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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

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宗族“重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予以重视和妥善解决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然而,从农村改革以来,宗族究竟已发展到了一个什么状况?应如何评估其社会影响?应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族问题?在这一系列问题上,至今人们的意见分歧甚大。本文拟通过对江西农村的实证调查给予初步探讨。

一、发展状况描述

江西农村在解放前曾是封建宗法制度甚发达、宗族势力极活跃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一度沉寂30余年的宗族又在全省乡村普遍抬头,并迅速发展。其特征表现为:

1.发展区域扩张化。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至今农村宗族活动已经四处漫延和扩散,不再是个别地方或少数地方的情形,而已遍布全省农村。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大体而言,赣南与吉安地区的部分县市宗族多以建祠堂、修家谱为主,活动相对平和,其他各地宗族活动多趋于暴力性,宗族性纠纷械斗时有发生,尤以赣东北及鄱湖之滨的永修、乐平、余干、波阳、新建、丰城等县市为盛。此外,宗族活动已不再限于一村一乡,大多已跨乡、跨县、跨地市乃至跨省,华宗越攀越远,活动空间越来越广。这突出表现在修谱和祭祖上,象龙南县赖氏联合粤赣桂湘4省15县233村,泰和县蒋氏联合湘赣2省13县市64村修谱的情况,已非罕见。

2.活动方式多样化。一是修家谱、修宗祠、建祖坟,建立宗族联系纽带。目前,除婺源等个别县农村修谱较少外,其他县市的大多数姓氏业已或正在修谱。据我们在1993、1994年组织大学生对377姓次进行的抽样调查,当时已修宗谱、建祠堂的姓次占调查姓次总数的80.1%和62.9%。1996年我们对13个县市366个姓次的调查表明,已修宗谱、建宗祠的达65.5%和68.3%。所涉及人口占调查点人口总数的80%以上。二是定期举行联宗性活动,如祭祖、游神(或祖宗)等。三是开展族内文娱活动,舞龙灯、狮灯,演戏,划龙船。四是介入族人婚丧喜庆活动。五是加强对族际关系的协调与处理。为了保护族人利益,如对外协调不果,则往往诉诸武力。因妇女在夫家“非正常死亡”而引发的宗族“打人命案”,各地时有所见,如余干县洪家嘴乡每年都要发生几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0~1996年全省农村共发生1392起械斗,其中相当部分系由宗族排外和坟地纠纷等纯宗族性因素而起;其他大多数虽由资源等纠纷而起,但大都离不开宗族势力的组织、煽动和策划作用。从各地仍大量存在械斗苗头的情况看,近年宗族势力发动械斗的热情并未由于“严打”而明显减退。

3.组织形式实体化。目前,已有少数宗族成为了严密的实体组织,其他多数宗族虽尚处于松散状态,但也已呈现向实体化发展的趋势。一遇族际纠纷与械斗等“非常时期”,其组织就会表现化。宗族组织的实体化,除了修家谱、修宗祠、建祖坟外,还表现为极力扩张宗族组织业已失去的资源。如:(1)推选族长,设立组织机构。各家族除了在修谱、建祠等活动中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外,大多还设有“族长”等常任机构。如峡江县有58个自然村设有“尊长公”,权威高于村级组织。前几年,金溪县在整治三个乡的宗族活动中,曾取缔16个宗族组织,这些组织都建立了领导机构,设“族长”、“主席”、“理事长”、“秘书长”等职位。分宜县的宗族组织“头人”大多由基层干部担任,有一宗族组织由同姓同宗、聚居一处的五个行政村组成,设有主席、理事等职,分别由五个村支书担任;一些由村小组联合组成的宗族,则设立“管堂事的”职位,其人从各村民小组长中选举产生。(2)恢复或重订族规族约,力图强化对族人的约束力。新修或续修宗谱者,十之八九订有《族规》,有的是照搬民国年间及其前老谱上的,有的则是新订的。除了这种成文的族规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族约,如要求族人支持和参与族际纠纷械斗,并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因参与械斗致死或被处决者,可誉为族内“烈士”,其家属子女享受“抚恤金”;致残者有生活补助;而不支持不参与械斗者,则要被处以罚款、抄家或“革族”。(3)置办族产,强化宗族实体的经济基础。在修宗祠、建祖坟外,还建立宗族基金,或争取山林、土地、水面等资源权属。万载县有些宗族作出了收回“祖业”的远景目标,中罗村辛氏、上坊村高氏、亭下村叶氏、万岁村张氏则已付诸行动,强行收回了原已划归集体所有的四座宗祠、一大鱼塘的收益权;李氏家族则通过捐款,收取房屋、山林、鱼塘租金和按人头分摊等形式,已筹集宗族基金10多万元。

