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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刑事诉讼理念的变革(2)

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宪政编查馆参议的杨度,作了关于新刑律的演讲,并在《帝国日报》上发表了《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一文,严厉批评了礼教派的家族主义思想,对沈家本起草的“以国家主义为其精神”的新刑法表示了坚决支持。杨度从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对比中,对中国的家族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并力主用西方的国家主义取而代之:“予尝谓阻碍国家进步者,莫如封建制度;阻碍社会进步者,莫如家族制度”,“非二者尽破之,则国家社会不能发达”。杨度认为,在家族主义盛行的中国,四万万人并无国民,只有少数家长,积弊甚多。首先,表现在法律上即是以家族为本位,“权利者,一家之权利而非个人之权利;义务者,一家之义务而非个人之义务”。家长有为全家谋食的义务,有督促家人守法的义务。个人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位置;其次,家族制度不能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以致“此等家族制度之社会,其在本国固以统于一尊而不为物竞;然一与外人遇,仍当循天然之公例,以自然之淘汰而归于劣败,不亦哀乎!”所以,杨度认为,家族主义及其法律“乃中国积弱之根本原因”。而西方“各国则不然”,“各国之礼教与法律,皆以国家主义为精神者也”,表现为“各文明国之法律,其必以个人为单位者,盖天生人而皆平等,人人可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因而,国民都由国君“直接管理之,必不许间接之家长以代行其立法、司法之权也。于是上下一心以谋对外,人人有生计则其国富,人人有能力则其国强”。杨度认为,世界各国与中国一样,“当未成为法治国以前,无不为家族主义”;“凡国家欲成为法治国,必经一种阶段,即由家族主义进而为国家主义是也”。因此,当中国“国家主义”发达之日,也就是中国成为“法治国”之时。

总之,在杨度看来,以国家主义为精神的西方各国法律,以个人为本位,保障人权,促使国家富强;而以家族主义为精神的中国法律,以家族为本位,没有人权,造成国家积弱。因此,欲使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自当以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

劳乃宣则以生计生风俗、生礼教、生政体、生法律立论,以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生计而将世界法律分为家法、军法、商法三类,坚持按照中国的农桑国情而制定体现家法性质的法律。劳乃宣认为:“家法者,农桑之国风俗之大本也。其礼教政体皆自家法而生。君之于臣,如父之于子,其分严而情亲,一切法律皆以维持家法为重。家家之家治,而一国之国治亦”。他同时强调:“今中国已预备立宪亦,地方自治之规,国民代表之制,次第发生亦。假以岁月,加以提撕,家国一体之理渐明于天下,天下之人皆知保国正所以保家,则推知其爱家之心,而爱国之心将有油然而生,不期然而然者。是上之人惟恐其不爱家也。今乃谓必破坏家族主义乃能成就国民主义,不亦慎乎?”

吴廷燮则直斥劳氏的顽冥不化,认为旧法律不足以存中国:“旧律者,沿于唐明,其本则秦律也。秦以一人之私治天下,而又恐天下之不利于己也,则制为重家族之律,以系凡民之心,而可以惟所欲为。

其弊也,家族之义盛,国民之义亡,知有家而不知有国,知有己而不知有人”。

面对如此激烈关于法律的“国”与“家”的争论,宪政编查馆人员对“国派”表示了明确的赞同与支持:“历观各国进化之理,均由家族主义而至于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者,即保护人权是也”。他们进一步论证道:“极国家主义之利,国步纵底于艰危,而群策群力,可渐图恢复,不致受灭亡之实祸。”与此同时,这些修律大员也对“家派”的守旧不前进行了语重心长的劝解与开导:“今草案,除对于尊亲有犯特别规定外,凡旧律故杀子孙、干名犯义、违反教令,及亲属相殴等条,概从删节,其隐寓保护人权之意,维持家族主义,而使渐进于国家主义者,用心良苦。夫保护人权,乃立宪之始基”;“凡与宪政有关系者,在廷百僚,应如何兢兢业业,集合众志,俾底于成。乃坚持旧说,以为排击之资,试问何以慰先帝在天之灵也”。

其实,劳乃宣坚持按照中国的农桑国情,制定符合这种国情的法律,其设想在逻辑上并无懈处可击。但是,海禁大开后的中国已远非国门紧闭时的中国,而且,农桑之国就不能变为工商之国吗?在这些问题上,劳氏在掌握了进化论的法理派面前便显得捉襟见肘。

虽然新律正文之后,终被法部增加了五条附录,以双方的妥协而暂告一段落,但经过这种广泛而深入的论辩,传统法律以家族为重的弊端已成众矢之的;法律以国家主义为宗的趋势已渐升渐扬。在此种背景与氛围下,新刑事诉讼律的修订不可避免的受到强烈影响,从抽象原则到具体内容,都表现出逆家族主义而向国家主义的强劲势头。

三、从诉讼法依附实体法到实体、诉讼不容偏废

应该说,从中国上古之世,程序就已颇为可观。例如诉讼,据《礼记·王制》记载,已有管辖等级、审理手续、裁量标准的规定。到近代,关于重案的报告与复审、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的州县自理、上诉与京控、证据与纠问、堂论与判牍等,都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却一直没能完全独立于实体法之外,其内部分化也很不充分,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两者一直缺乏明确的概念划分。民事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相比之下,以刑为主的实体法及其配套规定却高度发达。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法律之中形式主义的要素十分稀薄,这种属性对程序法的发展的妨碍是不言而喻的。

