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并与收购的方式
创业企业被兼并与收购又可细分为两种,即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一般收购主要是指公司间的收购和兼并;而第二期收购指的是创业投资家所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份在由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收购后,新加入的创业投资公司对创业企业进行下一期的投资。采用第二期收购时,创业家并没有退出创业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在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第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仅占6%。
1.一般收购
一般收购也称商业出售,是指创业投资家为了退出创业企业,将自己在创业企业中的资本权益卖给其他相关企业或机构的行为。既然称之为商业并购,则在交易过程中就存在兼并和收购两种行为。在创业企业实现商业并购的过程中,作为买方企业,无论是以兼并的方式还是以收购的方式吸纳创业企业,都有其客观存在的动因。
第一,买方企业可能出于扩张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个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由于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而且,企业本身对扩大生产和市场规模有着强烈的需求,这样,以并购求发展的手段,便给企业提供了最便利、迅捷的机会。企业可以选择与自身发展战略相关联的创业企业进行并购,从而获得企业所急需的发展资源,达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实现企业的超常规的发展。
第二,买方企业可能出于涉足新的行业和领域的需要。买方企业为了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希望开拓新的行业和领域,而如果让企业自己投资从基础研究开始,则很可能会错过进入新领域的契机,况且,在新技术的深度、广度以及专业化的程度上,买方企业根本无法与相应领域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相比,因此,并购这类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就成为买方企业实施新战略的理想手段。而买方企业首先要寻找那些已经过创业资本扶植过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因为这些创业企业比一般的高科技企业更具有成长性和竞争性,这不仅体现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上,而且还体现在综合能力上。
第三,买方企业可能出于获取创业企业专业人才和市场网络的需要。创业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具有突出的特点,因为这是在创业资本进入之前,创业投资家最为看重的一点。同时,创业企业的成长性也使其得以迅速扩大自身的市场规模并形成相应的网络。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层次不断攀升的今天,买方企业通过对创业企业的并购所得到的人才团队,将比企业内部对人才的单个培养更具价值和效益。买方企业还可以将自己的新业务注入到创业企业已建立的市场网络中去,无论这一网络的原有业务是否与买方企业的新业务一致,这一网络的价值都是现实的,因为买方企业的新业务拓展将借此而得以盘活。所以,买方企业愿意并购具有上述特点的创业企业。
第四,买方企业还可能出于发掘创业企业的潜在价值、企业重组、转手倒卖企业等等各种动因而对创业企业实施收购。
总之,不管收购产生的动因如何,正是因为并购需求的存在,创业资本才可能得以凭借这一方式而顺利退出。自19世纪末期以来,全球并购浪潮的蓬勃发展给创业投资寻求并购方式退出资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第二期收购
第二期收购,也称次级收购,是指创业投资家将自己在创业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转卖给另外一个创业投资家,从而实现创业资本退出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创业投资第一次对创业企业的投入,这一次创业投资介入便被形象地称为第二期收购,虽然这是一种收购行为。造成这种收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创业资本本身的高风险性,使得这一行业的分工相对细化。针对创业企业所处的不同投资阶段如种子期、创立期、扩展期、成熟期,创业投资家们结合自己的特点,对处于不同投资时期的创业企业有着各自的投资偏好和特长。一部分创业投资家专门对种子期或创立期的创业企业进入创业投资,待企业进入扩展期或成熟期之后,再将企业交由专门擅长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家们,自己则撤出创业资本以寻找新的早期创业企业目标,而后来者也乐于接受这样的创业企业,因为此刻的创业企业与早期相比会面临更少的投资风险,同时他们更了解这一时期的创业企业应该如何运营。
第二,由于创业投资的分阶段投资特点和创业企业发展的不同投资时期对创业资本的需求特点,处于种子期、创立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的创业企业对创业投资的需求量有着很大的差异。创业企业在初创时期对创业资本的需求量较少。一些创业投资机构由于受其自身创业资本规模的限制,无法满足创业企业进入后期发展的融资需求。所以,它们只能对初创时期的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而在创业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之后,退出创业资本,将其移交给其他创业投资家。
第三,创业投资家在投资介入创业企业之后,随着创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觉得不太适合于同企业继续发展下去,比如对企业的技术及行业发展战略感到难以驾御等等,这样,及早地、识实务地寻找一家更熟悉创业企业所在行业的创业投资家的加盟将是明智之举。新的创业投资家的介入对于创业企业及其早期创业投资家而言都是一场及时雨,因为这样才可以避免在他们二者特定组合的条件下继续发展下去所可能出现的严重风险。
次级收购在创业资本的退出方式中并不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不足10%,但是,其存在却是一种必然的和客观的需求。在一项充满风险而又必须退出资本的投资中,每一种可能的资本退出渠道都应该引起投资者的认真研究和足够的重视。
企业并购,以其实质来说,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竞争的一种游戏规则,为企业“优胜劣汰”提供了途径。企业并购,能够促进存量资产的流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优化的配置;加速大资本的集中,实现企业经营的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革除企业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损公肥私行为,有利于解决代理问题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可以说,企业并购是一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打破交易刚性、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资源效用、保持现代企业制度活力和生命力的重要游戏规则。可以说,企业并购是一种高级形式的产权交易形式。
