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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中国银行体系

银行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金融中介作用。中国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与中国经济体制建立和改革的步伐是一致的。本章首先概述中国银行体系的建立与改革,然后对中国银行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一一介绍。

第一节 中国银行体系概述

中国目前的银行体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下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外资银行并存组成的银行体系,这种多元、立体的银行体系,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中国银行体系的建立及改革

1.新中国成立前夕旧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存在着两个对立、并行的金融机构体系:国民党统治区的金融机构体系和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的金融机构体系。

(1)国民党统治区的金融机构体系

国民党统治区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官僚资本银行、中国民族资本银行、外国在华银行和高利贷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组成。其中官僚资本的“四行二局一库”占据垄断地位。“四行”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二局”是指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一库”是指中央合作金库。官僚资本银行还包括地方官办银行。中国的民族资本银行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的,主要靠投机活动维持。最早在中国开设的外国银行是一家英国资本的丽如银行(后改称东方银行),创建于19世纪40年代。以后则有英、美、法、德、俄、日等各国的银行相继在华设立分支机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出现在商品货币关系极度落后的农村。

(2)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金融机构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在各个革命根据地设立了银行机构,1931年11月成立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抗日战争时期,在各抗日根据地设立的银行有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华北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冀南银行、北海银行、华中银行、南方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等等。

2.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是通过以下途径建立起来的。

(1)合并根据地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解放区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石家庄。同时,发行了全国统一的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开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石家庄迁至北京,后来各根据地、解放区的银行先后改组为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就成为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银行。

(2)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民族资本银行,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没收国民党政府的官僚资本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对民族资本银行实行赎买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最终于1952年12月完成了对民族资本银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3)取消外国在华银行的特权。外国在华银行享有发行银行券、经营和管理外汇等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国家首先废除了外国在华银行的一切特权,采取利用、限制和管理相结合的方针,使其严格服从人民政府的各项法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4)其他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包括建立、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普遍建立和发展是在1950年全国物价稳定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是我国专门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新中国金融体系形成的一个特点。旧中国经济落后,新式银行势力尚未广泛深入农村,大部分农村还是高利贷活动的阵地。在这种情况下,要依靠银行机构深入农村,必将是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在根据地已经有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经验,故决策在农村大力发展集体性的信用合作组织,以改造农村中旧的信用关系,支持农业生产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信用合作组织采取过信用互助组、供销社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形式,其中信用合作社是其高级形式。到1955年下半年,信用合作社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做到了乡乡有社,并在乡以下设立了信用分社或信用站,成为社会主义银行体系在农村联系几亿农民的庞大金融网。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创建是有自己的特点的。直到1953年以前,基本上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和骨干,但仍保存几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体系格局。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格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3.“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

从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以后,便按照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及相应的管理方法。与此相适应,金融机构也按照当时苏联的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并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后来我们把它简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这个体系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之际。

在这段时期内,形式上也曾有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存在,但都未否定“大一统”的单一格局。比如:中国银行虽然一直保持独立存在的形式,但它实际上只不过是经办中国人民银行所划出的,范围及其确定的对外业务,有一段时间则直接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一个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1954年成立的,是在财政部领导下专门对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虽然它组织结算和发放一些有关基建方面的贷款,但就其执行财政拨款的主任务来说,并不是本来意义的银行,不能算作真正的金融机构。比如,1955年和1963年曾两度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这既反映出农村金融有一个广大的阵地,同时更反映出农村金融工作有很多特点需要独立地处理。但单独成立机构与“大一统”的框架是矛盾的,所以每次只存在很短时间,就又都服从于“大一统”要求,重新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最初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从1952年起,按苏联经验划归财政部领导。1959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进行清理,并转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领导,专营少量国外业务。虽然对外仍挂保险公司的牌子,但难以称得上是一个独立的金融机构。至于农村信用社,本是作为集体金融组织发展起来的。后来实际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且许多地方直接与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所合二为一。

由此可见,“大一统”金融体制可作这样的概括: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那时我国唯一的一家银行;它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逐级铺设于全国各地,各级分支机构按总行统一的指令和计划办事;它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具体经营银行业务的经济实体,是作为政权机构和金融企业的混合体而存在的;它的信贷、结算、现金出纳等制度,其设计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严格监督和保证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任务的执行和实现。

“大一统”金融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产物,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政策贯彻,利于全局控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以及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经济调整期间,这种金融体制曾十分明显地表现出自己的效率和优点;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发挥社会主义企业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这种体制的缺点——管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就暴露无遗了。

4.1979年以来金融体系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以及向纵深的不断推进,在金融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对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变革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黄达《货币银行学》):