4.组织目标社会化。宗族组织一旦形成就往往要扩充自身的势力,力争“有所作为”。它们不仅要管理族内事务,而且要插手族际关系,全面管理本族和村落社区公共事务,实现权力的社会化、公开化。1994年乐平市科山乡某村一股宗族势力因角逐村委会选举失败,另立“村委会”,张榜公布“村干部”名单,与合法村组织分庭抗礼,并发生火拼。前几年宜丰县刁枥村和石岩滩村的宗族势力为达到管理村级事务的目的,多次闹分村;而分村不成的城村,几个大姓村落竟各自成立“联队”,设立联队长、会计、出纳等,将村委会完全架空。

5.组织活动公开化。农村宗族活动,在80年代初期处于隐秘状态,进入90年代以来,即转入公开半公开状态,目前这种趋势仍在增强之中。突出表现为:(1)修谱、修祠、建坟、祭祖公开化。修谱中的开谱、接谱仪式,联宗祭祖都是招摇过市,热闹非凡。1994年3月19日龙南县武当镇叶姓举行叶氏联修族谱理事会成立大会,挂出了“叶氏联修族谱理事委员会”的招牌,印刻了公章。宁都县郭氏举行散谱仪式,大办酒席,使用160多辆车接谱、游谱。(2)公开插手干预族际关系,特别是插手民间纠纷,组织发动暴力性冲突。(3)公然向基层组织渗透,甚者直接与基层组织和政府执法部门对抗。这种情况,已在不少地方出现。据反映,鹰潭市普遍存在宗族势力向乡镇要求落实村级领导指标的现象,少数还公然要求安排落实招工、入党等指标。瑞昌市横港镇繁荣村十组辈份较大的周水松召集族人免掉了村民小组长的职务,自己取而代之。吉安县梅塘乡某村十青年曾组成“清算组”,公开要“村干部靠边站,村里的事我们来管”,擅自召开村民大会,并威胁村干部说:“你们也要去,不去就革你们的族。”丰城市在1993年发生6起宗族势力自选代表取代村级组织并冲击乡镇政府的事件。

二、恶性影响评估

当前,农村宗族尽管其组织的程度与规模不能与旧宗族相比,但也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股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

1.危及到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稳固。宗族一旦形成为势力,就必然会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渗透,并借以进一步扩张自身。从各地情况看,突出者有:一是直接向基层组织安插自己的“代理人”。为达到这一目的,一些宗族组织采取不配合、不支持或者抵制来自异族的村干部的工作以及闹分村等手段,向上级党委政府施压。这正是当前相当多地方在选配基层干部时必须在考虑政策的同时也注意宗族势力大小的一个主要原因。据我们1995年对宜丰县新庄乡、安源区青山镇和1996年对乐平市镇桥镇三个乡镇共53个村党支部书记的普查,他们中的83%来自最大姓最大族,而来自小姓小宗的9个村支书中只有5个能较顺利地开展工作。相当部分村级班子一定程度上成了平衡宗族之间权力关系的舞台,其成员代表着宗族的利益,受着宗族势力的左右。在宗族势力较为猖獗的地区,村级组织实际成了“披着合法外衣”的宗族组织,族权代替了政权。一些宗族如施压不成,甚至会直接干扰选举工作,这种情况已在相当多的县市发生。新余市有个村委会在换届中,几个宗族为了争取村委会中的位置,就抵制组织意图,并对不同宗族的候选人大打出手,砸烂票箱,破坏选举。二是力争与村级组织平行,甚至在其之上,成为管理村级事务的第二套“班子”。这是那些与村级组织未能“合二为一”的宗族势力的干政方式。在崇仁、余干、峡江、贵溪等县市都发现,一些村干部开展工作,先得征求族长的意见,若是族长有异议,工作就往往会被搁浅。三是直接冲击、围攻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当基层组织不能满足宗族势力的要求,当基层组织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一些地方的宗族势力就唯恐天下不乱,甚至组织煽动群众谩骂、殴打乡村干部,冲击、围攻乡村政府和组织,这种公然对抗事件近年已呈增多之势,有的地方甚至连年发生。1995年万年县在调处珠田王姓与韩姓宗族械斗事件中,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公安局副局长及乡干部等多人被宗族势力围攻殴打,小车被砸,几百名韩姓族人还冲击了乡政府。