直至近代西风东进,这种局面才有所改观。19世纪90年代的维新变法运动,乃中国近代第一次思想解放高潮。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思想家们,主张学习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以改造衰朽的清帝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改造与变革,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列入变法日程。维新者将中西法制对照比较,对西人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十分欣赏,赞誉有加:

泰西素重法律,至法国拿破仑而益精密。其用刑之宽严,各随其国俗,以立之法,亦无大异。独为所谓治罪法一书,自犯人之告发,菲案之搜查,判事之预审,法庭之公判,审院之上诉,其中捕拿之法,监禁之法,质讯之法,保释之法,以及被告辩护之法,证人传问之法,凡一切诉讼关系之人之文书之物件,无不有一定之法。上有所偏重,则分权于下以轻之;彼有所独轻,则立限于此以重之。务使上下彼此权衡悉平,毫无畸轻畸重之弊。

清末修律期间,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改进中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于1906年派董康等一行四人赴日本进行司法考察。董康等人此行的确不辱使命,他们与日本当时着名的法学家小河滋次郎、松冈正义等人密切接触,并对日本的诉讼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起诉、逮捕、审讯、监狱、死刑执行等进行了专门的考察。考察结束后,董康主持编译了《调查日本裁判沿革大要》等重要资料。这批资料对当时修订诉讼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于东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沈家本对于中国何以要订立诉讼法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06年4月25日《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编成,沈家本特上奏《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对此进行了详尽说明:

窃维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为用。

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是以上年臣等议复御史刘彭年停止刑讯折内,拟请先行编辑简明诉讼法等因奏明在案。查中国诉讼附见刑律,用意重在简括,揆诸今日情形,应扩充以期详备。泰西各国之诉讼之法,均系另辑专书,复祈为民事、刑事二项。凡关于钱债、房屋、地亩、契约及索取赔偿者,隶诸民事裁判;关于叛逆、伪造货币官印、谋杀、抢劫、窃盗、诈欺、恐吓取财及其他项应遵型律定拟者,隶诸刑事裁判。以故断弊之制秩井然,平理之功,如执符契。日本旧行中律,维新而后,踵武泰西,于明治二十二年间,先后颁行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卒使各国侨民归钤辖,籍以挽回法权。推原其故,未始不由于裁判诉讼咸得其宜。中国华洋讼案日益繁多,外人以我审制与彼不同,时有歧视;商民以不谙外国法制,往往疑为偏袒,积不能平。每因寻常诉讼细故,酿成交涉问题。比年以来,更仆难数。若不变通诉讼之法,纵令令事事规仿,极力追步,真体虽充,大用未妙,于法政仍无济也。中国旧制,刑部专理刑名,户部专理钱债田产,微有分析刑事民事之意。

若外省州县系以一身兼行政司法之权,官制攸关,未能骤改。然民事刑事性质各异,虽同一法庭,而办法要宜有区别。臣等从事编辑,悉心比契,考欧美之规则,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仅就中国现时之程度,公同商定简明诉讼法,分别刑事民事,探计日久,始克告成。

在奏折中,沈家本指出法律应因时制宜,实体法与诉讼法本身是体用关系,二者相因,不容偏废。然而,中国古代诉讼制度混杂于刑律之中,且内容简单、粗略,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当门户洞开后,华洋讼案日益增多,有必要仿照西方国家,修订单独的诉讼法典,并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加以区别。在这一点上日本为中国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日本明治维新时,“先后颁行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卒使各国侨民归钤辖,籍以挽回法权。推原其故,未始不由于裁判诉讼咸得其宜”。为了说明刑民诉讼区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沈家本还特别指出:“中国旧制刑部专理刑名、户部专理钱债,微有分析刑事、民事之意”。其实在后人看来,这样的说法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但这恰恰反映了沈家本为推进诉讼制度变革的一番苦心。

对于新的诉讼制度,沈家本提出他的设想:第一,民刑诉讼要分开,“凡关于钱债、房屋、地亩、契约及索取赔偿者,隶诸民事裁判;关于判逆、伪造货币官印、谋杀、故杀、强劫、窃盗、诈欺、恐吓取财及他项应遵刑律定拟者,隶诸刑事裁判”;第二,建立陪审员制度,因为司法官一人毕竟知识有限,如果本人再昏庸贪蠹,则难免曲庇任情、舞文欺弊。为此应“延访绅富商民”作为陪审员,集众人之智慧察案件之真伪,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为了说明陪审制可行,沈家本再次以《周礼》的“三刺”之法加以附会;第三,引进律师制,以法律学堂培养的专业法律人才充当律师,代替当事人出庭对质。沈家本特别强调“若遇重大案件则由国家拨予律师,贫民或由救助会派律师代伸权利”。由于其时在各通商口岸,外国律师早已被允许介入司法审判,所以建立中国自己的律师制度迫在眉睫。为了尽快建立律师队伍,沈家本建议各省的法律学堂培养律师人才,从中选择“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毕业考验合格,给予文凭后分拨各省,以备办案之用。如果各学堂一时难以做到,可先选各省刑幕之合格者,入学堂深造后考取录用,并给予官阶以资鼓励。在沈家本看来,建立律师队伍不仅仅只是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弥补当事人法律上的无知,还有着更长远的考虑,“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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