第一阶段(1979—1993年),主要是突破过去那种高度集中性的金融机构体系朝多元化体系方向改革。

(1)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

1979年2月,为适应首先开始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振兴农村金融事业,加快农业的发展,遂再次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全部移交中国农业银行经营。1979年3月,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完全独立经营。这是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往来迅速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1979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分设出来。最初的一项变革,是于同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简称“拨改贷”)的试点。1983年进一步明确建设银行是经济实体,是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除仍执行拨款任务外,同时开展一般银行业务。最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的一个专业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它的成立是建立中央银行体制的关键性步骤。

专业银行独立出来成为经济实体,要求他们在各自分工的领域内按信贷规律办事,实行企业化经营。但它们是全国性的国家银行,担负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任务,因而又很难充分实现这些要求。

(2)成立投资信托类型的金融机构

1979年10月,在经济体制改革迅速推进和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1年12月,成立了专司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的中国投资银行;自1980年始,银行大办信托:自1983年上海市成立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开始,各省市相继成立地方性的投资信托公司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此后,还相继出现各类型的信托投资金融机构,如1985年成立的经营新技术风险投资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已于1998年依法关闭),等等。

20世纪80年代前期,银行、部委、地方纷纷办信托,其背景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有了可以自己支配的资金;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地方机动财力增强,机关单位实行经费包干,也有了结余留用款项。同时,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华侨及港澳工业投资的企业大量涌现。在这种形势下,资金此多彼少,希望得到调剂余缺的要求相当迫切。调剂资金余缺,这本是银行的本业。但由于当时银行尚未从计划体制中解脱,再加上僵化的利率政策,遂使绝大多数信托业走上以信托为名,经营银行业务为实的这条本不应走上的路。

(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变化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1979年国家决定,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在银行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得到一些恢复;同年,成立了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4)开始设立外资机构金融机构

由于对外开放,提出了外国金融机构设立驻华办事处的问题;由于特区的建立,提出了外资、侨资、合资在特区设立银行和外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1980年起开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设立驻华办事处;特区外资、侨资、合资银行从1981年开始开设;20世纪90年代初,从浦东开发区开始,准许外行设立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大一统”银行体制转化为中央银行体制

这是银行体系改革当中最核心的一环。专业银行的开始分设,投资信托金融机构的出现并显示出迅速发展的势头,信用合作社恢复其群众组织的独立性并向城市扩展,这一切都显示出“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正在向多类型、多层次的格局演变。由于原来不独立的金融机构独立了,原来没有的金融机构出现了,并且还有着继续扩张的趋势,这就使得金融领域中协调、疏导、管理的问题上升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再加上外国金融在华的活动和外资、侨资在华设立银行等问题,更加重了金融管理的任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一身兼二任:一面要担负对金融全局进行调控和金融管理的职责,同时还负担着占全国银行业务极大比重的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存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到既顾及经营起繁重的具体业务,又不贻误全局调控和行政管理的职责。而且,就其办理具体业务这个角度来说,与其他已经独立的各专业银行间存在的是业务分工关系,从而很难以管理全局的超脱地位来处理在业务分工方面所难以避免的矛盾。这就削弱其统管金融全局的地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原来所办理的全部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稍后,在改革前实际只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保险业务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

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这一步骤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重大转折,即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

(6)其他商业银行的建立是建立中央银行之后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生活多方面突破了计划体制的框子,日显活跃。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计划管理的格局下运作,难以适应客观经济对金融方面的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四大银行之外试办几家银行的设想得以付诸实践。从一开始,他们就逐步突破了四大银行在业务经营上的一些条条框框的限制,显示了活力。总的看来,他们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将是与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相并行的全国性银行,而与完全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相区别。

第二阶段的金融机构改革是从1994年展开的。主要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体系。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提出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从1994年开始,我国对银行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实践中,主要是围绕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推进的。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

(1)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首先是组建政策性银行,实施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性转变。国家专业银行作为金融改革的初期成就,在其10多年的运作中对经济改革与发展给予的资金支持是巨大的。但随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铺开,专业银行体制就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及不适应性。其中一个最大问题是政策性信贷与商业性信贷混营的问题,这既不利于银行贯彻效益原则,也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为此,1994年正式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改革: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专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推动专业银行向真正商业银行转化。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内部经营管理结构以及权利、责任、利益、风险制约结构,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所具有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过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98年国家向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补充资本金。1999—2000年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939亿元人民币,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首先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向两家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银行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注资和实现上市后,国有银行还将围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和组织架构、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加强信息科技建设、落实金融人才战略和建立规范的审计监督制度等10项工作任务继续深化改革,最终完成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彻底转型,真正走市场化道路。