2.干扰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封建宗法制历来就是一种专断独裁的私人性质的权力,它在本质上就与现代法制精神不相容。宗族势力恶性发展的结果,只能使人只认族令不认法律,这种危害已经在近年来一些地方宗族的发展中得到初步地显示。一是导致了包庇保护犯罪。由于传统宗族“容隐”精神的延袭,族人违法犯罪,全族包庇袒护乃至保护的现象又在一些乡村出现。二是助长了自行解决纠纷及寻仇报复。农村的一些纠纷,如果政府一时解决不了,或处理结果不合宗族势力的意图,宗族势力就往往自行寻求“解决”,以武力相搏。有的宗族势力一遇纠纷,根本就无视政府、法律,径自了断。1993年万载县罗城乡麻田村李氏家族,召开族人大会,私设公堂,将宜丰县刘某非法拘禁,刑讯逼供20多小时,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公然阻挠、对抗政府执法。自90年代以来,大多数县市开始出现这种情况:执法部门到乡村特别是宗族势力较强的村执法,必须是50人以上的“大兵团作战”,即使如此,仍免不了遭到宗族势力围攻、绑架、扣压乃至打杀。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年农村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急剧上升。据统计,自1992年以来全省70来个县中这类案件每年都要发生1200起左右。余江县1996年初不满三个月时间内,发生了四起围攻殴打公安执法人员事件。1996年4月19日,崇仁县公检法60余人至游坊村抓犯罪分子,两名干警被宗族势力打成重伤,6名干警被绑架。据我们对30来个县市的摸底,目前只有龙南等个别县尚未出现上述现象,形势不可谓不严峻。

3.干扰了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如果触动宗族习惯势力的利益,往往会遭到或明或暗的抵制、抗拒,这突出表现在抗扰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和计划生育国策方面。在宗族势力起支配作用的乡村,殡葬不是一家一户的“私事”,而是族内的“公事”,必须遵从传统习俗和宗族势力的要求,既要场面铺张,又要建坟土葬,这不能不严重地制约着农村殡葬改革的步伐。对计划生育国策,有些家族作了一些顺应性的调适,如将它纳入了“族规”、允许女性上族谱;有的宗族则依然沿袭传统方式,予以抵制。但事实上,不管是哪种宗族,由于自身“男系血缘团体”的本质,它的复活本身必然会对农民的生育行为产生极不良的影响,都会刺激农民“重男轻女”。为了“不绝烟火”,有的农民就对基层干部说:“你要我绝后,我就要你的命。”金溪县琉璃乡下采村宋志坚因之在“一气之下”杀死两名村干部。为了本族“人丁兴旺”,万载县一部分族谱竟规定了本族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了鼓励、保护多生男孩的措施。1995年万年县苏桥乡某村一纯女户结扎,村主任带领族内80余人将该妇女从手术台上抢走。瑞昌市夏坂镇上王自然村在对待计划生育上,全村庄异常“团结”,外人无法摸清底细。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农户为求生男孩,竟将女婴引产、遗弃甚至摧残。这种生育行为已经导致不少乡村男、女孩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发展下去,将带来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4.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宗族势力一旦插手民间纠纷,就将往往事态恶性化、暴力化,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有时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动乱。常见的除了“打人命”外,还有:(1)大姓大族欺凌小姓小族。贵溪市滨江乡高家村将小姓杨春茂一家赶出村外过了三年之久的“穴居”生活,最后在上级领导的多次过问和督办下才予解决对此案的详情。近年万载、万年、峡江、瑞昌、分宜等县市都曾发生这类案件。横峰县甚至发生大姓强迫小姓改姓的事件。一些小姓小族为此也广攀同姓同宗,起而抗争。峡江县近三年就发生了三起因排外而起的大规模械斗。1996年2月波阳县夏家村一伙宗族势力为一纠纷,竟闯进邻村小姓一姜氏家,杀死三口后纵火焚尸烧房,十分残忍。(2)抬尸闹事。在一些宗族势力顽固的地方,族人一旦遇到意外事件而死亡,宗族势力往往并不听从政府部门的调处,而是借此闹事。万年县1994年1至7月份,共发生6起借尸闹事事件,死者家族将尸体抬到县政府部门、企业办公室、乡政府,摔东西、砸车间,敲诈钱财,漫天要价,影响极坏。(3)组织发动群众性械斗。在酝酿和发生械斗中,双方群众就如临大敌,人心惶惶,农民停产,学生停课,干部说话不灵,政府权威丧失,陷入无政府状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1990年以来全省农村发生的械斗,共致死174人,致伤5334人。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乡村,已经出现相互之间争夺、霸占“势力范围”的情况。在乐平市到万年县的208国道,一度被几股宗族势力划定“管辖区段”,公共汽车只能下客不能上客,旅客只能搭乘各宗族地段的三轮车,到万年必须转乘三四次车。这种势力如任其发展就有可能成为为害一方的恶势力。

