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制和所有制创新
所有制是“制”的最高层次,是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三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所有制一般定义为人们对物质资料,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又称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谁也不敢触及公有制,连农民种几分自留地都会被认为是私有制的尾巴,要割掉。谁搞私有制,谁就会被认为“大逆不道”,甚至要坐牢、杀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明确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仍有很多人对所有制的改革心存余悸。我们说国有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但并非公有制的惟一形式,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国有制经济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如有些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行业和产业的核心部分就要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这是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历史经验教育我们必须这样做,否则国家就不能独立强盛,但是除此之外的行业和产业,在所有制方面应该可以放开,实行国家参股而不控股的混合经济的国有股份、或者集体所有制等等,这些都属公有制,这是我国在所有制方面的创新。这种创新并非改变公有制,搞私有化,而只是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
我们还有一些人一谈“私有化”就害怕,他们不明白对“私有化”的理解,国内和国外是不完全一样的。国外所讲的“私有化”,不仅包括产权的私有化,而且包括经营私有化和管理私有化,如公司改为公司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他们都称之为私有化;经营方式中的承包、租赁、委托和托管经营,他们也叫私有化。也就是说,凡是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只要经营方式变了,不论国有产权,是否已经变卖或易主,一律视为私有化。而我们国内讲的“私有化”,只包括产权私有化,并不包括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如我们的国有企业,前些年很多都实行了承包经营,但并不是私有化,而是企业改革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委托、租赁、托管经营等,我们都没把这些看成是私有化,都作为是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或创新。关于“私有化”的理解,在我国是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我们不赞成国外那种泛化的理解,坚持所谓“私有化”仅指产权的私有化,这样可以避免在具体工作中出现认识上的偏差。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问题,决不能马虎。
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改革,特别是所有制的改革,往往能释放蕴涵于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十年动乱期间,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各行各业都吃大锅饭,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其结果是物质匮乏、市场萧条,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这实质上是由于所有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深层次矛盾的表现。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同志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在农村废除了公社化的三级所有制,实行包产到户,在城市进行全方位的经济体制改革,尤其近13年来,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关于我国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大大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得中国这块土地上,还是同样的人、还是同样的资源,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我国物质丰富,市场繁荣,人民生活实现了小康,国家的综合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民族凝聚力大大增强,这不是不争的事实吗!
(二)航天科技工业所有制创新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在所有制上一直是纯而又纯的国有制。如前面所述,这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年代,航天是从事军品研制生产的,实行国有制是完全正确的,没有那时的国有制就没有“两弹一星”。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变了,中国航天要军转民,以民养军,中国航天也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总体情况看,航天科技工业在所有制创新方面是落后于全国改革大潮的,中国航天的机制、体制和所有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企业在走下坡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进行改革。但是仅限于一个工厂或研究所的民品部分,影响小,未触动根本。所有制的创新在中国航天许多人的思想中更是一个禁区。我们所说的航天科技工业所有制创新并非改变所有制性质,而是要引进其他所有制成分,来改变航天企业的单一所有制结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基础。
考虑到中国航天科技工业的具体特点,所有制创新也有其独特性。一方面,作为军事工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航天科技工业实行的是国有独资,这是其性质决定的,是不能动摇的。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我们提出“航天为本”,坚持以型号科研生产任务为中心,将导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作为我们的基业。另一方面,作为以民用产品为主的企业,甚至是为军品配套的企业,我们认为不但可以,而且应该搞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公司,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改制后也可以上市。我们认为这样搞可以使航天事业发展得更快更好。
现在中国航天科技工业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这些困难有着深层次问题与矛盾的根源,需要通过体制改革、甚至所有制的改革来解决,而将个人的利益、企业利益以及国家的利益这三者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就是所有制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我们提倡和追求的。这方面我们进行了初步的实践,例如,早在1992年,我们就在航天二院 25所成立了由职工每人自愿出2000元入股的股份制公司,职工股占总股本的20%,而研究所占总股本的80%;在1994年提出了实行“条件股”的政策,这个“条件股”类似于现在通称的期权股,即董事会研究决定给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一定比例的股份(一般不大于总股份的20%)。若经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了,可以按股份分红;若连续5~7年保持国有资产增值,则将其所持股份奖励给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我们正在金穗、金卡等公司组织试行;在1997年我们支持国有民营的深圳中兴通信股份公司上市等等。自1998年以来,我们成功上市了“航天科技”和“航天晨光”,同时收购了浙江中汇(现更名为航天通信)和北京“北旅”(现更名为“航天长峰”)等,这些都在所有制方面做了有益地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圳中兴通信公司以及由金穗、金卡公司等联合成立的航天信息公司已进入2001年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的行列。但是,由于国家各部门对无形资产、技术干股、期权、期股等政策不统一、说法不一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我们自己的思想观念,改革举措跟不上,因此进展不很理想。否则进展还会更大。
所有制创新的目的不是要搞时髦的形式,真正的目的是要发展壮大航天事业。通过所有制创新可以使航天科技工业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本,以提高我们的经营规模、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也可以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和吸收别的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还可以在企业内部更好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将在后面的产权制度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中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