(2)伴随着这一主要过程的,是推进交通银行这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是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并进而采用更符合其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名称;是全面推进银行与信托、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领域,尤其是基本完成了银行与所属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脱钩工作,同时也为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创造了条件。(第二阶段的具体改革内容,将在以后加以各节介绍)

二、中国银行体系的构成及特点

经过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现已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下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外资银行并存组成的银行体系。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又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银行;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中小商业银行,包括按股份制原则组建和运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合作制原则组建并运行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三类银行: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

中国现行银行体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体系

在中国现行的银行体系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处于银行体系的领导地位,是典型的中央银行体系。这种体系一方面保证了宏观调控取得较好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能确保搞活金融,取得较好的资金融通效益。

2.多类型、多层次银行机构并存

中国现行的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等各种类型的银行机构,这些银行机构又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作为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处于第一层;第二层包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处于这一层的银行其资产和交易额都较大;第三层是包括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处于第四层。这种多元化、立体化银行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在把竞争引入了银行业的同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处于中国的银行体系的领导地位,下面来逐一介绍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成立银监会的目的及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在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1.性质和地位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机关。它具有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一般特征,是通货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证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总行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2.主要职责

根据2004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职责有以下13项: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营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银监会

为了体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独立性,2003年3月我国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银监会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银监会的成立,最终完成了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正式结束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的“大而全”的时期,在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中又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1.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2.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体现在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资产、负债及存贷款余额均占据了中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及存贷款余额的70%以上。中国的商业银行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3)邮政储汇局所报数据仅为储蓄数,其资产主要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本表中数据均为有关机构境内本、外币合并后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网站。

一、国有商业银行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处于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地位。为了强调他们完全的国有性质,也常称呼他们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变化

国有商业银行是从计划体制下的统一的一家银行体系演化而来的,他们的前身就是政策性银行组建前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详细内容见第一节)。1994年以前,人们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称为“专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这四家银行在服务对象上各有侧重,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这四家银行在服务对象上的差别越来越小,业务交叉增多,从而出现了“工行下乡、农行进城、建行破墙、中行上岸”的局面。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据此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1994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成为商业银行。

2.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

国有商业银行处于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地位,其资产和负债规模均占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规模的一半以上;在全国各个省区均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广泛,甚至延伸至小城镇和农村;员工都在几十万人。这些特点决定了四家大银行的经营策略必然是全面发展业务,一方面利用资金规模的优势服务于大企业和国家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另一方面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全面涉足零售业务,尤其是对私人的服务业务,如消费信贷、银行卡等领域。截至2003年6月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贷款则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56%【1】。

有必要指出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拥有以上经营优势的同时,存在着垄断经营、机构臃肿、人员过多、资产质量较差等问题。据银监会统计,到2003年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1.59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6.86%,这一比例超过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15.19%)1.67个百分点【2】。所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今后几年中的主要任务是裁减人员和网点,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资产质量。

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

(1)背景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各项市场份额都占据了我国银行业的半壁江山,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再只有个体意义,而是关系到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近十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详细内容参见第一节),但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进行的一些改革大都是在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上做文章,没有真正触及具有实质意义的、难度更大、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因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不良资产比例依然过高、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经营业绩依然不甚理想、垄断程度依然较严重、国际竞争力依然较低等问题,为此,下一步需要推进的改革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根据会议精神,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央行和财政部协商财务重组,银监会负责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证监会负责上市研究。会后,国务院成立了国有银行改革小组。这意味着,为了加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政府已在组织上给予了充分保证。

(2)措施

2004年1月,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等为其补充资本金。2004年6月,中行和建行将2787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通过竞拍的方式拍卖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从而实现了这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第二次剥离”【3】,为两行的改革进一步卸下沉重包袱。与此同时,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并且允许中行和建行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2004年7月,中行首次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140.7亿元。建设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工作也即将开始……所有迹象都清晰地表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纵深推进。

目前,建行已确定将以分立的形式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从而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中行股改工作也在逐条、逐项地落实,目前呆账核销工作已进入了尾声;治理机制建设方案也在继续完善,同时将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减少机构总数和机构管理层次,并改变原有业务流程,建立多种产品服务功能的营销中心等等。应该说,中行、建行的股改方案已经进入了完全实施阶段,但这仅仅是我国国有银行全面改革的开端。