5.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近年来,一些学者对重建中的宗族的文化传承功能赞叹不已,将它作为传承传统文化、进行伦理教化的有效载体。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宗族究竟在衍播着什么样的文化、弘扬着什么样的伦理?各地的实际情况表明,日益活跃的宗族活动,一方面刺激了农民狭隘的宗法观念,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随着“宗族热”的兴起,各地不同程度地刮起了一股修寺庙、塑菩萨、看风水、祭祖奉神的歪风。万载县有个自然村周、谢两姓历来和睦相处,近几年谢姓男孩出生数及大中专生均超过周姓,周姓宗族势力称谢姓祖坟将周姓的风水、龙脉搞坏了,便全族出动把谢姓祖坟挖出毁掉。另一方面,滋长了“弱肉强食”的野蛮愚昧之风。宗族势力一旦横行,凡事就只认拳头不认理,更不认法,“人多为王,族大为强”。遇有纠纷,动辄拳脚相见,十分野蛮霸道。此外,还造成了群众思想上的混乱。如自撰自印的宗谱,较普遍地存在不准不实不真的问题此乃谱谍固有之弊,古已有之。唐代颜师古在注《汉书》时曾指出:“私谱之事,出于闾巷,家自为说,事非经典,苟引先贤,妄相假托,无所取信,宁足据乎!”又,章宝斋也云:谱系之法,“家自为书,人自为说,子孙或过誉其祖父,是非或颇谬于国史。……悠谬恍忽,不可胜言。”“今大江以南,人文私盛,习尚或近浮华。私门谱谍,往往附会名贤,侈陈德兴,其失则诬。……”严重的如南昌市郊区《瀛上黄氏宗谱》,甚至出现政治问题。《瀛上黄氏宗谱》丑化、攻击一位“土改”老村干部“生性阴险奸狡,残酷迫害乡亲,实属本族最不肖者”;同时却美化原地富反坏分子和逃往台湾的国民党将领“性格豪爽,从不与世俗同流,故而青成之时几遭劫难(笔者按:指解放后遭到打击),洁身守志”,“民国二十五剿匪有功,奉授五等云麾勋章”。

