为了个人(或集团)的私利,把矛头指向人民大众的统治者发出的严厉警告。然而老子对法律的作用还是肯定的,也没有提出废除死刑。他认为:只要君主能行善政,老百姓都能安居乐业,各遂其生,对极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分子,由司法机关绳之以法,仍是必要的。但他反对君主个人滥用权力,以言代法,说这是代木工砍树,必会自伤其手,真是引喻确当,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