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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茶、盐专卖与对外贸易管制思想

一、茶、盐专卖思想

宋代,禁榷收入成为财政的重要支柱,尤其是其中的茶、盐专卖收入。如欧阳修云:“今为国之利多者,茶与盐耳。”《欧阳修全集》卷45《通进司上书》。宋高宗也说:“国家养兵,全在茶、盐以助经费。”《宋会要·食货》32之22.正如叶适所言,宋朝是“极天下之大而无终岁之储,愁劳苦议乎盐、茗、榷货之间而未得也”《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1《财总论二》。。南宋更是到了“舍茶、盐则无以立国”《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1《茶盐》。。正由于茶、盐之入在财政中的举足轻重之地位,所以宋廷特别重视垄断茶、盐之利,严厉实行管制政策,制定了不少法令条文,禁止私产私贩,违者予以重惩。

宋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茶的垄断高额利润,自宋初就制定了严厉的茶法。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八月规定:民匿茶“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值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长编》卷5.。太宗时茶禁稍放宽:“民间私茶减本犯人罪之半”《长编》卷18.;官吏盗贩官茶,“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如卖“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宋史》卷183《食货下五》。。

宋代对茶叶“民私蓄贩皆有禁”,“告捕私茶皆有赏。然约束愈密,而冒禁愈蕃”。虽是“岁报刑辟,不可胜数”《长编》卷188.,和私盐一样,禁而不止。尤其南宋时,由于引价、茶价不断增高,贩私茶者日多,官府虽密设巡防,严于追捕,但“盗贩茶者多辄千余,少亦百数,负者一夫,而卫者两夫,横刀揭斧,叫呼踊跃,以自震其威”王质:《雪山集》卷3《论镇资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甚至从私茶商贩,走上了武装反抗政府的斗争。

宋代,盐利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为维护国家对盐利的独占,政府制定了各种禁榷法令,禁止私人经营和侵犯国家专利,并以严刑酷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宋自立国初,就立峻法严禁私盐。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诏:“私炼盐者,三斤死;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宋会要·食货》23之18.尔后虽然放宽对私盐的惩罚,私盐之罪已无死刑,但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仍然规定:“持杖盗贩私盐者,三人已上持杖及头首并处死。若遇官司擒捕,辄敢拒捍者,虽不持杖,亦处死。”《宋会要·食货》23之20.即对结伙武装私贩和拒捕者一律处以死刑。

南宋初年,朝廷“养兵全仰茶盐课入”,所以对私盐之罪“常法外重行断治”《宋会要·食货》26之5.。如宋廷规定:“亭户辄将煎到盐货,冒法与私贩军兵百姓交易,不以多寡,并决脊配广南牢城,不以赦降原减”⑨《宋会要·食货》26之15.;“不系亭户而冒法私自煎盐,公行交易,即与亭户盗卖事体无异”,“所犯盐数不以多寡,并行决配”《宋会要·食货》26之15~16.;“官员、民庶辄于亭户或无引人处买到盐货,不以兴贩食用,皆是私盐”⑨《宋会要·食货》26之15.。

宋廷不仅对私盐的生产、贩运、销售、消费予以严厉禁止,而且还制定了严密的法规,防范私盐的生产与贩运,从源头上杜绝私盐。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六月,提领榷货务都茶场叶衡就建议禁私盐当从禁私盐生产开始:“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实居其半;然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者,皆私贩有以害之也。欲禁私贩之害,当自煮海之地为之限制……如此则虽不必禁捕私贩,而私贩当自绝矣。”《宋会要·食货》27之33.这种思想是很有见地的,即禁私盐贩运是治标,禁私盐生产是治本,因为如私盐生产禁绝了,货源没了,私贩自然而然也消失了。他的思想反映了两宋禁绝私盐的治理措施:如宋廷在各盐场设官置吏,“且每场必有巡检,以为警察” 《宋会要·食货》27之11.,加强对盐生产的监督。“诸场将亭户结甲递相委保觉察。如复敢私买卖,许诸色人陈告,依条给赏,同甲坐罪。如甲内有首者免罪,亦与支赏”。《宋会要·食货》27之23.官府在非产盐区的碱卤之地,派兵巡防,“巡捉私盐”《长编》卷330.,以防百姓私煎私贩卤盐。