(3)目标

此次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并非简单的注资和股改,而是要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明的内部权责制度,形成良好的财务约束和内在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进行相应的财务重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建立良好的财务基础和严格的财务标准。通过股份制改造,使试点银行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注资和实现上市后,国有银行还将围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和组织架构、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加强信息科技建设、落实金融人才战略和建立规范的审计监督制度等10项工作任务继续深化改革,最终完成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彻底转型,真正走市场化道路。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当时日益活跃的市场经济的要求,1986年7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此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共设立了包括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在内的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共同特点是:初步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产权关系比较明晰,大部分以股份制形式存在(中信实业银行除外);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以营利为宗旨;一般不承担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任务。

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概况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筹建之初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团或公司出资创建的,即以国有资本为主,而且大多数没有采取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近些年则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朝着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的方向发展。

目前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吸收个人股份的银行有五家: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2006年之前)。其他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创造上市条件,以期加速向现代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完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进一步转化。

此外,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开启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的通道。1997年,亚洲开发银行入股中国光大银行;2002年美国新桥投资集团(Newbridge Capital Group)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深圳发展银行;2004年8月汇丰银行参股交通银行19.9%。外资的加入,使各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股份制银行只在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员工一般在几千人,资产规模从几百亿到几千亿人民币。这些特点决定了这些银行在许多业务领域必然无法与大银行抗衡,如结算、银行卡、参与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等。

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依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的。因而,尽管他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等方面远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呈现出较强的经营活力、强劲的增长势头和良好的经营效益。以比较典型的中信实业银行或光大银行为例,他们的人均管理资产量大约为3000万人民币左右,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内机构人均管理资产量仅为500万元至800万元人民币。

三、城市商业银行

199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他们是由各城市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而成,而原来城市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1.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城市商业银行只在注册城市经营,资产规模一般为几十亿至几百亿人民币。这些特点决定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是: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市居民。然而,从目前这些银行的经营状况来看,112家城市性商业银行中,50家银行处于亏损状态,并且没有一家银行的资本准备金率超过1%。

2.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

面对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规模小、经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等问题,银监会提出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思路是:鼓励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参与重组、改造和化解风险,使中小商业银行做大、做强。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8家城市商业银行发布《共同打造民营企业主办银行品牌》的行动宣言,声明在3年内,使8家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以民营企业为服务主体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这表明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中小商业银行已逐渐找准市场定位,对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目前在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绝大部分都有民营企业参股,参股比例已占到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30%以上。

在2004年6月27日闭幕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行长会议上,银监会表示,城市商业银行将有可能获准跨区域经营,另外还将加大外资银行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各种信用服务。中国信用合作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构成。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组建起来的。它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体、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一般主要是按乡设立的。此外,一般的县建有县联社,以对本县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活动宗旨。目前,全国共有4万余家。

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系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作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而组建起来的,其特点集中体现在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三个方面。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农户、个体经济户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在上述活动中,贯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原则是基本要求。

然而,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农村信用社一度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并由农业银行管理,相当大程度上丧失了它原来应有的合作制性质。1996年下半年进行了改革: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而由县联社负责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二是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使其绝大部分恢复为合作制性质,还其在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管理及运行机制上的合作制面貌。2003年,国务院决定在8个省、市进行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改革的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下半年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末的十数年间,在农村,曾广泛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当时的情况是,由于农村人民公社解体,集体资产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1984年,少数地方尝试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集体资产:将原来长期占用但暂时不能回收的集体资产转为贷款,有偿使用;收回的贷款再有偿投放到社区内的农业生产中。这种形式一经出现,在农业部门的支持下,迅速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广。在发展过程中,绝大多数实际是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存贷款的信用中介活动。到1997年,我国共有农村合作基金会28588家,总资产为1834.5亿元,放款占71.68%。

然而,面对农村金融渠道不畅和资金需求难以满足的条件,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展的大都是高息揽存、高息拆放的高风险业务。同时又大多是乡镇政府集资的工具。加之人员素质低,管理混乱。于是,支付危机和严重亏损问题不断暴露。1999年,决定整顿、清理、撤并;或停办,或并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另设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过程到2002年完成。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个环节不复存在。

2.农村信用社当前的改革

(1)改革的必要性

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亿人民币,其中发放的“三农”贷款达到5563.6亿元,占全国金融业支农贷款总额的80.8%,对乡镇企业贷款占到74%。可见,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然而,当前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2)改革措施

针对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2003年8月国务院审批通过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明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于2003年下半年在吉林、山东、浙江、贵州、江西、陕西、重庆和江苏8个省区进行,然后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

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根据试点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农村信用社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三种产权形式的试点。二是改革现有的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权由过去的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地方政府。

为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农信社呆坏账问题,这次改革国家给了四大扶持政策。

首先是资金支持,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或是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不良贷款。