6.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容否认,对发展农村经济一些地方宗族组织起了一定的作用,如加强了族人生产生活互助,帮助引进了部分资金。但总的说来,这远远不及其负面作用。这不仅表现为宗族恶化了农村社会人文环境而产生的间接制约,而且还表现为以下直接制约:一是增加了农民的支出渠道,影响了生产生活资金的投入。形形色色宗族活动无一不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它们几乎全部要摊在农民头上。据我们对567姓次修谱支出的调查,这些姓氏修谱共耗资117.828万元,人平18.5元,最多的姓氏人平摊款200元。如按全省农民人口中80%修谱人平18.5元来计算,经费总额高达4.795亿元,这还不包括散谱中做酒、演戏的支出。瑞昌市一位农民全家7个红丁,修谱规定每个红丁集资50元,族长上门要钱时,该农民讲了一句:“这真难出得起呀!”族长当即冲着他说:“出不起,你就搬走!”这位农民只得靠借贷交上350元钱。二是宗族纠纷和械斗使农民生产生活严重受挫。每一起“打人命”案,都会使男方家庭轻则大伤元气、重则倾家荡产。1996年3月上饶县枫岭头乡丁家村丁德华夫妇吵架,其妻服毒自杀后,女方家族100多人将丁德华家打得一片狼藉,使其雪上加霜。而宗族械斗所造成的损失就更为严重。据统计,1990年以来全省农村械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2.31万元。凡是经常发生械斗的地方,人心涣散,群众无心搞生产,资源得不到开发利用,水利等设施遭受破坏,有的地方林木被砍,家畜被宰,庄稼被踩,房子被毁,道路被挖,严重破坏生产。前述波阳县夏家村宗族势力杀人焚尸烧房一案处理后,夏家村民赔偿24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族内凶手的自行“补贴”等),人均出资100余元。一些农户或四处借钱,或卖猪卖牛,或外出打工筹款,悔不该当初。三是耗散了地方党委政府抓经济工作的精力。一旦发生大规模群众性械斗,县市乡村几级党政组织都要放下其他一切工作,全力进行制止和处理工作。象乐平、余干、波阳等宗族势力极活跃的地方,宗族修谱、演戏等活动也会使乡村组织疲于应付,而每年农历五月的赛龙舟活动,市(县)乡机关干部在近一个月中几乎要全部出动维持秩序,以免械斗发生。

三、发展背景解释

按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作为传统封建组织的宗族会趋于消解。然而,实际上这些年来宗族却以惊人的速度在广大农村地区恢复并漫延。此种现象的出现,除了公认的传统宗法思想及聚族而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外,还有着深刻的主观原因,尤其是与这些年来我们的工作状况直接相关。

1.在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族问题上,缺乏鲜明而一贯的舆论与政策导向,这是导致宗族问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同封建宗法主义相决裂,这是我们党自诞生以来的一贯立场和态度,也是这些年来我们党对待农村宗族问题的总体政策取向。依此,中央反复强调要“严厉打击封建宗族势力”。然而在这些年实际工作中,打击的往往只是严重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显见性活动,而对修谱、建祠、祭祖等活动则一般没有触动。尤其是各种宣传媒介还大量宣传海外华侨、港澳台胞回大陆寻根问祖,渲染历史名人甚至当代伟人的祖籍、族谱考证等。即使是对危害性直接且明显的宗族势力的打击,也仍然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法律依据。这不仅造成了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迷茫、混乱甚至错位,如相当多的干部和群众分不清我国大陆同境外海外在社会制度进而在宗族政策上的区别,分不清修整文物性寺院同修建宗祠的区别,分不清整理、研究旧族谱、纂修地方志同续修族谱的区别,分不清追悼死者、寄托哀思同联宗祭祖、聚族扫墓的区别,分不清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同搞宗族迷信、玩姓氏龙灯龙舟的区别,认为搞宗族只要不起纠纷械斗就不是坏事,反而还有利于“和宗睦族”、稳定村落秩序、弘扬传统文化,而且也使得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行动上不仅不能坚决、持久而有效地打击宗族势力,有的甚至放之任之。由此,有利于宗族重建的体制环境得以形成,宗族问题的漫延在所难免。

