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欧委会只需评估涉案国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总体影响即可,而不必也不可能分别确定涉案出口商对共同体工业造成的影响。欧委会通常只考察构成共同体工业的生产商,确定倾销是否促成了它们遭受的损害。调查不涉及那些不支持申诉或因关联关系或进口倾销产品而被排除在共同体工业之外的生产商。但是,如果反倾销程序仅限于地区市场,欧委会则不能只考察构成“地区工业”的生产商,也要考察该地区所有生产商是否因倾销而遭受损害。
欧委会重点考察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变化和价格对比以及共同体工业的整体状况,以此确定该产品倾销是否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
数量变化
如果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入欧共体市场并且不断增加,而共同体工业的不利状况日益严重,欧委会通常即认定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特别是当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价格时,欧委会就会进一步加强这一认识。
在共同体市场上,被调查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和共同体相似产品之间往往存在激烈的竞争。被调查产品借助于低价倾销形成的价格优势,争夺共同体相似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本应占有的市场份额,从而最终对共同体工业造成损害。典型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的同时,其他国家输欧产品的价格在不低于共同体相似产品的情况下,数量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由此可以看出,倾销产品侵占了他国产品凭借公平价格取得的市场份额,破坏了欧共体市场的竞争环境。其二,此前,欧共体已经对其他国家输欧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些国家对欧出口的产品数量下降,市场份额也随之降低。在此情况下,共同体工业本该摆脱倾销造成的损害,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销售更多的产品,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然而,被调查产品却趁机对欧倾销,取代上述国家输欧产品,填补它们减少的销量,占据了它们让出的市场份额。这样,被调查产品就侵占了共同体相似产品本该增加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使共同体工业继续处在倾销的阴影之下。在上述情况下,欧委会即认定被调查产品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
价格影响
如果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售价,同时共同体工业状况持续恶化,欧委会就会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反之,如果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不低于或稍低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售价,而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远低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售价,欧委会则很可能会认定被调查产品没有造成共同体工业所遭受的损害。
共同体工业受到的影响
欧委会还要考察共同体工业销售相似产品的数量、利润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因素,以便确定共同体工业的整体状况,判断倾销是否对它造成了损害。
由上可以看出,这部分调查与损害调查很相近,都是从倾销产品的数量、价格和共同体工业所受影响出发,确定倾销对共同体工业的影响。实际上,二者虽然关系密切,但却各有侧重。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调查是认定共同体工业是否受到了损害,但没有涉及这种损害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这部分调查则将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的结论联系起来,确定共同体工业的损害是否源于倾销。
欧委会通常先认定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接下来考察其他因素是否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消极影响。相反,如果倾销没有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不利影响,欧委会就会得出因果关系不成立的结论,从而中止进行反倾销调查。但实际上,后一种情况很少发生。
2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
在初步确定倾销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之后,欧委会还要考察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是否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已知因素”是指已经确定的事实,不能是没有证据的断言。其他因素主要包括需求萎缩和消费方式变化,其他国家对欧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共同体工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等三个方面。
需求萎缩和消费方式变化
如果欧共体市场对相似产品的需求下降或者消费方式发生改变,共同体工业很可能无法维持相似产品原有的销售数量和利润。这时,欧委会就会通过对比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确定“需求萎缩和消费方式变化”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
如果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大幅度提高了市场份额,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到可忽略的水平,欧委会就会认定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来自于“需求萎缩和消费方式变化”,并非源于被调查产品倾销。
如果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上升,欧委会就会认定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并非完全源于“需求萎缩和消费方式变化”,不能排除被调查产品倾销也促成了这种损害。其典型情况有三:①共同体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下降幅度超过共同体消费总量萎缩的幅度,这表明在共同体消费需求下降的同时,被调查产品以低价倾销,抢占了共同体相似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共同体工业处于需求下降和倾销带来的双重困境;②被调查产品提高了市场份额;③虽然需求已出现萎缩,但共同体工业此时仍保持了良好的运营状态,只是在被调查产品开始大量低价倾销后,共同体工业才逐步陷入了困境。这表明是“倾销”而非“需求萎缩”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在上述情况下,欧委会通常会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他国家对欧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在欧共体市场上,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竞争的,除了被调查的产品,通常还有其他国家的输欧产品。欧委会还要考察这些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确定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销售不畅是否源于它们的竞争,而不是被调查产品的低价挤压。