除严防生产私盐外,宋廷亦采取了防范私盐贩运的措施,广置巡检、县尉,以缉私盐贩运。地方巡尉既有“捉贼”职责,又负责“巡捉私茶盐”《宋会要·职官》48之122.。南宋绍兴初年更明确规定“诸路添置武尉衔内并带兼巡捉私茶盐”《宋会要·职官》48之69~70.,使巡尉缉捉私盐成为其重要的职责。

宋廷为了督促官吏尽职尽责防治私盐,并鼓励知情人告奸举报,制定了一系列的奖惩法规。如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规定:“捕盗官获私盐最多者”,“于常法外论赏”《宋会要·食货》24之19.。南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八月亦诏:“诸处弓兵获到私贩茶盐,如事状明白,依时给赏。”《宋会要·职官》48之78.与此相反,官吏如在缉捉私盐中失职,则要受到惩罚。如徽宗政和敕规定:“诸巡捕使臣透漏私有盐一百斤,罚俸一月,每五十斤加一等,至三月止。及一千五百斤仍差替,二千五百斤展磨勘二年,每千斤加半年,及五千斤降一官,仍冲替,三万斤奏裁。”《宋会要·食货》26之4.南宋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诏:“盐地分巡检不觉察亭户隐缩私煎、盗卖盐者,杖一百;监官、催煎官减二等;内巡检仍依法计数冲替,余路依此。”《宋会要·食货》26之3.

宋廷在缉拿私盐中重视采用告奸举报的手段,以提高缉拿破案率,并对生产和贩卖私盐者形成高压态势。如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规定:“应告捕获私盐,除准价支赏外,将别理赏钱,如不及十斤一贯,十斤倍之;每十斤加二贯,至百贯止。”《宋会要·食货》24之29.南宋时又提高了赏格,《庆元条法事类》卷28《茶盐矾》规定:“诸色人告获私有盐茶及将通商界盐入禁地,官盐入别县界者,准价以官钱支给;不满一百斤全给,一百斤以上给一百斤,二百斤以上给五分。”“告获知情、引领、交易、停藏、负载私茶盐者,笞罪钱二十贯,杖罪钱五十贯,徒罪钱一百贯”。

宋代私盐禁法不可谓不详备,既有严厉的惩罚生产、贩卖私盐禁法,又有严密的防范生产、贩卖私盐之法,还有奖励告奸举报者、奖惩缉捉私盐中尽职或失职官吏的条例,但宋代私盐不但禁而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问题是巨额的利益使人冒死犯禁,铤而走险。正如朱熹所言:“其私盐常贱,而官盐常贵,利之所在,虽有重法不能禁止。故贩私盐者百十成群,或用大舡搬载。”《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而且宋代吏治腐败,官吏玩忽职守,甚至“通同隐庇私贩,或自行贩卖”《宋会要·食货》27之12.。其结果形成这样的局面:“刑重,则民思苟免而竭力拒捕;不分强窃,则民知等罚而务结群党。是故贩盐之人千百为群,州县之力无能禁止。”范纯仁:《范忠宣奏议》卷上《奏减江淮诸路盐价》,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且“捕盗者既畏其威众,或得其赂,故多纵而不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9.。

二、对外贸易管制思想

宋代的对外贸易,从地域上分为周边贸易和海外贸易。由于两宋特有的政治、军事形势,其两种贸易均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前者主要指与北边的契丹辽国、女真金国和西北的党项夏国开展缘边榷场贸易。宋与辽、西夏、金的周边贸易,皆置榷场,派官专掌,在双方官府的监督下,根据双方官府的需要互通有无。由于两宋与辽、夏、金处于敌对状态,所以禁条甚多。后者主要指与亚、非、欧三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贸易。由于北方和西北方辽、夏、金的阻隔,唐朝时盛极一时的陆上丝绸之路在宋代已不通畅。宋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开辟海上丝绸之路,海外贸易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明显的扩大。宋政府为了垄断海外贸易,独占这项贸易的高额利润,强化海外贸易的管理,通过市舶司,制订了专门的“市舶条例”,对海外贸易及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就宋代对周边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管制做一简要介绍。