2.在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的或回乡的老党员老干部,并发挥他们作用上,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这是导致农村宗族迅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经验表明,一个宗族若无“头人”,就难以形成组织并开展活动。这在业已丧失宗族合法性基础的今天,实际情况更是如此。从现状看,各地宗族中的“头人”,除了少数是辈份高、年龄大的老人外,其他大多是在任或卸任的村组干部和国家干部,或离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包括教师和职工)。而从资金、道义和知识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党员、干部就更多了。据对泰和蒋氏、龙南叶氏、唐氏、乐平双田徐氏、余氏、李氏等几个姓氏修谱负责人的不完全统计,66人中有中共党员30人;在任或离退休的国家干部、职工44人,在任或卸任的村组干部9人。1995年万年县收审和追捕的9名宗族恶性案件组织策划者中,有7人是村组干部。分宜县、乐平市的个别村委会竟然亲自主持修谱事宜。这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参与主持宗族活动,除了根深蒂固的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等因素外,很重要的一点,就与基层体制在吸纳和发挥党员、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党员、干部的作用不力有关。这些人大都想在有生之年为社会、为群众多做些事情,但是由于正规途径不多,渠道不畅,结果便选择了在群众中极富凝聚力和号召力的宗族,以此来实现自身的价值。他们凭借自身经验、能力、威望、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在组织、导引宗族活动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3.在组织农民和服务农民上,缺乏适应新形势的新机制,这是滋生宗族问题的基本因素。宗族问题,说到底是农民问题。农村改革以来,新的乡村体制取代了旧的社队体制,但是,这个转型要有个过程。当前在村级,合法的自组织发育不良,同时村级组织都出现行政化倾向,被上级下达的各项硬任务所累,忙于“催粮催款刮宫引产”,满足不了群众日益增长的求富、求知、求乐、求安等需求。有的村级组织甚至软弱涣散,一些村干部腐化堕落,欺压百姓。由此,相当多的农民一遇困难便感到无助与无奈,陷于无所依靠之中。这不仅刺激了一些乡村“领袖”利用血缘等关系,恢复或建立起宗族(或宗教)等组织,更使广大村民重新聚集到宗族这面旧旗帜下,并依附于它。在某种意义上,宗族被群众当作了自助自乐和自我保障的组织而产生和发展着对农民求助于宗族的情况,我国一些研究机构与研究人员已有详尽的实证调查。就在这样的变动中,滋生宗族的肥沃土壤得以培育成熟。

4.能否建设良好的党风政风,重塑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对于宗族势力的消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当前,农民之所以热衷于农村宗族活动,实际上还与他们对政府形象的评价度有关。应当承认,这些年党风政风有所好转,但与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些干部思想作风上“浮”、“虚”、“假”、“懒”的问题还严重存在,不是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能及时解决群众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干部甚至对群众简单粗暴,徇私枉法,引起群众的强烈反感。在一个法治尚不健全的社会,当政治力量不能维持社会的公正,私人自行寻求解决办法,就不足为怪。这些年我省发生的大量宗族性纠纷械斗,大多数就同政府预先的调处不力有关。个别地方政府不仅在安排乡村干部时迁就宗族势力,甚至在调处边际纠纷时也纵容乃至袒护本地宗族势力的非法活动,保护其利益,以致于近年来宗族性恶性事件不断。可见,宗族的消长实际上也是观照党风政风状况的一面镜子。

四、政策建议分析

宗族最终走向衰落消亡,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然而,在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当代中国,如果对滋长宗族势力的环境条件不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宗族势力在一定时期内的持续发展并发挥恶性作用,就不是不可能的。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对宗族问题应采取“引而不发,跃如也”的政策。应当说,这始终是彻底解决宗族问题的治本之策。不过,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尤其是在当前宗族势力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方农村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性势力的形势下,对宗族问题应当有非常之举,既要“引”又要“发”,多管齐下,力争能在近期内遏制其迅速漫延的势头,随后逐步转入有效控制和引导的正常轨道。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开展以取缔封建宗族组织、打击宗族势力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斗争。近年来一些省市已经或正在开展这项工作,如湖南省从1996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狠刹“修族谱”、“建宗祠”、“联宗祭祖”等歪风;海南省海口市已经对农村祠堂予以了清理;福建、浙江等省对农村滥建乱占祖坟墓地之风进行了整顿。江西省万年县也从1995年起开展了打击封建宗族房股势力的活动,收审、处理了40余名宗族势力的骨干分子,基本刹住了修族谱、建祖坟之风,宗族纠纷械斗等恶性事件大幅度减少,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会秩序的好转。此不失为应急之举。