四、破产清算
创业投资之所以强调其风险,就是因为其蕴含着很大的失败可能。在许多情况下,创业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比例只有30%。而取得一定回报、持平或失败的比例却高达70%。清理公司就是在创业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退出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创业投资无法得到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收回投资成本,创业资本的损失已成为必然。损失的程度视具体情况高低不等,一般而言,创业资本以清理公司的形式退出所能收回的投资占初期投资的比例大约在20%~60%之间。创业企业的清算一般采用普通清算的形式进行,很少以破产清算的形式进行。普通清算的基本条件为:一是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转为破产清算;二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则可转为特别清算。由于创业企业在清算时,一般都是企业所有者主动结束公司经营,收回投资者的投资,并非创业企业被申请破产清算,且此时企业资产一般都足够抵偿债务,并有较多的剩余资产可供公司所有者分配,因而创业企业一般以普通清算的方式进行。
创业企业的清算由企业的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对本企业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算的活动。普通清算的基本要求是:组织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清算。
(一)创业企业清算的组织
创业企业清算的组织一般叫做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它的职权主要有:
(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召集债权人会议。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包括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6)分配企业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创业企业清算的主要步骤
1.成立清算委员会
创业企业决定或者按规定终止的,当创业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可以向法律机构提出破产要求,并提供企业破产申请书以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资料等;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逾期不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法院经由债权人申请,得及时指定清算委员会成员,进行清算。
2.停止业务活动
法律机构首先对破产诉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法律机构受理破产诉讼之后,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其他的民事诉讼都应停止,继续发生的视为无效。创业企业进入清算之日,清算期间除为清算目的或为了企业日常维持所必需的开支外,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3.接管企业事务
创业企业清算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接管企业的一切事务,企业的管理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终止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外代表权。
4.通知和登记债权
创业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5.清理财产
创业企业清算委员会在结束企业未了业务和收回企业债权的基础上,清理公司财产并进行必要的变现。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6.清偿债务
创业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的,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事务交给法院。
7.分配剩余财产
创业企业按照规定清偿之后的剩余财产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经请示后,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8.报告和注册登记
创业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不申请注销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五、借壳上市
除上述四种退出方式之外,借壳上市对所有的创业投资来说也不失为一种短期有效的工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创业投资可以将所投资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方法获得新的资产和退出机会。同时,通过借壳上市使创业投资所投资的资产获得足够的流动性,可以将手中的呆滞资产变成流通的票据。
所谓“壳公司”,是指已经获得挂牌上市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投资失败,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股票价格从原先的比如每股10美元跌到只有每股0.3美元。这种经营呆滞、没有破产,而且还保持着挂牌资格的公司被称为壳公司。
由于公司拥有挂牌上市的资格,所以说它是一个有价值的融资工具。对于那些拥有良好资产和管理的公司来说,就有机会通过此家公司在股票交易所上市融资。
一般来说,融资者通过投资银行或专业律师行发现壳公司,并且利用公开方式加以研究,再通过投资银行或专业律师行进行收购策划。由于此时该公司的股票价格极低,所以只要与该上市公司的几位大股东进行私人接触,就有可能形成一份令人满意的股票收购协议。这份协议理所当然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在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资产、法律、财务等作业后,融资者以极便宜的价格收购了该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通过行使股权改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再向证券管理委员会申报,至此,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就为融资者所有。收购者为获得这个融资工具将花费大约25万美元。
收购完成后,如果收购者将其优良的项目计划注入该上市公司,那么,在投资银行、律师行和评估专家以及承销商的合作下,就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以达到筹资的目的。同时,因为受新的资产、经营计划和新的管理的刺激,所收购的股票也将会大幅增值。
(一)借(买)壳上市有以下三个好处
(1)没有复杂的审批手续,手续比较简单。
(2)对上市业务的审计等方面要轻松一点,对采取新股上市的公司来说,可以避免很多财务和法律障碍。
(3)如果操作得好,可以节省很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