(一)周边贸易管制

北宋为控制与辽国的边贸,相继在雄州、霸州、安肃军、广信军置河北四榷司,立法严禁民间“非法贸易”。由于“北界别无钱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苏辙集·栾城集》卷42《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所以自宋初就严禁铜钱入北界,凡“载钱出中国界及一贯文,罪处死”《乐全集》卷26《论钱禁铜法事》。。古代马匹在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边贸中马匹是禁止买卖的。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诏:雄州容城、归信县民,“毋得市马出城,犯者以违制论”《长编》卷167.。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因边境“私贩者众”,又“立与化外人私贸易罪赏法”⑦《宋史》卷186《食货下八》。。宋与西夏由于经常处于交战状态,边贸时停时开,当时所谓民间的“非法贸易”主要指西夏以青白盐与汉“交易谷麦”。私盐本就是宋代的违禁商品,为法律所严厉禁止。更不用说外盐走私入境,那所受到的处罚又重于内地私盐。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诏:“自陕以西有私市青白盐者,皆坐死。”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2《太祖太宗经制西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刑部对“犯外界青白及颗盐”的惩罚又做了详细的规定:“一两杖八十……一百二十斤绞。再犯杖,邻州编管;再犯徒,一犯流,皆配本城。”《长编》卷450.

宋代雕版印刷技术发达,图书贸易兴盛,辽、夏、金以及周边日本、朝鲜国家均十分需要购买宋朝的图书。但宋廷对边贸的图书交易也有严格的限制。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规定:“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⑦《宋史》卷186《食货下八》。,违者案罪,其书没官。即九经以外的书禁止出境。

南宋与金国的缘边贸易是在“绍兴和议”之后,在宋金边界设场进行官方贸易。当时对于民间贸易,也有许多限制。宋廷规定:“商人资百千以下者,十人为保,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在泗州榷场博易,俟得北货,复易其半以往”;如系大商人,则拘于榷场,“以待北贾之来”;两边商人交易,“各处一廊,以货呈主管官,牙人往来评议”《资治通鉴后编》卷115.。总之,榷场贸易必须在双方场官的管制下进行。南宋边境民间的“走私”贸易,不仅冒禁贩卖米、茶、帛、牛,甚至连硫磺、筋角、铜钱、武器等严禁物品,亦多从海上运往北方。因此,南宋对走私兴贩禁约甚严。如绍兴二年(1132年)三月规定:“禁江浙之民贩米入京东及贩易缣帛者……犯人并依军法。”《宋会要·刑法》2之106.三年(1133年)十月再禁“筋鳔漆货过淮”,犯者“并行军法,所贩物充赏外,其当职官吏等……并流三千里,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宋会要·刑法》2之107.。五年(1135年)又下令:“沿海州县应有海船人户,以五家为一保,不许透漏海舟出界,犯者籍其资,同保人减一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9.

宋代周边贸易禁令不谓不严,但走私贸易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也是巨大的利益驱动。如苏辙指出:“沿边禁钱条法虽极深重,而利之所在,势无由止。”③《苏辙集·栾城集》卷42《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又如当时由于各类书籍“贩入虏中,其利十倍”③《苏辙集·栾城集》卷42《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所以始终是无法禁止。

(二)海外贸易管制

宋朝为了有效地管理海外贸易活动,在京师设置了榷易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业性中央外贸机构。地方上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泉州、密州、秀州、温州、江阴八大港口设立了市舶司或市舶务,作为招徕互市、管理舶商、征收舶税、收买舶货的专门机构。

宋代历朝不断颁布法令,严格禁止私人未经批准擅自出海贸易。如宋太宗端拱二年(989年)五月诏:“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宋会要·职官》44之2.即出海贸易,必须向两浙市舶司申请,经批准给券后才能起航,否则,没收其货物。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九月敕节文规定:“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违制论。”《苏轼文集》卷31《乞禁商旅过外国状》。此敕令明确规定不经广州、明州、杭州三处市舶司签发而擅自出海的商船,均属于非法,应以违制论处。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根据刑部的建议详细地规定:商贾由海道兴贩,“并具入舶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物力户三人委保,州为验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给公据听行。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如不请公据而擅乘舶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并许人告捕,给舶物半价充赏;其余在船人虽非船物主,并杖八十”《宋会要·职官》44之8.,以限制私自非法出海和超越禁地。