其次是财政补贴,对于农信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造成的亏损,在财政部核准数额后,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补贴。

第三是减免税收,从2003年1月1日起到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第四是灵活利率政策,这次改革允许在民间借贷比较灵活的地区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2倍的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二、城市信用社

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起来的。作为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经营的业务有: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放、汇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办理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等。

城市信用社作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因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加之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管,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下等问题逐步暴露。1998年10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彻底整顿和规范。几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配合、各负其责,通过多种方式,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取得了一定成绩。

第五节 政策性银行

所谓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设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

中国在1994年以前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本着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内的三家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其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拨付,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也是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国内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或重大项目驻地设置办理机构,在国外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与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部分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现有信贷基金中划转,其余部分由财政部分划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并集中管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保障其良性循环、防止流失;承担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政策性业务,提高使用的经济效益、加强对农业的宏观调控、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农村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金融与非金融的服务。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26日,同年7月1日正式挂牌开业,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金为33.6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分五年逐级核拨。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个别城市设派出机构(办事处和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企业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六节 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三类银行: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

一、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发展概况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及其发展基本上与中国过去20多年不断改革开放的步伐是一致的。

我国1978年对外开放,开始引进外资金融机构,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进入北京设立代表处,拉开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序幕。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经济特区进行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首家在我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它获准从事部分外汇金融业务。经过几年的试点后,1985年国务院决定,允许海外金融机构在我国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9月,上海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外首先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1992年,国务院又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7个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94年8月,为配合当时正在进行的关贸总协定谈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同时批准了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和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至此,中国向外资银行开放的城市增加到24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在五年内取消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所有限制。

二、WTO关于取消对外资银行限制的有关协议

1.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

2.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3.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5.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6.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7.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三、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分布特征

从上述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分布特征是:

从地理分布特征看,外资银行机构经历着一个从特区到沿海城市,然后再到中心城市,再到所有地区的过程,但目前仍然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截至2001年末,外资银行在我国设有代表处214家、营业性机构190家,其中,外资银行分行158家,下设支行6家,大部分集中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城市,如上海、深圳、广州、北京、天津、大连、厦门等地,这些城市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数量占到在华外资银行分行总数的87%。

从业务拓展特征看,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业务范围正在从外汇业务向人民币业务日趋扩大。1982年,中国允许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并从事外汇金融业务,自此外资银行在华外汇业务得到迅速发展。199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8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目前,外资银行在华外汇类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融资业务、财务咨询、投资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汇款业务、外汇买卖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证券服务业务等。随着5年过渡期内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逐步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经营量呈现日趋扩大的态势。据中国银监会7月1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7月15日,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达到100家,占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的50%。

从客户分布特征看,外资银行的公司客户主要是三资企业、跨国公司及部分大型外向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同时,外资银行也在强力吸引在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华人等优质中外零售客户。随着5年过渡期内对外资银行开展业务客户限制的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将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客户。

以上分布特征一方面说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等有着条件限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性措施越来越少。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外资银行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趋势展望

外资银行在中国面临三大发展机遇,一是加入WTO后,中国履行承诺,逐步放松对客户、业务和地域的限制;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到来和金融管制的进一步放松,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通过非传统信贷业务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大大增加;三是中国鼓励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参股(刘明康)。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从向本地居民的全面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到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从开放城市不断增加,到新业务受理不问“中外”;中国入世时许下的银行业对外开放正在不断兑现。不仅如此,外资参股银行的比例在上升,参股对象在延伸。2004年8月6日,交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汇丰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名义入股交行,入股比例为19.9%,持股比例逼近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允许单一外资银行持有国内商业银行股份20%的上限。与此同时,2004年8月4日出台了体现国民待遇,加强审慎监管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订版,新《细则》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在华业务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也为外资银行的监管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外资银行在中国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以及较好的发展前景。

思考题

中国银行体系有哪些特征?

你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主要参考文献

黄达.货币银行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刘卫江.中国银行体系脆弱性问题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2(7)

陈华.中国银行脆弱性的综合判断与测度.学术研究,2006(3)

应宜逊.从城市信用社的发展历程剖析其经验教训,http://www.cet.com.cn

《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历年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http://www.icbc.com.cn

中国建设银行网站,http://www.ccb.com

中国农业银行网站,http://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ank-of-china.com

注释:

【1】《周小川答新华社记者问》,2003年11月18日。

【2】《风险监管初见成效,不良贷款“双降”显著》,中国银监会公告,2004年1月11日。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不良贷款数字是按传统的“一逾两呆”的口径计算的,与2004年推行的五级分类口径有所不同。

【3】“第一次剥离”指的是1999-2000年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939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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