如果其他国家的产品占有较低的市场份额,或者销量与共同体消费市场同步增长,欧委会通常会认定它们给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带来的竞争压力属于正常范围,不能以此为依据排除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低且数量大时,欧委会才有可能认定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源于它们的竞争,并最终否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将产品主要销给欧共体内的关联进口商,这些产品并没有进入自由市场,自然也就无法对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构成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就会认定这些产品没有对共同体工业造成损害。
共同体工业自身的发展状况
欧委会还要考察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的经营状况,确定共同体工业是否因生产商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欧委会就会认定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并非源于被调查产品倾销,得出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不成立的结论。
在生产方面,欧委会重点考察生产商是否充分利用了生产能力和是否取得了规模效应。如果生产商效率低下或生产过剩,欧委会就会认定是它们经营不善,无法进行有效的竞争,才使得自身陷入了困境。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生产不足。生产商普遍采用落后的生产方法,生产效率低下,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②缺乏规模效应。企业数量过多,生产能力低,效率低下,无法获益于规模经济。③生产商将生产转移到欧共体之外。在对日本电子打字机案进行复审时,欧委会就发现生产商普遍将生产转移至欧共体之外,导致欧共体内产品的产销量和就业人数下降。因此,欧委会认定共同体工业的不利状况并非日本打字机进口造成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④生产过剩。生产商错误估计市场发展前景,过分扩张了生产能力,从而陷入生产过剩和销售不畅的困境。但是,如果倾销促成或加重了上述不利状况,欧委会也会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在销售方面,欧委会要考察生产商在产品质量与类型、营销战略、售后服务、市场开发、出口销售和竞争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在下列情况下,欧委会将认为产品销售不畅源于营销方面的缺陷,与被调查产品倾销没有因果关系。①产品的质量不佳和类型不足。②营销和售后服务差。如果生产商削减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压低研发和生产成本,就往往无法提供质量优良和种类齐全的产品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从而导致产品产销不旺的局面。③生产商出口不畅、进口倾销产品或进行反竞争行为。④共同体工业之外的欧共体生产商进行不公平竞争。这部分生产商包括不支持申诉的生产商、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与涉案出口商和进口商相关联的生产商以及不合作的生产商。如果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共同体工业相似产品的价格,欧委会则会认定倾销没有影响共同体工业生产和销售相似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部分生产商进行不公平竞争,欧委会就会认定这种不公平竞争才是共同体工业受到损害的根源。⑤共同体工业技术落后,生产成本较高,产品质量和功能落伍。⑥共同体工业丧失出口市场,不能继续对外出口大量产品,因而出现生产过剩的局面。当然,共同体工业还可能在其他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产销不利的状况。这些状况都不能归因于倾销。
在这部分调查中,如果认定其他因素没有对共同体工业造成消极影响,欧委会就会认定倾销造成了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得出因果关系成立的结论。如果其他因素也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消极影响,欧委会还要进一步分析究竟是倾销还是其他因素造成了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
3倾销是否造成反倾销法规定的“损害”
作为反倾销法规定的征税要件,“损害”仅指“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之威胁”或“严重阻碍共同体工业之建立”三种情况。为此,只有当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被认定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如此程度的损害时,欧委会才会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被调查产品倾销没有对共同体工业造成消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没有达到“损害”的程度,欧委会就会认定倾销与共同体工业遭到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倾销与损害之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①除倾销出口商和支持申诉的共同体生产商外,共同体市场上没有其他供应商;②倾销与共同体工业遭受的重大损害之间显然同时发生,出口商以明显低于共同体产品的价格倾销产品并因此提高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共同体工业丧失大量市场份额和降低利润。这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典型表现;③没有其他因素造成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
在大多数情况下,倾销与其他因素并列为“因”,同时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欧委会在认定倾销和其他因素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不利影响的同时,还要对比二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大小,以确定倾销是否最终造成了反倾销法所规定的“损害”。欧委会无法量化倾销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只能对各种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被调查产品倾销本身即已造成“损害”,即便其他因素也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欧委会也会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其他因素对共同体工业造成了“损害”,而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仅对之造成较轻微的消极影响,欧委会就会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如前所述,如果倾销没有对共同体工业造成消极影响,欧委会即会认定倾销与共同体工业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再进行反倾销调查,但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