宋代海外贸易与周边贸易一样,对一些商品予以严厉禁止,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贩运人口、兵器与铜钱。如宋廷规定:私贩男女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嵇璜:《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万有文库十通本。;“诸以堪造军器物卖与化外人及引领者,并徒二年”,“物没官,知情、停藏、负载人,减犯人一等”《庆元条法事类》卷29《兴贩军须》。。宋代钱荒严重,故政府尤行钱禁,对贩运铜钱出海者予以严惩。如《庆元条法事类》卷29《铜钱下海》和《铜钱金银出界》规定“诸将铜钱入海船者,杖八十,一贯杖一百,三贯杖一百编管五百里,五贯徒一年……十贯流二千里”;即使“诸以铜钱与蕃商博易者,徒二年……十贯配远恶州”。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年)六月规定:如船户偷载铜钱下船,“犯人并船户与所贩物货,并船尽籍没入官,一体决配断罪”《宋会要·刑法》2之142~143.。

宋廷对外商来中国贸易,一直采取“来远人、来远物”的欢迎政策。另外,为了独占外贸高额利润,对外来商品起初采取榷卖制,后来通过“抽解”进口税及“博买”(又称“和买”)垄断进口商品利润,余货才准许民间与外商交易。

宋初,朝廷规定:“诸蕃国香药、宝货至……不得私相市易。”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年)五月诏:“敢与蕃客货易,计其值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宋会要·职官》44之1~2.七年(982年)对榷卖物有所放宽,除了珠贝、玳瑁、犀牙、乳香及军用物品宾铁仍榷卖外,“余听市货与民”《宋会要·职官》44之1.。这些“市货与民”的商品,经过“抽解”及“博买”之后,才准许民间与外商交易。淳化二年(991年),朝廷规定在“十先征其一”的同时,对外商货物“官尽增常价买之”,“除禁榷货,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宋会要·职官》44之2.。宋神宗熙宁变法时,减轻了抽解定数,实行“十五取一”⑨《宋会要·职官》44之27.,“所贵通异域之情,来海外之货”《宋会要·职官》44之7.。宋徽宗时,依据不同的商品规定不同的抽解定数,即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象牙重及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盖榷货也”朱彧:《萍州可谈》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南宋绍兴时,又提高了抽解定数,并进行博买。朝廷规定:“择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又博买六分之类。”⑨《宋会要·职官》44之27.这样,十分之六七的外商货物,尽被官府垄断。至宋理宗宝庆时,“各人物货分作一十五分,舶务抽一分起发上供,纲首抽一分为船脚糜费,本府又抽三分低价和买,两倅厅各抽一分低价和买,共已取其七分,至给还客旅之时,止有其八,则几于五分取其二”。这种抽解和买取利太重,使客旅无利可图,故宁可“冒犯法禁透漏,不肯将出抽解”《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

宋代,由于海外贸易获利巨大,故市舶官吏、海关监官、海防巡捕等,利用职务之便与蕃商私相交易,文武官僚亦“遣亲信于化外贩鬻”;南海官员及经过使臣多请托市舶官,“如传语蕃长,所买香药,多亏价值”③⑤《宋会要·职官》44之3.。更有甚者,一些官吏“罔顾宪章,苟循货财,潜通交易阑出徼外,私市掌握之珍,公行道中”③《宋会要·职官》44之3.。因此,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年)五月诏:“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宋会要·职官》44之1.至道元年(995年)六月又诏:知通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使臣等,“今后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⑤《宋会要·职官》44之3.如违,“并除名,使臣决配,所犯人亦决配”《宋会要·职官》44之9.。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亦诏:“市舶务监官并见任官,诡名买市舶司及强买客旅舶货,以违制论,仍不以赦降原减。许人告,赏钱一百贯,提举官、知通不举劾,减犯人罪二等。”《宋会要·职官》44之19.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年)再次申饬:泉、广市舶司,如所隶官事对蕃货“择其精者,售以低价,诸司官属复相嘱托”抑买者,“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宋会要·职官》44之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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