对宗族问题,应当采取取缔非法、打击违法的政策。具体而言,就应当:(1)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干部职工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族活动。对参与特别是为首组织宗族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惩处;(2)严禁修族谱严禁修族谱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李鹏同志1996年5月6日接见出席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的代表时,作了讲话,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些地方出现了修家谱、族谱的现象,这是一种带有封建色彩的活动,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纠正这种倾向。”。正在修谱的要立即停止,或由村委会组织改修《村志》、《村史》;(3)严禁修建祠堂家庙。已建的要改作他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和拆除;(4)严禁建祖坟和搞封建宗族性的祭祖活动,积极推行农村丧葬改革,提倡火葬,并规范丧葬行为;(5)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农民摊派宗族活动经费。已收的应退回,或收缴充入国库;(6)严禁成立任何形式的宗族组织。已经成立的要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活动的宗族“头人”和骨干分子,要举办法制学习班,开展强化教育,限期改正;对情节恶劣、酿成事端的组织者、指挥者和肇事者,要依法按规从严处理;(7)严厉打击影响和干扰基层选举、公务人员执法,以及制造山林、土地等资源纠纷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封建宗族势力。

当前,宗族问题已渗透到农村生活的多个领域,必须有多个部门的协力合作,才能收到整治的功效。但是,现在只有发生械斗之类的恶性事件才有部门管,其他大量的宗族活动都没有明确管理部门,致使宗族势力在广阔的“管理真空”中日益猖獗。为此,应当明确治理宗族问题的有关管理部门,并使之规范化。综合协调部门以政法委为宜;对宗族组织与团体的取缔和整治,应以公安和民政部门为主;对建祖坟、联宗祭祖问题的治理,应是民政部门和精神文明办的责任;宣传与文化部门应将修宗谱纳入打击非法出版物的范围予以管理;土管和城建部门应切实履行起整治修建宗祠之风的责任。对参与宗族活动的党员、干部,对构成违法的宗族活动责任人,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要严格依纪依法严肃惩处。

此外,还应加强对农村一些传统节庆娱乐活动的改造和引导。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农村的一些民间传统节庆娱乐活动仍然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这既刺激并延续了宗族的生命力,同时又往往成为引发宗族械斗的“导火索”。对它们应当积极进行改造,将其引导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一方面,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组织要积极介入,亲自进行组织协调,以排除宗族势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舞龙灯狮灯、赛龙舟等竞比性活动,要以行政单位如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为代表来展开,打破自然村落和姓氏的界限,尽力消除宗族色彩。此外,对一些带有宗族色彩、不利于团结的内容,如佩带有宗族标志的绶带,手持有宗族样志的旗帜,以及赛龙舟的“盖头”动作等,要予以取缔、改造,使之健康化、文明化。

有效地解决宗族问题,有赖于建设坚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当前,在按“五个好”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努力使基层组织全面而切实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宗族等非正规组织在农村之所以能滋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基层组织存在“功能缺失”,而使宗族等组织在拾遗补缺中找到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二是加强对农民合法组织的培育与扶持。应按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好村民委员会,同时创建、扶持各种生产和生活方面的群众性组织,使它们真正成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三是努力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特别是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要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制度,建立村民代表议事、监事制度,使它们成为党员、干部发挥自身作用的重要载体;四是坚决清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宗族头人和积极分子。宜春市寨下乡曾是宗族纠纷械斗连年不断的地方,1993年甚至有18个村委会酝酿、策划大规模械斗,而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大都是村干部。为此,市里对乡村领导班子进行了大调整,该调的调,该撤的撤,结果,几年来械斗之风嘎然而止。这一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应当看到的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宗族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对此我们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宗族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同那种认为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族的想法一样,都是不现实的。当前,农村宗族问题带有一定的群众性。对绝大多数群众来说,他们参与宗族活动,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农村宗族问题,最终只有依靠群众的自觉与自愿来达到。因此,应当做好持之以恒的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要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向全社会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宗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使之深入人心。要加强对农民进行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和科学精神等现代文明意识的教育,使他们逐步突破狭隘的宗法观念、地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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